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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中指的是判断成立犯罪行为的要素之集合;而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自形成之日起便开始了百家争鸣。本文中,笔者从逻辑角度分析“四要件说”“三阶层论”之实质性异同,以此为视角进行反思,解释“四要件说”犯罪构成中的出罪
机能缺失问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域外考察;出罪机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68-01
作者简介:张思瑶(1995-),女,汉族,山西大同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学与英语)专业。
我国对四要件说反思的起点,始于“柏林墙”倒塌,前苏联解体。而四要件说与三阶层论的纷争也正是始自那时起最初的碰撞,自此便众说纷纭、难分伯仲。而如果从逻辑角度来看,这些构成要件理论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十分有趣地解释了一些碰撞中的产物。
一、犯罪构成要件两种学说的逻辑分析
四要件,实际上是以入罪为目的,从事实角度对行为本身的一种分析:行为出于什么心理才能入罪?由谁实施才能入罪?如何行为才能入罪?行为后果侵犯了怎样的社会关系才能入罪?
而三阶层,则是站在法律最初道德评价的起点上,以立法者,毋宁说行为规制者的视角对于行为的一种局域划分;或者也可以说是一种基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而做出的,法理上的评价。笔者认为,其中的该当性实际上是早期构成要件理论的一个缩影,不然会很难解释所谓的“具备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要件”本身的一部分,这样的逻辑事实。对此最好的解释应该就是构成要件理论建立初期,没有有责性没有违法性,只有人们把犯罪量化为构成要件的一种显意识,而正是这样的显意识催发了后来构成要件理论的繁荣发展。
其实,更深层次地挖掘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的本质,不过是人们为认定某种行为事实是否侵害某种社会关系到可称之为犯罪行为的地步,而将这样的认定标签化、系统化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的认定作为一种人类思维化过程去理解,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三阶层论与四要件论时常又互相融通了。比如,在四要件论中的犯罪客体,实际上是作为三阶层的一种基础性的法益理论存在着①(当然二者是有出发点上的差异的,但这里且从其共性角度来看);而作为三阶层论中的违法性、有责性,又是对四要件里每个要件怎样才算“该当”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不同学说的文化背景分析
为何对于犯罪构成这样一个逻辑性的问题,学术纷争如此之大?笔者认为这与不同地域下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国自古就重人治轻法治;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在大踏步地迈进,但国民的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在这样的背景下,犯罪要件以行为本身来分析来逻辑,比以行为构成为基石然后再对其从法律意义上去逻辑从而做出价值评价,要简单的多。这样的简单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国民法治观念的素养要求要低得多。试想,如果对一个人犯罪,我们可以从他自己如何行为本身,与他的行为如何为社会所评价两个方面,为他做出阐释——我们会选择以哪种思路为主线?对于尚法守法,法治思维较强的受体,我们从法律评价角度阐释会对其思想认识产生更深刻的触动;但如果对于一个并没有养成法治思维的人而言,或许针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主要要件,为他一一分析,会更有说服力。此原理对于社群而言同样适用。二是从法学研究本身的角度来说,如此实在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简化,实质上也是对于此类研究延展性的一种限制。
三、对于我国的出罪机能的反思
出罪机能问题,是很多学者诟病中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原因。事实上,我们的国家在实践中真的没有出罪机能吗?《刑法》中的“但书”,司法实践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②,无一不是我国刑法的出罪过程,那么为什么这些出罪过程不能被逻辑到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我们用数学模型来做一个解释:对于四要件论,它是一种单纯的并集结构,其并未考虑出罪过程而只是一种事实分析。而德日“三阶层论”的逻辑结构则是三层内容层层包含的关系:经过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依次遴选,最终同具三性的即为犯罪行为。
显然,“三阶层论”不是并集结构,而是三个层次的母集与子集关系,是评价过程。由此我们便可以清晰地看到学者们所述的三阶层论“递进式”、“立体型”③的真正含义:我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上下无底左右無边的滤网结构,目前该当这一层滤网滤出的并不能称之为出罪的阻却事由,而只是像四要件说一样最简单、最基础地对于罪或非罪进行区分的一个入罪过程;然而,随后的两层滤网,就分别过滤出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完成了两次出罪过程。
学术发展永无止境,我们不知道未来还将会有怎样的理论为三阶层论加宽或加多滤网,但这种学术上的延展性告诉我们,在设立类似于“犯罪构成要件”这样的理论体系时,逻辑上的合理性十分重要,它必将对学术发展、司法实践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就出入罪视角来说,四要件说的逻辑结构本身便决定了其不可能存在出罪机能,而改进之路,一是摒旧从新,二是兼收并蓄。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恐怕后者是一种更现实的选择。
[ 注释 ]
①杨兴培.中国刑法学对域外犯罪构成的借鉴与发展选择[J].法学论坛,2009(1):36-38.
