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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安徽省提出了“东向发展战略”,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配合长江三角洲地区产业上的转移,从而启动了包括池州市在内的皖江城市地带建设工程,其中被视为推动池州市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的江南产业集中区最终落户在了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的到来同时也伴随着很多矛盾的产生,群体性事件也时常有发生,这引起了社会法学界对此的强烈关注。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帮扶 协同
作者简介:苏梦琦、贾耀凯,福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86-02
一、案件概况
2010年11月3日,安徽省池州市市长方西屏带领着城管、公安等政府力量强制地参与到了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拆迁谈判的过程中去,并且还大言不惭地对村民声称“就算不做市长,也要在20天内把梅龙镇铲平”,话毕,立马就强烈地激起当地村民的愤怒,怒不可遏的村民随后就将其的座车掀翻,见此状况,市长本人方西屏则“仓皇逃走”。这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就是这场“突如其来”的征迁风波。 根据安徽省2009年12月31日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池州市贵池区梅龙村、郭港村的农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为每亩地32120元,而令当地百姓倍感意外的是,池州市当地政府却不顾安徽省的标准而自行规定:池州市政府将从安徽省制定的补偿标准里直接支付被征地农民农用地的补偿每亩1万元,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为每亩6000元,剩余的大部分补偿将作为被征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家庭缴费资金”,并由“用地单位”直接代居民缴纳。因此事先不知情的的农民出离愤怒,梅龙镇的居民一齐拒绝政府开出的征地条件。11月2日前就发生过大规模堵路事件,池州政府也因未能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而广受诟病。
二、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这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开始不过是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征地矛盾,之所以会导致矛盾的强烈激化和局势的不断扩大,还有着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我认为,此次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有以下三点:
(一)官员在利益面前漠视群众困苦
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完善,继而也推动了县、区的经济发展,但是经济建设的发展还在于当地土地资源的利用。因此,土地的征用问题就成为了各级政府经济发展的中心。同时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受益分配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基层组织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方面较为混乱,致使一部分县组织与农民之间因为土地征用费用的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其次是一部分政府组织在征收土地以后对农民的安置问题不能切实的解决。而对于上述池州村民土地的征收问题上,市长对群众声称“不做市长,也要在20天内把梅龙镇铲平”。这就是政府官员极其不注重民众利益的表现,可见官员在利益面前漠视群众困苦,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违法违规征地。在此事件中,被征地的农民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他们生存的基本土地被征收,而他们却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这种情形极有可能导致他们无家可归,无处安身。诸如此类的事件在中国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人们眼里,“先安置后拆迁”只成了文件里的规定。如果他们没有国家政府的帮助或支持就无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
(二)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拉大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体现在城乡一体化上,其发展非常的迅速,因而也推动了各个行业的多元化发展,而由此产生的贫富差距也随着行业之间的差距逐渐拉长。基于这种由行业差距带来的贫富分化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政治体制的构建造成了重要的影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和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相伴并随而产生的社会效果,在社会保障不力等因素相互的作用之下,社会贫富呈现出了明显的分化趋势,由此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也纷至沓来。另一方面,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制约了一些阶层搜集信息、知识以及技术的权利,使得他们在这些方面相对滞后与贫困,这也是阻碍他们物质与生活水平居低不高的根本原因。特别是现在,急剧的社会变革直接导致各类群体利益诉求的空前膨胀。群体性社会成员和政府不加以作为,就会造成社会法律制度的供给缺失,当一个社会法律制度供给缺失,利益表达受阻的时候,各类群体性事件则接踵而至。
(三) 政府“不作为”,造成政府的“信任危机”
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地方各级政府要么操之过急的下结论导致结论与事件的事实不相符,要么把政府应当承担和解决事件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或者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要么避重就轻让事件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政府若是处置不当侵害到人民利益就会使民众对地方政府更加不信任。主要是人们对地方政府处置的群体性事件的结果不满意,才会引发一系列的事件。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大都是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了公民利益。民众对地方政府处置问题结果与方式不满意的直接表现就是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又会进一步激发民众更强烈的不满,从而使政府的信任危机随之产生。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存在行行种种的矛盾,又是化解各类利益矛盾的中间者,地方政府身为这种情况下的参与者与强势方,地方政府信任危机也就随之发生。
