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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一期《档案管理》在理论探讨栏目中刊登的刘东斌同志《档案利用与档案价值的反思》一文(以下简称刘文)对档案凭证价值“专一性”和“一次性”的论述,笔者不敢苟同。这里把有异议之处略述如下,兼与刘东斌同志再商榷,也望广大档案界同仁不吝指教。
刘文认为:“专一性。指的是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与其利用者是一对一专一的。档案的凭证价值一般情况下只与和它有关联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发生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因此,只有与档案凭证价值有关系的当事人或社会组织才会利用它,而也只有当事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才能起到档案的凭证作用,其他无关的利用者一般情况下既不会去利用它,也不能起到档案的凭证价值作用”。他还特别列举了“像婚姻、劳资、公证等档案,一般情况下也只有当事人去利用它”。
刘文还认为:“对于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来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人们要利用它的凭证价值去解决问题,利用一次也就足够了。一般情况下谁也不会第二次去利用它。因为谁也不希望自己的权益受到相同的侵害、损失、或发生纠纷会来第二次,而且有些权益不可能会发生第二次受到侵害、损失或发生纠纷”。他还举例说:“如利用档案的凭证价值,证明当事人的工龄或年龄,顺利地办理了退休手续。再如利用档案解决了待遇、工资等问题。这些当事人只要解决了问题,一般情况下肯定不会第二次再来利用同一份档案的”。
笔者注意到,刘文有关档案凭证价值“专一性”和“一次性”的论述,是建立在同一观点之上的,那就是:“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与其利用者是一对一专一的”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只与和它有关联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发生利用与被利用关系”,而且这种利用需求还必须是在“权益受到侵害、损失、或发生纠纷”时,因此,只“利用一次也就足够了。一般情况下谁也不会第二次去利用它。”
档案的凭证价值真的具有“一对一”的“专一性”和只“利用一次也就足够了”的“一次性”特性吗?我看未必,它不但不具有“专一性”、“一次性”特性,而且还具有“多面性”和“多用性”特性。其理由如下:
其实,档案的凭证价值是多方面的,这种“多面性”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它对和它有直接关联的当事人、社会组织有凭据证明作用,可称为档案的具体凭证价值。有学者把这一价值的利用者称为“第一价值主体”,这部分利用者主要包括档案文件的作者、法定接受者和文件内容的服务对象。如婚姻、劳资、公证、房产、土地等档案,它的具体凭证价值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社会组织自身利益的凭证价值。但这也不是“一对一专一的”关系,它既可以证明当事人、社会组织的婚姻、劳资关系、财产利益和工作状况,还对当事人的子女、配偶和其他有利益关系人群的权益有凭证价值。所以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在与当事人、社会组织有利用与被利用关系的同时,还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子女、配偶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亲属发生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另一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还是一种社会现象的历史记录,对社会历史也具有广泛的凭据证明作用,可称为档案的社会凭证价值或一般凭证价值。有学者把这一价值的利用者称为“第二价值主体”。还以婚姻、劳资、房产、土地等档案为例,它除了对当事人、社会组织及与其有直接利益的亲属有直接具体的凭证价值外,还可证明一个时期、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人群的婚姻状况、劳资制度、财产所有制度以及财产使用情况,对社会及历史有广泛的凭证价值。人们利用档案的凭证价值去考察历史,研究社会,进行科学研究等活动,足以证明档案的社会凭证价值的存在。档案凭证价值“专一性”论者,正是忽视了档案凭证价值的多面性和社会性而得出的错误结论。
既然档案的凭证价值不具有“专一性”特性,它与其利用者不是“一对一专一的”关系,当然档案的凭证价值就失去了“一次性”特性。因为不仅仅与档案凭证价值有关连的当事人、社会组织会利用它,与其有关连的当事人、社会组织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亲属和社会组织也会利用它。在利用时,它既可以解决当事人某一方面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利用某一份档案的凭证价值,既可以证明某一当事人自己的工龄、学历,解决工资、待遇问题,又可以利用该档案的凭证价值,证明当事人的工龄、年龄、参加工作时间,顺利地办理退(离)休手续,还可以利用该档案的凭证价值,证明当事人的历史、功过是非等问题。同时还可以利用该档案的凭证价值,证明当事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解决某亲属人群的待遇问题。如遗属补助,儿女工作安排和其他利益问题。此外,作为社会凭证价值的一面,其他社会利用者还可以作为利用多份档案中的一份来利用该份档案的凭证价值,去研究某一时期、国家、地区、人群的工龄、寿命、工资水平、人事待遇以及各种社会现象等,并可能多次反复利用这种档案的凭证价值去解决更多的问题。这就是档案凭证价值的多用性。
