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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人自治理念不仅影响着合同法中某些重要规则的设计,更深深的影响着民法之外的商事法律的演进与变革。在展现着公平与效率、体现商法价值诉求的基础上,私人自治理念滋养着商事法律下公司融资路径的不断拓展空间。《合同法》342条极佳的反映了这一点,专利权转让正体现了私人自治下经济个体积年经验的博弈成果,同样,私人自治所孕育着得合同法契约自由精神深深促进着公司融资路径的最新变革。
关键词私人自治 合同法 企业 融资
基金项目:2011年度长春市社科院项目(项目编号CCSS2011004)。
作者简介:仇晓光,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胡桢,中国政法大学MBA,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督导。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00-02
私人自治作为合同法哲学的基础性理论之一,在丰富合同法内涵的同时,对其他民商事法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增益功效。豍合同法基础性原则的影响已经随着合同法的不断发展而渐进式的将其“精髓”渗入近民商法领域,尤其是在商法领域内的公司法中,借由合同法以对公司法的生成及其变革进行解释已经成为商事法学者在破解公司法方面难题时不可舍弃的分析工具。这一点在企业融资路径的演进方面呈现的尤为明显。积年的商业判断经验与百年的商事习惯汇聚而成的企业融资路径中,深深的印刻着合同法下私人自治的理念,更通过其今年来的发展见证了私人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发展。《合同法》第342条作为规制市场中技术转让的合同条款,更是极佳的印证了企业融资路径繁多样态形成中私人自治理念所展现的强大“生命力”。豎专利权转让作为技术转让的应有之意,在市场中见证并践行着私人自治理念在商事法律中的应用,企业融资路径的不多拓展,更成为私人自治理念促进商事组织融通资本、活化财富进程中的可见证的“历史”。
一、私人自治在商事法律中的延伸
私人自治理念是现代商事法律的核心基石。契约自由、诚信守诺、道德水准在商事法律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契约自由所蕴藏的私人自治理念更铸就了商事法律中多项基础性规则。
(一)反映商法中的平等与效率
私人自治直接折映了资本市场中自由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私人自治理念的引导下,具有自主意识的经济个体在市场中自发的在寻求价值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由竞争下自主性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市场中的“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统一,更衡平了市场中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豏更进一步而言,私人自治下的权利虽然以一种“无成本”状态呈现在市场中,但其衍生的费用仍无法避免,毕竟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豐即便如此,只有透过私人自治以调控并规制经济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逐,避免“高成本”的行政权力的五度介入,继而才能协调市场中经济个体之间的矛盾达至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提高交易效率。
(二)反映商法中的价值诉求
商法的价值与民法的价值毕竟有所不同,其追逐营业自由与交易安全平衡的二重性迥异于民法的价值,不过私人自治理念仍然体现了商法中的价值诉求。豑市场中经济个体活动所外在需求的是交易的自由度,自由交易显然充任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赋予市场经济主体以充分的自由,才能激发个体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以此为出发,交易双方均能获取自己所需的不同利益,同时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缺失私人自治理念的支撑显然会“击垮”原本充满活力的市场交易。可见,自认自治充分的反映了商法中的价值诉求。
二、《合同法》342条中私人自治理念的展现
《合同法》第342是关于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对于专利权、专利秘密等技术性所有权及商业秘密的转让,印证了市场中经济活动正借重着自认自治理念的契约性自由,在不断博弈的过程中日渐形成了为多方交易主体认可、政府承认、市场接纳的规则,充分呈现了私人自治理念的强大作用。
(一)《合同法》342条中的契约自由
在《合同法》第342条中规定了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其赋予市场中交易主体之间一定的交易空间。对于市场中何种“商品”可以转让、何种“商品”不可以转让,均内含着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据此所作出的决定正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专利权是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金融行业成熟而出现的,其作用已经为市场内投资者所肯定。在当代知识经济时代,投资者在市场中承认其内在的权益属性与实用机制,并赋予其法律上的地位,这均源于契约自由背后的私人自治理念的“潜在影响”。
(二)私人自治理念对《合同法》342条的影响
《合同法》第342条所调控的专利权,对现代企业而言,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由专利权到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体现了私人自治理念下市场交易主体商事经验在不断地“转化”为“现实”。商事主体通过私下或公开的交易博弈,不断对市场中可供使用的“商品”价值进行解析,以判定其在市场中的真正功效与实际价格,对于专利权价值的评估、对专利技术秘密价值的测量均体现了这一点。在交易主体对商事经验下从专利权到专利技术价值分析并认可的进程中,间接性的促进了专利技术在市场中、企业间的融通及交换,这潜移默化的拓展了企业融资的路径与渠道。品类繁多的资本样态在市场中得以存在,其重要的原因即在于交易主体之间私人自治理念下商事博弈所产生的价值与规则层面的认可。
