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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我国颁布了《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并已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月4日,外经贸部批准20家私营生产企业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2月5日,第二批41家私营生产企业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这标志着私营生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合法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的权利,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又一次飞跃。该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使享有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新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