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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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全国高校“双一流”建设竞争激烈,许多高校为在“双一流”建设中取得好成绩,纷纷加大投入,其中在高层次人才引进方面更是一掷千金。而对于安家费如何征税,税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策不统一,造成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税负差别较大。文章首先定义何谓高层次人才,然后分析了现有的安家费税收政策,并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不同纳税方式对安家费的影响,最后提供合理纳税建议。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双一流”建设在全国各高校陆续展开。很多高校为在“双一流”建设中占得先机,经费投入不断增加,竞相提供优厚待遇以招揽高层次人才,但这其中当属承诺的高额安家费最为吸引人。特别是对刚毕业博士生来讲,这笔安家费会为其安居乐业提供重大支持。但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岗后,实际发放到手中的安家费比高校当初承诺的要少很多,究其原因是安家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层次人才到高校工作的积极性。于是,关于安家费的税务处理问题,是很多高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高层次人才的定义


  何谓高层次人才,尚未有准确定义。一般认为应该是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影响的人才,或在其所研究的领域中处于专业前沿的人才。通常来讲,这类人才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大胆的创新意识和执着的事业追求。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全国各地高校办学特色、办学理念和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存在差异化。高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通常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获得国家最高学术称号的个人,如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是国家部委专项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如“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等;三是国家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重大攻关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四是国内公认的重大奖项获奖者,如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五是其他人员,主要是刚毕业优秀博士生。

现行安家费政策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978年国务院为妥善安置离休、退休干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其中第六条规定,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放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放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2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此外,尚没有颁布有关安家费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的安家费是退职安家费,是特定时期为安置特定群体的规定。
  这与目前各地高校为吸引高层次人才而提出的安家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012年4月,在全国第21个税收宣传月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接受在线提问,其中对安家费问题答复如下: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执行的安家费政策特指“退职安家费”,而高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支付的安家费,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税务机关作为政策执行機构,政策适用范围不能随意变动。所以,安家费只能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举例


  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在综合所得纳税申报方式下,就安家费的不同税务处理方式带来的不同结果说明如下。
  假设某高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制定下列安家费政策:一次性支付安家费250000元,合同约定服务期限5年,如果合同期内辞职,则退回相应安家费;工资12000元/月,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的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4000元/月,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除此之外,无其他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的不同算法,得到以下几种结果:
  第一,完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通过查表1知道,高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000+12000*12-5000*12-4000*12-2000*12)×20%-16920=35480元。扣除单纯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360元后,发放到个人手中安家费=250000-(35480-360))=214880元。因我国现施行的是综合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如果将安家费完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高校在实际发放安家费时要注意结合工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综合考虑安家费具体金额,避免出现税率跨档,发放金额增加,交纳个税大幅增加,实际到手的安家费减少的情况。
  第二,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数额,按照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表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即首先分摊12个月找税率,250000/12=20833.33元,应按照20%税率,则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000×20%-1410=48590元,发到个人手中安家费=250000-48590=201410元,实发数和应发数差距较大,难免给人造成较大心理落差。
  第三,在争创“双一流”背景下,对高校教师的评价标准除教学外,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权重。要有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产出,离不开配套的科研经费的大力支持。但实际情况是,许多高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能够提供的科研经费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成果的产出。承上例,如果将高层次人才的250000元安家费的一部分,假设将120000元转入科研启动经费中,由高层次人才在5年服务期内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那么这部分费用则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130000元作为安家费,按照第一种算法,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1680元,将会少纳税23800元;按照第二种算法,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12790元,将会少纳税35800元。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将安家费中的一部分拿出以科研启动经费的形式发放,有利于少纳税。   第四,由于安家费具有递延性质,可将250000元安家费在合同服务期内均匀分摊,每年50000元,按照第一种算法,则单位每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12000*12-5000*12-4000*12-2000*12)×10%-2520=3680元,5年纳税=3680×5=18400元,将会少纳税17080元;按照第二种算法,则单位每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000*10%-210=4790元,5年纳税=4790×5=23950元,将会少纳税25000元。但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安家费发放越晚,其购买力就越低。另外,提供安家费的目的是想留住真正的人才,为高校发展服务,但当前房价仍处于高位,如果安家费不及时发放,将严重影响高层次人才的稳定发展。所以,高校在发放安家费时,要在纳税筹划和及时解决高层次人才实际需求之间做到合理平衡。
  综合上述四种纳税方式,具体应该选用哪种应从事情的本质出发,作为高校为吸高层次引人才而给予的安家费,通常会规定服务期限,比如5年或者8年,安家费应视同具有递延性质的工资、薪金所得。本质上讲,应是高校给予高层次人才的一种递延服务费,虽是一次性发放,但高层次人才提供的服务是跨期的,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则税负较重,与税收效率原则相违背。因此,选择第四种纳税方式会是一个不错选择。上述四种纳税方式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会有差异,但至于选择哪一种纳税方式更合适,还要结合高校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如果高层次人才急需安家费,可以采用第二种纳税方式,但从2022年起就只能选用第一种纳稅方式;如果不是很着急的话,可以选择第三种或者第四种,这样可以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

结 语


  高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支付的安家费,虽有一定纳税筹划空间,但税负仍然较高,不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特别是在西部、东北地区的高校,办学经费有限,加之地理位置的劣势,更是不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高校“双一流”建设会受到较大影响。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安家费和退职安家费做出明确界定与区分,能够在高校支付高层次人才安家费时给予税收优惠。
  (吉林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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