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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证明,凡是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时候,社会发展就比较和谐,而不大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时候,社会发展就出现一定的不和谐。因此,构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关键。 关键词:公民权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4-0031-02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含义与路径问题
党中央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面对复杂的国内形势和时代特征,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于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新概念是对中西方和谐社会理念的发展与扬弃。和谐社会理念一直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中国古代儒家的大同思想,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都有强烈的和谐社会理念痕迹。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也设计了理想的和谐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更是扬弃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实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个性得到自由的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目的,就是要在继承中西方传统和谐社会理念基础上,建立一个平等、民主、现代的新型和谐社会,以形成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也是针对中国发展现实提出来的。一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现实与马恩设想的理想社会主义有巨大的落差,具有很多马恩设想的过渡阶段特征,这些特征带来了社会的某些不和谐。也就是说,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和谐的,而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完全和谐的。中国在发展阶段上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众多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和谐因素。二是现代化发展过程带来了社会不和谐问题。世界现代化发展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在从中下等收入向中上等收入发展过程中,社会就可能进入矛盾凸显期,社会最不稳定,因为急剧的社会变迁产生许多的不和谐因素。按照汇率计算,中国的人均GDP 2008年已超过3000美元,这表明中国正在从中下等收入国家向中上等收入国家迈进,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矛盾突出,不和谐因素增多,社会不稳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它危及到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今天中国主要是求稳定,特别是政治稳定。
关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马克思没有留给我们现成的答案,因为马克思在世时还不存在这个问题;毛泽东也没有给我们留下答案,虽然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理论依据,来自于毛泽东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论[1]。我们必须独自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特别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从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一个社会和谐与否,主要体现在其国民手中是否有监督政府和遏制腐败的公民权利,因为“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2]6。
二、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与公民个人权利的缺失
最近30年,我国在国民收入增长、财富积累的同时,贫富差距快速拉大,贪污腐败盛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经常遭到忽视,群体性抗争层出不穷,卷入的人数急剧上升,这些都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社会差距为例,据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宏观政策动向课题组的研究指出,我国收入差距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主要方面,2004年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地区人均GDP差距在不断扩大;2004年实际收入的行业差距可能在5—10倍[3]。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社会蓝皮书称,最高的20%收入家庭组和最低的20%收入家庭组的收入差距达17倍[4]。伴随贫富分化而来的还有社会道德素质的严重滑坡,社会价值观的极度混乱,以及富人对穷人的冷漠,城里人对乡下人的歧视等等。
目前我国社会不稳定和不和谐局面的形成,其根源就在于公民个人权利的缺失, 因为建国以来,我国在公民权利建设上严重不足。邓小平曾就此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5]332正因为公民缺乏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权利,缺乏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所以现在的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但不能善待其辖区的民众,不能有效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反而严重侵害民众的各种权益,腐败现象也就屡禁不止;正因为广大农民和城市的弱势集团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改革缺乏话语权,所以才出现了有利于城市和强势集团的分配政策。一个公正的社会要求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公正分配,而中国对权利分配是不平等的,谁离权力中心的距离越近,谁就能够享受到越多的好处。可以说,中国的贫富差距实际上就是权利差距,民生的困难实际上就是公民个人权利的贫困。
改革开放的历史也证明,凡是比较重视公民个人权利的时候,社会就相对和谐;而忽略公民个人权利的时候,社会就不大和谐。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新现代化领导集团尊重广大农民自发创造的权利,亦即尊重农民参与改革的权利,从而使农村改革成为中国改革的第一推动力,并带动了其他各项改革。因此,中国1979—1984年的改革呈现为对个人和社会都是增益极大、成本几乎为零的帕累托改进局面。城乡居民的收入比由1978年的2.57∶1下降到1984年的1.835∶1,6年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了约1.5倍[6]102。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同时,城市居民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缩小。这是建国以来所仅有的,恐怕也是史无前例的。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诸如放权让利、承包、产权划分、公司治理等等这些制度安排,对权利进行了重新界定,让农民、工人有一部分自主权,变成部分剩余的所有者,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扩大了居民择业和创业等自由权利,使得百姓原来被压抑的潜能得以发挥出来,财富得到了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而1984底开始的以城市为中心的新一轮改革完全由政府主导,工人和农民处于弱势的被动地位,只是作为经济增长的廉价劳动力来承担日益上升的改革成本,对企业如何改革、对社会财富如何分配、对政府如何监督等没有多少参与权。正是由于公民个人民主权利的缺失,加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在国有企业改革、农村土地保护、西部资源丰富地区的开发等方面存在极其严重的问题。一些政府部门与既得利益集团常常将“改革”扭曲为一小部分强势集团不断获益、弱势群体不断受损的结果,肆意践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社会公众投资人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出现了腐败盛行、贫富两极分化和群体事件频发等不和谐问题。
