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维权和社会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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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上不断见到农民工暴力追讨欠薪的事件,手头正好有个现成的例子。四川南充农民蒲正兴在西安打工,包工头欠他三千元工资迟迟不发,他在屡屡讨薪被拒绝甚至遭到殴打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8日用小刀刺伤包工头,并手持利斧在一座立交桥上劫持包工头女友,引起围观。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对蒲进行劝说,但蒲情绪激动,不予配合,于是一位派出所副所长“果断出手夺斧,将歹徒制服,成功解救人质”。结果蒲正兴“被警方以绑架罪刑事拘留”(见2006年12月9日《新京报》头版)。近二十年来,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多有发生:案件被侦破了,“歹徒”被制服了,但是维护民工基本权益的有关法规却不能有效执行,因恶意拖欠工资造成的家破人亡的惨剧却不算是刑事案件。蒲家本来就是得不到社会保护的受害者,现在养家的人又面临牢狱之灾。治标不治本,类似蒲正兴的不幸事件还会时时出现。
  蒲正兴案的根源还是我们政府有关部门行为能力太弱,或者说,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一步步将蒲正兴推向一条不归路。我国古代多蒲正兴那样的人物,假如他出现在一部像《水浒》那样的小说里,他可能就是一条“英雄好汉”。我倒不是赞美梁山,我想说的是中国社会的积弊。
  一个社会的弊端,往往来自外部的观察者较容易发现。日本学者稻叶君山在《清朝全史》(书成于1914年,次年即有但焘的中译本)第51章指出,清朝政府长期以来无力在国内维持正道,听任强压弱、大抑小,“故强大者逞其势,逸于理法之外,弱小者为避其祸患,不得不出以暴烈之手段。”由此他得出结论,清中叶以来接连不断的匪患与政府的软弱或不作为有直接的关联。二十年代中期,早稻田大学的渡边秀方教授在《中国国民性论》(高明译,上海北新书局,1929年)一书中也说,日本人已习惯于在警察(即国家)的保护下生活,很难想象中国人自卫的艰难。中国缺少“警察的权力”,广大民众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守护自己的财物,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水浒》里九纹龙史进教村民习武以防止少华山的强盗下山劫掠。现在民众自我保护的形式更为复杂,例如要学会如何识别假冒伪劣的商品)。他试图从这一政治的积弊来解释中国民众的“主我性”和“自利性”(第74页至75页)。从政府的管理能力来探讨民风的来由,这种视角对我们而言是十分新颖的。
  在我国,“警察”一词古已有之(最早见于《大唐西域记》),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概念却是从日本引进的。西方语言中的“警察”一词来自古希腊语里的“公民权”和“政策”,可见一个行之有效的警察系统是与保障公民权、落实贯彻政策从而治理社会联系在一起的。晚清官员中也有人意识到“警察的权力”不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出使英国的薛福成在日记里写道:“中国之以诈扰吓骗为事者,天津谓之‘混星子’,宁波谓之‘空手人’,上海谓之‘流氓’,广东谓之‘青皮党’,苏州谓之‘破靴党。’而英法诸国皆无之,则以多用巡捕之功也。”这些称号各异的“以诈扰吓骗为事者”现在叫“黑恶势力”,他们有的甚至渗入了地方政府的要害部门。
  我国城市管理能力在十九世纪的时候依然极其低下,衙门软弱无力。现代的城市治理大致来自天津临时政府——八国联军于1900年7月占领天津后为恢复城市秩序立即组建的统治机构。为推行法制体系,临时政府成立巡捕局,这是中国城市警察系统的雏形。《八国联军占领实录:天津临时政府会议纪要》(上下卷,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导言作者写道:“巡捕不仅负责司法治安,还负责交通卫生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与传统衙门的管理有明显的不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职能强化了。当时,首次出现专门在街头固定位置站岗维持治安的巡捕,一度被本地人误认为是监督百姓,但却是警察以‘站岗’的方式维持交通治安的肇始。袁世凯接管天津后,巡捕制度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巡捕改称‘巡警’。这是除租界地区外,警察最早在中国城市的出现。”