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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多元价值取向的并存以及日益严峻的“全球问题”,促使当代中国社会伦理发生分化,呈现出传统公利性伦理、市场利己性伦理与生态环境伦理并存的局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构建和遵循“三维伦理”规范,有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环境优化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维伦理”;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6—0022—05
一、中国已跨入“三维伦理”并存的时代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社会结构是同质的、封闭的、单质_元的。为适应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与统一的政治导向,在精神文化领域就需要一种把全体社会成员结合起来的“粘合剂”或“凝聚力”,需要一种统一的、意识形态化了的精神力量来协助政治权力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整合,于是,传统的“一维伦理”规范应运而生,它对于调节、规范和指导人们的道德行为,曾经发挥过积极的引导作用和特殊的凝聚功能,对于在全社会树立“助人为乐”、“热爱集体”、“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营造与经济落后和消费品匮乏相适应的社会境域,建构与生产力状况和国家总体战略目标相符合的精神理念,提供了较为适宜的精神支持。在当时的社会生活领域,伦理规范体系“以道德的约束性、规范性取代了它固有的引导性、主体性和创造性;以道德对社会的依附性排除了它与社会的互动作用方式和批判性角色;以道德是人类对世界的一种‘特殊把握方式’的认识掩盖了它同时是(且更多地是)一种人把握自身的特有方式的内在化特点”。然而,道德伦理规范并不单纯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不只是社会政治制度的观念表达,从根本意义上说,“道德是人民在社会生活条件下选择其价值目标、确立其生活态度、处理其所遭际的各种人际关系,并由此决定其行为取向的规范、态度和方式”。所以,当时看似良好的社会道德状况,实际上透射出的却是对个人正当利益与价值追求的有意无意的忽视和冷漠;它所呈现的道德观,并非是人们内心所思所求的本真价值观的反映,而是对于某些观念的信仰和崇拜的纯理想化错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选择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单一所有制代之以混合所有制,一元同质社会结构代之以多元异质社会结构。这种深刻的社会变革,带给人们多种价值选择的可能性:既可以在市场领域从事商业活动以谋求个人利益,又可以在非市场领域从事公利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或公益事业,并且可以在各种实际活动中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施加不同的影响,从而实现人的个人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有鉴于此,重新审视和调整传统“一维伦理”规范的社会定位与适用限度,兼容市场伦理与环境伦理,坚持和倡导不同行为主体在不同生活领域选择和遵从不同的伦理规范,就不仅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然之举,而且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和谐文化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内在要求的必然之举。
传统一维伦理也可称之为关系经济伦理,它更多地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伦理因素,具有天然的“草根化”或“本土化”特点。关系经济伦理规范的核心是公利性或利他性原则,它主要包括国家法律保护下的社会舆论、意识形态伦理导向以及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在这里,公而忘私、舍己救人、不计报酬、无私奉献等集体主义原则成为基本内容。人们对于这些伦理原则的选择、内化和用以指导其道德实践的外化活动,往往缺乏足够的主体内驱力,因此,推行它们需要依靠行政力量的引导,需要理论的教育启蒙以及社会舆论的强力引导。
市场伦理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自利性原则,它主要包括自由原则、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益原则。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于使人们具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充分的自由度,允许人们依据客观条件、个人需要和个人能力自主地选择开放性、多样化的生活样态和价值追求。在这里,人们有选择自身行为、规划个人生活、实现个人价值的自由;有通过竞争获取经济利益的自由。当然,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公平作为调节市场经济中利益关系的杠杆和伦理尺度,成为市场伦理的重要原则。这是一种当今社会条件下的市民气质,它以商业和赚钱为目的。这种精神气质在马克思那里同时具有“拜物教”和个体独立性发展的双重规定性;用韦伯的经典社会学语言表述方式则是:“节制有度,讲究信用,精明强干,全心全意地投身于事业中”。
