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在分析新形势下警察类职业院校教育培养模式的现状基础上,阐述了新型“校厅共建”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可取之处,并提出“校厅共建”警察类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构思,指出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政策,建立健全校厅合作长效运行机制;要强化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现专业与岗位无缝对接;要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专业建设与发展;重视研究成果实践应用价值,提升教学成果服务行业的能力。
关键词:警察类职业院校;校厅共建;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43-03
作者简介:赵琦(1979-),女,河南洛阳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警察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冯燕(1970-),女,陕西延安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警察系,教学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警察行政执法;李美荣(1984-),女,陕西富平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高职教育;王有民(1967-),男,陕西渭南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技术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教学管理、高职教育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警察类职业院校教育培养模式的现状分析
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了2015年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特别强调要高度重视公安院校毕业生招考工作,提高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厅(局)要协调公安院校做好从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的工作。在这种新形势下,警察类职业院校教育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构建、推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警察职业院校办学模式。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各地警察院校主要借鉴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教育经验,参照社会普通高校学历教育模式,明显滞后于社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从我国社会和现代警务发展的战略背景出发,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重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察培养教育模式刻不容缓。
近年来,不少地区的警察院校开始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但有些仍然偏重学历教育及在职培训教育,对于以职业教育规律为指导的警察类专业教育模式改革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校厅共建这种办学模式鲜有较为全面、系统的深度研究。因此,校厅共建模式如何协调发展是我们必须正视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自2013年划归陕西省教育厅管理期间,承担着向陕西省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培养输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警察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应用型职业警官人才的任务。在目前体制下,警察职业院校毕业生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获得警察或公务员身份后才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随着《公务员法》的出台推行,警察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行业壁垒被打破,所有毕业生被推向市场,参与社会竞争;加之作为吸纳毕业生就业主渠道的公、检、法及监狱、劳教等单位,由于员额均属于公务员编制,受到控编数的影响和自然减员率逐年降低的限制,不能最大限度地录用警察职业院校毕业生,给警察职业院校办学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逢进必考的公务员招录制度成为警察职业毕业生进入警察序列和公务员队伍的现实难题。
要提高警察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实施警察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必须首先打破阻碍专业发展的现实瓶颈,解决专业招生的“进口”与“出口”(毕业)问题。目前,众多警察类职业院校已经认识到解决警察院校毕业生出口问题的重要性,但受制于传统观念影响,在办学定位上仍然是“攀高求全”。重视学历教育,忽视技能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多有存在。如何从体制上解决警察专业毕业生从警问题仍缺乏明确的方向。2015年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发展方向及办学定位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学院发展方向为应用型公安类院校,以培养实用型、职业型人才为目标,结合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专业特点和需要,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研究制定相关公安、司法类专业招录条件和招生办法。同时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毕业生供需对接机制,建立从警官院校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的长效机制。所谓的“校厅共建”即学院紧紧依托行业——司法厅、公安厅,与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建立战略联盟,共同开发课程、共建专业教学团队、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实用型人才培养。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毕业生供需对接机制,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把就业状况作为制定招生计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从警官院校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的长效机制。这种新型“校厅共建”机制,使得多方受益,达到合作共赢。对全国警察职业院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机制都起到示范及推动作用,值得我们去深入进行研究。
二、新型“校厅共建”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可取之处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与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建立战略联盟,在人才培养、在职民警培训、理论研究上广泛开展合作,实现了学校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双赢。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各方都还应清醒认识到现有的合作模式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校厅共建”警察类职业院校培养模式加以改进和完善。
作为一所省属老牌警察类高职院校,学院在开展校厅合作、联合育警工作中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有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多数警察类高职院校推进校局合作的困境一致,我院也同样面临合作形式化的问题,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校厅合作”、“合作共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流于形式,缺乏稳定性
