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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广东博罗中学工程款纠纷一案。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要求广东惠州市银泰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达投资公司)给付拖欠的3000多万元工程款。
为建重点中学 政府全力支持
说起这起工程纠纷案,事情还得追溯到4年前。
2004年4月,博罗县教育局向博罗县政府呈送《关于博罗中学创建国家级示范普通高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县政府即做出了“同意博罗县中学进行新校区建设,以创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批复。为了鼓励与回报投资者——银泰达投资公司,博罗县政府以批复文件形式确定:在博罗中学新校区的教学区建成投入使用后20年内,每年定额支付给银泰达投资公司900万元人民币。具体分别从学校每年收取的高中择校费中划出70%、县政府每年征收的三税教育附加费中划出50%,以上两项若不足900万元,县政府从财政中补足。付款方式从2005年起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支付,配套生活区建成后,银泰达投资公司拥有该区长达30年的管理经营权作为投资收益回报。
同年7月至9月,博罗中学的投资方银泰达投资公司即与施工中标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铁集团惠州博罗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博罗中学新校区的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1890600.80元,工程约定于2005年9月1日学校开学前交付使用。
工程价款各执一词起纷争
根据中标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被告银泰达投资公司只支付了工程进度款60970818.4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05年9月2日和11月1日分两次向被告送达了全部工程的结算报告,结算总造价为89060213.84元。被告对两次向其送达的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予以了签收。” 原告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称,根据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对原告送达的结算报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8089395.44元,同时支付欠款利息3985586.87元。
被告银泰达投资公司杨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说:“关于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工程款一事,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必须也只有直接找我谈才能解决问题,他们找谁都没用,因为这是我们两家公司之间的事。前时(指2006年5月17日),我们给对方回过函,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报来的工程总结算价是8906多万元,而我方经审核后只有6870多万元,我们要求他们派人与我方造价人员核对,但他们一直没人来过。不核对,我怎么付钱?”被告陈述,原告当时提供的相关结算资料不全,所以导致该工程款至今也没有结算。对于工程价款问题,双方应通过委托鉴定方式对有争议事实进行鉴定解决。
焦点:工程款到底如何结算
原告代理律师张小欢告诉记者:“2008年7月2日,本案主审法官电话通知我方,称合议庭决定对工程价款进行重新鉴定。7月11日,惠州中院司法鉴定管理室又通知我方准备好司法鉴定相关材料以备鉴定。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
张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而本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工程价款73288350.80元合同约定是固定价(其余的工程价款15771863.04元则为非公开招标范围的工程及各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外的现场变更及增加签证工程)。因此,被告请求对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公开招标工程进行重新鉴定结算的主张与法有悖,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原告认为,博罗中学新校区工程都是由原告承建的,原告履行了本案全部施工合同的义务,对追要本案全部工程款的权利,原告也得到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价款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规定如实计算的。被告所谓的曾经对结算报告回过函,但这个函是在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效近半年之后,迫于政府协调压力而做出的。而实际是,原告与被告间早已进入了实质性催要工程款的火热阶段。“被告签收了我方送达的工程结算报告及工程资料,却在约定的结算时效内并未提起异议,这是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一种完全认同的行为。”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价款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当即向法院提出了反驳意见。
原告最后称,通过律师取证后发现,博罗县中学新校区工程尚在2005年9月1日还未竣工交付使用前,被告即于2005年4月27日和6月21日分两次提前拿到了房屋产权证,配套生活区工程竣工日期填写为2004年6月1日,比实际整整提前了一年多,而当时配套生活区工程施工合同还未订立,博罗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项目勘察、设计部门、建设单位都没有该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单,而被告不但持有了房产证,还凭此房产证手续于2005年7月、2006年6月分别从当地几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顺利地抵押贷走了2500多万元……“本案几千万工程款何时才能得到及时与公正的处理?我们真感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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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点规定:“50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为60天”,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为建重点中学 政府全力支持
说起这起工程纠纷案,事情还得追溯到4年前。
2004年4月,博罗县教育局向博罗县政府呈送《关于博罗中学创建国家级示范普通高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县政府即做出了“同意博罗县中学进行新校区建设,以创建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批复。为了鼓励与回报投资者——银泰达投资公司,博罗县政府以批复文件形式确定:在博罗中学新校区的教学区建成投入使用后20年内,每年定额支付给银泰达投资公司900万元人民币。具体分别从学校每年收取的高中择校费中划出70%、县政府每年征收的三税教育附加费中划出50%,以上两项若不足900万元,县政府从财政中补足。付款方式从2005年起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支付,配套生活区建成后,银泰达投资公司拥有该区长达30年的管理经营权作为投资收益回报。
同年7月至9月,博罗中学的投资方银泰达投资公司即与施工中标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铁集团惠州博罗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博罗中学新校区的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1890600.80元,工程约定于2005年9月1日学校开学前交付使用。
工程价款各执一词起纷争
根据中标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进场施工,并完成工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被告银泰达投资公司只支付了工程进度款60970818.4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05年9月2日和11月1日分两次向被告送达了全部工程的结算报告,结算总造价为89060213.84元。被告对两次向其送达的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予以了签收。” 原告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称,根据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的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对原告送达的结算报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8089395.44元,同时支付欠款利息3985586.87元。
被告银泰达投资公司杨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说:“关于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工程款一事,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必须也只有直接找我谈才能解决问题,他们找谁都没用,因为这是我们两家公司之间的事。前时(指2006年5月17日),我们给对方回过函,中铁集团博罗分公司报来的工程总结算价是8906多万元,而我方经审核后只有6870多万元,我们要求他们派人与我方造价人员核对,但他们一直没人来过。不核对,我怎么付钱?”被告陈述,原告当时提供的相关结算资料不全,所以导致该工程款至今也没有结算。对于工程价款问题,双方应通过委托鉴定方式对有争议事实进行鉴定解决。
焦点:工程款到底如何结算
原告代理律师张小欢告诉记者:“2008年7月2日,本案主审法官电话通知我方,称合议庭决定对工程价款进行重新鉴定。7月11日,惠州中院司法鉴定管理室又通知我方准备好司法鉴定相关材料以备鉴定。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
张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而本案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工程价款73288350.80元合同约定是固定价(其余的工程价款15771863.04元则为非公开招标范围的工程及各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外的现场变更及增加签证工程)。因此,被告请求对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公开招标工程进行重新鉴定结算的主张与法有悖,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原告认为,博罗中学新校区工程都是由原告承建的,原告履行了本案全部施工合同的义务,对追要本案全部工程款的权利,原告也得到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价款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规定如实计算的。被告所谓的曾经对结算报告回过函,但这个函是在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效近半年之后,迫于政府协调压力而做出的。而实际是,原告与被告间早已进入了实质性催要工程款的火热阶段。“被告签收了我方送达的工程结算报告及工程资料,却在约定的结算时效内并未提起异议,这是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一种完全认同的行为。”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价款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当即向法院提出了反驳意见。
原告最后称,通过律师取证后发现,博罗县中学新校区工程尚在2005年9月1日还未竣工交付使用前,被告即于2005年4月27日和6月21日分两次提前拿到了房屋产权证,配套生活区工程竣工日期填写为2004年6月1日,比实际整整提前了一年多,而当时配套生活区工程施工合同还未订立,博罗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项目勘察、设计部门、建设单位都没有该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单,而被告不但持有了房产证,还凭此房产证手续于2005年7月、2006年6月分别从当地几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顺利地抵押贷走了2500多万元……“本案几千万工程款何时才能得到及时与公正的处理?我们真感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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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点规定:“50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为60天”,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2004年10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