三、构筑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系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要在我国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特别是要构筑起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系:
第一,要增强人们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中国历史上长期的集权统治将人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普通百姓没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由此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普遍淡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地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较大进步。近年来,我国政治领域的进步就与社会主动进行的各种各样的维护个人权利活动密不可分。不过,从总体上看,我国公民还比较缺乏一种独立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加强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拥有的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参与权,公民向政府要求服务、向国家要求服务自由的权利等,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二,要真正还权于民。还权于民的含义就是要让公民个人有政治权利,民间组织有权力,政府还原成一个法治、服务型的政府。实践证明,只有最大限度地给予社会和个体发展的自由和权利,即只有公民个人权利强大了,国家才能真正强大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如果能够尊重公民的这些权利并落到实处, 不仅能够使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规范化, 而且能够使公民的民主政治权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能够避免因政府漠视公民的个人权利而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不和谐事件。
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谐社会应该是利益协调、平衡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社会,因此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政府才能坚持依法行政和防止滥用权力,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为此,必须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个人民主权利的保障走向制度化,从根本上限制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才能使每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
第四,要深化改革。迄今为止的效率主导型市场化改革,既没有完全保障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也没有完全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平分配,因此需要将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快进行旨在对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予以公正分配的公平主导型改革。为此,需要加快政府改革,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要有一个界限,要把许多政府办不了和办不好的事情转给非政府组织和市场,以增加公民保护个人权利的手段,减少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总之,只有尊重人民民主参与的个人权利,只有全社会消除各种权利歧视,只有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中心来增进民生,只有人民共享现代化的成果和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希望。
参考文献:
[1]石仲泉.毛泽东与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5).
[2] [美]罗纳德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含义与路径问题
党中央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面对复杂的国内形势和时代特征,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于推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新概念是对中西方和谐社会理念的发展与扬弃。和谐社会理念一直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中国古代儒家的大同思想,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都有强烈的和谐社会理念痕迹。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也设计了理想的和谐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更是扬弃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实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个性得到自由的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目的,就是要在继承中西方传统和谐社会理念基础上,建立一个平等、民主、现代的新型和谐社会,以形成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也是针对中国发展现实提出来的。一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现实与马恩设想的理想社会主义有巨大的落差,具有很多马恩设想的过渡阶段特征,这些特征带来了社会的某些不和谐。也就是说,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和谐的,而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完全和谐的。中国在发展阶段上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众多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和谐因素。二是现代化发展过程带来了社会不和谐问题。世界现代化发展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在从中下等收入向中上等收入发展过程中,社会就可能进入矛盾凸显期,社会最不稳定,因为急剧的社会变迁产生许多的不和谐因素。按照汇率计算,中国的人均GDP 2008年已超过3000美元,这表明中国正在从中下等收入国家向中上等收入国家迈进,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矛盾突出,不和谐因素增多,社会不稳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它危及到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今天中国主要是求稳定,特别是政治稳定。
关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马克思没有留给我们现成的答案,因为马克思在世时还不存在这个问题;毛泽东也没有给我们留下答案,虽然有学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理论依据,来自于毛泽东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论[1]。我们必须独自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特别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从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一个社会和谐与否,主要体现在其国民手中是否有监督政府和遏制腐败的公民权利,因为“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2]6。
二、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与公民个人权利的缺失