综上所述,档案的凭证价值是多方面的。这种多面性主要表现在它对它直接关联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亲属、社会组织具有多方面的凭证作用,还表现在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历史记录,对社会历史也具有广泛的凭据证明作用。因此,档案的凭证价值,表现出了它对各种人群和多种事务的多用性。
(作者单位:濮阳县档案局)
刘文认为:“专一性。指的是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与其利用者是一对一专一的。档案的凭证价值一般情况下只与和它有关联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发生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因此,只有与档案凭证价值有关系的当事人或社会组织才会利用它,而也只有当事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才能起到档案的凭证作用,其他无关的利用者一般情况下既不会去利用它,也不能起到档案的凭证价值作用”。他还特别列举了“像婚姻、劳资、公证等档案,一般情况下也只有当事人去利用它”。
刘文还认为:“对于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来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人们要利用它的凭证价值去解决问题,利用一次也就足够了。一般情况下谁也不会第二次去利用它。因为谁也不希望自己的权益受到相同的侵害、损失、或发生纠纷会来第二次,而且有些权益不可能会发生第二次受到侵害、损失或发生纠纷”。他还举例说:“如利用档案的凭证价值,证明当事人的工龄或年龄,顺利地办理了退休手续。再如利用档案解决了待遇、工资等问题。这些当事人只要解决了问题,一般情况下肯定不会第二次再来利用同一份档案的”。
笔者注意到,刘文有关档案凭证价值“专一性”和“一次性”的论述,是建立在同一观点之上的,那就是:“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与其利用者是一对一专一的”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只与和它有关联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发生利用与被利用关系”,而且这种利用需求还必须是在“权益受到侵害、损失、或发生纠纷”时,因此,只“利用一次也就足够了。一般情况下谁也不会第二次去利用它。”
档案的凭证价值真的具有“一对一”的“专一性”和只“利用一次也就足够了”的“一次性”特性吗?我看未必,它不但不具有“专一性”、“一次性”特性,而且还具有“多面性”和“多用性”特性。其理由如下:
其实,档案的凭证价值是多方面的,这种“多面性”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它对和它有直接关联的当事人、社会组织有凭据证明作用,可称为档案的具体凭证价值。有学者把这一价值的利用者称为“第一价值主体”,这部分利用者主要包括档案文件的作者、法定接受者和文件内容的服务对象。如婚姻、劳资、公证、房产、土地等档案,它的具体凭证价值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社会组织自身利益的凭证价值。但这也不是“一对一专一的”关系,它既可以证明当事人、社会组织的婚姻、劳资关系、财产利益和工作状况,还对当事人的子女、配偶和其他有利益关系人群的权益有凭证价值。所以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在与当事人、社会组织有利用与被利用关系的同时,还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子女、配偶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亲属发生利用与被利用关系。另一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档案还是一种社会现象的历史记录,对社会历史也具有广泛的凭据证明作用,可称为档案的社会凭证价值或一般凭证价值。有学者把这一价值的利用者称为“第二价值主体”。还以婚姻、劳资、房产、土地等档案为例,它除了对当事人、社会组织及与其有直接利益的亲属有直接具体的凭证价值外,还可证明一个时期、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人群的婚姻状况、劳资制度、财产所有制度以及财产使用情况,对社会及历史有广泛的凭证价值。人们利用档案的凭证价值去考察历史,研究社会,进行科学研究等活动,足以证明档案的社会凭证价值的存在。档案凭证价值“专一性”论者,正是忽视了档案凭证价值的多面性和社会性而得出的错误结论。
既然档案的凭证价值不具有“专一性”特性,它与其利用者不是“一对一专一的”关系,当然档案的凭证价值就失去了“一次性”特性。因为不仅仅与档案凭证价值有关连的当事人、社会组织会利用它,与其有关连的当事人、社会组织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亲属和社会组织也会利用它。在利用时,它既可以解决当事人某一方面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利用某一份档案的凭证价值,既可以证明某一当事人自己的工龄、学历,解决工资、待遇问题,又可以利用该档案的凭证价值,证明当事人的工龄、年龄、参加工作时间,顺利地办理退(离)休手续,还可以利用该档案的凭证价值,证明当事人的历史、功过是非等问题。同时还可以利用该档案的凭证价值,证明当事人与直系亲属的关系,解决某亲属人群的待遇问题。如遗属补助,儿女工作安排和其他利益问题。此外,作为社会凭证价值的一面,其他社会利用者还可以作为利用多份档案中的一份来利用该份档案的凭证价值,去研究某一时期、国家、地区、人群的工龄、寿命、工资水平、人事待遇以及各种社会现象等,并可能多次反复利用这种档案的凭证价值去解决更多的问题。这就是档案凭证价值的多用性。
综上所述,档案的凭证价值是多方面的。这种多面性主要表现在它对它直接关联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亲属、社会组织具有多方面的凭证作用,还表现在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历史记录,对社会历史也具有广泛的凭据证明作用。因此,档案的凭证价值,表现出了它对各种人群和多种事务的多用性。
(作者单位:濮阳县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