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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股票与债券的问题,是商法或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可以继续试行。”“发行债券、股票,都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出现的。”因此,探索股票与债券的问题是有其现实意义的,本文仅就此谈点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