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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2月卫生部公布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条例》总则规定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在编制《预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将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列入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