就政府而言,对于那些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政府不作为的结果与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和处理措施的结果是一样的,因此,政府有所作为面临的风险同样是巨大的。我国频有发生的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都是民众求助合法途径受阻、投诉无门走投无路而采取激进手段而造成的。政府空喊口号、互相推诿与“不作为”同样都是非理性化的倾向,势必造成民众对于政府权威的信任危机,甚至还会成为酝酿政治混乱并发展成为社会政治动荡的根源。 三、社会法的应对
(一)帮扶主体帮扶被帮扶主体解困以实现脱困的权利
当代社会不够和谐以至于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弱势社会群体遇到通过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困难或困境,却得不到应有的帮扶使而其摆脱困境造成的。根据“扶权”论,社会及其法律制度运行中被帮扶主体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或者难以摆脱的困境时,需要帮扶主体帮扶解困来实现脱困的权利。
(二)政府“协同”群众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
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以往传统的利益格局已然淘汰,新的利益均衡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因此,政府有必要、有能力“协同”群众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员,在构建社会体制及运行中,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在这种理念下,政府的角色就是即当调节者,又当参与者;既当支持者,又当服务者,而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则具有更多的社会建设权利,形成社会群体内互相帮助、共同扶助的权利义务结构,从社会法角度看,呈现着帮扶性较强的特点。在经济层面,经过20年的高速增长,国家年财政总额以达到较高的水平。这意味着国家有能力更多地把财政收入反馈于民,有能力提高社会立法的保障水平,这是社会立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政府必须直面社会冲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将精力更多的放在建立完善的社会沟通机制,构建良性的权利博弈和官民互动的平台。在调整的关系中,国家的合法性在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以谋求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为其存在的宗旨和条件,因而,国家对社会文明、进步,对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扩张
一般来说,行政权力都是具有双重属性的,也就是具有权力特性(效能性、命令性、管理性以及能动性)和义务特性(公益性、执行性、法律性以及责任性)。这就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置群体事件时应严格控制權力的行使力度,不仅要对群体事件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还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
但是猖獗的官僚主义作风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通常会造成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日益紧张。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官员漠视民众内心的呼声,不关心民间疾苦,人们遇到的难题和困境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慢慢演变成大矛盾,量变引起质变,最后导致突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政府的领导干部甚至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现实,脱离实际,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项目”;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处置群体事件的过程中肩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当责任履行时,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应该严格规范其执法行为,按照法律行事,以此来防止权利的扩张。而政府部门在处理各种群体事件时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将人民给予的权利用到实处,同时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相关人员的行政水平,借助于法律手段有效缓解群体冲突,此外,还应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规避矛盾的激化。
在上述池州村民征地矛盾事件中,池州市市长的一番话激怒了众村民,要利用市长的权利强行拆迁,这也属于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正是这句话引起了广大村民的强烈抵抗,进而出现了上述群体拦截事件,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给村民带来不利安全的事件应该严厉惩办,坚决杜绝这种权力的滥用和扩张。
(四)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一些地方政府组织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群众在矛盾开始时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最后无可奈何采取了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政府的能力及办事效率,抓紧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土地征收补偿时我们应当做到,按原用途补偿,和不降低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水平,发生农民无家可归的现象。我国现阶段,应该加强促进政府人员与社会民众之间的互动,推动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能以至能同社会协调功能相互配合。此外,我们还应建立、健全一整套功能完整、运行可靠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救济和监督机制等等。11月2日发生过大规模堵路事件而池州政府却因未能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而广受诟病,所以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提升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迅速控制事态,防止其蔓延扩大,应迅速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政府与群众直接对话,及时公布相关消息,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四、总结
在群体事件中,民众过激的的行为是非法的,他们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约束的,虽然他们的初衷是维护合理权益,但严重的会构成犯罪,他们要对他们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就社会法而言,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最好的方式是由一个强大、公正并且让人信服的第三方来处理,而这个重担毫无疑问落在了政府身上。这就要考验政府如何去赢得民众的信赖。而政府最好的选择是遵循法治,努力调解社会矛盾,为民办实事,而不是用手中的权力肆意妄为。安徽省在2012年12月2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其中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方面。如果能好好落实,相信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得到好好解决而非演变成一场混乱。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帮扶 协同
