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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9月1日印发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70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费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又规定:"对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从80年代至今,全国法院对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是按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