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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保险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在国际上却已是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发展迅速,但是依旧存在着项目设计阶段风险评估不够,工程参与人工程保险意识不足,工程保险条款和保险公估人制度滞后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加强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提高各参与方的工程保险意识,以及修订相关法规,确立保险公估人地位,建立公估异议申诉制度。
关键词:工程保险;制度;探析
工程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是随着工业革命完成,蒸汽锅炉和蒸汽发动机的使用,机械化的生产车间代替手工劳动作坊,由此彻底改变了科技与社会,从而工人取代了工匠。但是,蒸汽锅炉的爆炸和蒸汽发动机大型调速轮的断裂成为了新的、不为人们所熟悉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导致工厂及远近地区的工人受伤,在此背景下,承包工程风险的保险与检验公司应运而生。
1 、国内外工程保险制度简介
(1)德国
德国的工程合同规定,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独立承包商都只对他们所承包的工程负责,他们只需要投保对他们工作造成损失的独立险种。为了将公众责任包含入保险,德国的承包商们通常需要购买一份责任保险,以对他们的行为和失误负责。而地震、暴风、洪水等都属于业主风险。
(2)美国
美国的工程保险制度的特点明显,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品种门类齐全,与保险配套的法律体系健全完善,美国联邦和各州对工程风险都由法律规定,联邦法律规定了所有的标准,各州的法律则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保险人积极协助投保人进行风险管理成为化解工程风险的有效途径,业主、承包商、保险经纪人、保险人一起工作,为控制工程风险努力。
(3)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发展
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根据《中国保险史》的载叙,我国是从1973年开始经营工程保险业务的。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最早的工程保险是1979年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我国工程保险发展历程来看,可将其分为涉外业务经营时期、涉外业务与国内业务并存经营时期和全面发展经营时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步调几乎一致。
2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计划设计阶段对风险的评估不够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项目实施阶段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在进行设计方案论证中,主要是论证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不作系统的分析研究。尽管也会考虑到一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人力所不能抗拒的风险对项目的影响,也会有部分项目委托工程专家进行技术性风险评估,但这样的考虑和评估尚不充分和全面。
(2)项目业主对工程保险认识不足
保险合同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之一,并没有被业主放在与融资合同、采购合同、承保合同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属于偶发性较强的合同,即射幸合同,业主存在投机心态。往往认为保险费交的越少越好,投保时给予保险经纪人风险评估和确定保险方案的时间有限,对风险评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缺乏关注和考虑,造成保险方案有时很难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导致出险时陷于被动局面。
(3)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上使用的工程保险条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95条款”)“95条款”在编写过程中,由于参考和研究了大量国外条款,保障范围广泛,起点高,在工程保险市场至今(下转第63页上)(上接第104页)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大量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保人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原有的工程保险条款已经不适应出现的新需求。目前“95条款”表现出来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保险责任范围不够全面。在一些工程投保后的损失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逐渐感觉到工程保险保障范围不够全面,由于现行保险条款的限制,被保险人往往又不能利用工程保险这个风险转移工具在出险后得到比较充分的补偿。
3、 完善上述工程保险制度缺陷的对策
(1)加强项目计划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估管理
聘请风险评估专家或保险经纪公司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请他们对设计可能影响到的后期施工和使用的风险提出针对性的涉及修改意见。通过对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系统分析,能使设计和施工风险在事前得到参与各方的清醒认识,事中可以做到有效防范,业主或承包商在投保时也能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因素。
(2)提高各参与方的工程保险意识
建设参与各方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强是制约工程保险制度推行的一个主要因素,要对其宣传工程保险对于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性,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的认识,减除其侥幸心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增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即业主的工程保险意识;另一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保险部门举办一些工程保险知识普及型讲座或短期培训,让业主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了解工程保险的基本原理,掌握工程保险基本的投保及理赔程序和方法,让工程保险的基本知识更大众化、程序更透明化,从而提高了对工程保险的认识,并进一步提高了参与工程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3)修订“95条款”,确立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公估异议申诉制度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工程保险条款的新的规定,修改并扩大现有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与当前的市场需求向适应。
确立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出台针对保险公估人职责相关规定,建立保险公估协会。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保证公估人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同时对于徇私枉法的公估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公估结果有异议的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到保险公估协会进行申诉。对申诉结果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和,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2] 刘依,浅谈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J],湘潮,2009年第2期.