作者简介:苏梦琦、贾耀凯,福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86-02
一、案件概况
2010年11月3日,安徽省池州市市长方西屏带领着城管、公安等政府力量强制地参与到了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拆迁谈判的过程中去,并且还大言不惭地对村民声称“就算不做市长,也要在20天内把梅龙镇铲平”,话毕,立马就强烈地激起当地村民的愤怒,怒不可遏的村民随后就将其的座车掀翻,见此状况,市长本人方西屏则“仓皇逃走”。这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就是这场“突如其来”的征迁风波。 根据安徽省2009年12月31日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池州市贵池区梅龙村、郭港村的农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为每亩地32120元,而令当地百姓倍感意外的是,池州市当地政府却不顾安徽省的标准而自行规定:池州市政府将从安徽省制定的补偿标准里直接支付被征地农民农用地的补偿每亩1万元,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为每亩6000元,剩余的大部分补偿将作为被征收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家庭缴费资金”,并由“用地单位”直接代居民缴纳。因此事先不知情的的农民出离愤怒,梅龙镇的居民一齐拒绝政府开出的征地条件。11月2日前就发生过大规模堵路事件,池州政府也因未能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而广受诟病。
二、分析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这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最开始不过是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征地矛盾,之所以会导致矛盾的强烈激化和局势的不断扩大,还有着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我认为,此次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有以下三点:
(一)官员在利益面前漠视群众困苦
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完善,继而也推动了县、区的经济发展,但是经济建设的发展还在于当地土地资源的利用。因此,土地的征用问题就成为了各级政府经济发展的中心。同时在土地的征用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受益分配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基层组织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方面较为混乱,致使一部分县组织与农民之间因为土地征用费用的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其次是一部分政府组织在征收土地以后对农民的安置问题不能切实的解决。而对于上述池州村民土地的征收问题上,市长对群众声称“不做市长,也要在20天内把梅龙镇铲平”。这就是政府官员极其不注重民众利益的表现,可见官员在利益面前漠视群众困苦,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违法违规征地。在此事件中,被征地的农民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他们生存的基本土地被征收,而他们却没有得到妥善的安置,这种情形极有可能导致他们无家可归,无处安身。诸如此类的事件在中国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人们眼里,“先安置后拆迁”只成了文件里的规定。如果他们没有国家政府的帮助或支持就无法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
(二)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拉大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体现在城乡一体化上,其发展非常的迅速,因而也推动了各个行业的多元化发展,而由此产生的贫富差距也随着行业之间的差距逐渐拉长。基于这种由行业差距带来的贫富分化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政治体制的构建造成了重要的影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和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相伴并随而产生的社会效果,在社会保障不力等因素相互的作用之下,社会贫富呈现出了明显的分化趋势,由此而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也纷至沓来。另一方面,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制约了一些阶层搜集信息、知识以及技术的权利,使得他们在这些方面相对滞后与贫困,这也是阻碍他们物质与生活水平居低不高的根本原因。特别是现在,急剧的社会变革直接导致各类群体利益诉求的空前膨胀。群体性社会成员和政府不加以作为,就会造成社会法律制度的供给缺失,当一个社会法律制度供给缺失,利益表达受阻的时候,各类群体性事件则接踵而至。
(三) 政府“不作为”,造成政府的“信任危机”
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地方各级政府要么操之过急的下结论导致结论与事件的事实不相符,要么把政府应当承担和解决事件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或者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要么避重就轻让事件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政府若是处置不当侵害到人民利益就会使民众对地方政府更加不信任。主要是人们对地方政府处置的群体性事件的结果不满意,才会引发一系列的事件。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大都是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了公民利益。民众对地方政府处置问题结果与方式不满意的直接表现就是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又会进一步激发民众更强烈的不满,从而使政府的信任危机随之产生。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存在行行种种的矛盾,又是化解各类利益矛盾的中间者,地方政府身为这种情况下的参与者与强势方,地方政府信任危机也就随之发生。
就政府而言,对于那些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政府不作为的结果与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和处理措施的结果是一样的,因此,政府有所作为面临的风险同样是巨大的。我国频有发生的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都是民众求助合法途径受阻、投诉无门走投无路而采取激进手段而造成的。政府空喊口号、互相推诿与“不作为”同样都是非理性化的倾向,势必造成民众对于政府权威的信任危机,甚至还会成为酝酿政治混乱并发展成为社会政治动荡的根源。 三、社会法的应对
(一)帮扶主体帮扶被帮扶主体解困以实现脱困的权利
