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于淋淋(1989-),女,山东泰安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012级法硕,研究方向:行政法。
【摘要】随着网络舆论的逐渐兴起,在倒逼司法阳光公开的同时,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要重视网络民意,但更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要引导网络舆论的规范化。
【关键词】网络;司法;公正;舆论
司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重要防线。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和影响力度越来越大,一方面促进了司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化,也对司法如何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网络舆论的勃兴与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人们正逐步进入一个网络时代。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5.64亿。网络不仅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平台,而且成为舆论传播的载体。尤其是随着新媒体的出现,任何一个事件只要引起网民关注,立刻就可能形成一呼百应的局面,瞬间即可能传遍整个网络世界。随着网络舆论对司法事件的关注,对司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2005年湖北余祥林“杀妻案”、2009年“躲猫猫”事件等,无不说明网络舆论在舆情反映和舆论监督方面的重大影响。
作为社会舆论的一部分,网络舆论既具有社会舆论的主观性、评论性等特点,也因其以网络为平台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主体匿名性。在网络空间,人们借助虚拟的身份进行交流,往往只关注信息本身而不关注也很难即时知道信息发布者的情况。二是内容复杂性。内容包罗万象,既有正向的内容信息,也充斥着非理性的言论。三是传播迅速性。点对点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舆论可以迅速被广泛传播。二、网络时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网络时代舆论监督的无处不在倒逼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网络自身的局限性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一)正功能: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但司法公正仅仅靠自律难以实现,尤其是神秘性的司法难以树立公信,还需“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让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接受大众的监督。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体现,其目标指向是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一方面,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关注司法、维护权利的新平台。借助网民群体的力量,司法活动存在的任何问题都既捂不住也盖不住,促进司法机关依法严格行使司法权,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开。如“天价逃费案”的错判得以纠正正是舆论监督的产物。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民意的体现,具有强大的舆论聚集、扩散和放大功能,促使司法机关重视网络舆论和民意表达,以增强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负功能:舆论判案影响司法公正
独立审判是司法最重要的原则。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伴随网络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越界”,有些非理性舆论已经干预了司法的独立性。法律责任的判定需要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公正的审判。但网络舆论往往会在案件审判结果尚未确定前对案件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网络舆论是建立在对事实并不清楚的基础上的,仅仅是被情感而非事实所引导。如湖北的邓玉娇案,邓玉娇受到该县三名公务人员的侮辱,怒而刺死一人、刺伤两人。诚然,无良官员理应受到惩处,但在事实还未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就贸然判定是“巴东烈女怒杀贪官”,是“正当防卫”显然有些偏激。
三、在舆论监督下积极践行司法公正
在网络舆论兴起的背景下,司法机关要重视网络民意,坚持司法公开公正司法,同时也不能一味的顺从网络民意,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
(一)践行司法独立,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面对舆论压力,司法人员首先要严格保证司法独立,不为外界舆论压力所困扰、所迷惑,要始终坚持依据法律事实做决定,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司法公正,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同时,司法工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依法实施,切实贯彻落实法律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尤其是要正确对待自由裁量权。就结果而言,审判结果的“宽”和“严”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得因舆论压力任意定罪,要力求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就程序而言,要依法合理、遵守法定程序,而不能因舆论而急急忙忙办案,要通过法定程序得出公正的实体结果。
(二)加强相互沟通,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呼应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时,也要努力做到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在深刻体察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秉公司法,通过公正高效、有理有据的裁判,使社会和公众了解司法机关付出的努力,认同司法机关所做的工作,尊重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宣传和司法公开,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通过司法文书上网、开通庭审直播等多种形式,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三)规范舆论监督,促进网络舆论规范化和法制化
网络传媒作为可以影响社会大众的媒介,应该有其社会责任感,不能妨碍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且应与司法程序相一致。一是要坚持报道的规范化。在内容方面应有所约束,应多做事实性报道,多讲审理的进程及背景资料案件,判决前不应作出定罪、定性的报道,不应做事实歪曲的报道。在立场方面,应不偏不倚,客观中立,不应作基于单方立场的引导性报道。二是要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民的活动规则。网络媒体的评论报道活动应有法律规范,对滥用网络媒体监督权,随意报道、失实报道对法庭判决和司法公正带来妨碍和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天意.网络舆论引导与和谐论坛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董晓华.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4).