三、企业融资路径与私人自治
《合同法》第342条并不能反映私人自治理念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所发挥的实效性作用,其仅仅作为契约自由下商事主体交易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对于企业融资而言,私人自治理念的发展与演进正在逐步扩大其对市场中商事组织融资方式的影响,这既体现了企业融资路径内在的隐含着契约属性,更表明其未来的发展必将更进一步得益于私人自治理念。
(一)企业融资路径的契约性
现代商法的发展历经了百年的发展,其传承过程中的文化基础下的工商社会、有限政府、群己分立、理性宗教根基均于私人自治理念密切相关。豒同样,企业融资路径的生成与发展也不自觉的伴随着私人自治理念的呵护而缓慢但却充满活力的成长。企业融资路径的多样化发展态势,正是在私人自治理念影响下的交易者在不断拓展并不断挖掘可供评估、转让的“商品”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私人自治的“外在面貌”。或许,所有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它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总是呈现不同的面貌。豓企业融资路径与所有权一样,亦是“历经风雨、应时而变”,作为变动不居的融资路径迎合了市场中不断出现的可为投资者接受的有价值且可以转让的资产。这种融资路径的不断拓展正展现了企业融资过程中不可缺失的契约属性。
(二)私人自治理念对企业融资路径的影响
私人自治理念精华的汲取与运用,将更进一步提升并扩充企业融资路径的空间。企业融资路径近年来的发展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从货币到货物、从专利权到专利技术、从产权到人力资本等各类融资渠道的选择均受益于私人自治理念的影响。我们认为,这种影响在企业未来的发展中不会减弱,相反,这种正面性的影响将持续性的扩张企业融资路径与方式,不断为企业融资提供新的“商品”,增益企业、增益投资者、增益市场。
四、私人自治未来的变革趋向
合同法视野下的私人自治将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但不可避免的将受到来自国家层面强制性权力的干预,对于企业融资而言同样如此,力图在未来的立法发展中寻求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点,将成为私人自治未来发展中所需着重考量的要点。
(一)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
私人自治本应成为市场中交易主体所信奉的“圣则”,然而,德性和恶习从未分开过,一直伴随在市场中交易主体左右。这种态势下,私人自治的正面效应的发挥将受到限制,其衍生的负面性效果将不可避免的冲击市场规范。正如过度的合同自由将造成市场中的不公平一样,不加限制的私人自治无法给予市场中所需的正义与公平,更遑论追求效率。在市场中强势交易主体可能在私人自治这一本应提供平等交易机会理念的遮盖下,毫无保留的追逐其原始的欲求,不断通过自身优势欺压交易对手。此时私人自治的缺陷亟需国家强制力干预才能平衡所可能造成的市场不公。可见,在私人自治的未来发展中,平衡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将成为合同法、公司法及其法律所调控的重点。
(二)私人自治视角下企业融资路径的拓展性变革
现实生活中,显性合同与隐性合同共同发挥着调控市场的重要功能。豔而无论显性合同抑或是隐性合同,私人自治的理念均根植于其中,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融资而言,私人自治理念所指引下的显性合同与隐性合同共同呵护了多年企业融资路径的成长,在借重国家强制性干预的措施下,最大限度降低隐性合同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性影响,同时增进显性合同的正面性效应。在未来,私人自治理念下所指引的合同法效应将不断为企业融资“开疆辟土”,创造一个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更为广阔的“空间”,当然,这一进程中如何平衡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仍将成为立法者与投资者的重要考量要点。
五、结语
在近3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私人自治理念深入人心,为更进一步的融通企业财富、刺激投资人经济活动,商事交易者日趋推崇私人自治与交易自由,这间接导致《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基金法》的不断修正,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繁荣、企业财富融通的背景下,私人自治理念及合同法下内涵契约自由的相关规则必将呈现繁荣的发展趋势。
注释:
①在合同法领域,私人自治即意思自治,其强调民事主体以自己自由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私法领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贯穿了此类权利义务关系的生成、变更、确认乃至终止,民事主体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天然”的“选出”国家政策层面的权力干预,只有当民事主体之间无法通过契约性自由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之际,国家之手才能借重司法介入私人自治领域。
②《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③本文中的“商品”应做广义上的理解: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在这里均可作为商品。
④有学者认为,权利的特征之一,即它们的获得与行使无需任何货币费用.[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译.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⑤⑥⑦李少伟,等.私法文化:价值诉求与制度构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第239页—246页.第2179页.
