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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心理暗示
人们常说,语言是思维的工具。由于人们在习惯了使用某种工具时,往往会逐渐产生对这种工具的依赖,因此,当语言作为我们表达思想的工具时,久而久之,我们的思想也不知不觉地依赖于某些习惯性话语了;而一旦这些习惯性的话语在人们的心底潜伏下来,无疑就会对人的思想乃至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姑且将这种现象定义为“语言的心理暗示”——这种“心理暗示”当然有着真假、善恶、美丑之分,但其负面的效应似乎更值得我们注意。
比如,俗语常说“无商不奸”,认为商人没有不奸诈的;或者说“无奸不商”,即不奸诈就不能作商人。这一俗语的产生自然有它的背景与土壤,一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乃是一个重农轻商的社会,历代所颁布的相关政策法令往往也是重农抑商;二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宣扬的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那些所谓的君子眼里,经商者无不是些唯利是图的小人。这样对商人和商业的歧视就在所难免,以“奸”来界定“商”也就理所当然了。然而,“利”又有什么不好呢?普天之下又有谁不需要“利”呢?再说了,“利”与“义”矛盾吗?水火不容吗?“图利”就必然要“奸”吗?等等,这些问题恐怕就没有多少人去认真思考了,以致千百年来,国人即使内心对某些富商有所羡慕,也决不会加以褒扬,用今天的时髦话语来说,简直就是“羡慕嫉妒恨”了,甚而以“无商不奸”和“无奸不商”来表达自己的那种“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心理。
随着这一俗语所形成的心理积淀,还衍生出另一个俗语,曰“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也就是说,要想致富就得想方设法获得“外财”,仅靠本份正业是赚不了大钱的。如此一来,待到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取得了合法地位之后,人们逐渐不再歧视经商和经商之人了,许多人还纷纷“下海”尝试一番。可一旦他们步入商海,并且急欲捞到“第一桶金”时,“无商不奸”和“无奸不商”这一组俗语立马给了他们以心理暗示,成为他们经商赚钱的指南。在许多人的潜意识里,“奸”简直就成了“商”的必要条件。无论是经商之人还是局外之人,似乎都觉得“在商言商”嘛,投机倒把、狡诈欺骗都属正常,至于诚信之类的道德准则在商场上是行不通的。“商场如战场”嘛,《孙子兵法》、《厚黑学》等纷纷被应用到“市场经济”中来了!“宰熟”一词就是从那时候兴起的,而且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人家做生意嘛,不宰你宰谁?于是,从第一批下海经商的“个体户”开始,以次充好、倒卖水货、偷税漏税几乎成了顺理成章的事儿,能钻诸如“双轨制”之类政策的空子,那才叫有本事。最后,直至假冒伪劣泛滥,贪污受贿公行,既扭曲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又荼毒了广大民众的心灵。笔者有位已故的老友,极有才华与能力,但他平日最热衷的话题却是“钱”,而且一言及生意经,往往就想到如何弄虚作假上去,比如拿个回扣啦、开个虚假发票啦,似乎不这样就赚不到钱。其实就他的品质而言,未必会去这么做,实际上临终他也没赚到多少钱,反倒将自己的才智虚掷专业荒废。这不正说明了“无商不奸”抑或“无奸不商”是如何给他以“心理暗示”的吗?
与“无商不奸”和“无奸不商”相匹配的话是“为富不仁”,这一俗语也流传千百年了。说起来挺有意思的,中国的许许多多的俗语、谚语、成语乃至某些口号,人们往往是只管用却很少思索它是否正确,是否合乎事实,是否合乎逻辑。比如“商”与“奸”之间难道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富”与“不仁”又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莫非是因为在中国的历史上“奸商”委实不少,“富人”做的坏事太多,才造成如此不良的评价?不过,既然有了如此“定论”,那么“为富”者“不仁”也就理所当然了。于是乎,当下“先富起来”的人,炫富摆阔已成平常,奢侈淫靡亦不鲜见,而以慈善为怀的却成了凤毛麟角。中国的经济飞快发展,中国的富人日益增多,跻身世界富豪榜的也不在少数,可中国的慈善事业怎么就举步维艰,还不时地爆出诸如“诈捐”“骗捐”以及慈善机构肆意挥霍善款的丑闻呢?除了制度的文化的原因之外,窃以为“为富不仁”怕是起了一定的“心理暗示”作用。这一心理暗示不仅对富人,广大民众怕也难以置之度外。当下“仇富”心理已在社会上逐渐铺开,似乎是一个证明。前些年,笔者对“仇富”一说还颇不以为然,认为社会并不存在所谓的“仇富”现象;若说有,那“仇”的也是以非法手段攫取的“富”。但从近年发生的一些事件来看,为什么每当“富人”与“穷人”发生纠葛时,舆论往往在还未弄清真相时便不问是非一哄而上地谴责“富人”呢?这不能不说是“为富不仁”给我们的心理暗示在起作用吧?
