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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原则是"定向专用",及紧紧围绕着保障人民住房安全的职能展开运作。本文主要通过讨论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管理,对运行管理做一下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结合国外相关城市的成功经验,试图在公积金的运行管理上找到中国特色的改革创新之路。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 运行管理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住房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利用公积金制度来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开始的,此后,这项金融创新制度逐步成为保障全国人民住房的重要制度。自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惠及了广大城镇职工,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我国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一。
一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制度缺陷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界定模糊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表明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既然是事业单位,政府却没有相应的财政预算,完全靠自身的经营收益;其预算既要列入政府的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又要经过地方财政、建设部门的审批;既确定为事业单位又给与了相当的执法权力;既属于政府机构又要在职能上给予贷款等金融性审批和管理定位,既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又具有营利能力,而且制度中还明确了其经费全部从盈利中来。【1】这种相悖的规定让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混乱状况,这也是一个制度不完善不成熟的表现所在。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决策机制
中国各中心城市都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它是各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咨询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色彩浓厚。由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分离,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局面很有难度,这造成了一些地方上公积金管理中心,很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很难在公积金上没有行政化的意图,出现住房公积金作为"准政府资金"的现象。
3、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属性与管理中心的行政权力
《管理条例》第37、3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不为职工开设账户和不缴少交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它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责令限期缴纳和责令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力。这两条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体现,这项有助于增加我国职工住房保障能力的同时,由于该项规定相当具有原则性和框架性,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一是规定了管理中心有对违规单位的处罚权力,却没有对被处罚单位的整改、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及滞纳金作出详细的规定;二是没有住房公积金权利人骗贷、骗提、挪用或者侵占职工公积金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为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权力,其法律地位也经常会让其行使行政权力时感到尴尬;四没有详细规定管理中心的执法检查权、调取材料权,也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存在寻租的空间。
二、 国外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1、新加坡的公共组屋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大多数人的居住条件恶劣,人口过于密集,且没有能力购买自己的住房。为此,新加坡成立了建房发展局,作为唯一法定的政府住房机构。建房发展局推出组屋计划,提供符合人们购买力的公共组屋,根据人们的不同需要采取灵活的政策保证公共组屋有效改善新加坡人的住房条件。
在新加坡组屋的产权上,其政策要求屋主拥有及实际居住组屋至少达五年,才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但政府要抽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费,此后组屋可不再受限制,屋主获得了实际的完全产权。如果屋主居住不满五年,想要出售组屋,则只能卖给政府,政府原价收回,且不收租金,这是公共组屋制度中的产权约束。【2】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是以《住房公积金法令》为框架建立起来的,也是作为新加坡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举措来抓,主要方式是强制储蓄、限制使用,确保人们基本住房要求的实现。其管理和运营机构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制度独立于财政之外,是一个单独核算的自负盈亏的半金融相知的专门机构。大多数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政策是强制性的,新加坡也不例外。公积金局在对大量资金的投资使用上,对风险性投资进行了限制,公积金局对大量公积金的使用上采取的是向政府融资,新加坡公积金局用公积金存款余额购买大量的政府债券,持有大量的政府有价证券,政府也以行政手段对公积金余额进行筹资,实现了公积金增值和公积金有效利用的双赢。
2、美国公共住房的补贴模式
美国的住房保障政策与新加坡、香港不同,主要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进行,即政府直接补贴资金给住房需求方,对公共住房的建设很少干预。常见的住房保障模式有补贴和租金券。第一种是补贴:(1)政府直接投资,这是公共住房最简单、最早期的开发模式,但这种模式需要资金量大,资金周转速度慢,。(2)优惠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予以政策上、资金上的支持,降低了企业的开发成本。(3)政府担保,在美国的一些州和地区专门推出了自己的抵押贷款担保项目等优惠政策,这些项目的资金有州政府来提供,保障住房建设的进行。(4)税收优惠。在有利于美国住房保障的住房建设的项目上,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第二种是租金券补贴,它是指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发放相应的租金券,租金券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项目的租金券,一种是基于租户的租金券。前者是用于对建筑商开发相关项目的资助,后者是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这两者也共同促进了美国房产业的发展。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
住房储蓄银行是德国住房融资体系的核心,住房储蓄银行是法律规定的住房储蓄的专业银行,其他银行不能经营此类储蓄业务。德国住房储蓄体系是一套将住房储蓄存贷相结合的内部封闭的长期住房储蓄和融资体系。【3】正是这种针对私人住房储蓄进行融资的特殊机构,其封闭性决定了住房储蓄的目的专门为让个人住房融资设立的,并且也大大降低了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风险。在这项金融体系中,只有参加了住房储蓄的人,才能在买房、建房、房屋改造和维修中获得较低贷款利率的贷款,正是这项储蓄体制的建立,才使得居民积极参与到此项体制中来,实现住房融资的的互助性、自助性以及政府的政策照顾、资金资助。