现代工业文明的负面效应所引起的“全球问题”,加剧了人与自然界的对立关系,使自然界和人类同时遭受到难以承受的巨大伤害,也使双方的存在和发展同时陷入难以为继的严重危机。这就在全球范围内凸显了善待自然、关注自然价值的环境伦理的极端重要性,促使环境伦理建设成为当今一切国家和民族都不可回避的共同选择。在这种情势下,一切所谓坚持“一元社会导向”而贬低环境伦理地位的价值选择,都统统有违人类正义和生态良知。从发生论角度来说,环境价值是人文价值的“母体”和人的生命之源;人文价值永远蜕不掉环境价值的脐带;在生态哲学和环境伦理学视阈内,人类主体和非人类生命体均有满足自身需要的内在价值期盼,都是特定价值取向的选择者、创造者和实现者。其中,人的实践活动与自然选择分别是实现人文价值和自然价值的能动环节。人类主体和非人类生命体需要在环境伦理规范的安顿下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由此观之,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过程,内在地包含或伴随着社会伦理生活的转变,促动着伦理格局从传统一维伦理向“三维伦理”的分化、延伸与拓展。
二、构建“三维伦理”规范兼容并存的伦理学体系
中国历代封建社会是以等级森严、政治独裁、思想专制、人身依附、压抑人性、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它对于先进于它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防范与遏制,算得上是一个世界性典型。因此,中国历来缺乏与商品经济相匹配的市场伦理的土壤。
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所超越的直接基础虽然是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但仍然难以摆脱几千年来封建伦理文化的影响。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依然处于不规范的初级阶段,初步建立的市场领域内出现了从不言私利到私欲恶性膨胀、从重义轻利到诚信缺失并存的现象。在利益驱动之下,难免滋生出市场与政治的“畸形联姻”:“官缘商业”与“商缘政治”同时并存。为了促使我们的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急需实现传统公利性伦理规范与市场伦理规范的现代统一,使人们能够运用公平、公正、公开、信息对称、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等市场伦理规范,一方面正确发挥传统公利性伦理规范的道德规约和精神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又防止它不适当地替代或僭越市场伦理,以此引导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逐渐发育成长为契约经济、诚信经济和法制经济。
“三维伦理”规范兼容并存的伦理学,是适应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反映和维系当今中国人生样态的新的伦理体系。新时期的中国,正沿着马克思所说的“真实共同体”的发展方向,尽力促进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人类利益的彼此统一,因此,传统公利性伦理规范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场伦理和环境伦理仍具有一定程度的涵摄与指导作用。国家在依法保护正当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倡导人们热爱自然和保护环境的同时,防范和消除社会消极现象,惩治个人利益恶性膨胀所引致的一切违法行为,依法督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业企业,强力推行节能减排,加大环保投入。否认传统公利性伦理的核心地位与指导作用,就会模糊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迷失健康正义的人生价值目标。但是,正确发挥传统公利性伦理规范对于市场伦理和环境伦理的核心指导作用,必须坚持维护人类利益的大前提,促进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相一致。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在推进“三维伦理”建设中已经做了许多有意义的研究与探索。针对传统伦理过分张扬“为群体性”而忽视“为个体性”的惯性思维,有学者曾经作出精到的分析:“如果将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全部本质属性,就必然将‘不为群体性’视为不道德的,视为道德的异化。由于从群体表现本位走向个体表现本位是人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当后续的个体本位表现、个体化发展来临之时,这种‘为群体’的道德本质观就会将人的个体化发展基础上的‘为个体行为’视为不道德,并将其当做道德异化严加处治。这在本质上就是用道德‘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遮蔽道德‘为个体’的后续性表现”。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既存在社会风气的某些“颓势”与传统公利性伦理的窘迫,又有市场伦理与环境伦理生成的艰难,这就很有必要切实推进“三维伦理”规范兼容并存的复合伦理体系的建设,在提升人的道德素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效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活动成果之间的和谐共处与可持续发展。
三、“三维伦理”建设的主体论根据