⑧[法]内尔纳·萨拉尼耶著.费方域译.合同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关键词私人自治 合同法 企业 融资
基金项目:2011年度长春市社科院项目(项目编号CCSS2011004)。
作者简介:仇晓光,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胡桢,中国政法大学MBA,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督导。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00-02
私人自治作为合同法哲学的基础性理论之一,在丰富合同法内涵的同时,对其他民商事法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增益功效。豍合同法基础性原则的影响已经随着合同法的不断发展而渐进式的将其“精髓”渗入近民商法领域,尤其是在商法领域内的公司法中,借由合同法以对公司法的生成及其变革进行解释已经成为商事法学者在破解公司法方面难题时不可舍弃的分析工具。这一点在企业融资路径的演进方面呈现的尤为明显。积年的商业判断经验与百年的商事习惯汇聚而成的企业融资路径中,深深的印刻着合同法下私人自治的理念,更通过其今年来的发展见证了私人自治理念在公司法领域中的发展。《合同法》第342条作为规制市场中技术转让的合同条款,更是极佳的印证了企业融资路径繁多样态形成中私人自治理念所展现的强大“生命力”。豎专利权转让作为技术转让的应有之意,在市场中见证并践行着私人自治理念在商事法律中的应用,企业融资路径的不多拓展,更成为私人自治理念促进商事组织融通资本、活化财富进程中的可见证的“历史”。
一、私人自治在商事法律中的延伸
私人自治理念是现代商事法律的核心基石。契约自由、诚信守诺、道德水准在商事法律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契约自由所蕴藏的私人自治理念更铸就了商事法律中多项基础性规则。
(一)反映商法中的平等与效率
私人自治直接折映了资本市场中自由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私人自治理念的引导下,具有自主意识的经济个体在市场中自发的在寻求价值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这种自由竞争下自主性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市场中的“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统一,更衡平了市场中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豏更进一步而言,私人自治下的权利虽然以一种“无成本”状态呈现在市场中,但其衍生的费用仍无法避免,毕竟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豐即便如此,只有透过私人自治以调控并规制经济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逐,避免“高成本”的行政权力的五度介入,继而才能协调市场中经济个体之间的矛盾达至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平等,提高交易效率。
(二)反映商法中的价值诉求
商法的价值与民法的价值毕竟有所不同,其追逐营业自由与交易安全平衡的二重性迥异于民法的价值,不过私人自治理念仍然体现了商法中的价值诉求。豑市场中经济个体活动所外在需求的是交易的自由度,自由交易显然充任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赋予市场经济主体以充分的自由,才能激发个体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以此为出发,交易双方均能获取自己所需的不同利益,同时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在这一过程中,缺失私人自治理念的支撑显然会“击垮”原本充满活力的市场交易。可见,自认自治充分的反映了商法中的价值诉求。
二、《合同法》342条中私人自治理念的展现
《合同法》第342是关于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对于专利权、专利秘密等技术性所有权及商业秘密的转让,印证了市场中经济活动正借重着自认自治理念的契约性自由,在不断博弈的过程中日渐形成了为多方交易主体认可、政府承认、市场接纳的规则,充分呈现了私人自治理念的强大作用。
(一)《合同法》342条中的契约自由
在《合同法》第342条中规定了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其赋予市场中交易主体之间一定的交易空间。对于市场中何种“商品”可以转让、何种“商品”不可以转让,均内含着交易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据此所作出的决定正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专利权是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金融行业成熟而出现的,其作用已经为市场内投资者所肯定。在当代知识经济时代,投资者在市场中承认其内在的权益属性与实用机制,并赋予其法律上的地位,这均源于契约自由背后的私人自治理念的“潜在影响”。
(二)私人自治理念对《合同法》342条的影响
《合同法》第342条所调控的专利权,对现代企业而言,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尤为重要,由专利权到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体现了私人自治理念下市场交易主体商事经验在不断地“转化”为“现实”。商事主体通过私下或公开的交易博弈,不断对市场中可供使用的“商品”价值进行解析,以判定其在市场中的真正功效与实际价格,对于专利权价值的评估、对专利技术秘密价值的测量均体现了这一点。在交易主体对商事经验下从专利权到专利技术价值分析并认可的进程中,间接性的促进了专利技术在市场中、企业间的融通及交换,这潜移默化的拓展了企业融资的路径与渠道。品类繁多的资本样态在市场中得以存在,其重要的原因即在于交易主体之间私人自治理念下商事博弈所产生的价值与规则层面的认可。
三、企业融资路径与私人自治
