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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首先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等进行了界定,概括出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及成因。针对刑事扣解制度的缺陷,研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更加详细、全面的适用规定和操作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轻伤害刑事和解配套制度。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 刑事和解 配套制度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作为一种轻微刑事案件,也是另一种比较多发的犯罪案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后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社会危害通常不大,采取道歉、赔偿等手段往往还能够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司法机关开始大胆在各个司法环节中探索刑事和解的运用,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处理模式,刑事和解可以弥补现有司法模式的先天缺陷。
一、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和解的涵义
当前,刑事和解在诉讼程序实践操作中,完全属于一种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构成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由以下几方面构成: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必须遵循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经法医机构鉴定伤情构成轻伤的,但涉黑涉恶、雇凶伤人、多次伤害他人的轻伤害案件不能适用和解程序。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真诚悔罪表示,并积极获取被害人谅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启动和解程序的前提条件。
轻伤害刑事和解的的适用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可能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减轻、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处理结果。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现行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合理化量刑建议,并有权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对情节轻微的轻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轻伤害案件情节作出从宽处罚。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共赢。
二、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与成因
(一)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
罪行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而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通过被害人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从而使得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规定过于粗糙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的成因
1、立法技术缺乏科学性
立法过程带有明显的技术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性,有碍立法精神贯彻于司法实践当中来。如果不从立法方面找原因,仅仅靠修订或扩大外延性的规定很难适应时代发展趋势。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立法水平,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部分”和“后果模式部分”能够量化的尽量加以量化。
2、传统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
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起步较晚的背景下,加之自古受“报复主义”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有着严重的厌恶感,往往主张对犯罪人严惩不贷,这些思想都导致了重打击、轻矫正、重惩戒、轻教育的社会心理,这些都大大影响了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
三、完善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
(一)界定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出现随意性,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确适用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类型。只有进一步明确、细化适用范围,才能有利于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范围的准确理解。但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范围。从以往各级司法实践中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伤害案件适用于和解,对于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多次伤害他人等情节严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轻伤害案件,坚决不能适用于刑事和解。
(二)细化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司法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力求达到程序与实体相统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真诚悔罪,即使迫使、威逼被害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处于自身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表面上表示接受加害人的赔偿和道歉,这会致使社会公众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质疑和不信任,因此,双方自愿和解是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必要条件。
(三)明确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所以共同意思真实性表示显得十分重要。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公诉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但从操作层面上看仍缺乏详细的法律法规,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以钱买刑”等异化现象。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完善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不能单单靠一套法律来保障,只要在多部法律的配合下,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功效才能发挥至最大化。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 刑事和解 配套制度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作为一种轻微刑事案件,也是另一种比较多发的犯罪案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在案发后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社会危害通常不大,采取道歉、赔偿等手段往往还能够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司法机关开始大胆在各个司法环节中探索刑事和解的运用,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处理模式,刑事和解可以弥补现有司法模式的先天缺陷。
一、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和解的涵义
当前,刑事和解在诉讼程序实践操作中,完全属于一种新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二)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构成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由以下几方面构成: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必须遵循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经法医机构鉴定伤情构成轻伤的,但涉黑涉恶、雇凶伤人、多次伤害他人的轻伤害案件不能适用和解程序。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真诚悔罪表示,并积极获取被害人谅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启动和解程序的前提条件。
轻伤害刑事和解的的适用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以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进行审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可能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减轻、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处理结果。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现行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合理化量刑建议,并有权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对情节轻微的轻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轻伤害案件情节作出从宽处罚。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共赢。
二、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与成因
(一)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
罪行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而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通过被害人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从而使得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规定过于粗糙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与之配套的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缺陷的成因
1、立法技术缺乏科学性
立法过程带有明显的技术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性,有碍立法精神贯彻于司法实践当中来。如果不从立法方面找原因,仅仅靠修订或扩大外延性的规定很难适应时代发展趋势。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立法水平,将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部分”和“后果模式部分”能够量化的尽量加以量化。
2、传统文化观念的消极影响
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起步较晚的背景下,加之自古受“报复主义”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有着严重的厌恶感,往往主张对犯罪人严惩不贷,这些思想都导致了重打击、轻矫正、重惩戒、轻教育的社会心理,这些都大大影响了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
三、完善我国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
(一)界定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出现随意性,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确适用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类型。只有进一步明确、细化适用范围,才能有利于办案机关在实践中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范围的准确理解。但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适用范围。从以往各级司法实践中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伤害案件适用于和解,对于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多次伤害他人等情节严重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轻伤害案件,坚决不能适用于刑事和解。
(二)细化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司法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力求达到程序与实体相统一。《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真诚悔罪,即使迫使、威逼被害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处于自身经济利益等因素考虑,表面上表示接受加害人的赔偿和道歉,这会致使社会公众对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质疑和不信任,因此,双方自愿和解是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必要条件。
(三)明确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所以共同意思真实性表示显得十分重要。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公诉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但从操作层面上看仍缺乏详细的法律法规,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以钱买刑”等异化现象。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完善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不能单单靠一套法律来保障,只要在多部法律的配合下,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功效才能发挥至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