近年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与西安市公安局及其下属14个分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西安市辖属11个区县法院、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下辖多所监狱在多个领域开展业务合作,但合作的深度不够,各方合作没有长期稳定的机制保障,来保证这种合作关系长期健康地发展。合作各方并没有形成相互依托、不可替代的良性循环,结果往往是警察类院校积极大力向行业部门靠拢,而行业部门在选拔录用人才方面却并不单纯依赖警察院校,使得合作流于形式,很多警察类专业毕业生进入警察队伍的机会不多,没有相关政策保障也使得校厅合作缺乏稳定性,经常无果而终。 (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利用率不高,岗位设置不合理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针对警察类专业警务技能培养应适应公安、司法一线工作的需要,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针对不同的警察类特色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在公安、司法机关设立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其特色主要是通过“教、学、练、战一体化”,实现人才培养与工作岗位“零距离对接”的专业教学目标。但在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片面求多的缺陷。表现在部分校外合作单位所设的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不对口,无法使学生校内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司法实践。或者在校外实习基地岗位分配上,缺乏双向选择,致使岗位分配不合理,部分学生丧失了实习积极性。另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校内教师日常授课过程中的利用率不高,而学生实习期间校内教师对实习基地教学指导工作也鲜少参加,没有达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设立的初衷。而校内实习基地一般仅适用于教学工作,在设计和使用上未全面考虑到公安及司法干警在职培训的实际需要。
(三)警察类职业院校与行业部门之间“共建共享”机制不健全
警察类职业院校在“校厅合作”过程中的建设内容包括制度的建设、专业的建设、教材的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建设等,均可以采用“共建共享”的方式。除实训基地利用率不高的问题之外,在制度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方面,行业实战部门常因工作繁忙、警力不足等原因,难以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这已经成为制约“校厅合作”、“共建共享”机制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因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工作的创新又要与实践紧密挂钩,而警察类职业院校的老师又长期不接触公安、司法实务工作,造成“校厅合作”的一个尴尬局面,使得“共建共享”成为空谈。
(四)科研工作缺乏纵深合作
与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及其下属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中,合作项目形式大多为学院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果,缺少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实践价值大的技术成果,所以科研工作对实战部门的吸引力不高,缺乏纵深合作。
三、“校厅共建”警察类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构思
2016年9月1日开始,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划转为陕西省公安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由省教育厅指导。这一管理主体的转变,从根本上贯彻落实了六部委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理顺了学院的管理体制,为学院发展为应用型公安院校消除了政策性障碍。下一步,学院要更进一步密切校厅合作关系,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从制度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科研项目合作各个方面落实校厅合作的促进条例和保障政策,整合多方资源,探索新型“校厅共建”机制,使得多方受益,达到合作共赢。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政策,建立健全校厅合作长效运行机制
在多年的校局合作过程中,学院认识到无论是行业对人才人力的需求,还是学院对人才人力的培养供给上,都迫切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建立学院与行业之间的密切协调关系,保证学院与行业之间科学协调发展。
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单位参与学院办学与人才培养的保障政策,完善相关校厅共建政策机制,明确行业、合作单位和学院在校厅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积极吸引行业单位参与校厅共建项目,特别是在警察类专业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毕业分配问题上,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优势,建立从警察类职业院校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行业参与办学优势,也能使警察类职业院校办学定位更加明确。比如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5年新开设的治安管理专业与交通管理专业就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这两个专业均是学院与陕西省公安厅合作创建专业。以交通管理专业为例,该专业是陕西省唯一为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警务技能人才的公安类专业,也是学院重点建设的专业。专业毕业生可以参加国家及陕西省公务员招录、公安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同时拥有较其他非警察类专业更多的招录入警机会。陕西省公安厅在这两个专业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招录体制、就业指导等方面给予全面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参与办学的积极作用,学院以陕西省公安厅的各项政策为依托,全面完善专业规划、经费筹措、兼职教师聘任、人才标准和培养方案设计、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内容,配合完成人才培养,为后续公安人才供给提供有力保障,形成长期稳定双方受益的双赢局面。以此两个专业为示范,将着手带动一批公安专业校厅合作模式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学院主体、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局狱参与的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
(二)强化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现专业与岗位无缝对接
要解决警察类职业院校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适用上的问题,必须紧密依托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校厅共建”开展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合作。不应停留在仅仅盖个章、签个字、挂个牌等流于形式的表面合作,而应当从合作机制上保证双方真正深入密切联合,共同开展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针对校内实践教学应与工作实际无缝对接的教学需求,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按照“校内实训基地仿真化”的要求,在原有校内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将部分传统教室改造为既能开展理论教学又能实施模拟实训的“理实一体化”专业教室;依照行业实战模式,将模拟派出所、警务战术训练街区、公安3D虚拟现实警务仿真实战技能培训平台、法警技能综合实训室、射击训练综合实训基地建设成为警务特色鲜明的实战、应用型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为学生实习实训及陕西省公安、司法干警培训提供“教学内容项目化、教学方式工作化、教学环境岗位化”为一体的“真实”工作情境,做到课堂与工作场所一体化,并以此为依托,实现警学结合。同时,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中已经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的实战部门建设成为示范性校外实训基地。依托校外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实践教学的理念、体系、方法和运行机制,继续强化与校外示范性实训基地的深度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创建“校中局(院)”、“局(院)中校”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强化警务技能训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警察类职业院校;校厅共建;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43-03
