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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必须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深化思想认识入手,科学选定案件,细化旁听内容,规范旁听程序,注重意见反馈,不断提高旁听庭审活动的成效。
关键词:人民法院;旁听庭审;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
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是促进法官提高庭审水平,增加庭审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和有益探索。从工作实践来看,因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约束,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一、当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少数法院特别是领导同志,还没有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提高到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审判质效的高度来认识,满足于完任务、搞应付,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加上法院目前案多人少,法官办案压力巨大,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怕麻烦,不愿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导致各地法院旁听庭审工作开展不均衡。
(二)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对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上级法院没有统一的规定,基层法院大多是在摸索中进行,容易造成具体操作时的随意性,如旁听案件的分类和选择、邀请代表和委员的范围、旁听庭审的形式、发表评议意见的方式、意见的收集和反馈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可循。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有的法院该项工作可能流于形式。
(三)法律知识欠缺,监督效果较差。不可否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其中很多人未必熟悉法律知识,法院也不可能事前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因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具体案件审判旁听往往会更多地从生活经验和个人阅历出发,甚至掺杂些许私人情感,不利于发现问题并提出有理有据的评议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二、规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的对策建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通过形势分析、以案说法等方式,注重教育和引导法院干警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庭审,是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形式,于法有据,于事有益,从根本上削除“可有可无”、“走形式”和“找麻烦”等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执法观念,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业务素质,讲求办案效率,提高庭审质量。同时,要把旁听案件的庭审情况,作为考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审判业绩、评估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依据,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增强法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化解涉案纠纷的能力。
(二)要科学选定案件。一是要加强联系沟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协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政协,制作开庭排期表,注明案号、案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组织人员、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案件。二是注重听取民意。要有重点地把有上访隐患的案件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做为旁听庭审案件选定的依据和范围,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前“介入”,帮助化解矛盾、消除隐患。三是要侧重督办案件。要有意识地对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督办案件进行筛选和把关,选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旁听,有利于督办件的消化和处理。
(三)要细化旁听内容。要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政协和政协委员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具体应包含以下十个方面:1、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能够按时到庭并参加庭审;2、庭审时法官着装、语言、举止是否规范、文明;3、庭审时是否能够依法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并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4、法庭调查是否规范;5、法庭辩论组织是否有序;6、认证过程是否规范;7、归纳争议焦点是否准确完整;8、庭审步骤是否完整;9、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10、裁判文书说理论证是否充分、法律引用是否准确。通过对以上十个方面内容的评议,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庭审活动,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工作规范有序。
(四)要规范旁听程序。要在法庭前排设置旁听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时,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主动陪同;庭审结束后,要组织座谈评议,院长或分管院领导主持座谈会,审判业务庭人员参加,需要庭审人员回避的应当回避;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做好接待服务、收发评议表及评议记录工作,收集、整理旁听人员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
(五)要注重意见反馈。对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要高度重视,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对于一些未能当庭宣判的案件,要在判决后,采取多种方式,使代表及时了解案件的全过程。一是会议通报。一般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召集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集中反馈案件裁决结果,面对面听取参与旁听人员的意见,并进行归纳整理。二是信函邮寄。把裁判结果以书面形式,邮寄给参加旁听的人员,并附上意见反馈表,由参与旁听人员填好后再邮回法院,由办公室集中汇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三是上门走访。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每月上门走访3—5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把案件裁判结果书面材料直接送阅,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周艳梅.规范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的几点建议[J].中国普法网,2011.
[2]张先砉.应完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N].江苏法制报,2011,(1).
关键词:人民法院;旁听庭审;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
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是促进法官提高庭审水平,增加庭审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和有益探索。从工作实践来看,因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约束,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一、当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少数法院特别是领导同志,还没有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提高到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审判质效的高度来认识,满足于完任务、搞应付,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加上法院目前案多人少,法官办案压力巨大,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怕麻烦,不愿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导致各地法院旁听庭审工作开展不均衡。
(二)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对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上级法院没有统一的规定,基层法院大多是在摸索中进行,容易造成具体操作时的随意性,如旁听案件的分类和选择、邀请代表和委员的范围、旁听庭审的形式、发表评议意见的方式、意见的收集和反馈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可循。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有的法院该项工作可能流于形式。
(三)法律知识欠缺,监督效果较差。不可否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于各行各业,其中很多人未必熟悉法律知识,法院也不可能事前对其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因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具体案件审判旁听往往会更多地从生活经验和个人阅历出发,甚至掺杂些许私人情感,不利于发现问题并提出有理有据的评议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果。
二、规范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的对策建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通过形势分析、以案说法等方式,注重教育和引导法院干警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庭审,是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形式,于法有据,于事有益,从根本上削除“可有可无”、“走形式”和“找麻烦”等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执法观念,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业务素质,讲求办案效率,提高庭审质量。同时,要把旁听案件的庭审情况,作为考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审判业绩、评估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依据,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增强法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和化解涉案纠纷的能力。
(二)要科学选定案件。一是要加强联系沟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协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政协,制作开庭排期表,注明案号、案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组织人员、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案件。二是注重听取民意。要有重点地把有上访隐患的案件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做为旁听庭审案件选定的依据和范围,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前“介入”,帮助化解矛盾、消除隐患。三是要侧重督办案件。要有意识地对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督办案件进行筛选和把关,选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旁听,有利于督办件的消化和处理。
(三)要细化旁听内容。要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政协和政协委员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具体应包含以下十个方面:1、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能够按时到庭并参加庭审;2、庭审时法官着装、语言、举止是否规范、文明;3、庭审时是否能够依法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并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4、法庭调查是否规范;5、法庭辩论组织是否有序;6、认证过程是否规范;7、归纳争议焦点是否准确完整;8、庭审步骤是否完整;9、裁判文书制作是否规范;10、裁判文书说理论证是否充分、法律引用是否准确。通过对以上十个方面内容的评议,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庭审活动,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工作规范有序。
(四)要规范旁听程序。要在法庭前排设置旁听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时,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主动陪同;庭审结束后,要组织座谈评议,院长或分管院领导主持座谈会,审判业务庭人员参加,需要庭审人员回避的应当回避;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做好接待服务、收发评议表及评议记录工作,收集、整理旁听人员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
(五)要注重意见反馈。对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要高度重视,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对于一些未能当庭宣判的案件,要在判决后,采取多种方式,使代表及时了解案件的全过程。一是会议通报。一般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召集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集中反馈案件裁决结果,面对面听取参与旁听人员的意见,并进行归纳整理。二是信函邮寄。把裁判结果以书面形式,邮寄给参加旁听的人员,并附上意见反馈表,由参与旁听人员填好后再邮回法院,由办公室集中汇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三是上门走访。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每月上门走访3—5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把案件裁判结果书面材料直接送阅,当面听取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周艳梅.规范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的几点建议[J].中国普法网,2011.
[2]张先砉.应完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N].江苏法制报,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