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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收结算一般程序
托收(collection)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得到付款人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第三条规定,托收主要有以下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商、卖方,委托人还是汇票出票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示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也称寄单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参与处理该托收业务的进口地银行。
2 托收结算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1 注意托收及其他结算方式混合使用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托收作为一种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托收的特点出发,谈谈采用这一支付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卖方来讲, 采用何种支付方式,直接关系到货款能否安全迅速地收回。汇付、托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三种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汇付、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采用托收方式时,最好与其他支付方式结合使用。同电汇方式结合使用。对出口商而言,采用D/P方式最大的风险就是由于进口商的信誉有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他不去银行赎单,乘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那么出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或者将货物退运回来。如果成交的是通用产品,市场价格变化一般起伏不会很大,出现拒收货物的可能性比较小,最大的风险是进口商可能要求降价。要想增加出口保险系数的话,
D/P方式应该同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例如,可以要求客人先采用电汇方式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采用D/P方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银行费用,又可以降低风险。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客户一般是不会采取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即使对于退回本港比较容易的产品,在和客户签约时也应规定让客人同意先电汇来回运费,到帐后出运货物,货物到港后即使客户不肯赎单也可立刻安排退运。如果成交的产品为客户特别指定,一般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2.2 注意托收各参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可以将一项或数项事务甚至全部事务委托受托人处理。如果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托收行应将其在托收业务中的部分甚至全部事务委托代收行处理。收行处理的事务是“按照托收指示的要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并负责款项转账及将相关信息通知托收行”;托收业务中委托人没有把“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等事务”委托托收行处理,而是委托了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等”,所以托收行根本无所谓再将此事务委托给代收行,也就不能说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考察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分别从两大法系分析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社会功能是相似的,但它们的立法理论基础不同,分类也完全不一样。分类也完全不一样。在大陆法系中,根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发生关系,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依据大陆法系代理的基本原理,如果两者为直接代理关系,代理人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为间接代理,代理人则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其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形既可能归属代理人也可能归属被代理人。
3 托收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及防范
3.1 进口商的资信
若为了开拓市场,而对进口商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很可能在托收结算环节出现拒付风险.如果进口商的资信较差就会给出口商带来利益风险。由此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是发生在出口商并不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那么在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所以出口前一定做到深入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对资信存在问题的客户。对信誉不好的客户,要针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采取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比如对方要求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可要求其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条件,以此把风险降低。
3.2 进口国家政治原因
要严格防范政治、经济形势变动带来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1)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2)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规变化等原因使进口商拒付货款。也有进口地一些特殊规定带来的风险。在某些进口地,针对当地的国情会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若不加以识别,风险也很大,也有可能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例如某些欧洲国家,对于来自出口地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 D/P 一律按 D/A 处理,这就存在很大结算风险。为此要要全面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法律知识。特别是进口国家的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要多分析研究,避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违反当地有关法律规定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托收(collection)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得到付款人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第三条规定,托收主要有以下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商、卖方,委托人还是汇票出票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示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也称寄单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参与处理该托收业务的进口地银行。
2 托收结算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1 注意托收及其他结算方式混合使用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托收作为一种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从托收的特点出发,谈谈采用这一支付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卖方来讲, 采用何种支付方式,直接关系到货款能否安全迅速地收回。汇付、托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三种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汇付、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采用托收方式时,最好与其他支付方式结合使用。同电汇方式结合使用。对出口商而言,采用D/P方式最大的风险就是由于进口商的信誉有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他不去银行赎单,乘机要求降价或因为市场变化拒收货物。那么出口商就要在当地贱卖或者将货物退运回来。如果成交的是通用产品,市场价格变化一般起伏不会很大,出现拒收货物的可能性比较小,最大的风险是进口商可能要求降价。要想增加出口保险系数的话,
D/P方式应该同其他支付方式相结合,例如,可以要求客人先采用电汇方式支付部分货款,其余货款采用D/P方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银行费用,又可以降低风险。只要市场不出现剧烈变动,客户一般是不会采取宁可损失预付款而不去银行赎单的。即使对于退回本港比较容易的产品,在和客户签约时也应规定让客人同意先电汇来回运费,到帐后出运货物,货物到港后即使客户不肯赎单也可立刻安排退运。如果成交的产品为客户特别指定,一般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2.2 注意托收各参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可以将一项或数项事务甚至全部事务委托受托人处理。如果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托收行应将其在托收业务中的部分甚至全部事务委托代收行处理。收行处理的事务是“按照托收指示的要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并负责款项转账及将相关信息通知托收行”;托收业务中委托人没有把“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等事务”委托托收行处理,而是委托了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等”,所以托收行根本无所谓再将此事务委托给代收行,也就不能说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考察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分别从两大法系分析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社会功能是相似的,但它们的立法理论基础不同,分类也完全不一样。分类也完全不一样。在大陆法系中,根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发生关系,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依据大陆法系代理的基本原理,如果两者为直接代理关系,代理人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为间接代理,代理人则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事,其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形既可能归属代理人也可能归属被代理人。
3 托收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及防范
3.1 进口商的资信
若为了开拓市场,而对进口商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很可能在托收结算环节出现拒付风险.如果进口商的资信较差就会给出口商带来利益风险。由此原因造成的风险主要是发生在出口商并不完全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状况,那么在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所以出口前一定做到深入掌握进口商的资信。对资信存在问题的客户。对信誉不好的客户,要针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采取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比如对方要求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可要求其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条件,以此把风险降低。
3.2 进口国家政治原因
要严格防范政治、经济形势变动带来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1)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2)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规变化等原因使进口商拒付货款。也有进口地一些特殊规定带来的风险。在某些进口地,针对当地的国情会制定一些特殊的规定,若不加以识别,风险也很大,也有可能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例如某些欧洲国家,对于来自出口地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 D/P 一律按 D/A 处理,这就存在很大结算风险。为此要要全面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法律知识。特别是进口国家的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要多分析研究,避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违反当地有关法律规定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作者单位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