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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汪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女工。上个月,公司以强化管理、展现企业良好形象与风貌为由,要求职工在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所需服装由公司统一购买,费用由女工分摊,即每人1000元。汪某和工友们提出异议,公司却振振有辞: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过程中不得收取女工押金,但没有规定招用后不得在女工工资中扣除必须的正常消费费用。更何况服装是女工自己穿,女工下班后甚至离开公司后同样可以穿。据而强行从她们工资中扣除了款项。请问:公司摊派统一着装费用的行为合法吗?
分析:公司向女工摊派统一着装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将从工资中所扣除的费用退还给女工。
一方面,本案所涉服装属于劳动用品,应当由公司承担费用。劳动用品是指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者在为完成一定工作,所必须使用的用品。本案所涉及的服装,尽管“女工下班后甚至离开公司后同样可以穿”,但核心是为了公司工作,是公司要求女工在上班期间必须穿的,并不是女工自己要求穿的,因而应视为劳动用品。而提供工作所需的劳动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必须免费提供,但可以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收回,如果女工不能交回,则可以根据折旧后的价值从工资中扣除。另一方面,公司在用工,即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此收费的行为同样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认为“招用”即招工工作完成后不在其列,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招用”既包括“招”也包括“用”,即涵盖了建立劳动关系与履行劳动合同。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并不是只向女工推荐服装,女工也没有选择性可言,即购买或从工资中扣除费用,均违反了女工的意愿,而此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自由权、自主权和选择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 梅 342400
分析:公司向女工摊派统一着装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将从工资中所扣除的费用退还给女工。
一方面,本案所涉服装属于劳动用品,应当由公司承担费用。劳动用品是指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者在为完成一定工作,所必须使用的用品。本案所涉及的服装,尽管“女工下班后甚至离开公司后同样可以穿”,但核心是为了公司工作,是公司要求女工在上班期间必须穿的,并不是女工自己要求穿的,因而应视为劳动用品。而提供工作所需的劳动用品,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必须免费提供,但可以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收回,如果女工不能交回,则可以根据折旧后的价值从工资中扣除。另一方面,公司在用工,即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此收费的行为同样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认为“招用”即招工工作完成后不在其列,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招用”既包括“招”也包括“用”,即涵盖了建立劳动关系与履行劳动合同。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并不是只向女工推荐服装,女工也没有选择性可言,即购买或从工资中扣除费用,均违反了女工的意愿,而此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自由权、自主权和选择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袁 梅 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