②姚兵.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出罪功能[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5.
③彭文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4):122.
机能缺失问题。
关键词:犯罪构成;域外考察;出罪机能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68-01
作者简介:张思瑶(1995-),女,汉族,山西大同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学与英语)专业。
我国对四要件说反思的起点,始于“柏林墙”倒塌,前苏联解体。而四要件说与三阶层论的纷争也正是始自那时起最初的碰撞,自此便众说纷纭、难分伯仲。而如果从逻辑角度来看,这些构成要件理论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十分有趣地解释了一些碰撞中的产物。
一、犯罪构成要件两种学说的逻辑分析
四要件,实际上是以入罪为目的,从事实角度对行为本身的一种分析:行为出于什么心理才能入罪?由谁实施才能入罪?如何行为才能入罪?行为后果侵犯了怎样的社会关系才能入罪?
而三阶层,则是站在法律最初道德评价的起点上,以立法者,毋宁说行为规制者的视角对于行为的一种局域划分;或者也可以说是一种基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而做出的,法理上的评价。笔者认为,其中的该当性实际上是早期构成要件理论的一个缩影,不然会很难解释所谓的“具备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要件”本身的一部分,这样的逻辑事实。对此最好的解释应该就是构成要件理论建立初期,没有有责性没有违法性,只有人们把犯罪量化为构成要件的一种显意识,而正是这样的显意识催发了后来构成要件理论的繁荣发展。
其实,更深层次地挖掘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的本质,不过是人们为认定某种行为事实是否侵害某种社会关系到可称之为犯罪行为的地步,而将这样的认定标签化、系统化的一个过程。如果把这样的认定作为一种人类思维化过程去理解,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三阶层论与四要件论时常又互相融通了。比如,在四要件论中的犯罪客体,实际上是作为三阶层的一种基础性的法益理论存在着①(当然二者是有出发点上的差异的,但这里且从其共性角度来看);而作为三阶层论中的违法性、有责性,又是对四要件里每个要件怎样才算“该当”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不同学说的文化背景分析
为何对于犯罪构成这样一个逻辑性的问题,学术纷争如此之大?笔者认为这与不同地域下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国自古就重人治轻法治;今天,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在大踏步地迈进,但国民的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在这样的背景下,犯罪要件以行为本身来分析来逻辑,比以行为构成为基石然后再对其从法律意义上去逻辑从而做出价值评价,要简单的多。这样的简单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国民法治观念的素养要求要低得多。试想,如果对一个人犯罪,我们可以从他自己如何行为本身,与他的行为如何为社会所评价两个方面,为他做出阐释——我们会选择以哪种思路为主线?对于尚法守法,法治思维较强的受体,我们从法律评价角度阐释会对其思想认识产生更深刻的触动;但如果对于一个并没有养成法治思维的人而言,或许针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主要要件,为他一一分析,会更有说服力。此原理对于社群而言同样适用。二是从法学研究本身的角度来说,如此实在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简化,实质上也是对于此类研究延展性的一种限制。
三、对于我国的出罪机能的反思
出罪机能问题,是很多学者诟病中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原因。事实上,我们的国家在实践中真的没有出罪机能吗?《刑法》中的“但书”,司法实践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②,无一不是我国刑法的出罪过程,那么为什么这些出罪过程不能被逻辑到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我们用数学模型来做一个解释:对于四要件论,它是一种单纯的并集结构,其并未考虑出罪过程而只是一种事实分析。而德日“三阶层论”的逻辑结构则是三层内容层层包含的关系:经过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依次遴选,最终同具三性的即为犯罪行为。
显然,“三阶层论”不是并集结构,而是三个层次的母集与子集关系,是评价过程。由此我们便可以清晰地看到学者们所述的三阶层论“递进式”、“立体型”③的真正含义:我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上下无底左右無边的滤网结构,目前该当这一层滤网滤出的并不能称之为出罪的阻却事由,而只是像四要件说一样最简单、最基础地对于罪或非罪进行区分的一个入罪过程;然而,随后的两层滤网,就分别过滤出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完成了两次出罪过程。
学术发展永无止境,我们不知道未来还将会有怎样的理论为三阶层论加宽或加多滤网,但这种学术上的延展性告诉我们,在设立类似于“犯罪构成要件”这样的理论体系时,逻辑上的合理性十分重要,它必将对学术发展、司法实践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就出入罪视角来说,四要件说的逻辑结构本身便决定了其不可能存在出罪机能,而改进之路,一是摒旧从新,二是兼收并蓄。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恐怕后者是一种更现实的选择。
[ 注释 ]
①杨兴培.中国刑法学对域外犯罪构成的借鉴与发展选择[J].法学论坛,2009(1):36-38.
②姚兵.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出罪功能[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5):5.
③彭文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