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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我国1979年和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第一,两部刑法典均指出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然而不法侵害人是指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在内未明确界定;第二,新旧刑法典对不法侵害的含义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没有进行阐释。我们认为,对防卫对象应进行规定,同时应对不法侵害本身含义进行阐述。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含义
一、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的概念
首先,不法侵害人只能是自然人,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的实施者进行正当防卫”。对动物能否正当防卫,对该问题应分不同情况来处理。因为对侵害人防卫,即可针对其人身,也可针对其财产。如果动物是受人指使的,被侵害的一方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为动物是其主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属于他人的财产。对动物的防卫,实际上是对其主人即侵害人进行防卫。对于动物自发的行为,无所谓合法与不合法,所以,反击动物的侵袭,造成损害的不是正当防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只要第三者的动物被利用来侵袭别人,反击动物侵袭的行为使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紧急避险处理。对于法人来说,“法人亦不能成为防卫对象”。法人在法律上是一个虚拟主体,其所实施的不法侵害,实际上是自然人代为实施的,而且法人的侵害行为是不具有紧迫性和暴力性的。因此法人不符合不法侵害的对象的条件。而不法侵害行为往往是具有“暴力性、具有积极进攻性、破坏性比较大的”行为。其次,对合法行为不能正当防卫,对其他自然人实施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有一种观点认为,紧急避险虽然在刑法上是合法的,但在民事上可能产生损害赔偿义务,故在民事上可能是违法的,因而对紧急避险也可能实行正当防卫。笔者认为,不管紧急避险行为是否产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义务,都不宜将刑法所允许的行为作为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刑法上的违法评价就自相矛盾了。最后,不法侵害行为人主观上不仅仅包括故意和作为,也包括过失和不作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为例,某人擅闯你的住宅,并且拒不离开,你采取一定的手段致使该人受到伤害,也成立正当防卫。
所以,不法侵害的概念应为:不法侵害是指自然人实施的带有暴力性、紧迫性的,对社会有较大危害,同时亦成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范围
理论界对不法侵害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具体分为三种观点:
(1)无限制犯罪行为说。此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2)限制的违法犯罪说。此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且只有那些形成侵害紧迫性,可以用正当防卫避免或减轻其危害结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才属于不法侵害。
(3)犯罪行为说。此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仅指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犯罪说”将违法行为完全排除在不法侵害之外,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而且不符合刑事司法实践,所以此观点不可取。而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虽批评了犯罪说将违法行为排除在不法侵害之外的主张,但问题在于这种主张没有明确指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违法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这样就可能导致实践中对不法侵害的适用扩大化,从而使正当防卫有濫用的危险,所以也不可取。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更倾向有限制的违法犯罪说,因为这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不法侵害的范围,而是对其予以了恰当的界定。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将从两方面评述笔者观点。
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笔者认为:(1)不法侵害的范围在立法上并没有作明确规定。此时可以认为,既然法律上没有对此做限制规定,那我们可以将不法侵害行为界定为既可以包括犯罪行为,又可以包括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它一般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法益都受我国法律保护,国家没有理由禁止自然人对其它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2)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很容易相互转化,他们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如果说当防卫人遇到不法侵害人危及自己或国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时,防卫人在较短时间内还要对侵害行为作出理性判断,即到底是犯罪行为呢还是违法行为,那这对于防卫人是否是苛求呢?也许当判断出以后,我们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对象可能早就被侵害的体无完肤了。(3)从立法沿革上看,我国1954年制定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5条将正当防卫针对的行为表述为“犯罪侵害”,96年刑法改为“不法侵害”,表明立法机关对如何确切表述正当防卫的起因有过不同考虑。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理解为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其次,不法侵害只能是那些形成“侵害紧迫性”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应从国家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目的中去找。我们国家之所以要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是因为某些犯罪违法行为进行时能够对公共利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形成紧迫的威胁,国家公力不可能及时制止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使公共利益,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因此允许个人进行适当的防卫。至于那些不能对合法权益形成紧迫威胁的行为,国家是不允许对其进行正当防卫的,因为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国家公力或其他方法解决。既然可通过国家公力或其他方法解决,国家就当然不允许公民个人用加害违法犯罪人的方法去解决。否则,就会影响国家权威,造成社会的混乱。所以,国家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出发点决定了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不能包括那些对法益不具有紧迫威胁性,不能通过正当防卫手段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内容的分类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内容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应当依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
1、根据不法侵害所指向的权益不同,不法侵害可分为:(1)对国家利益的不法侵害;(2)对公共利益的不法侵害;(3)对个人利益的不法侵害。
2、根据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具体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1)对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2)对财产权利的不法侵害;(3)对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
3、根据不法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划分,可以分为:(1)犯罪行为;(2)一般违法行为。
4、以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可以分为:(1)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不法侵害;(2)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5、根据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分为:(1)故意的不法侵害;(2)过失的不法侵害。
