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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了含有合议制因素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但首长拥有最终决定权。根据党组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涵盖首长职权范围,并以表决方式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此需作出同国法一致的解释。从党规体系解释来看,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不包括“作决策”,党组与首长之间的关系不是公立高校、医院这类事业单位党委与首长之间的横向分权关系,“党组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没有制度依据。目的解释表明,党组工作条例不具有让党组取代首长法定职权,或者与首长分权而径行重大事项决策权之目的。行政机关党组集体领导重大业务工作的法治功能在于将首长负责制内含的合议程序刚性化,以加强对首长权力的制约,体现了党规对国法的保障。党组会议应前置于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二者决策内容各有侧重。如此解释和操作,可达致党的全面领导和依法执政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