上面仅仅是举了那么两个小小的例子。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因长期习用的语言而形成的思维定势实在太多了,数不胜数。它往往会干扰我们的理性,使我们放弃或者忽视了独立思考;更重要的是,那些有害的心理暗示还会令我们的思想和行为陷入误区。
“诽谤”的词义演变
“诽谤”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应该说是一个十足的贬义词。何止贬义,有时竟能构成犯罪,所谓“诽谤罪”是也。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诽谤罪”起诉他人的屡见不鲜,而且胜诉者的几率颇大。
其实,“诽谤”这两个字在古代并非贬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对“诽”的解释是“谤”,对“谤”的解释为“毁”,那么什么是“毁”呢?《说文》又将“毁”解释作“缺”。这个“缺”字虽说算不上是赞美,但也很难说是贬损,关键在于这一“缺”是否“无中生有”。但无论有无,“诽”与“谤”都从“言”,均不过是“说话”,或曰“言论”而已,是不能轻易定罪的。我们都很熟悉《邹忌讽齐王纳谏》的故事,文中的“讽谏”“谤议”乃至“刺”,都无贬义,而是指给君王“提意见”,在邹忌的讽谏之下,齐威王还主动以奖赏的办法来广泛征求意见。传说中的所谓“诽谤木”,正说明了古代君王对来自下面的批评的态度,尽管“诽谤木”也许只是做做样子,即便是做样子,可也不曾公开将“诽谤”定罪呀!
然而到了现代,“诽谤”便成了“说别人坏话”,甚至“恶意攻击别人”。不过,对于国人来讲,“说别人坏话”似乎是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俗语说,“谁人背后不说人?”又曰,“谁人背后不被说?”可见,背后议论他人的现象颇为普遍。这实在不是一种好习惯,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恶习。但是否构成一种“罪”,即“诽谤罪”呢,尤其是当某些人,将这些“坏话”公布于众时,恐怕就不能一概而论了。近三十年来,人们开始意识到维护自己的名誉、尊严和权利,并对他人“无中生有”的“恶意攻击”诉诸法律,这实在是一件大好的事情。但“恶意”的判断却并非那么简单,是否“无中生有”也需要确凿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这些年来发生的一些对所谓“诽谤罪”的起诉,大多是官员和名流提出的。平民百姓指责他人“诽谤”自己的,颇为鲜见。“诽谤”嘛,乃“毁人名誉”也,普通民众无“名”无“誉”,平时被上司指着鼻子训斥、辱骂,都未必敢还嘴,哪里还敢说对方“诽谤”呢?当然,如果某些“坏话”确属“无中生有”,某些“攻击”确属“恶意”,那么指责对方是“诽谤”倒也说得过去;但如果并非“无中生有”,而完全是一种如实的披露和正当的批评呢?也以“诽谤”为由将言者起诉甚至拘捕,恐怕就不是一般的错误的而是公然违宪了。官员乃“人民公仆”,理应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名流也多为公众人物,为广大民众所挑剔,也是理所当然的。
“诽谤”在古代原本为褒义,它的反义词是“谄谀”,而对于当今的某些人来讲,他们喜欢的的确是“谄谀”而非“诽谤”,于是近年来“诽谤罪”的“案件”便屡见报端。以“诽谤罪”起诉和拘捕言者,打压言论自由和信息传播的,已经由市级、县级官员发展到乡镇级官员了。比如,前几年发生在山东曹县的所谓“诽谤案”,网民段磊在网上举报当地的一位镇党委书记,结果却被县检察机关以诽谤罪提出公诉,并于7月17日在当地法院以非公开形式开庭(见《新京报》2009年7月18日)。一个区区的乡镇官员都不能批评,日后是否所有公务员都不可批评不许指责了?社会的权力意志越来越强硬,照此下去,广大民众还有监督的权利和言论的空间么?这所谓的“诽谤罪”是否也定得太宽泛太随意,简直宽泛到没有边际、随意到为所欲为了?
