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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许云鹤案”,很多公众对做好事产生恐惧,害怕好心惹上官司。下面笔者选举了一组案例对做好事者、受益者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进行讲解,希望能对公众有所帮助。(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
义务帮忙遇意外 受益人应当赔偿
【案情】梦凡是某重点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由于梦凡家在外地,公司给她安排了单身宿合。2009年7月4日,夢凡拖着行李来到公司给她安排的单身宿舍。因为长时间没人住,宿舍卫生条件非常差。梦凡将行李放好后,便开始打扫卫生。隔壁的嘉惠见来了新邻居,主动过来帮忙。不想,嘉惠在登上梯子擦玻璃时,梯子突然垮塌,嘉惠从梯子上摔下,致左腿骨折,后虽经医院治疗痊愈,但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因梦凡不愿承担嘉惠的医疗费,嘉惠将梦凡告上了法院。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时,被帮工人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本案中,嘉惠出于好意帮助梦凡打扫卫生,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和被帮工关系,梦凡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其并没有明确拒绝嘉惠的帮助,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好心替朋友还钱 不是还了就白还
【案情】丹彤和芳菲是多年的好朋友。去年元旦,芳菲经丹彤介绍向徐刚借了5万块钱,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期按月息5分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因找不到芳菲,丹彤便自作主张替芳菲还了钱。芳菲出现后,丹彤拿着芳菲向徐刚出具的借条,要求芳菲返还自己代她偿还的5万块钱。但芳菲却认为,其向徐刚借款属实,但并没有委托丹彤代为还款。丹彤自愿替自己还款,应视为一种赠与,故不能再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定丹彤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芳菲返还丹彤代为偿还的借款5万元。
【说法】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上具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案中,丹彤为了减少芳菲的借款利息损失和信用损失,主动为其还款,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5万元是丹彤为芳菲还款支出的必要费用,芳菲应予以偿付。
物品无偿保管时 意外受损不担责
【案情】米琪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去年2月份,公司派她到国外学习。临走前,她将几十年来收藏的大量珍贵邮票交给好朋友玲玲代为保管。玲玲将邮票悉心包装后置于书橱中。时值寒冬,天气非常冷。一日,玲玲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玲玲家中,将书橱下部全部浸湿。当日玲玲家中无人,后虽经过抢救,但仍致使米琪的邮票严重受损。今年3月,米琪回国。在得知收藏多年的邮票被损毁时,米琪十分伤心,不顾多年的情谊,将玲玲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无偿保管时,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米琪将邮票交给好友玲玲保管,双方对于保管费没有约定,按照生活习惯,朋友之间代为保管少量物品应认定为无偿保管。米琪邮票的毁损是因为玲玲楼上住户水管被冻裂引起的,这是玲玲无法预见到的,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忙遇意外 受益人应当赔偿
【案情】梦凡是某重点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由于梦凡家在外地,公司给她安排了单身宿合。2009年7月4日,夢凡拖着行李来到公司给她安排的单身宿舍。因为长时间没人住,宿舍卫生条件非常差。梦凡将行李放好后,便开始打扫卫生。隔壁的嘉惠见来了新邻居,主动过来帮忙。不想,嘉惠在登上梯子擦玻璃时,梯子突然垮塌,嘉惠从梯子上摔下,致左腿骨折,后虽经医院治疗痊愈,但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因梦凡不愿承担嘉惠的医疗费,嘉惠将梦凡告上了法院。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时,被帮工人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本案中,嘉惠出于好意帮助梦凡打扫卫生,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和被帮工关系,梦凡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其并没有明确拒绝嘉惠的帮助,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好心替朋友还钱 不是还了就白还
【案情】丹彤和芳菲是多年的好朋友。去年元旦,芳菲经丹彤介绍向徐刚借了5万块钱,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逾期按月息5分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因找不到芳菲,丹彤便自作主张替芳菲还了钱。芳菲出现后,丹彤拿着芳菲向徐刚出具的借条,要求芳菲返还自己代她偿还的5万块钱。但芳菲却认为,其向徐刚借款属实,但并没有委托丹彤代为还款。丹彤自愿替自己还款,应视为一种赠与,故不能再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定丹彤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芳菲返还丹彤代为偿还的借款5万元。
【说法】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上具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案中,丹彤为了减少芳菲的借款利息损失和信用损失,主动为其还款,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5万元是丹彤为芳菲还款支出的必要费用,芳菲应予以偿付。
物品无偿保管时 意外受损不担责
【案情】米琪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去年2月份,公司派她到国外学习。临走前,她将几十年来收藏的大量珍贵邮票交给好朋友玲玲代为保管。玲玲将邮票悉心包装后置于书橱中。时值寒冬,天气非常冷。一日,玲玲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玲玲家中,将书橱下部全部浸湿。当日玲玲家中无人,后虽经过抢救,但仍致使米琪的邮票严重受损。今年3月,米琪回国。在得知收藏多年的邮票被损毁时,米琪十分伤心,不顾多年的情谊,将玲玲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无偿保管时,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米琪将邮票交给好友玲玲保管,双方对于保管费没有约定,按照生活习惯,朋友之间代为保管少量物品应认定为无偿保管。米琪邮票的毁损是因为玲玲楼上住户水管被冻裂引起的,这是玲玲无法预见到的,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