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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竞技运动的一个分支,高校竞赛规则的产生是高校竞技比赛发展的客观需要,高校竞技比赛的出现必然导致竞赛规则的产生与形成,随着竞技比赛的不断深化与发展,竞赛规则也逐渐规范与完善。
关键词 高校 竞技运动 竞赛规则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1-000-01
一、高校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的作用机理
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的相互作用既体现为竞技运动的发展促进竞赛规则不断合理、完善,使其条款内容越来越全面,其可行性和规范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也体现为竞赛规则的不断修改促进竞技运动的良性发展,它们之间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
二、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的作用特点
(一)动态变化。伴随着竞技运动发展所出现的各方面新问题需要新的规则去解决,而为解决当时矛盾所出现的新规则又会引起竞技运动技战术等各方面的相应变化,这种变化—适应—新变化—新适应的不断循环发展,成为两者相互作用的主要特点。
(二)效果叠加。竞赛规则应运动竞赛而生和为解决比赛中出现的新问题而改,由于赛中的问题并非突然爆发式地大量发生,而是持续间歇式地少量出现,导致规则的修订不是集中性大幅变动,而只是有针对性地适量更改。因此竞赛规则的修订是经常性的常态行为,就每次的新版本而言其改动并不很大,但连续的小修改会得到效果叠加。
(三)作用持久。竞技运动发展与竞赛规则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并非事件之间的严格对应,竞技运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矛盾、新问题并不一定就能立即产生新的规则,而规则发生了某些改变也并不一定立即显现出对竞技运动发展的影响,它们之间产生的是在一定模式轨迹下长时间、有规律和影响深刻的作用,需要一个相互协同的过程。这反映出规则对竞技运动产生的必然、长效而深远的影响。
三、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的作用实现
直接及间接对抗的竞争是竞技比赛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特征,选手在比赛中的一切行动都围绕着达标竞争进行,不同的对抗生克要素及其力量时时处于相互制约此消彼涨的不断变化中,是推动竞技运动发展的主要动力。
(一)竞赛规则制约比赛行为。随着竞技运动的繁荣和发展,循规者在长期适应竞技运动发展的进程中取得了优势和成功,使得竞赛规则在竞赛群体内更加广泛传承和扩散,当群体中循规者达到一个“临界多数”时,原来的局域规则就被扩展为整个群体的规则,成为一种被竞技圈普遍遵守的行为价值规范,从而倡抑和控制赛中行为,使比赛得到有效管理。
(二)竞技运动助推规则进化。任何竞技运动项目的竞赛规则在形成之初都只是一个最基本的蓝本,对于不断发展中的竞技项目显得较为幼稚和过于粗糙,因而在一定时间不断进行修订、充实是一项持续性工作。在这里竞技运动的发展不仅是竞赛规则演变的前提,也向竞赛规则的改进提供了动力,并且为竞赛规则的修订指出了方向与内容。
(三)相互作用达成冲突平衡。竞赛规则产生以后,参赛者为取得比赛胜利纷纷研究规则内容,以求合理利用规则提升自己的竞技水平。于是自规则诞生,围绕规则的修改就一直争执不休,因此规则的修改总会受到很多外力影响。而规则的形成是各方力量较量的结果,体现着各方竞争力量的暂时平衡。
四、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作用的趋向
竞赛规则既反映出竞技运动技战术的合理性与水平,同时也引导和促进竞技运动向正确方向发展,而竞技运动的发展也会催化竞赛规则的相应改变。在各国都极为重视竞技运动的背景下,人们呼唤看到更多富有积极意义的作用结果。