传说中的古代诽谤木,作为中华文化符号的载体,它所昭示的,乃是中华民族虚怀若谷、从谏如流的高尚品格与博大胸怀,它的现代流变,乃是中国公民理应拥有的表达权和言论自由。
人们常说,语言是思维的工具。由于人们在习惯了使用某种工具时,往往会逐渐产生对这种工具的依赖,因此,当语言作为我们表达思想的工具时,久而久之,我们的思想也不知不觉地依赖于某些习惯性话语了;而一旦这些习惯性的话语在人们的心底潜伏下来,无疑就会对人的思想乃至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姑且将这种现象定义为“语言的心理暗示”——这种“心理暗示”当然有着真假、善恶、美丑之分,但其负面的效应似乎更值得我们注意。
比如,俗语常说“无商不奸”,认为商人没有不奸诈的;或者说“无奸不商”,即不奸诈就不能作商人。这一俗语的产生自然有它的背景与土壤,一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乃是一个重农轻商的社会,历代所颁布的相关政策法令往往也是重农抑商;二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宣扬的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那些所谓的君子眼里,经商者无不是些唯利是图的小人。这样对商人和商业的歧视就在所难免,以“奸”来界定“商”也就理所当然了。然而,“利”又有什么不好呢?普天之下又有谁不需要“利”呢?再说了,“利”与“义”矛盾吗?水火不容吗?“图利”就必然要“奸”吗?等等,这些问题恐怕就没有多少人去认真思考了,以致千百年来,国人即使内心对某些富商有所羡慕,也决不会加以褒扬,用今天的时髦话语来说,简直就是“羡慕嫉妒恨”了,甚而以“无商不奸”和“无奸不商”来表达自己的那种“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心理。
随着这一俗语所形成的心理积淀,还衍生出另一个俗语,曰“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也就是说,要想致富就得想方设法获得“外财”,仅靠本份正业是赚不了大钱的。如此一来,待到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取得了合法地位之后,人们逐渐不再歧视经商和经商之人了,许多人还纷纷“下海”尝试一番。可一旦他们步入商海,并且急欲捞到“第一桶金”时,“无商不奸”和“无奸不商”这一组俗语立马给了他们以心理暗示,成为他们经商赚钱的指南。在许多人的潜意识里,“奸”简直就成了“商”的必要条件。无论是经商之人还是局外之人,似乎都觉得“在商言商”嘛,投机倒把、狡诈欺骗都属正常,至于诚信之类的道德准则在商场上是行不通的。“商场如战场”嘛,《孙子兵法》、《厚黑学》等纷纷被应用到“市场经济”中来了!“宰熟”一词就是从那时候兴起的,而且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人家做生意嘛,不宰你宰谁?于是,从第一批下海经商的“个体户”开始,以次充好、倒卖水货、偷税漏税几乎成了顺理成章的事儿,能钻诸如“双轨制”之类政策的空子,那才叫有本事。最后,直至假冒伪劣泛滥,贪污受贿公行,既扭曲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又荼毒了广大民众的心灵。笔者有位已故的老友,极有才华与能力,但他平日最热衷的话题却是“钱”,而且一言及生意经,往往就想到如何弄虚作假上去,比如拿个回扣啦、开个虚假发票啦,似乎不这样就赚不到钱。其实就他的品质而言,未必会去这么做,实际上临终他也没赚到多少钱,反倒将自己的才智虚掷专业荒废。这不正说明了“无商不奸”抑或“无奸不商”是如何给他以“心理暗示”的吗?
与“无商不奸”和“无奸不商”相匹配的话是“为富不仁”,这一俗语也流传千百年了。说起来挺有意思的,中国的许许多多的俗语、谚语、成语乃至某些口号,人们往往是只管用却很少思索它是否正确,是否合乎事实,是否合乎逻辑。比如“商”与“奸”之间难道有什么必然联系吗?“富”与“不仁”又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呢?莫非是因为在中国的历史上“奸商”委实不少,“富人”做的坏事太多,才造成如此不良的评价?不过,既然有了如此“定论”,那么“为富”者“不仁”也就理所当然了。于是乎,当下“先富起来”的人,炫富摆阔已成平常,奢侈淫靡亦不鲜见,而以慈善为怀的却成了凤毛麟角。中国的经济飞快发展,中国的富人日益增多,跻身世界富豪榜的也不在少数,可中国的慈善事业怎么就举步维艰,还不时地爆出诸如“诈捐”“骗捐”以及慈善机构肆意挥霍善款的丑闻呢?除了制度的文化的原因之外,窃以为“为富不仁”怕是起了一定的“心理暗示”作用。这一心理暗示不仅对富人,广大民众怕也难以置之度外。当下“仇富”心理已在社会上逐渐铺开,似乎是一个证明。前些年,笔者对“仇富”一说还颇不以为然,认为社会并不存在所谓的“仇富”现象;若说有,那“仇”的也是以非法手段攫取的“富”。但从近年发生的一些事件来看,为什么每当“富人”与“穷人”发生纠葛时,舆论往往在还未弄清真相时便不问是非一哄而上地谴责“富人”呢?这不能不说是“为富不仁”给我们的心理暗示在起作用吧?