《齐如山回忆录》中的以下文字也可以用作旁证:“全中国的警察,始自北京,北京的警察,创始自日本人,日本人办警察,第一日第一堂上课就有我,我不可以做纪念吗?”(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但齐先生未曾想到八国联军在进入北京之前就已在天津建立了巡捕制度。且撇开京津两地谁是“第一”不谈,我想强调的是八国联军的占领客观上导致了一些公共机构的产生,它们强化了中国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职能。但是根除积弊需要长期的努力,现在强压弱,大抑小的事例依然层出不穷,大量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只能依靠自己单薄的力量来保护自己。蒲正兴案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其实,仅仅“多用巡捕”仍不能确保“以诈扰吓骗为事者”绝迹。现在还有多少黑恶势力在欺行霸市,“逸于理法之外”?还有多少农民工在追薪路上得不到社会力量的声援,不得不考虑如何“出以暴烈之手段”?近些年来各种旨在强化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职能的机构都已设立,奇怪的是许多部门都在敷衍塞责,遇事推诿,最后的结果是政府权力下放,强依然压弱,大依然抑小,政府无力维护社会公正,社会风气如何能够好转?十九世纪后期,在薛福成之先出使英国的官员刘锡鸿曾与翻译兼顾问英国人马格理讨论,中国为什么法制不行,国家机器缺乏威权。这位协助中国外交的英国人的一席话是值得全部引用的:
  中国法密而不果行,行之亦不一致,故人多幸免心,英则法简而必行之,历久不易,一也。中国待官吏宽,有罪未必皆获谴,获谴未必终废弃,故敢于干冒典刑,以为民倡。民视其所为,不服于心,遂藐官并以藐法。英则犯法之官,永不录用,亦不使有谋食之他途,故皆谨守其度以为治,民之畏官者以此,二也。中国官各有界限,百姓非所管辖,虽目睹其恶亦隐以避嫌,故官势孤而耳目难遍,英则犯法之民,凡官皆可斥治,若以非职而置度外,则入转訾其惰,三也。(刘锡鸿《英轺私记》和张德彝《随使英俄记》合订本,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64页)马格理比较的是十九世纪末叶的中英两国,他的概括可以说基本正确,现在读来依然让人汗颜。一百多年过去了,有法不依、官员“敢于干冒典刑”和政府部门因“各有界限”而推卸责任,谁能说这三大特点在我国已经销声匿迹?然而要改变这种局面还不能完全依赖制度更新,光是文字(件)和繁复的机构设置建设不了一个给人以温暖感的社会。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检视内心深处的价值序列以及随之而来的待人接物的方式和工作态度,同时着力锻造并确立与文明社会相称的核心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没有上上下下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没有日常生活中的好习惯,我们注定还将不断听到类似蒲正兴案的不幸事件。
  我们的社会还有太多的冤屈。每天打开报纸,我都会生出来世去做警察和法官的愿望。蒲正兴是典型的使用“暴烈之手段”的“弱小者”,他的案子只是冰山一角。对无数农村青年而言,到城里打工之路充满艰险。以往媒体报道的很多已破案件背后,还有更多冤屈的故事我们未曾了解,产生这些冤屈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仍然存在。据笔者了解,当前很多欠薪的事例被定性为“经济纠纷”,这一名号实际上为拖欠雇工工薪的“强大者”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护,因为要让“弱小者”自己奔走于律师事务所和法庭之间,实在不大现实。个别地方政府为解决这个问题开辟了高效的“特殊通道”,可惜蒲正兴没有发现一条这样的通道向他敞开。
  必须补充一点的是,城里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像蒲正兴那样的受害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基本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一次次不愉快的经历使我们变得高度紧张,防人之心不敢稍有松懈。
  只要政府对那些以各种方式欺凌弱小的强大者(包括在股市上违规操作的庄家、做虚假广告的厂商、让亲戚来垄断经营学校食堂的校方领导、收受医药公司贿赂的医生等)不能有所节制,社会风气就无法根本改观。如果民众怀疑政府公信力,则不免感到自己所处的社会不值得信赖。由这种感觉导致的普遍的猜忌和冷漠在不断侵蚀社会的机体,败坏人们的公共道德。这就回到了渡边秀方教授有关中国民众的“主我性”和“自利性”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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