“三维伦理”作为新时期中国社会生活的有机内容,不仅是多元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也与现实主体的素质和需要密切相连。基于现实人的个体属性、社会属性和类属性的有机统一,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环境利益在实际上是不能彼此机械切割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言利己原则,不给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选择机会,就难以有效地激发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难以有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发展,难以实现人类社会从“人的依赖关系”向“个体独立性”的历史性跃迁。然而,如果只言利己而不言利他,只顾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那么,任何市场经济和商业行为都难以正常进行和有序发展。同样,假如不顾有限能源的枯竭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听凭“厄尔尼诺”和“拉尼娜”现象肆虐全球,则任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也都将无从谈起,自然生态物种和人类本身将同步陷入空前危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认为,基于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每个人必须依赖于他人的劳动才有望得到需要的满足,“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到了自由人联合体的高级社会阶段,利己原则与利他原则的有机统一将成为人完善自身的根本途径。“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一种利益必须消灭另一种的;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
早期的人类由于生产能力低下而过分依赖于自然界,在艨胧的血缘种群意识下同大自然融为一体,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以朴素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活动方式扮演着盲目的环境伦理主体的角色。在人身依附的社会形态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不同道德祈向,在彼此对立和分置的状态下很少有平等可言。于是,在“虚假共同体”君临人间的条件下,处于强势的集体利益的道德主体就普遍遮蔽和吞噬了处于弱势的个人利益的道德主体。因此,第二大社会形态在伦理领域的积极意义,便集中体现在对个人利益道德祈向的张扬上。
在全面推进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遵循“三维伦理”规范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兼具自利性、公利性和生态环境价值“三位一体”诉求的道德主体的现实生成与全面发展。为此,应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走出单纯经济观念的误区,强化道德主体的生态环境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在关于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究竟孰为优先的问题上,曾经持续地存在拉锯战式的争论,以至于出现两个原则“轮流坐庄”的滑稽局面。后来人们终于发现,当着公平原则被抬上巅峰的时候,往往充当了效益原则的马前卒,那些表面上高喊“公平”的人们,暗地里却在拼命地追求经济“效益”,致使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尖锐冲突的死结至今都难以破解。人们看到,哈丁提出的“公用地悖论”的悲剧正在中国一些地方上演,赌上环境代价求脱贫、追求眼前利益图发展的经济欲望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个人利益恶性膨胀的各式本位主义,正驱使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绞尽脑汁地在环境问题上打“擦边球”。在他们心目中,实惠是自己的,环境是大家的,所谓“有环境污染的地方,经济必然发达”的评价标准至今仍牢牢盘踞在一些行政领导和众多利益高端者的内心深处。这就告诫我们,当今道德主体的全面发展,必须走出财富的积累与环境的恶化同步攀升的怪圈。
第二,切实加强规范市场主体建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方面至今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曾对此作出如下分析:“我们选择市场经济,不是首先具备了规范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和市场交易规则,然后再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而是市场经济来到了我们面前,迫使我们一边发展市场经济,一边进行市场经济主体素质和能力的‘补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不仅要求在经济上讲求效益,而且要能够在道义上讲求正义,在政治上讲求法制、遵守法律,在道德上讲求诚信、利己利他、保护生态环境。有了规范的市场经济主体,才能有规范的市场经济活动,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决策过程中的反馈机制,提高决策主体的环境自觉。当今时代,政府的一切决策和立法导向,都必须经受环境伦理规范的审视,不断加以调整和有效矫正。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的“珍惜资源”、“节能减排”、“退耕还林”、“退牧治草”等相关政策,都是有效的环境保护举措。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尚有众多经不起环境伦理审视的现行政策有待认真反思和修订。比如,正由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推行的火葬制度就是典型的一例。国内有论者早就撰文指出:火葬焚烧尸体“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的良性循环,消耗大量的能源、燃料,将其燃烧变成SO2和 SO2等有害气体,同时产生了很多的烟尘,造成了大气的污染”。在世界范围内,最符合环保要求的殡葬方式是“树葬”。“树葬”也叫生态葬,就是将死者遗体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装殓后深埋地下,地面不留坟墓,近旁植树以作纪念,遗体进入自然界物质流动的良性循环,从而使土地立体使用,绿化成林,节约利用资源,有利于自然生态平衡。一些长期实行“树葬”的国家业已收到明显的社会生态和谐、持续发展的效果。殡葬文化和殡葬伦理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理应纳入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大系统之中。这同时也提示我们,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其自身的环境自觉有多么重要。