(一)提高执法准确性。当今竞技比赛对抗越来越激烈,导致犯规频率越来越高,增加了裁判员的执法难度和风险。为减少错漏发生,需分别采取适当增加执法裁判员、实行分区域主辅负责制、以及减少主裁判员跑动距离等,这样既可提高判罚准确性和执法效率,也能降低人为因素对比赛的影响。
(二)保证比赛净时间。竞技比赛常会因器具出界、队员犯规、主罚各种定位球以及替换队员和处置伤员等原因耽误较多比赛时间,运动员也有可能利用这些机会故意消耗有效比赛时间,可采用以净时间来控制比赛,将过去不需鸣哨的判罚和恢复比赛等均改为鸣哨提醒,同时赛场配备可显示走停的计时钟,置计时于比赛双方及观众的监督之下,如此可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限制犯规劣行为。竞技场上的对手竞争行为,应当在遵守体育道德、遵循奥林匹克精神和接受规则约束下正当进行,不容任何选手违背。这需要加强对犯规和不正当行为的判罚,可增加规定犯规达到一定数量可判罚暂时下场,并根据犯规性质与程度来决定离场时间,使犯规方得不偿失从而遏制犯规。
(四)提高比赛观赏性。修订新规则需进一步把握好动作难度、对抗强度、艺术高度、技巧精度、竞技深度以及控制效度等关系,既要更加鼓励技术创新,又要促进比赛条件的进步,也要继续增强对抗和提高得分率,并且还要保证攻守适度,方能更好实现和提升竞技运动的根本功能。
五、结论
(一)竞赛规则是对比赛行为的倡抑,既引导竞技运动向着人们期望的方向发展,也成为人们调控竞技运动的手段。
(二)竞赛规则的修订是经常性的常态行为,虽某次修订在短期内对竞技运动方向性、特征性改变的影响并不明显,但持续的小修改会产生累积效应,或控制性地维持竞技运动的方向,或平缓、渐进式地产生方向改变。
(三)竞赛规则与竞技运动的相互作用影响并非事件之间的严格对应,而是在一定模式轨迹下产生的必然、长效、深远影响。
(四)竞赛规则与竞技运动相互作用的继续发展,需要并可能导致在提高执法准确性、保证比赛净时间、限制犯规劣行为、以及提高比赛观赏性等方面出现新的改变。
参考文献:
[1] 肖进勇,游海燕.辉煌的世界第一运动[M].四川教育出版社.1992.
[2] 田麦久.竞技能力决定因素之分析[J].中国体育科技.1984(3).
[3] 吴岩等.关于现行足球规则若干条款的修改建议[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
关键词 高校 竞技运动 竞赛规则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1-000-01
一、高校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的作用机理
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的相互作用既体现为竞技运动的发展促进竞赛规则不断合理、完善,使其条款内容越来越全面,其可行性和规范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也体现为竞赛规则的不断修改促进竞技运动的良性发展,它们之间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
二、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的作用特点
(一)动态变化。伴随着竞技运动发展所出现的各方面新问题需要新的规则去解决,而为解决当时矛盾所出现的新规则又会引起竞技运动技战术等各方面的相应变化,这种变化—适应—新变化—新适应的不断循环发展,成为两者相互作用的主要特点。
(二)效果叠加。竞赛规则应运动竞赛而生和为解决比赛中出现的新问题而改,由于赛中的问题并非突然爆发式地大量发生,而是持续间歇式地少量出现,导致规则的修订不是集中性大幅变动,而只是有针对性地适量更改。因此竞赛规则的修订是经常性的常态行为,就每次的新版本而言其改动并不很大,但连续的小修改会得到效果叠加。
(三)作用持久。竞技运动发展与竞赛规则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并非事件之间的严格对应,竞技运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矛盾、新问题并不一定就能立即产生新的规则,而规则发生了某些改变也并不一定立即显现出对竞技运动发展的影响,它们之间产生的是在一定模式轨迹下长时间、有规律和影响深刻的作用,需要一个相互协同的过程。这反映出规则对竞技运动产生的必然、长效而深远的影响。
