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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国传统文化解释,“和”即和睦,和衷共济、政通人和、内和外顺;“谐”即相合,强调顺畅、协调,力避冲突、抵触。现代社会的“和谐”,被赋予新的意义。1992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体现着以邓小平为首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逐步形成了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一种理想社会目标,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种理想目标。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两种表现。任何社会,秩序的形成都不是自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治理方式。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高度完善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实际上也是要实现和谐社会。二者具有共容性,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实现的理想境界。
和谐社会与法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内容是民主治国,把人们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从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社会状态,就是社会的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特征和体现。因此,使社会主义社会各种关系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永恒的追求目标。其次,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人们认识能力不同,其自律性有巨大差异。因此,没有一种强有力的控制社会的方式,社会是难以达到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最理想的控制社会的方式,因其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令人民信服,从而使其能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法治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有力量使人们必须遵守,否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是一种空想。因此,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手段。
二、法治视野下和谐社会构建的路径
(一)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律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基本要求。和谐社会是公平而正义的,要求人们在其生活中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法律治理具有外在的强制性,要求人们遵守规定,并非人们的自发的状态。而和谐社会从根本要求人们理解法律,遵守法律,内化法律,使其内在地规范着人的思想与行为。
第一,加强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宣扬法律知识和现代法律观点。第二,通过多渠道进行普法教育,多管齐下,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社区中进行普法教育。第三,确保法律的高效运行,培养公民的法治情感。
(二)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开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存在各种问题。法治政府建设仍需继续加强,完善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创新政府权力制约机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激发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热情。
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人民通过各级行政机关来实现自己的权力,这是我国现行权力运行机制模式,这样的模式为权力的“异化”提供了可能性。如何行使权力而遏制权力“寻租”,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条件。这便要求依法行政。
(三)公正司法机制,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防线,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只要存在自然资源有限性与人的需要的无限性的矛盾,存在着人类的认识的有限性与客观世界的无限性的矛盾,社会就存在利益的分歧和对立。和谐社会的构建关注的正是在于社会是否能适当地解决这些矛盾。现代社会对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冲突要得到和平且公正的解决,只有法律的途径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这样的要求。公平正义地解决社会冲突,取决于解决冲突依据的权威性及解决方式的公正性。就权威性而言,在法治社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的最高权威,它有资格对任何的社会冲突和纠纷予以裁决。就公正性而言,法律本身就是公正的象征。一个社会是处于和谐状态还是冲突状态,主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司法系统能否坚持依据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赢得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服从。
三、结语
和谐社会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和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形成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把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领域,运用多种手段和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正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导下构建维护和谐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社会核心价值的回归。因此,和谐社会必须建构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法治也保障着和谐社会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顾相伟.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辨略[J].探索,2007(1).
[2]严颂.论和谐社会与法治[J].政治与法律,2005(3).
[3]门献敏.论和谐社会的法治化[J].山东社会科学,2009(3).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王称心.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分析[J].法学杂志,2005(3).
(作者简介:赵 舸(1987.11-),女,汉族,北京人,硕士在读,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法方向。)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两种表现。任何社会,秩序的形成都不是自发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治理方式。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高度完善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实际上也是要实现和谐社会。二者具有共容性,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实现的理想境界。
和谐社会与法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内容是民主治国,把人们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从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社会状态,就是社会的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特征和体现。因此,使社会主义社会各种关系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永恒的追求目标。其次,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人们认识能力不同,其自律性有巨大差异。因此,没有一种强有力的控制社会的方式,社会是难以达到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最理想的控制社会的方式,因其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能令人民信服,从而使其能够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法治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有力量使人们必须遵守,否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是一种空想。因此,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手段。
二、法治视野下和谐社会构建的路径
(一)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律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基本要求。和谐社会是公平而正义的,要求人们在其生活中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法律治理具有外在的强制性,要求人们遵守规定,并非人们的自发的状态。而和谐社会从根本要求人们理解法律,遵守法律,内化法律,使其内在地规范着人的思想与行为。
第一,加强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宣扬法律知识和现代法律观点。第二,通过多渠道进行普法教育,多管齐下,要在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社区中进行普法教育。第三,确保法律的高效运行,培养公民的法治情感。
(二)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开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存在各种问题。法治政府建设仍需继续加强,完善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创新政府权力制约机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激发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热情。
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人民通过各级行政机关来实现自己的权力,这是我国现行权力运行机制模式,这样的模式为权力的“异化”提供了可能性。如何行使权力而遏制权力“寻租”,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条件。这便要求依法行政。
(三)公正司法机制,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防线,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只要存在自然资源有限性与人的需要的无限性的矛盾,存在着人类的认识的有限性与客观世界的无限性的矛盾,社会就存在利益的分歧和对立。和谐社会的构建关注的正是在于社会是否能适当地解决这些矛盾。现代社会对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冲突要得到和平且公正的解决,只有法律的途径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这样的要求。公平正义地解决社会冲突,取决于解决冲突依据的权威性及解决方式的公正性。就权威性而言,在法治社会,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的最高权威,它有资格对任何的社会冲突和纠纷予以裁决。就公正性而言,法律本身就是公正的象征。一个社会是处于和谐状态还是冲突状态,主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司法系统能否坚持依据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公正的法律才能赢得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服从。
三、结语
和谐社会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和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形成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把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领域,运用多种手段和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正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在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导下构建维护和谐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社会核心价值的回归。因此,和谐社会必须建构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法治也保障着和谐社会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顾相伟.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辨略[J].探索,2007(1).
[2]严颂.论和谐社会与法治[J].政治与法律,2005(3).
[3]门献敏.论和谐社会的法治化[J].山东社会科学,2009(3).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王称心.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分析[J].法学杂志,2005(3).
(作者简介:赵 舸(1987.11-),女,汉族,北京人,硕士在读,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