最近30年,我国在国民收入增长、财富积累的同时,贫富差距快速拉大,贪污腐败盛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经常遭到忽视,群体性抗争层出不穷,卷入的人数急剧上升,这些都影响到了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社会差距为例,据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宏观政策动向课题组的研究指出,我国收入差距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各主要方面,2004年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差距约为5∶1—6∶1;地区人均GDP差距在不断扩大;2004年实际收入的行业差距可能在5—10倍[3]。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社会蓝皮书称,最高的20%收入家庭组和最低的20%收入家庭组的收入差距达17倍[4]。伴随贫富分化而来的还有社会道德素质的严重滑坡,社会价值观的极度混乱,以及富人对穷人的冷漠,城里人对乡下人的歧视等等。
目前我国社会不稳定和不和谐局面的形成,其根源就在于公民个人权利的缺失, 因为建国以来,我国在公民权利建设上严重不足。邓小平曾就此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5]332正因为公民缺乏政治参与的渠道和权利,缺乏监督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所以现在的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不但不能善待其辖区的民众,不能有效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反而严重侵害民众的各种权益,腐败现象也就屡禁不止;正因为广大农民和城市的弱势集团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改革缺乏话语权,所以才出现了有利于城市和强势集团的分配政策。一个公正的社会要求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公正分配,而中国对权利分配是不平等的,谁离权力中心的距离越近,谁就能够享受到越多的好处。可以说,中国的贫富差距实际上就是权利差距,民生的困难实际上就是公民个人权利的贫困。
改革开放的历史也证明,凡是比较重视公民个人权利的时候,社会就相对和谐;而忽略公民个人权利的时候,社会就不大和谐。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新现代化领导集团尊重广大农民自发创造的权利,亦即尊重农民参与改革的权利,从而使农村改革成为中国改革的第一推动力,并带动了其他各项改革。因此,中国1979—1984年的改革呈现为对个人和社会都是增益极大、成本几乎为零的帕累托改进局面。城乡居民的收入比由1978年的2.57∶1下降到1984年的1.835∶1,6年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了约1.5倍[6]102。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同时,城市居民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缩小。这是建国以来所仅有的,恐怕也是史无前例的。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诸如放权让利、承包、产权划分、公司治理等等这些制度安排,对权利进行了重新界定,让农民、工人有一部分自主权,变成部分剩余的所有者,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扩大了居民择业和创业等自由权利,使得百姓原来被压抑的潜能得以发挥出来,财富得到了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而1984底开始的以城市为中心的新一轮改革完全由政府主导,工人和农民处于弱势的被动地位,只是作为经济增长的廉价劳动力来承担日益上升的改革成本,对企业如何改革、对社会财富如何分配、对政府如何监督等没有多少参与权。正是由于公民个人民主权利的缺失,加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在国有企业改革、农村土地保护、西部资源丰富地区的开发等方面存在极其严重的问题。一些政府部门与既得利益集团常常将“改革”扭曲为一小部分强势集团不断获益、弱势群体不断受损的结果,肆意践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社会公众投资人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出现了腐败盛行、贫富两极分化和群体事件频发等不和谐问题。
三、构筑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系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要在我国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特别是要构筑起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体系:
第一,要增强人们维护个人权利的意识。中国历史上长期的集权统治将人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普通百姓没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由此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普遍淡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地进入公众的日常生活,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较大进步。近年来,我国政治领域的进步就与社会主动进行的各种各样的维护个人权利活动密不可分。不过,从总体上看,我国公民还比较缺乏一种独立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加强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拥有的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参与权,公民向政府要求服务、向国家要求服务自由的权利等,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第二,要真正还权于民。还权于民的含义就是要让公民个人有政治权利,民间组织有权力,政府还原成一个法治、服务型的政府。实践证明,只有最大限度地给予社会和个体发展的自由和权利,即只有公民个人权利强大了,国家才能真正强大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如果能够尊重公民的这些权利并落到实处, 不仅能够使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规范化, 而且能够使公民的民主政治权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能够避免因政府漠视公民的个人权利而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不和谐事件。
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谐社会应该是利益协调、平衡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社会,因此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政府才能坚持依法行政和防止滥用权力,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为此,必须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个人民主权利的保障走向制度化,从根本上限制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才能使每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
第四,要深化改革。迄今为止的效率主导型市场化改革,既没有完全保障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也没有完全保障公民权利的公平分配,因此需要将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快进行旨在对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予以公正分配的公平主导型改革。为此,需要加快政府改革,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要有一个界限,要把许多政府办不了和办不好的事情转给非政府组织和市场,以增加公民保护个人权利的手段,减少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总之,只有尊重人民民主参与的个人权利,只有全社会消除各种权利歧视,只有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中心来增进民生,只有人民共享现代化的成果和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希望。
参考文献:
[1]石仲泉.毛泽东与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5).
[2] [美]罗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