德国的公共住房金融机构,除了住房储蓄银行,还有抵押银行、建筑协会、住房信贷协会、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等,本文主要介绍下抵押银行,抵押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在抵押银行资金和客户竞争方面都是竞争者,在住房金融体系中,抵押银行和储蓄银行既是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共同促进了两者的发展。
三、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对我国住房融资制度的启示
1、住房制度要针对社会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强化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能力,制定多层次的相关住房保障体系。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但实施手段较为单一、一刀切,全国按一个相同的缴纳比率来进行。我国国发(1998)23号文与(2007)24号文都是明确以中低收入家庭为重点保障对象,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在这点上,新加坡给我国住房政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针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政府财力有限,面对中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需要保障的人群复杂,所以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适合国内现状。
2、健全相关的法律规章,确保公共住房制度的实施。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应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规,制定好住房保障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人群,以及设立专门的保障机构,统一规范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行为。目前,应加快建立解决廉租房制度和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加紧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等,确保可操作性,确保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制度条件。
3、政府对住房融资的保障
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价值量大、使用期长,因此,住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而政府作为一国经济宏观调控者,担负着保障人们居住权的主体,应该作为人民住房的保障主体。无论是新加坡、德国、日本、美国,政府都把住房保障提高到较高的政策高度,政府在这些住房保障机构的身后,都为自己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政策、资金支持,并且认为解决好人们的住房问题,对人民的生活起到刚更好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完善的几点建议
1、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在法律上的定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定位只有现行《条例》中第10条、第11条粗略的规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样的法律定位给实际操作中带来了很多不便。我们要重新确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建立国家住房公积金总局,为其建立事业编制。初始资本金应当有原来各地公积金局融资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住房公积金总局级别位于各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上,负责制定全国范围内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及规划;制定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房屋补贴标准;规划新的公积金流动规制,打破地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调动资金,逐步消除全国范围内的资金运用不平衡现象。各地住房管理中心执行公积金总局的政策,负责各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账户管理等相关政策。
2、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策管理法律制度
针对《条例》第八条我国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委会委员产生机制,管委会人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我们根据公积金局和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调整为"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组成",在住房公积金的管委会决策机制上,明确管委会人员的职责,明确管委会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决策失误或者错误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委会由专业人员组成,设立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行使日常事务工作,可以设定常务会议周期为3个月或者6个月。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管委会主要成员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3、加强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金融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有效实现需要行政强制权力的保障。加强公积金的管理,重要的保障就是行政强制的明确规定,针对在现实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规范相应行政权力运作,详化行政强制规定,明确权力运用和责任分配,建立具体的执法保障配套规定。对于此,一是应当尽快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罚细则》。【4】现行《条例》对行政强制权力只是进行了一般性、粗略性的规定,尽管赋予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权力,但不能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新的处罚条例要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结合,细化公积金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操作义务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结语: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
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形成"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主义新局面,也同时说明了房屋保障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支柱,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深化公积金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同时,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优秀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管理。
参考文献:
【1】万曾炜,《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和管理体制研究》,中国房地产研究丛书,2010年第四卷第2页。
【2】郑智东,《新加坡公共住房金融》,《国外住房金融研究汇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63页。
【3】朱华、孟祥君,《德国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考察报告》,《国外住房金融研究汇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14页。
