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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安工程偷逃税费的方法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由于税收意识淡薄,在向承建单位支付或预付工程款时,没有向承建单位依法索取发票,承建单位借此机会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等工程结束再一并开票,造成税款延期;待工程实际完工结算时,有的施工单位认为开正式发票所交的税款比工程尾欠款多时,就干脆不提供正式发票,造成偷逃应纳的税款。
二是建设单位与建安企业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采取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材料部分建设单位凭购料发票入账,而未按规定打入工程总造价,从而造成建设单位对“甲供材料”偷逃税。
三是建设单位为了局部利益与建安企业合伙偷逃税款,工程主体及配套工程的零星工程,如绿化、水泥路、木门、铝合金门窗、路灯、铁门、防盗门等工程,基建方凭建安企业购买各种建筑材料的发票或虚假发票入账造成建安企业偷逃税款。
四是实行挂靠经营的建安企业,其主要业务收入是社会上的工程承包者挂靠其名而根据汇款额提取管理费和代扣税款,而挂靠单位向承建单位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做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减少了营业税。
二、应对建安工程偷逃税费的措施
一是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及稽查力度。通过宣传,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纳税自觉性。提高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对建筑业税收的认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对查有问题的纳税人依法予以严惩,做到查在实处,罚在痛处,使那些心存偷税的纳税人为其涉税违法行为付出必要代价,从而提高纳税意识和规范内部管理行为。
二是加强发票管理。能够开具虚假发票、“以料抵工”,开“白条”、以收费收据代发票等,归根结底还是在钻发票把关不严的空子。因此仍须从源头上加强发票管理。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现代化建设,实现跨地区电脑联网。另外,对于伪造假发票、贩卖假发票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三是要求被挂靠单位严格划分本单位收入及挂靠单位收入,一旦发现“以料抵工”及虚列工资等抵消工程款的现象,一律严格处理,并就这部分收入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四是对“甲供材料”款项执行“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施工单位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甲供材料”税金由施工企业代扣代缴;施工單位只需要按实际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项开具发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定结算书时需将甲供材料款计取税金后进入该工程结算造价,并注明施工单位实际应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和甲供材料款,便于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结算。
五是实行“凭票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不论是借款、预付还是报销结算等形式,都应当取得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否则应当拒付,更不得收取白条和收款收据。
六是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纳税人的财务收支行为。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统一汇到合同签订的单位和开户银行,不得随意变更帐户,确保工程款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防止建筑业税收流失。
七是投资审计要到“边”到“角”,强化建安工程税收征管审计,维护国家的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应收尽收,充分发挥审计“经济卫士”的职能。
(作者单位:留坝县审计局)
一是一些建设单位由于税收意识淡薄,在向承建单位支付或预付工程款时,没有向承建单位依法索取发票,承建单位借此机会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等工程结束再一并开票,造成税款延期;待工程实际完工结算时,有的施工单位认为开正式发票所交的税款比工程尾欠款多时,就干脆不提供正式发票,造成偷逃应纳的税款。
二是建设单位与建安企业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采取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材料部分建设单位凭购料发票入账,而未按规定打入工程总造价,从而造成建设单位对“甲供材料”偷逃税。
三是建设单位为了局部利益与建安企业合伙偷逃税款,工程主体及配套工程的零星工程,如绿化、水泥路、木门、铝合金门窗、路灯、铁门、防盗门等工程,基建方凭建安企业购买各种建筑材料的发票或虚假发票入账造成建安企业偷逃税款。
四是实行挂靠经营的建安企业,其主要业务收入是社会上的工程承包者挂靠其名而根据汇款额提取管理费和代扣税款,而挂靠单位向承建单位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做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减少了营业税。
二、应对建安工程偷逃税费的措施
一是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及稽查力度。通过宣传,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纳税自觉性。提高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对建筑业税收的认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对查有问题的纳税人依法予以严惩,做到查在实处,罚在痛处,使那些心存偷税的纳税人为其涉税违法行为付出必要代价,从而提高纳税意识和规范内部管理行为。
二是加强发票管理。能够开具虚假发票、“以料抵工”,开“白条”、以收费收据代发票等,归根结底还是在钻发票把关不严的空子。因此仍须从源头上加强发票管理。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现代化建设,实现跨地区电脑联网。另外,对于伪造假发票、贩卖假发票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三是要求被挂靠单位严格划分本单位收入及挂靠单位收入,一旦发现“以料抵工”及虚列工资等抵消工程款的现象,一律严格处理,并就这部分收入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四是对“甲供材料”款项执行“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施工单位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甲供材料”税金由施工企业代扣代缴;施工單位只需要按实际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项开具发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定结算书时需将甲供材料款计取税金后进入该工程结算造价,并注明施工单位实际应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和甲供材料款,便于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结算。
五是实行“凭票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不论是借款、预付还是报销结算等形式,都应当取得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否则应当拒付,更不得收取白条和收款收据。
六是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纳税人的财务收支行为。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统一汇到合同签订的单位和开户银行,不得随意变更帐户,确保工程款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防止建筑业税收流失。
七是投资审计要到“边”到“角”,强化建安工程税收征管审计,维护国家的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应收尽收,充分发挥审计“经济卫士”的职能。
(作者单位:留坝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