作者简介:赵琦(1979-),女,河南洛阳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警察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冯燕(1970-),女,陕西延安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警察系,教学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管理、警察行政执法;李美荣(1984-),女,陕西富平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高职教育;王有民(1967-),男,陕西渭南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警察技术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教学管理、高职教育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警察类职业院校教育培养模式的现状分析
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了2015年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特别强调要高度重视公安院校毕业生招考工作,提高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厅(局)要协调公安院校做好从公安专业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的工作。在这种新形势下,警察类职业院校教育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构建、推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警察职业院校办学模式。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各地警察院校主要借鉴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教育经验,参照社会普通高校学历教育模式,明显滞后于社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从我国社会和现代警务发展的战略背景出发,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重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察培养教育模式刻不容缓。
近年来,不少地区的警察院校开始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但有些仍然偏重学历教育及在职培训教育,对于以职业教育规律为指导的警察类专业教育模式改革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校厅共建这种办学模式鲜有较为全面、系统的深度研究。因此,校厅共建模式如何协调发展是我们必须正视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自2013年划归陕西省教育厅管理期间,承担着向陕西省公安及司法行政机关培养输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警察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应用型职业警官人才的任务。在目前体制下,警察职业院校毕业生只能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获得警察或公务员身份后才从事专业对口的工作。随着《公务员法》的出台推行,警察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行业壁垒被打破,所有毕业生被推向市场,参与社会竞争;加之作为吸纳毕业生就业主渠道的公、检、法及监狱、劳教等单位,由于员额均属于公务员编制,受到控编数的影响和自然减员率逐年降低的限制,不能最大限度地录用警察职业院校毕业生,给警察职业院校办学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逢进必考的公务员招录制度成为警察职业毕业生进入警察序列和公务员队伍的现实难题。
要提高警察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实施警察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必须首先打破阻碍专业发展的现实瓶颈,解决专业招生的“进口”与“出口”(毕业)问题。目前,众多警察类职业院校已经认识到解决警察院校毕业生出口问题的重要性,但受制于传统观念影响,在办学定位上仍然是“攀高求全”。重视学历教育,忽视技能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多有存在。如何从体制上解决警察专业毕业生从警问题仍缺乏明确的方向。2015年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发展方向及办学定位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学院发展方向为应用型公安类院校,以培养实用型、职业型人才为目标,结合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专业特点和需要,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研究制定相关公安、司法类专业招录条件和招生办法。同时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毕业生供需对接机制,建立从警官院校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的长效机制。所谓的“校厅共建”即学院紧紧依托行业——司法厅、公安厅,与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建立战略联盟,共同开发课程、共建专业教学团队、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实用型人才培养。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毕业生供需对接机制,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把就业状况作为制定招生计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从警官院校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的长效机制。这种新型“校厅共建”机制,使得多方受益,达到合作共赢。对全国警察职业院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机制都起到示范及推动作用,值得我们去深入进行研究。
二、新型“校厅共建”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可取之处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与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建立战略联盟,在人才培养、在职民警培训、理论研究上广泛开展合作,实现了学校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双赢。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各方都还应清醒认识到现有的合作模式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校厅共建”警察类职业院校培养模式加以改进和完善。
作为一所省属老牌警察类高职院校,学院在开展校厅合作、联合育警工作中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有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多数警察类高职院校推进校局合作的困境一致,我院也同样面临合作形式化的问题,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校厅合作”、“合作共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流于形式,缺乏稳定性
