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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是一种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此,商家单方提出“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商家的解释。”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做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再次将“最终解释权”列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萧 华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做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再次将“最终解释权”列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萧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