《合同法》第342条并不能反映私人自治理念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所发挥的实效性作用,其仅仅作为契约自由下商事主体交易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对于企业融资而言,私人自治理念的发展与演进正在逐步扩大其对市场中商事组织融资方式的影响,这既体现了企业融资路径内在的隐含着契约属性,更表明其未来的发展必将更进一步得益于私人自治理念。
(一)企业融资路径的契约性
现代商法的发展历经了百年的发展,其传承过程中的文化基础下的工商社会、有限政府、群己分立、理性宗教根基均于私人自治理念密切相关。豒同样,企业融资路径的生成与发展也不自觉的伴随着私人自治理念的呵护而缓慢但却充满活力的成长。企业融资路径的多样化发展态势,正是在私人自治理念影响下的交易者在不断拓展并不断挖掘可供评估、转让的“商品”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私人自治的“外在面貌”。或许,所有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它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总是呈现不同的面貌。豓企业融资路径与所有权一样,亦是“历经风雨、应时而变”,作为变动不居的融资路径迎合了市场中不断出现的可为投资者接受的有价值且可以转让的资产。这种融资路径的不断拓展正展现了企业融资过程中不可缺失的契约属性。
(二)私人自治理念对企业融资路径的影响
私人自治理念精华的汲取与运用,将更进一步提升并扩充企业融资路径的空间。企业融资路径近年来的发展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从货币到货物、从专利权到专利技术、从产权到人力资本等各类融资渠道的选择均受益于私人自治理念的影响。我们认为,这种影响在企业未来的发展中不会减弱,相反,这种正面性的影响将持续性的扩张企业融资路径与方式,不断为企业融资提供新的“商品”,增益企业、增益投资者、增益市场。
四、私人自治未来的变革趋向
合同法视野下的私人自治将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但不可避免的将受到来自国家层面强制性权力的干预,对于企业融资而言同样如此,力图在未来的立法发展中寻求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点,将成为私人自治未来发展中所需着重考量的要点。
(一)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
私人自治本应成为市场中交易主体所信奉的“圣则”,然而,德性和恶习从未分开过,一直伴随在市场中交易主体左右。这种态势下,私人自治的正面效应的发挥将受到限制,其衍生的负面性效果将不可避免的冲击市场规范。正如过度的合同自由将造成市场中的不公平一样,不加限制的私人自治无法给予市场中所需的正义与公平,更遑论追求效率。在市场中强势交易主体可能在私人自治这一本应提供平等交易机会理念的遮盖下,毫无保留的追逐其原始的欲求,不断通过自身优势欺压交易对手。此时私人自治的缺陷亟需国家强制力干预才能平衡所可能造成的市场不公。可见,在私人自治的未来发展中,平衡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将成为合同法、公司法及其法律所调控的重点。
(二)私人自治视角下企业融资路径的拓展性变革
现实生活中,显性合同与隐性合同共同发挥着调控市场的重要功能。豔而无论显性合同抑或是隐性合同,私人自治的理念均根植于其中,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融资而言,私人自治理念所指引下的显性合同与隐性合同共同呵护了多年企业融资路径的成长,在借重国家强制性干预的措施下,最大限度降低隐性合同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性影响,同时增进显性合同的正面性效应。在未来,私人自治理念下所指引的合同法效应将不断为企业融资“开疆辟土”,创造一个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更为广阔的“空间”,当然,这一进程中如何平衡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仍将成为立法者与投资者的重要考量要点。
五、结语
在近3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私人自治理念深入人心,为更进一步的融通企业财富、刺激投资人经济活动,商事交易者日趋推崇私人自治与交易自由,这间接导致《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基金法》的不断修正,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繁荣、企业财富融通的背景下,私人自治理念及合同法下内涵契约自由的相关规则必将呈现繁荣的发展趋势。
注释:
①在合同法领域,私人自治即意思自治,其强调民事主体以自己自由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私法领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贯穿了此类权利义务关系的生成、变更、确认乃至终止,民事主体履行其义务、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天然”的“选出”国家政策层面的权力干预,只有当民事主体之间无法通过契约性自由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之际,国家之手才能借重司法介入私人自治领域。
②《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③本文中的“商品”应做广义上的理解: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在这里均可作为商品。
④有学者认为,权利的特征之一,即它们的获得与行使无需任何货币费用.[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译.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⑤⑥⑦李少伟,等.私法文化:价值诉求与制度构造.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第239页—246页.第2179页.
⑧[法]内尔纳·萨拉尼耶著.费方域译.合同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