第四,矫正粗放型重复生产,破除愚昧落后的社会风俗。低层次的重复建设造成大量粗放型重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成为当前我国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重复性生产的直接消极后果是产品无销路,库存爆满,生产虚假过剩,导致一批批粗放型污染企业不得不纷纷倒闭,为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现实生活中一些广泛流行的社会风俗和习惯做法,也在制造大量的生产和生活污染,给生态环境平添了沉重的包袱。如有些地区至今仍在放火烧山、焚烧秸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的白色污染,在“于民方便”的同时却加剧了生态环境的蜕变;中国约3.5亿烟民随处释放的二道烟,已成为公共场所环境污染的一大祸患。这些都说明,兼具自利性、公利性和生态环境价值“三位一体”诉求的道德主体的生成和发展,既是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需要我们付出长期不懈努力的系统工程。
建设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活动成果的和谐相处与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等社会诸要素的彼此协调。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基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文化伦理建设也必须与之相适应,而不能再像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生产力围着生产关系转”、“经济基础围着上层建筑转”,转来转去却误入了“现代迷信”的深渊。鉴于历史的沉重教训,我们有必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尊重实践活动多样化与政治民主化的现实基础,构建适合不同领域、不同活动主体的“三维伦理”规范。这样一来,人们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价值诉求,在市场领域内坚持正当的自利性原则,在市场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坚持公利性或利他性原则,在与自然打交道的实践活动中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在我国漫长的社会转型期,都需要“三维伦理”与之相适应。如果片面强调和坚持传统公利性伦理,那就会冷漠和弱化市场伦理与环境伦理,从而难免导致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所谓“软政权”现象,是指来自政治国家的制度、法律、规范、指令、条例等等,由于种种原因,都成为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使国家制定了法律和制度,也不能被遵守,不能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当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指示比红头文件有效,红头文件又比法律有效”的现象。对一些具体事件的处理,明明法律、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领导批示却难以实施,于是,我们所期盼的“法治”中总闪现着“人治”的影子。这种“软约束”在伦理领域内就会衍生出“软道德”现象。即:国家所倡导的一维伦理规范,诸如大公无私、舍己救人、重义轻利等原则,虽然表面上看完全覆盖了社会领域,但却很少有人去真心选择和潜心内化,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自利性或功利性伦理规范则普遍缺失,于是,市场经济也就很难摆脱“关系经济”的纠缠。在被“关系经济”扭曲了的市场领域内活动,人们常常不得不为每笔生意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找关系”,不得不支付巨大的“租耗”成本去“打通关节”,而纯粹建立在信用、契约、合同基础之上的交易原则却很难推行,这就必然极大地降低市场效率甚至导致市场失灵。这就告诉我们,在当代中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可能在社会的所有领域和所有成员中推行单一的公利性一维伦理规范。相反,立足于现实基础,基于“三维伦理”的现实生成,在市场领域内构建并坚持市场伦理规范,将有助于我国在培育和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使官有官德、商有商道,从而有助于从体制方面铲除权力商品和权力腐败的土壤。
“三维伦理”格局的主体根据,在于公利性主体、自利性主体和环境利益主体的现实生成。市场经济为人们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创造性提供了活动平台;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为尊重人们的知情权、话语权和社会归属需求疏通了人文渠道;与之相应,在精神文化和伦理领域,“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正是在全面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过程中,多重利益主体必将随之而相互过渡、相互融通、相互提升,片面的、单一的利益主体将逐步成长为全面、综合的利益主体,从而促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社会人文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彼此统一起来。总之,“三维伦理”规范将真正适应新时期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在建设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显示出重要的理论前导性和切实的价值必要性。