【4】张东,《住房金融:理论新探与实证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月第一版,第175页。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 运行管理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住房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利用公积金制度来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开始的,此后,这项金融创新制度逐步成为保障全国人民住房的重要制度。自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惠及了广大城镇职工,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我国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一。
一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制度缺陷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界定模糊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表明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既然是事业单位,政府却没有相应的财政预算,完全靠自身的经营收益;其预算既要列入政府的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又要经过地方财政、建设部门的审批;既确定为事业单位又给与了相当的执法权力;既属于政府机构又要在职能上给予贷款等金融性审批和管理定位,既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又具有营利能力,而且制度中还明确了其经费全部从盈利中来。【1】这种相悖的规定让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混乱状况,这也是一个制度不完善不成熟的表现所在。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决策机制
中国各中心城市都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它是各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咨询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色彩浓厚。由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分离,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局面很有难度,这造成了一些地方上公积金管理中心,很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委的隶属机构,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很难在公积金上没有行政化的意图,出现住房公积金作为"准政府资金"的现象。
3、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属性与管理中心的行政权力
《管理条例》第37、3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不为职工开设账户和不缴少交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它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责令限期缴纳和责令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力。这两条规定是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体现,这项有助于增加我国职工住房保障能力的同时,由于该项规定相当具有原则性和框架性,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一是规定了管理中心有对违规单位的处罚权力,却没有对被处罚单位的整改、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及滞纳金作出详细的规定;二是没有住房公积金权利人骗贷、骗提、挪用或者侵占职工公积金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为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权力,其法律地位也经常会让其行使行政权力时感到尴尬;四没有详细规定管理中心的执法检查权、调取材料权,也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存在寻租的空间。
二、 国外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及经验借鉴
1、新加坡的公共组屋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大多数人的居住条件恶劣,人口过于密集,且没有能力购买自己的住房。为此,新加坡成立了建房发展局,作为唯一法定的政府住房机构。建房发展局推出组屋计划,提供符合人们购买力的公共组屋,根据人们的不同需要采取灵活的政策保证公共组屋有效改善新加坡人的住房条件。
在新加坡组屋的产权上,其政策要求屋主拥有及实际居住组屋至少达五年,才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但政府要抽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五的附加费,此后组屋可不再受限制,屋主获得了实际的完全产权。如果屋主居住不满五年,想要出售组屋,则只能卖给政府,政府原价收回,且不收租金,这是公共组屋制度中的产权约束。【2】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是以《住房公积金法令》为框架建立起来的,也是作为新加坡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举措来抓,主要方式是强制储蓄、限制使用,确保人们基本住房要求的实现。其管理和运营机构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制度独立于财政之外,是一个单独核算的自负盈亏的半金融相知的专门机构。大多数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政策是强制性的,新加坡也不例外。公积金局在对大量资金的投资使用上,对风险性投资进行了限制,公积金局对大量公积金的使用上采取的是向政府融资,新加坡公积金局用公积金存款余额购买大量的政府债券,持有大量的政府有价证券,政府也以行政手段对公积金余额进行筹资,实现了公积金增值和公积金有效利用的双赢。
2、美国公共住房的补贴模式
美国的住房保障政策与新加坡、香港不同,主要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进行,即政府直接补贴资金给住房需求方,对公共住房的建设很少干预。常见的住房保障模式有补贴和租金券。第一种是补贴:(1)政府直接投资,这是公共住房最简单、最早期的开发模式,但这种模式需要资金量大,资金周转速度慢,。(2)优惠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予以政策上、资金上的支持,降低了企业的开发成本。(3)政府担保,在美国的一些州和地区专门推出了自己的抵押贷款担保项目等优惠政策,这些项目的资金有州政府来提供,保障住房建设的进行。(4)税收优惠。在有利于美国住房保障的住房建设的项目上,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第二种是租金券补贴,它是指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发放相应的租金券,租金券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项目的租金券,一种是基于租户的租金券。前者是用于对建筑商开发相关项目的资助,后者是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这两者也共同促进了美国房产业的发展。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
住房储蓄银行是德国住房融资体系的核心,住房储蓄银行是法律规定的住房储蓄的专业银行,其他银行不能经营此类储蓄业务。德国住房储蓄体系是一套将住房储蓄存贷相结合的内部封闭的长期住房储蓄和融资体系。【3】正是这种针对私人住房储蓄进行融资的特殊机构,其封闭性决定了住房储蓄的目的专门为让个人住房融资设立的,并且也大大降低了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风险。在这项金融体系中,只有参加了住房储蓄的人,才能在买房、建房、房屋改造和维修中获得较低贷款利率的贷款,正是这项储蓄体制的建立,才使得居民积极参与到此项体制中来,实现住房融资的的互助性、自助性以及政府的政策照顾、资金资助。