[3] 郭振华、熊华、苏燕,工程项目保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作者单位:甘肃迭部汇能花园水电开发公司)
关键词:工程保险;制度;探析
工程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英国,是随着工业革命完成,蒸汽锅炉和蒸汽发动机的使用,机械化的生产车间代替手工劳动作坊,由此彻底改变了科技与社会,从而工人取代了工匠。但是,蒸汽锅炉的爆炸和蒸汽发动机大型调速轮的断裂成为了新的、不为人们所熟悉的财产损失,同时也导致工厂及远近地区的工人受伤,在此背景下,承包工程风险的保险与检验公司应运而生。
1 、国内外工程保险制度简介
(1)德国
德国的工程合同规定,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独立承包商都只对他们所承包的工程负责,他们只需要投保对他们工作造成损失的独立险种。为了将公众责任包含入保险,德国的承包商们通常需要购买一份责任保险,以对他们的行为和失误负责。而地震、暴风、洪水等都属于业主风险。
(2)美国
美国的工程保险制度的特点明显,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品种门类齐全,与保险配套的法律体系健全完善,美国联邦和各州对工程风险都由法律规定,联邦法律规定了所有的标准,各州的法律则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保险人积极协助投保人进行风险管理成为化解工程风险的有效途径,业主、承包商、保险经纪人、保险人一起工作,为控制工程风险努力。
(3)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发展
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根据《中国保险史》的载叙,我国是从1973年开始经营工程保险业务的。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最早的工程保险是1979年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从我国工程保险发展历程来看,可将其分为涉外业务经营时期、涉外业务与国内业务并存经营时期和全面发展经营时期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步调几乎一致。
2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计划设计阶段对风险的评估不够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项目实施阶段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在进行设计方案论证中,主要是论证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不作系统的分析研究。尽管也会考虑到一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人力所不能抗拒的风险对项目的影响,也会有部分项目委托工程专家进行技术性风险评估,但这样的考虑和评估尚不充分和全面。
(2)项目业主对工程保险认识不足
保险合同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之一,并没有被业主放在与融资合同、采购合同、承保合同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看待,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属于偶发性较强的合同,即射幸合同,业主存在投机心态。往往认为保险费交的越少越好,投保时给予保险经纪人风险评估和确定保险方案的时间有限,对风险评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缺乏关注和考虑,造成保险方案有时很难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导致出险时陷于被动局面。
(3)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上使用的工程保险条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95条款”)“95条款”在编写过程中,由于参考和研究了大量国外条款,保障范围广泛,起点高,在工程保险市场至今(下转第63页上)(上接第104页)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大量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保人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原有的工程保险条款已经不适应出现的新需求。目前“95条款”表现出来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保险责任范围不够全面。在一些工程投保后的损失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逐渐感觉到工程保险保障范围不够全面,由于现行保险条款的限制,被保险人往往又不能利用工程保险这个风险转移工具在出险后得到比较充分的补偿。
3、 完善上述工程保险制度缺陷的对策
(1)加强项目计划设计阶段的风险评估管理
聘请风险评估专家或保险经纪公司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请他们对设计可能影响到的后期施工和使用的风险提出针对性的涉及修改意见。通过对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系统分析,能使设计和施工风险在事前得到参与各方的清醒认识,事中可以做到有效防范,业主或承包商在投保时也能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因素。
(2)提高各参与方的工程保险意识
建设参与各方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强是制约工程保险制度推行的一个主要因素,要对其宣传工程保险对于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性,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在建设工程中推行保险制度的认识,减除其侥幸心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增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即业主的工程保险意识;另一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保险部门举办一些工程保险知识普及型讲座或短期培训,让业主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了解工程保险的基本原理,掌握工程保险基本的投保及理赔程序和方法,让工程保险的基本知识更大众化、程序更透明化,从而提高了对工程保险的认识,并进一步提高了参与工程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3)修订“95条款”,确立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公估异议申诉制度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工程保险条款的新的规定,修改并扩大现有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与当前的市场需求向适应。
确立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出台针对保险公估人职责相关规定,建立保险公估协会。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保证公估人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同时对于徇私枉法的公估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公估结果有异议的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到保险公估协会进行申诉。对申诉结果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和,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2] 刘依,浅谈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J],湘潮,2009年第2期.
[3] 郭振华、熊华、苏燕,工程项目保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作者单位:甘肃迭部汇能花园水电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