责任编辑 王清明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维伦理”;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6—0022—05
一、中国已跨入“三维伦理”并存的时代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社会结构是同质的、封闭的、单质_元的。为适应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与统一的政治导向,在精神文化领域就需要一种把全体社会成员结合起来的“粘合剂”或“凝聚力”,需要一种统一的、意识形态化了的精神力量来协助政治权力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整合,于是,传统的“一维伦理”规范应运而生,它对于调节、规范和指导人们的道德行为,曾经发挥过积极的引导作用和特殊的凝聚功能,对于在全社会树立“助人为乐”、“热爱集体”、“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营造与经济落后和消费品匮乏相适应的社会境域,建构与生产力状况和国家总体战略目标相符合的精神理念,提供了较为适宜的精神支持。在当时的社会生活领域,伦理规范体系“以道德的约束性、规范性取代了它固有的引导性、主体性和创造性;以道德对社会的依附性排除了它与社会的互动作用方式和批判性角色;以道德是人类对世界的一种‘特殊把握方式’的认识掩盖了它同时是(且更多地是)一种人把握自身的特有方式的内在化特点”。然而,道德伦理规范并不单纯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不只是社会政治制度的观念表达,从根本意义上说,“道德是人民在社会生活条件下选择其价值目标、确立其生活态度、处理其所遭际的各种人际关系,并由此决定其行为取向的规范、态度和方式”。所以,当时看似良好的社会道德状况,实际上透射出的却是对个人正当利益与价值追求的有意无意的忽视和冷漠;它所呈现的道德观,并非是人们内心所思所求的本真价值观的反映,而是对于某些观念的信仰和崇拜的纯理想化错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选择和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单一所有制代之以混合所有制,一元同质社会结构代之以多元异质社会结构。这种深刻的社会变革,带给人们多种价值选择的可能性:既可以在市场领域从事商业活动以谋求个人利益,又可以在非市场领域从事公利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或公益事业,并且可以在各种实际活动中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施加不同的影响,从而实现人的个人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有鉴于此,重新审视和调整传统“一维伦理”规范的社会定位与适用限度,兼容市场伦理与环境伦理,坚持和倡导不同行为主体在不同生活领域选择和遵从不同的伦理规范,就不仅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然之举,而且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和谐文化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内在要求的必然之举。
传统一维伦理也可称之为关系经济伦理,它更多地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伦理因素,具有天然的“草根化”或“本土化”特点。关系经济伦理规范的核心是公利性或利他性原则,它主要包括国家法律保护下的社会舆论、意识形态伦理导向以及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在这里,公而忘私、舍己救人、不计报酬、无私奉献等集体主义原则成为基本内容。人们对于这些伦理原则的选择、内化和用以指导其道德实践的外化活动,往往缺乏足够的主体内驱力,因此,推行它们需要依靠行政力量的引导,需要理论的教育启蒙以及社会舆论的强力引导。
市场伦理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自利性原则,它主要包括自由原则、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益原则。市场经济的特点,在于使人们具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充分的自由度,允许人们依据客观条件、个人需要和个人能力自主地选择开放性、多样化的生活样态和价值追求。在这里,人们有选择自身行为、规划个人生活、实现个人价值的自由;有通过竞争获取经济利益的自由。当然,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公平作为调节市场经济中利益关系的杠杆和伦理尺度,成为市场伦理的重要原则。这是一种当今社会条件下的市民气质,它以商业和赚钱为目的。这种精神气质在马克思那里同时具有“拜物教”和个体独立性发展的双重规定性;用韦伯的经典社会学语言表述方式则是:“节制有度,讲究信用,精明强干,全心全意地投身于事业中”。
现代工业文明的负面效应所引起的“全球问题”,加剧了人与自然界的对立关系,使自然界和人类同时遭受到难以承受的巨大伤害,也使双方的存在和发展同时陷入难以为继的严重危机。这就在全球范围内凸显了善待自然、关注自然价值的环境伦理的极端重要性,促使环境伦理建设成为当今一切国家和民族都不可回避的共同选择。在这种情势下,一切所谓坚持“一元社会导向”而贬低环境伦理地位的价值选择,都统统有违人类正义和生态良知。从发生论角度来说,环境价值是人文价值的“母体”和人的生命之源;人文价值永远蜕不掉环境价值的脐带;在生态哲学和环境伦理学视阈内,人类主体和非人类生命体均有满足自身需要的内在价值期盼,都是特定价值取向的选择者、创造者和实现者。其中,人的实践活动与自然选择分别是实现人文价值和自然价值的能动环节。人类主体和非人类生命体需要在环境伦理规范的安顿下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由此观之,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过程,内在地包含或伴随着社会伦理生活的转变,促动着伦理格局从传统一维伦理向“三维伦理”的分化、延伸与拓展。
