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解释视域下嫖宿幼女罪废止的反思性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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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刑事司法适用,在以行为构成为核心的定罪方面,欠缺刑法体系解释的思维,因而无法准确厘定嫖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在以惩罚力度为核心的刑罚方面,欠缺量刑指导意见的关照,因而无法准确厘定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轻重.嫖宿幼女罪的“罪与罚”在于其刑法信条上的错误:与幼女性法益保护直接相关联的性权利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幼女不具备性自决权,无法做出有效的同意,幼童的性法益应当得到同等严密的刑法保护,降低起刑点才是提高人身权保护水平的正确方向.刑事立法机关应当重视立法程序的操控得当和立法用语的科学合理,刑事司法机关应当捍卫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区分并严格遵循以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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