当代社会不够和谐以至于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弱势社会群体遇到通过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困难或困境,却得不到应有的帮扶使而其摆脱困境造成的。根据“扶权”论,社会及其法律制度运行中被帮扶主体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或者难以摆脱的困境时,需要帮扶主体帮扶解困来实现脱困的权利。
(二)政府“协同”群众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
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以往传统的利益格局已然淘汰,新的利益均衡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因此,政府有必要、有能力“协同”群众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问题,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员,在构建社会体制及运行中,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在这种理念下,政府的角色就是即当调节者,又当参与者;既当支持者,又当服务者,而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则具有更多的社会建设权利,形成社会群体内互相帮助、共同扶助的权利义务结构,从社会法角度看,呈现着帮扶性较强的特点。在经济层面,经过20年的高速增长,国家年财政总额以达到较高的水平。这意味着国家有能力更多地把财政收入反馈于民,有能力提高社会立法的保障水平,这是社会立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政府必须直面社会冲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将精力更多的放在建立完善的社会沟通机制,构建良性的权利博弈和官民互动的平台。在调整的关系中,国家的合法性在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以谋求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为其存在的宗旨和条件,因而,国家对社会文明、进步,对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权力扩张
一般来说,行政权力都是具有双重属性的,也就是具有权力特性(效能性、命令性、管理性以及能动性)和义务特性(公益性、执行性、法律性以及责任性)。这就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置群体事件时应严格控制權力的行使力度,不仅要对群体事件进行控制和管理,同时还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得以保障。
但是猖獗的官僚主义作风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通常会造成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日益紧张。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官员漠视民众内心的呼声,不关心民间疾苦,人们遇到的难题和困境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慢慢演变成大矛盾,量变引起质变,最后导致突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区政府的领导干部甚至为了所谓的政绩,违背现实,脱离实际,不顾民意,硬性推行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项目”;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处置群体事件的过程中肩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当责任履行时,政府部门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应该严格规范其执法行为,按照法律行事,以此来防止权利的扩张。而政府部门在处理各种群体事件时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将人民给予的权利用到实处,同时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相关人员的行政水平,借助于法律手段有效缓解群体冲突,此外,还应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此规避矛盾的激化。
在上述池州村民征地矛盾事件中,池州市市长的一番话激怒了众村民,要利用市长的权利强行拆迁,这也属于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正是这句话引起了广大村民的强烈抵抗,进而出现了上述群体拦截事件,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给村民带来不利安全的事件应该严厉惩办,坚决杜绝这种权力的滥用和扩张。
(四)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一些地方政府组织软弱涣散,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群众在矛盾开始时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最后无可奈何采取了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政府的能力及办事效率,抓紧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土地征收补偿时我们应当做到,按原用途补偿,和不降低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水平,发生农民无家可归的现象。我国现阶段,应该加强促进政府人员与社会民众之间的互动,推动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能以至能同社会协调功能相互配合。此外,我们还应建立、健全一整套功能完整、运行可靠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救济和监督机制等等。11月2日发生过大规模堵路事件而池州政府却因未能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而广受诟病,所以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提升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迅速控制事态,防止其蔓延扩大,应迅速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政府与群众直接对话,及时公布相关消息,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四、总结
在群体事件中,民众过激的的行为是非法的,他们的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约束的,虽然他们的初衷是维护合理权益,但严重的会构成犯罪,他们要对他们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就社会法而言,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最好的方式是由一个强大、公正并且让人信服的第三方来处理,而这个重担毫无疑问落在了政府身上。这就要考验政府如何去赢得民众的信赖。而政府最好的选择是遵循法治,努力调解社会矛盾,为民办实事,而不是用手中的权力肆意妄为。安徽省在2012年12月2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其中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方面。如果能好好落实,相信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得到好好解决而非演变成一场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