二、构建“三维伦理”规范兼容并存的伦理学体系
中国历代封建社会是以等级森严、政治独裁、思想专制、人身依附、压抑人性、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它对于先进于它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防范与遏制,算得上是一个世界性典型。因此,中国历来缺乏与商品经济相匹配的市场伦理的土壤。
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所超越的直接基础虽然是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但仍然难以摆脱几千年来封建伦理文化的影响。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依然处于不规范的初级阶段,初步建立的市场领域内出现了从不言私利到私欲恶性膨胀、从重义轻利到诚信缺失并存的现象。在利益驱动之下,难免滋生出市场与政治的“畸形联姻”:“官缘商业”与“商缘政治”同时并存。为了促使我们的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急需实现传统公利性伦理规范与市场伦理规范的现代统一,使人们能够运用公平、公正、公开、信息对称、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等市场伦理规范,一方面正确发挥传统公利性伦理规范的道德规约和精神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又防止它不适当地替代或僭越市场伦理,以此引导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逐渐发育成长为契约经济、诚信经济和法制经济。
“三维伦理”规范兼容并存的伦理学,是适应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反映和维系当今中国人生样态的新的伦理体系。新时期的中国,正沿着马克思所说的“真实共同体”的发展方向,尽力促进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人类利益的彼此统一,因此,传统公利性伦理规范作为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场伦理和环境伦理仍具有一定程度的涵摄与指导作用。国家在依法保护正当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倡导人们热爱自然和保护环境的同时,防范和消除社会消极现象,惩治个人利益恶性膨胀所引致的一切违法行为,依法督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业企业,强力推行节能减排,加大环保投入。否认传统公利性伦理的核心地位与指导作用,就会模糊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迷失健康正义的人生价值目标。但是,正确发挥传统公利性伦理规范对于市场伦理和环境伦理的核心指导作用,必须坚持维护人类利益的大前提,促进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全人类利益相一致。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在推进“三维伦理”建设中已经做了许多有意义的研究与探索。针对传统伦理过分张扬“为群体性”而忽视“为个体性”的惯性思维,有学者曾经作出精到的分析:“如果将道德的‘为群体性’等同于道德的全部本质属性,就必然将‘不为群体性’视为不道德的,视为道德的异化。由于从群体表现本位走向个体表现本位是人的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当后续的个体本位表现、个体化发展来临之时,这种‘为群体’的道德本质观就会将人的个体化发展基础上的‘为个体行为’视为不道德,并将其当做道德异化严加处治。这在本质上就是用道德‘为群体’的起源性表现遮蔽道德‘为个体’的后续性表现”。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既存在社会风气的某些“颓势”与传统公利性伦理的窘迫,又有市场伦理与环境伦理生成的艰难,这就很有必要切实推进“三维伦理”规范兼容并存的复合伦理体系的建设,在提升人的道德素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效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活动成果之间的和谐共处与可持续发展。
三、“三维伦理”建设的主体论根据
“三维伦理”作为新时期中国社会生活的有机内容,不仅是多元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也与现实主体的素质和需要密切相连。基于现实人的个体属性、社会属性和类属性的有机统一,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环境利益在实际上是不能彼此机械切割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言利己原则,不给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选择机会,就难以有效地激发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难以有经济的繁荣、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发展,难以实现人类社会从“人的依赖关系”向“个体独立性”的历史性跃迁。然而,如果只言利己而不言利他,只顾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那么,任何市场经济和商业行为都难以正常进行和有序发展。