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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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它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订和补充,但仍是从宏观方面和制度方面进行了规定,夫妻财产制在内容上还是过于笼统,因此仍需不断完善。本文从财产制度中的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分析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 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9
  在2001年和2003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新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约定财产制从约定的主体、约定时间以及约定的方式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在新婚姻法中19条提出来的,这一条相比上世纪1980年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新婚姻法赋予了当事人在尊重夫妻双方的自由进行对财产约定的权利。在现代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们也是倾向于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夫妻财产的处理,但是面对着新《婚姻法》仍存在的缺陷,继续完善的工作应该继续。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相比之前的规定也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就规定中的具体化问题,还是不明确。例如:约定财产制中约定的时间问题、约定的具体类型和在约定中如何更好的确保善意第三人的相关问题,除此之外,约定的何时生效、变更和撤销种种问题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上述问题,势必会衍生出其他的不公平问题,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约定财产制度的约定时间不明确。
  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对约定的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约定的时间是不受限制的,针对民间未婚男女在婚前进行的约定的制度是否合法,因为法律上不承认有婚姻关系,那么随之产生的约定是否还能继续有效。按照法律规定财产制度时隶属于婚姻制度的,那么只有具有婚姻效力才有财产约定效力,但是我国确实存在着在婚前就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况,时间不加以明确,不利保护双方的利益。
  (二)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规定不明确。
  新《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度的类型不够全面,该条例规定了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制度的选择,但是没有指明有哪些约定财产制度的类型,这就容易出现钻法律漏洞的情况出现。此外,夫妻在进行财产约定时,没有明确财产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
  (三)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指出,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中欠债一方进行财产的清偿。由此可以得出,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主张该第三人知道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的夫妻一方或双方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该第三人知道其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的,则此第三人出于善意,此时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得对抗该第三人。如果是夫妻之间的采取分别财产制度第三人已经知道,此时夫妻双方个人债务或者共同债务都是由一方来承担,此时最易出现损害第三方利益情况的出现。
  二、完善约定财产制的意见
  (一)明确约定时间。
  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方式对约定财产的时间进行了规定:限制主义立法是规定结(离)婚后不得进行财产的约定,进行约定的时间被固定在了结婚前或者结婚的同时进行财产的协议,这就限制了進行财产约定的自由。与之相反的是自由主义立法,它主张的是婚前、婚后或者法律上还是处于夫妻关系都是可以进行财产约定的。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上述两种模式都有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们可以取两者之优点对时间进行规定:夫妻约定的时间可以从结婚之日算起,在离婚手续生效前结束,这个时间段都是可以进行财产约定的。
  (二)明确财产制的类型。
  新《婚姻法》对于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有着一定的缺陷,针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夫妻财产的确定的,只要是在法律范围之内就可以;另外一种是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来进行财产的约定,否则无效。一条规定的多种解释说明了对此说明的不明确和不全面。
  因此,我国《婚姻法》中应当具体规定约定财产制的类型: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中选取一种作为其夫妻财产制,也可以约定适用其他的夫妻财产制,此时,法律可以不作限定性规定。
  (三)切实保护第三方利益。
  在缔结夫妻财产约定的时候,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进行的过程中他人不能参与代理,并且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立法的相关的规定,我们还需要补充约定的无效和撤销的具体内容,通过多种手段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夫妻财产制度是值得社会和法律关注的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着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种,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重要又复杂,为了保护家庭的美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我们必须逐步完善现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作者: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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