近年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与西安市公安局及其下属14个分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西安市辖属11个区县法院、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下辖多所监狱在多个领域开展业务合作,但合作的深度不够,各方合作没有长期稳定的机制保障,来保证这种合作关系长期健康地发展。合作各方并没有形成相互依托、不可替代的良性循环,结果往往是警察类院校积极大力向行业部门靠拢,而行业部门在选拔录用人才方面却并不单纯依赖警察院校,使得合作流于形式,很多警察类专业毕业生进入警察队伍的机会不多,没有相关政策保障也使得校厅合作缺乏稳定性,经常无果而终。 (二)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利用率不高,岗位设置不合理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针对警察类专业警务技能培养应适应公安、司法一线工作的需要,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针对不同的警察类特色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在公安、司法机关设立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其特色主要是通过“教、学、练、战一体化”,实现人才培养与工作岗位“零距离对接”的专业教学目标。但在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片面求多的缺陷。表现在部分校外合作单位所设的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不对口,无法使学生校内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司法实践。或者在校外实习基地岗位分配上,缺乏双向选择,致使岗位分配不合理,部分学生丧失了实习积极性。另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在校内教师日常授课过程中的利用率不高,而学生实习期间校内教师对实习基地教学指导工作也鲜少参加,没有达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设立的初衷。而校内实习基地一般仅适用于教学工作,在设计和使用上未全面考虑到公安及司法干警在职培训的实际需要。
(三)警察类职业院校与行业部门之间“共建共享”机制不健全
警察类职业院校在“校厅合作”过程中的建设内容包括制度的建设、专业的建设、教材的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建设等,均可以采用“共建共享”的方式。除实训基地利用率不高的问题之外,在制度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方面,行业实战部门常因工作繁忙、警力不足等原因,难以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这已经成为制约“校厅合作”、“共建共享”机制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因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工作的创新又要与实践紧密挂钩,而警察类职业院校的老师又长期不接触公安、司法实务工作,造成“校厅合作”的一个尴尬局面,使得“共建共享”成为空谈。
(四)科研工作缺乏纵深合作
与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及其下属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中,合作项目形式大多为学院建设及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果,缺少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实践价值大的技术成果,所以科研工作对实战部门的吸引力不高,缺乏纵深合作。
三、“校厅共建”警察类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构思
2016年9月1日开始,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划转为陕西省公安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由省教育厅指导。这一管理主体的转变,从根本上贯彻落实了六部委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理顺了学院的管理体制,为学院发展为应用型公安院校消除了政策性障碍。下一步,学院要更进一步密切校厅合作关系,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从制度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科研项目合作各个方面落实校厅合作的促进条例和保障政策,整合多方资源,探索新型“校厅共建”机制,使得多方受益,达到合作共赢。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政策,建立健全校厅合作长效运行机制
在多年的校局合作过程中,学院认识到无论是行业对人才人力的需求,还是学院对人才人力的培养供给上,都迫切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建立学院与行业之间的密切协调关系,保证学院与行业之间科学协调发展。
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单位参与学院办学与人才培养的保障政策,完善相关校厅共建政策机制,明确行业、合作单位和学院在校厅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积极吸引行业单位参与校厅共建项目,特别是在警察类专业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毕业分配问题上,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优势,建立从警察类职业院校警察类专业毕业生中定向招录人民警察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行业参与办学优势,也能使警察类职业院校办学定位更加明确。比如陕西警官职业学院2015年新开设的治安管理专业与交通管理专业就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这两个专业均是学院与陕西省公安厅合作创建专业。以交通管理专业为例,该专业是陕西省唯一为基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警务技能人才的公安类专业,也是学院重点建设的专业。专业毕业生可以参加国家及陕西省公务员招录、公安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和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考试,同时拥有较其他非警察类专业更多的招录入警机会。陕西省公安厅在这两个专业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招录体制、就业指导等方面给予全面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参与办学的积极作用,学院以陕西省公安厅的各项政策为依托,全面完善专业规划、经费筹措、兼职教师聘任、人才标准和培养方案设计、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内容,配合完成人才培养,为后续公安人才供给提供有力保障,形成长期稳定双方受益的双赢局面。以此两个专业为示范,将着手带动一批公安专业校厅合作模式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学院主体、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局狱参与的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
(二)强化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现专业与岗位无缝对接
要解决警察类职业院校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适用上的问题,必须紧密依托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校厅共建”开展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合作。不应停留在仅仅盖个章、签个字、挂个牌等流于形式的表面合作,而应当从合作机制上保证双方真正深入密切联合,共同开展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针对校内实践教学应与工作实际无缝对接的教学需求,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按照“校内实训基地仿真化”的要求,在原有校内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将部分传统教室改造为既能开展理论教学又能实施模拟实训的“理实一体化”专业教室;依照行业实战模式,将模拟派出所、警务战术训练街区、公安3D虚拟现实警务仿真实战技能培训平台、法警技能综合实训室、射击训练综合实训基地建设成为警务特色鲜明的实战、应用型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为学生实习实训及陕西省公安、司法干警培训提供“教学内容项目化、教学方式工作化、教学环境岗位化”为一体的“真实”工作情境,做到课堂与工作场所一体化,并以此为依托,实现警学结合。同时,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中已经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的实战部门建设成为示范性校外实训基地。依托校外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实践教学的理念、体系、方法和运行机制,继续强化与校外示范性实训基地的深度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创建“校中局(院)”、“局(院)中校”等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强化警务技能训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