同样,假如不顾有限能源的枯竭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听凭“厄尔尼诺”和“拉尼娜”现象肆虐全球,则任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也都将无从谈起,自然生态物种和人类本身将同步陷入空前危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认为,基于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关系,每个人必须依赖于他人的劳动才有望得到需要的满足,“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到了自由人联合体的高级社会阶段,利己原则与利他原则的有机统一将成为人完善自身的根本途径。“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一种利益必须消灭另一种的;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
早期的人类由于生产能力低下而过分依赖于自然界,在艨胧的血缘种群意识下同大自然融为一体,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以朴素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活动方式扮演着盲目的环境伦理主体的角色。在人身依附的社会形态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不同道德祈向,在彼此对立和分置的状态下很少有平等可言。于是,在“虚假共同体”君临人间的条件下,处于强势的集体利益的道德主体就普遍遮蔽和吞噬了处于弱势的个人利益的道德主体。因此,第二大社会形态在伦理领域的积极意义,便集中体现在对个人利益道德祈向的张扬上。
在全面推进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遵循“三维伦理”规范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兼具自利性、公利性和生态环境价值“三位一体”诉求的道德主体的现实生成与全面发展。为此,应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走出单纯经济观念的误区,强化道德主体的生态环境意识。改革开放以来,在关于效益原则与公平原则之间究竟孰为优先的问题上,曾经持续地存在拉锯战式的争论,以至于出现两个原则“轮流坐庄”的滑稽局面。后来人们终于发现,当着公平原则被抬上巅峰的时候,往往充当了效益原则的马前卒,那些表面上高喊“公平”的人们,暗地里却在拼命地追求经济“效益”,致使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尖锐冲突的死结至今都难以破解。人们看到,哈丁提出的“公用地悖论”的悲剧正在中国一些地方上演,赌上环境代价求脱贫、追求眼前利益图发展的经济欲望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个人利益恶性膨胀的各式本位主义,正驱使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绞尽脑汁地在环境问题上打“擦边球”。在他们心目中,实惠是自己的,环境是大家的,所谓“有环境污染的地方,经济必然发达”的评价标准至今仍牢牢盘踞在一些行政领导和众多利益高端者的内心深处。这就告诫我们,当今道德主体的全面发展,必须走出财富的积累与环境的恶化同步攀升的怪圈。
第二,切实加强规范市场主体建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方面至今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曾对此作出如下分析:“我们选择市场经济,不是首先具备了规范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和市场交易规则,然后再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而是市场经济来到了我们面前,迫使我们一边发展市场经济,一边进行市场经济主体素质和能力的‘补课’。”规范市场经济主体,不仅要求在经济上讲求效益,而且要能够在道义上讲求正义,在政治上讲求法制、遵守法律,在道德上讲求诚信、利己利他、保护生态环境。有了规范的市场经济主体,才能有规范的市场经济活动,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决策过程中的反馈机制,提高决策主体的环境自觉。当今时代,政府的一切决策和立法导向,都必须经受环境伦理规范的审视,不断加以调整和有效矫正。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的“珍惜资源”、“节能减排”、“退耕还林”、“退牧治草”等相关政策,都是有效的环境保护举措。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尚有众多经不起环境伦理审视的现行政策有待认真反思和修订。比如,正由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推行的火葬制度就是典型的一例。国内有论者早就撰文指出:火葬焚烧尸体“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的良性循环,消耗大量的能源、燃料,将其燃烧变成SO2和 SO2等有害气体,同时产生了很多的烟尘,造成了大气的污染”。在世界范围内,最符合环保要求的殡葬方式是“树葬”。“树葬”也叫生态葬,就是将死者遗体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装殓后深埋地下,地面不留坟墓,近旁植树以作纪念,遗体进入自然界物质流动的良性循环,从而使土地立体使用,绿化成林,节约利用资源,有利于自然生态平衡。一些长期实行“树葬”的国家业已收到明显的社会生态和谐、持续发展的效果。殡葬文化和殡葬伦理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理应纳入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大系统之中。这同时也提示我们,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其自身的环境自觉有多么重要。
