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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塑料厂的工人,山于工厂经营小景气,2000年3月,王某下岗了,生活愈加困难。好友陈某对他的处境非常同情,主动提出把自己的一间临街房屋租给王某开餐馆,而且每月只收王某600元租金,这个价格比市价要低许多。王某喜出望外,很快与陈某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王某用陈某的房屋开了一家餐馆,但由于王某经营无方,餐馆很不景气,几个月后,王某没有信心再经营下去了。这时正好有人想租他的店面,王某遂以每月1200元租金转租,除了每月交给陈某600元外,王某每月净赚600元。此事后来被陈某发现了,陈某认为,当初是看在朋友的份上想帮王某一把才定下600元租金的,王某将房屋转租并从中渔利,违背了自己的初衷,要求王某退房。王某尽管感到有些理亏,但认为有合同在手,要打官司的话自己稳操胜券,所以不答应退房,说5年租期届满时自然会退房。陈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中,陈某将临街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餐馆,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承租人王某如果要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将房耀转租他人,并未通知陈某,更不要说取得陈某同意了,因此,陈某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本案中王某若不想租下去,他可以与陈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但不能擅自将房屋转租,更不能以此谋利。
本案中,陈某将临街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餐馆,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承租人王某如果要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将房耀转租他人,并未通知陈某,更不要说取得陈某同意了,因此,陈某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本案中王某若不想租下去,他可以与陈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但不能擅自将房屋转租,更不能以此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