上面仅仅是举了那么两个小小的例子。实际上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因长期习用的语言而形成的思维定势实在太多了,数不胜数。它往往会干扰我们的理性,使我们放弃或者忽视了独立思考;更重要的是,那些有害的心理暗示还会令我们的思想和行为陷入误区。
“诽谤”的词义演变
“诽谤”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应该说是一个十足的贬义词。何止贬义,有时竟能构成犯罪,所谓“诽谤罪”是也。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诽谤罪”起诉他人的屡见不鲜,而且胜诉者的几率颇大。
其实,“诽谤”这两个字在古代并非贬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对“诽”的解释是“谤”,对“谤”的解释为“毁”,那么什么是“毁”呢?《说文》又将“毁”解释作“缺”。这个“缺”字虽说算不上是赞美,但也很难说是贬损,关键在于这一“缺”是否“无中生有”。但无论有无,“诽”与“谤”都从“言”,均不过是“说话”,或曰“言论”而已,是不能轻易定罪的。我们都很熟悉《邹忌讽齐王纳谏》的故事,文中的“讽谏”“谤议”乃至“刺”,都无贬义,而是指给君王“提意见”,在邹忌的讽谏之下,齐威王还主动以奖赏的办法来广泛征求意见。传说中的所谓“诽谤木”,正说明了古代君王对来自下面的批评的态度,尽管“诽谤木”也许只是做做样子,即便是做样子,可也不曾公开将“诽谤”定罪呀!
然而到了现代,“诽谤”便成了“说别人坏话”,甚至“恶意攻击别人”。不过,对于国人来讲,“说别人坏话”似乎是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俗语说,“谁人背后不说人?”又曰,“谁人背后不被说?”可见,背后议论他人的现象颇为普遍。这实在不是一种好习惯,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恶习。但是否构成一种“罪”,即“诽谤罪”呢,尤其是当某些人,将这些“坏话”公布于众时,恐怕就不能一概而论了。近三十年来,人们开始意识到维护自己的名誉、尊严和权利,并对他人“无中生有”的“恶意攻击”诉诸法律,这实在是一件大好的事情。但“恶意”的判断却并非那么简单,是否“无中生有”也需要确凿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这些年来发生的一些对所谓“诽谤罪”的起诉,大多是官员和名流提出的。平民百姓指责他人“诽谤”自己的,颇为鲜见。“诽谤”嘛,乃“毁人名誉”也,普通民众无“名”无“誉”,平时被上司指着鼻子训斥、辱骂,都未必敢还嘴,哪里还敢说对方“诽谤”呢?当然,如果某些“坏话”确属“无中生有”,某些“攻击”确属“恶意”,那么指责对方是“诽谤”倒也说得过去;但如果并非“无中生有”,而完全是一种如实的披露和正当的批评呢?也以“诽谤”为由将言者起诉甚至拘捕,恐怕就不是一般的错误的而是公然违宪了。官员乃“人民公仆”,理应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名流也多为公众人物,为广大民众所挑剔,也是理所当然的。
“诽谤”在古代原本为褒义,它的反义词是“谄谀”,而对于当今的某些人来讲,他们喜欢的的确是“谄谀”而非“诽谤”,于是近年来“诽谤罪”的“案件”便屡见报端。以“诽谤罪”起诉和拘捕言者,打压言论自由和信息传播的,已经由市级、县级官员发展到乡镇级官员了。比如,前几年发生在山东曹县的所谓“诽谤案”,网民段磊在网上举报当地的一位镇党委书记,结果却被县检察机关以诽谤罪提出公诉,并于7月17日在当地法院以非公开形式开庭(见《新京报》2009年7月18日)。一个区区的乡镇官员都不能批评,日后是否所有公务员都不可批评不许指责了?社会的权力意志越来越强硬,照此下去,广大民众还有监督的权利和言论的空间么?这所谓的“诽谤罪”是否也定得太宽泛太随意,简直宽泛到没有边际、随意到为所欲为了?
传说中的古代诽谤木,作为中华文化符号的载体,它所昭示的,乃是中华民族虚怀若谷、从谏如流的高尚品格与博大胸怀,它的现代流变,乃是中国公民理应拥有的表达权和言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