第四,矫正粗放型重复生产,破除愚昧落后的社会风俗。低层次的重复建设造成大量粗放型重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成为当前我国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重复性生产的直接消极后果是产品无销路,库存爆满,生产虚假过剩,导致一批批粗放型污染企业不得不纷纷倒闭,为社会带来沉重负担。现实生活中一些广泛流行的社会风俗和习惯做法,也在制造大量的生产和生活污染,给生态环境平添了沉重的包袱。如有些地区至今仍在放火烧山、焚烧秸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的白色污染,在“于民方便”的同时却加剧了生态环境的蜕变;中国约3.5亿烟民随处释放的二道烟,已成为公共场所环境污染的一大祸患。这些都说明,兼具自利性、公利性和生态环境价值“三位一体”诉求的道德主体的生成和发展,既是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需要我们付出长期不懈努力的系统工程。
建设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活动成果的和谐相处与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等社会诸要素的彼此协调。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基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文化伦理建设也必须与之相适应,而不能再像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生产力围着生产关系转”、“经济基础围着上层建筑转”,转来转去却误入了“现代迷信”的深渊。鉴于历史的沉重教训,我们有必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尊重实践活动多样化与政治民主化的现实基础,构建适合不同领域、不同活动主体的“三维伦理”规范。这样一来,人们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价值诉求,在市场领域内坚持正当的自利性原则,在市场之外的社会公共领域坚持公利性或利他性原则,在与自然打交道的实践活动中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在我国漫长的社会转型期,都需要“三维伦理”与之相适应。如果片面强调和坚持传统公利性伦理,那就会冷漠和弱化市场伦理与环境伦理,从而难免导致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所谓“软政权”现象,是指来自政治国家的制度、法律、规范、指令、条例等等,由于种种原因,都成为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在这样的环境中,即使国家制定了法律和制度,也不能被遵守,不能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当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指示比红头文件有效,红头文件又比法律有效”的现象。对一些具体事件的处理,明明法律、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领导批示却难以实施,于是,我们所期盼的“法治”中总闪现着“人治”的影子。这种“软约束”在伦理领域内就会衍生出“软道德”现象。即:国家所倡导的一维伦理规范,诸如大公无私、舍己救人、重义轻利等原则,虽然表面上看完全覆盖了社会领域,但却很少有人去真心选择和潜心内化,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自利性或功利性伦理规范则普遍缺失,于是,市场经济也就很难摆脱“关系经济”的纠缠。在被“关系经济”扭曲了的市场领域内活动,人们常常不得不为每笔生意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找关系”,不得不支付巨大的“租耗”成本去“打通关节”,而纯粹建立在信用、契约、合同基础之上的交易原则却很难推行,这就必然极大地降低市场效率甚至导致市场失灵。这就告诉我们,在当代中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可能在社会的所有领域和所有成员中推行单一的公利性一维伦理规范。相反,立足于现实基础,基于“三维伦理”的现实生成,在市场领域内构建并坚持市场伦理规范,将有助于我国在培育和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实现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使官有官德、商有商道,从而有助于从体制方面铲除权力商品和权力腐败的土壤。
“三维伦理”格局的主体根据,在于公利性主体、自利性主体和环境利益主体的现实生成。市场经济为人们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创造性提供了活动平台;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为尊重人们的知情权、话语权和社会归属需求疏通了人文渠道;与之相应,在精神文化和伦理领域,“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正是在全面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过程中,多重利益主体必将随之而相互过渡、相互融通、相互提升,片面的、单一的利益主体将逐步成长为全面、综合的利益主体,从而促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社会人文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彼此统一起来。总之,“三维伦理”规范将真正适应新时期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在建设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显示出重要的理论前导性和切实的价值必要性。
责任编辑 王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