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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分析17772份裁判文书发现,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在2016年之后趋于萎缩和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改变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适用标准,加剧了司法实务对本就笼统模糊的立法条款的保守解读和观望心态,加上送达程序和债权主体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导致该制度慢慢被"束之高阁",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也未作修改。据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确立要素式审查标准,结合最新出台的民法典,重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司法审查规则;二是建构"金融+司法"协同创新审理模式,建立金融风险前置防控集约体系;三是重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审查新机制,通过"金融+司法"协同创新改革探索实践经验,转化成专项司法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