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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l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