三、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的作用实现
直接及间接对抗的竞争是竞技比赛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特征,选手在比赛中的一切行动都围绕着达标竞争进行,不同的对抗生克要素及其力量时时处于相互制约此消彼涨的不断变化中,是推动竞技运动发展的主要动力。
(一)竞赛规则制约比赛行为。随着竞技运动的繁荣和发展,循规者在长期适应竞技运动发展的进程中取得了优势和成功,使得竞赛规则在竞赛群体内更加广泛传承和扩散,当群体中循规者达到一个“临界多数”时,原来的局域规则就被扩展为整个群体的规则,成为一种被竞技圈普遍遵守的行为价值规范,从而倡抑和控制赛中行为,使比赛得到有效管理。
(二)竞技运动助推规则进化。任何竞技运动项目的竞赛规则在形成之初都只是一个最基本的蓝本,对于不断发展中的竞技项目显得较为幼稚和过于粗糙,因而在一定时间不断进行修订、充实是一项持续性工作。在这里竞技运动的发展不仅是竞赛规则演变的前提,也向竞赛规则的改进提供了动力,并且为竞赛规则的修订指出了方向与内容。
(三)相互作用达成冲突平衡。竞赛规则产生以后,参赛者为取得比赛胜利纷纷研究规则内容,以求合理利用规则提升自己的竞技水平。于是自规则诞生,围绕规则的修改就一直争执不休,因此规则的修改总会受到很多外力影响。而规则的形成是各方力量较量的结果,体现着各方竞争力量的暂时平衡。
四、竞技运动与竞赛规则作用的趋向
竞赛规则既反映出竞技运动技战术的合理性与水平,同时也引导和促进竞技运动向正确方向发展,而竞技运动的发展也会催化竞赛规则的相应改变。在各国都极为重视竞技运动的背景下,人们呼唤看到更多富有积极意义的作用结果。
(一)提高执法准确性。当今竞技比赛对抗越来越激烈,导致犯规频率越来越高,增加了裁判员的执法难度和风险。为减少错漏发生,需分别采取适当增加执法裁判员、实行分区域主辅负责制、以及减少主裁判员跑动距离等,这样既可提高判罚准确性和执法效率,也能降低人为因素对比赛的影响。
(二)保证比赛净时间。竞技比赛常会因器具出界、队员犯规、主罚各种定位球以及替换队员和处置伤员等原因耽误较多比赛时间,运动员也有可能利用这些机会故意消耗有效比赛时间,可采用以净时间来控制比赛,将过去不需鸣哨的判罚和恢复比赛等均改为鸣哨提醒,同时赛场配备可显示走停的计时钟,置计时于比赛双方及观众的监督之下,如此可体现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限制犯规劣行为。竞技场上的对手竞争行为,应当在遵守体育道德、遵循奥林匹克精神和接受规则约束下正当进行,不容任何选手违背。这需要加强对犯规和不正当行为的判罚,可增加规定犯规达到一定数量可判罚暂时下场,并根据犯规性质与程度来决定离场时间,使犯规方得不偿失从而遏制犯规。
(四)提高比赛观赏性。修订新规则需进一步把握好动作难度、对抗强度、艺术高度、技巧精度、竞技深度以及控制效度等关系,既要更加鼓励技术创新,又要促进比赛条件的进步,也要继续增强对抗和提高得分率,并且还要保证攻守适度,方能更好实现和提升竞技运动的根本功能。
五、结论
(一)竞赛规则是对比赛行为的倡抑,既引导竞技运动向着人们期望的方向发展,也成为人们调控竞技运动的手段。
(二)竞赛规则的修订是经常性的常态行为,虽某次修订在短期内对竞技运动方向性、特征性改变的影响并不明显,但持续的小修改会产生累积效应,或控制性地维持竞技运动的方向,或平缓、渐进式地产生方向改变。
(三)竞赛规则与竞技运动的相互作用影响并非事件之间的严格对应,而是在一定模式轨迹下产生的必然、长效、深远影响。
(四)竞赛规则与竞技运动相互作用的继续发展,需要并可能导致在提高执法准确性、保证比赛净时间、限制犯规劣行为、以及提高比赛观赏性等方面出现新的改变。
参考文献:
[1] 肖进勇,游海燕.辉煌的世界第一运动[M].四川教育出版社.1992.
[2] 田麦久.竞技能力决定因素之分析[J].中国体育科技.1984(3).
[3] 吴岩等.关于现行足球规则若干条款的修改建议[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