[3]李清偉.网络媒体与司法裁判[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
【摘要】随着网络舆论的逐渐兴起,在倒逼司法阳光公开的同时,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要重视网络民意,但更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同时要引导网络舆论的规范化。
【关键词】网络;司法;公正;舆论
司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重要防线。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和影响力度越来越大,一方面促进了司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化,也对司法如何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网络舆论的勃兴与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人们正逐步进入一个网络时代。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5.64亿。网络不仅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平台,而且成为舆论传播的载体。尤其是随着新媒体的出现,任何一个事件只要引起网民关注,立刻就可能形成一呼百应的局面,瞬间即可能传遍整个网络世界。随着网络舆论对司法事件的关注,对司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2005年湖北余祥林“杀妻案”、2009年“躲猫猫”事件等,无不说明网络舆论在舆情反映和舆论监督方面的重大影响。
作为社会舆论的一部分,网络舆论既具有社会舆论的主观性、评论性等特点,也因其以网络为平台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主体匿名性。在网络空间,人们借助虚拟的身份进行交流,往往只关注信息本身而不关注也很难即时知道信息发布者的情况。二是内容复杂性。内容包罗万象,既有正向的内容信息,也充斥着非理性的言论。三是传播迅速性。点对点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舆论可以迅速被广泛传播。二、网络时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网络时代舆论监督的无处不在倒逼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网络自身的局限性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一)正功能: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但司法公正仅仅靠自律难以实现,尤其是神秘性的司法难以树立公信,还需“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让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接受大众的监督。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体现,其目标指向是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一方面,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关注司法、维护权利的新平台。借助网民群体的力量,司法活动存在的任何问题都既捂不住也盖不住,促进司法机关依法严格行使司法权,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公开。如“天价逃费案”的错判得以纠正正是舆论监督的产物。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民意的体现,具有强大的舆论聚集、扩散和放大功能,促使司法机关重视网络舆论和民意表达,以增强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负功能:舆论判案影响司法公正
独立审判是司法最重要的原则。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伴随网络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越界”,有些非理性舆论已经干预了司法的独立性。法律责任的判定需要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公开公正的审判。但网络舆论往往会在案件审判结果尚未确定前对案件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网络舆论是建立在对事实并不清楚的基础上的,仅仅是被情感而非事实所引导。如湖北的邓玉娇案,邓玉娇受到该县三名公务人员的侮辱,怒而刺死一人、刺伤两人。诚然,无良官员理应受到惩处,但在事实还未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就贸然判定是“巴东烈女怒杀贪官”,是“正当防卫”显然有些偏激。
三、在舆论监督下积极践行司法公正
在网络舆论兴起的背景下,司法机关要重视网络民意,坚持司法公开公正司法,同时也不能一味的顺从网络民意,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
(一)践行司法独立,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面对舆论压力,司法人员首先要严格保证司法独立,不为外界舆论压力所困扰、所迷惑,要始终坚持依据法律事实做决定,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司法公正,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同时,司法工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依法实施,切实贯彻落实法律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尤其是要正确对待自由裁量权。就结果而言,审判结果的“宽”和“严”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得因舆论压力任意定罪,要力求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就程序而言,要依法合理、遵守法定程序,而不能因舆论而急急忙忙办案,要通过法定程序得出公正的实体结果。
(二)加强相互沟通,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呼应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时,也要努力做到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在深刻体察社情民意的基础上秉公司法,通过公正高效、有理有据的裁判,使社会和公众了解司法机关付出的努力,认同司法机关所做的工作,尊重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宣传和司法公开,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通过司法文书上网、开通庭审直播等多种形式,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三)规范舆论监督,促进网络舆论规范化和法制化
网络传媒作为可以影响社会大众的媒介,应该有其社会责任感,不能妨碍司法独立,不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且应与司法程序相一致。一是要坚持报道的规范化。在内容方面应有所约束,应多做事实性报道,多讲审理的进程及背景资料案件,判决前不应作出定罪、定性的报道,不应做事实歪曲的报道。在立场方面,应不偏不倚,客观中立,不应作基于单方立场的引导性报道。二是要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民的活动规则。网络媒体的评论报道活动应有法律规范,对滥用网络媒体监督权,随意报道、失实报道对法庭判决和司法公正带来妨碍和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天意.网络舆论引导与和谐论坛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董晓华.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4).
[3]李清偉.网络媒体与司法裁判[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