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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维护结构一建筑幕墙的管理,保证建筑幕墙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各类建筑幕墙做维护结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建筑幕墙主要由金属型材、金属连接件、玻璃、金属板、石材、瓷材及砼板等材料构成。其种类包括: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仿石材幕墙)砼板幕墙、搪瓷板幕墙及组合幕墙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幕墙工程的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幕墙工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