当然,还可以以不法侵害行为的表现方式将不法侵害划分为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还可划分为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与无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当然,前者才能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而对后者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作者单位:安康学院)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含义
一、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的概念
首先,不法侵害人只能是自然人,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的实施者进行正当防卫”。对动物能否正当防卫,对该问题应分不同情况来处理。因为对侵害人防卫,即可针对其人身,也可针对其财产。如果动物是受人指使的,被侵害的一方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为动物是其主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属于他人的财产。对动物的防卫,实际上是对其主人即侵害人进行防卫。对于动物自发的行为,无所谓合法与不合法,所以,反击动物的侵袭,造成损害的不是正当防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只要第三者的动物被利用来侵袭别人,反击动物侵袭的行为使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紧急避险处理。对于法人来说,“法人亦不能成为防卫对象”。法人在法律上是一个虚拟主体,其所实施的不法侵害,实际上是自然人代为实施的,而且法人的侵害行为是不具有紧迫性和暴力性的。因此法人不符合不法侵害的对象的条件。而不法侵害行为往往是具有“暴力性、具有积极进攻性、破坏性比较大的”行为。其次,对合法行为不能正当防卫,对其他自然人实施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有一种观点认为,紧急避险虽然在刑法上是合法的,但在民事上可能产生损害赔偿义务,故在民事上可能是违法的,因而对紧急避险也可能实行正当防卫。笔者认为,不管紧急避险行为是否产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义务,都不宜将刑法所允许的行为作为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刑法上的违法评价就自相矛盾了。最后,不法侵害行为人主观上不仅仅包括故意和作为,也包括过失和不作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为例,某人擅闯你的住宅,并且拒不离开,你采取一定的手段致使该人受到伤害,也成立正当防卫。
所以,不法侵害的概念应为:不法侵害是指自然人实施的带有暴力性、紧迫性的,对社会有较大危害,同时亦成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范围
理论界对不法侵害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具体分为三种观点:
(1)无限制犯罪行为说。此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2)限制的违法犯罪说。此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且只有那些形成侵害紧迫性,可以用正当防卫避免或减轻其危害结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才属于不法侵害。
(3)犯罪行为说。此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仅指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犯罪说”将违法行为完全排除在不法侵害之外,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而且不符合刑事司法实践,所以此观点不可取。而无限制的犯罪违法说虽批评了犯罪说将违法行为排除在不法侵害之外的主张,但问题在于这种主张没有明确指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违法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这样就可能导致实践中对不法侵害的适用扩大化,从而使正当防卫有濫用的危险,所以也不可取。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更倾向有限制的违法犯罪说,因为这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不法侵害的范围,而是对其予以了恰当的界定。为什么这样说呢?下面将从两方面评述笔者观点。
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笔者认为:(1)不法侵害的范围在立法上并没有作明确规定。此时可以认为,既然法律上没有对此做限制规定,那我们可以将不法侵害行为界定为既可以包括犯罪行为,又可以包括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它一般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法益都受我国法律保护,国家没有理由禁止自然人对其它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2)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很容易相互转化,他们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如果说当防卫人遇到不法侵害人危及自己或国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时,防卫人在较短时间内还要对侵害行为作出理性判断,即到底是犯罪行为呢还是违法行为,那这对于防卫人是否是苛求呢?也许当判断出以后,我们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对象可能早就被侵害的体无完肤了。(3)从立法沿革上看,我国1954年制定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5条将正当防卫针对的行为表述为“犯罪侵害”,96年刑法改为“不法侵害”,表明立法机关对如何确切表述正当防卫的起因有过不同考虑。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理解为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其次,不法侵害只能是那些形成“侵害紧迫性”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应从国家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目的中去找。我们国家之所以要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是因为某些犯罪违法行为进行时能够对公共利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形成紧迫的威胁,国家公力不可能及时制止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使公共利益,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因此允许个人进行适当的防卫。至于那些不能对合法权益形成紧迫威胁的行为,国家是不允许对其进行正当防卫的,因为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国家公力或其他方法解决。既然可通过国家公力或其他方法解决,国家就当然不允许公民个人用加害违法犯罪人的方法去解决。否则,就会影响国家权威,造成社会的混乱。所以,国家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出发点决定了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不能包括那些对法益不具有紧迫威胁性,不能通过正当防卫手段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内容的分类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内容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应当依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
1、根据不法侵害所指向的权益不同,不法侵害可分为:(1)对国家利益的不法侵害;(2)对公共利益的不法侵害;(3)对个人利益的不法侵害。
2、根据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具体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1)对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2)对财产权利的不法侵害;(3)对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
3、根据不法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划分,可以分为:(1)犯罪行为;(2)一般违法行为。
4、以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可以分为:(1)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不法侵害;(2)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5、根据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分为:(1)故意的不法侵害;(2)过失的不法侵害。
当然,还可以以不法侵害行为的表现方式将不法侵害划分为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还可划分为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与无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当然,前者才能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而对后者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作者单位:安康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