德国的公共住房金融机构,除了住房储蓄银行,还有抵押银行、建筑协会、住房信贷协会、住房互助储金信贷社等,本文主要介绍下抵押银行,抵押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在抵押银行资金和客户竞争方面都是竞争者,在住房金融体系中,抵押银行和储蓄银行既是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共同促进了两者的发展。
三、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对我国住房融资制度的启示
1、住房制度要针对社会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强化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能力,制定多层次的相关住房保障体系。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但实施手段较为单一、一刀切,全国按一个相同的缴纳比率来进行。我国国发(1998)23号文与(2007)24号文都是明确以中低收入家庭为重点保障对象,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在这点上,新加坡给我国住房政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针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政府财力有限,面对中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需要保障的人群复杂,所以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适合国内现状。
2、健全相关的法律规章,确保公共住房制度的实施。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应该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规,制定好住房保障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人群,以及设立专门的保障机构,统一规范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行为。目前,应加快建立解决廉租房制度和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加紧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等,确保可操作性,确保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制度条件。
3、政府对住房融资的保障
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价值量大、使用期长,因此,住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而政府作为一国经济宏观调控者,担负着保障人们居住权的主体,应该作为人民住房的保障主体。无论是新加坡、德国、日本、美国,政府都把住房保障提高到较高的政策高度,政府在这些住房保障机构的身后,都为自己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政策、资金支持,并且认为解决好人们的住房问题,对人民的生活起到刚更好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完善的几点建议
1、明确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在法律上的定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定位只有现行《条例》中第10条、第11条粗略的规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样的法律定位给实际操作中带来了很多不便。我们要重新确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建立国家住房公积金总局,为其建立事业编制。初始资本金应当有原来各地公积金局融资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住房公积金总局级别位于各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之上,负责制定全国范围内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及规划;制定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房屋补贴标准;规划新的公积金流动规制,打破地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调动资金,逐步消除全国范围内的资金运用不平衡现象。各地住房管理中心执行公积金总局的政策,负责各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账户管理等相关政策。
2、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策管理法律制度
针对《条例》第八条我国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委会委员产生机制,管委会人员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我们根据公积金局和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调整为"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组成",在住房公积金的管委会决策机制上,明确管委会人员的职责,明确管委会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决策失误或者错误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委会由专业人员组成,设立管委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行使日常事务工作,可以设定常务会议周期为3个月或者6个月。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管委会主要成员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3、加强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住房金融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有效实现需要行政强制权力的保障。加强公积金的管理,重要的保障就是行政强制的明确规定,针对在现实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规范相应行政权力运作,详化行政强制规定,明确权力运用和责任分配,建立具体的执法保障配套规定。对于此,一是应当尽快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罚细则》。【4】现行《条例》对行政强制权力只是进行了一般性、粗略性的规定,尽管赋予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权力,但不能作为执法的直接依据。新的处罚条例要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结合,细化公积金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操作义务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结语: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
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形成"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社会主义新局面,也同时说明了房屋保障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支柱,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深化公积金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同时,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优秀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管理。
参考文献:
【1】万曾炜,《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和管理体制研究》,中国房地产研究丛书,2010年第四卷第2页。
【2】郑智东,《新加坡公共住房金融》,《国外住房金融研究汇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263页。
【3】朱华、孟祥君,《德国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考察报告》,《国外住房金融研究汇编》,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114页。
【4】张东,《住房金融:理论新探与实证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月第一版,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