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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07-000-01
摘 要 在世界范围内,公民体育权利的提出到立法予以保障仅仅具有几十年的历史。以我国和日本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为分析视角,以全面比较分析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日本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为目的,同时分析论证中日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异同,为提出完善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提供制度建构基础,并提出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 公民体育权利 立法现状 法律保障
一、公民体育权利研究概述
学界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一是将公民体育权利笼统地表述为:“由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人们能够通过接受体育教育、进行体育锻炼和参与体育竞赛的方式,获取身体健康和精神满足之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二是从公民体育权利词源的进路出发,指出《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所规定的“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个性所必需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应当包括公众及体育职业运动员在从事体育活动时,所享有的受益資格、行为及意志的自由支配以及权益受侵害时获得法律保障的可能。
二、我国与日本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研究
(一)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
1.宪法。依据宪法学原理,宪法是母法。学界从该条规定出发,推衍出公民体育权利的权源和现实保障的宪法依据,但显而易见的是如此表述不明的规范难以为公民体育权利的现实实践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
2.体育法。《体育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规范体育制度的基本法。依据体育法立法原理,体育法立法目的鲜明的表明,这是一部以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有效保障为立法宗旨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合法行使公民体育权利的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
3.体育行政法规。它使得大众体育的全面开展得到长足进步,对促进公民体育权利意识提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规范较为模糊,在实践运行中收效甚微,尤其是对于真实保障公民体育权利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4.地方性体育法规。地方性体育法规由于受地域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现代人格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地方有权立法机关纷纷顺应现实需要制定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地方性法规。
5.体育行政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意识,但往往无法超越现行体育立法的通病,即仍然欠缺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明确界定和具体保障措施,其内容更主要的体现在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宣示性意义。
6.其他体育法律法规。具有促进公民体育权利公民意识的觉醒,但在实践中处于虚置状态,甚至是违反其规定也由于缺乏相应责任机制而无法从理论走向实践。
(二)日本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
1.宪法层面。日本宪法和我国宪法类似,缺乏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明文规定,但由于日本宪法的最高层级效力和日本宪法适用推定适用惯习,其文本中关于公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和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也能够推衍出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宪法依据。
2.体育法层面。日本于1961年颁布实施的《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其立法内容包括范围较广、具体操作性较强,尤其是其中关于“体育活动”的界定为体育制度的运作和公民体育权利范围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设计和保障程度的参照标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3.体育行政法规层面。日本体育行政法规的颁布为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提供了更为现实更为直接和更为灵活的制度保障,补充着宪法和体育振兴法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不足。
4.其他法律法规的体育规范。日本的其他的法律法规在涉及体育制度运行和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方面时,在不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补充或细化规定,尤其集中在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方面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
三、中日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比较分析
第一,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关于体育及公民体育权利的表述语义含糊,指向不明,缺少明确保障的现实直接依据。虽然日本宪法和我国宪法类似,缺乏对“体育”及“公民体育权利”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的文本分析可知,其范围较广、具体操作性较强。
第二,从执法方面来看,我国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法难依和有法不依的问题。然而,日本在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执法过程中有着自己严格和具体的程序设置,将国家和地方的具体资助进行了定量的规定,并且予以监控,以达到实际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制度目的。
第三,从司法方面来看,国家法是从外部保护体育的监护人,而固有法是从体育本质的组织形成。体育国家法的法源来自于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法。中日两国关于体育法律责任的规定类似,一方面是由于体育争议和纠纷的解决具有共同意义;另一方面是两国都缺乏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明确界定,而这正是公民体育权利保障制度建构中亟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法学大辞典》编委会.中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 张厚福.体育法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3] 汤卫东.体育法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2000——2002[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摘 要 在世界范围内,公民体育权利的提出到立法予以保障仅仅具有几十年的历史。以我国和日本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为分析视角,以全面比较分析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现状、日本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为目的,同时分析论证中日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异同,为提出完善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提供制度建构基础,并提出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 公民体育权利 立法现状 法律保障
一、公民体育权利研究概述
学界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一是将公民体育权利笼统地表述为:“由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人们能够通过接受体育教育、进行体育锻炼和参与体育竞赛的方式,获取身体健康和精神满足之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二是从公民体育权利词源的进路出发,指出《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所规定的“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个性所必需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应当包括公众及体育职业运动员在从事体育活动时,所享有的受益資格、行为及意志的自由支配以及权益受侵害时获得法律保障的可能。
二、我国与日本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研究
(一)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
1.宪法。依据宪法学原理,宪法是母法。学界从该条规定出发,推衍出公民体育权利的权源和现实保障的宪法依据,但显而易见的是如此表述不明的规范难以为公民体育权利的现实实践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
2.体育法。《体育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规范体育制度的基本法。依据体育法立法原理,体育法立法目的鲜明的表明,这是一部以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有效保障为立法宗旨的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合法行使公民体育权利的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
3.体育行政法规。它使得大众体育的全面开展得到长足进步,对促进公民体育权利意识提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规范较为模糊,在实践运行中收效甚微,尤其是对于真实保障公民体育权利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4.地方性体育法规。地方性体育法规由于受地域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现代人格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地方有权立法机关纷纷顺应现实需要制定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地方性法规。
5.体育行政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意识,但往往无法超越现行体育立法的通病,即仍然欠缺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明确界定和具体保障措施,其内容更主要的体现在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宣示性意义。
6.其他体育法律法规。具有促进公民体育权利公民意识的觉醒,但在实践中处于虚置状态,甚至是违反其规定也由于缺乏相应责任机制而无法从理论走向实践。
(二)日本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
1.宪法层面。日本宪法和我国宪法类似,缺乏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明文规定,但由于日本宪法的最高层级效力和日本宪法适用推定适用惯习,其文本中关于公民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和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也能够推衍出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宪法依据。
2.体育法层面。日本于1961年颁布实施的《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其立法内容包括范围较广、具体操作性较强,尤其是其中关于“体育活动”的界定为体育制度的运作和公民体育权利范围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设计和保障程度的参照标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3.体育行政法规层面。日本体育行政法规的颁布为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提供了更为现实更为直接和更为灵活的制度保障,补充着宪法和体育振兴法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不足。
4.其他法律法规的体育规范。日本的其他的法律法规在涉及体育制度运行和公民体育权利保障方面时,在不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补充或细化规定,尤其集中在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方面做出相应的特别规定。
三、中日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比较分析
第一,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立法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关于体育及公民体育权利的表述语义含糊,指向不明,缺少明确保障的现实直接依据。虽然日本宪法和我国宪法类似,缺乏对“体育”及“公民体育权利”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的文本分析可知,其范围较广、具体操作性较强。
第二,从执法方面来看,我国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执法过程中存在有法难依和有法不依的问题。然而,日本在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执法过程中有着自己严格和具体的程序设置,将国家和地方的具体资助进行了定量的规定,并且予以监控,以达到实际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制度目的。
第三,从司法方面来看,国家法是从外部保护体育的监护人,而固有法是从体育本质的组织形成。体育国家法的法源来自于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法。中日两国关于体育法律责任的规定类似,一方面是由于体育争议和纠纷的解决具有共同意义;另一方面是两国都缺乏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明确界定,而这正是公民体育权利保障制度建构中亟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法学大辞典》编委会.中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 张厚福.体育法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1.
[3] 汤卫东.体育法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汇编2000——2002[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