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宋代;死亡士卒;收瘗;漏泽园
【摘 要】大战之后,收瘗、掩埋阵亡士卒遗骸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北宋前期有就地掩埋、责令寺僧收瘗和护送返乡等几种方式,至宋徽宗时开始建立专门埋葬阵亡士卒遗骸的园区——漏泽园。本文依据文献资料所载,对宋代收瘗、掩埋阵亡士卒的几种方式进行了考察,并借鉴已有的考古成果,重点论述对漏泽园的管理、监督及其数量、地点等问题,对漏泽园的规模及其中军人墓穴的数量、规格、军种、番号、掩埋方式等问题均有所阐述。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战争是人类暴力行为极端化的表现之一,其残酷性、破坏性是人类其他行为所无法比拟的。大战后战场上遗留下的大量阵亡士兵遗骸必须得到妥善的处理,否则不仅是对亡灵的不敬,“亦损天地之和气”,而且尸体经“春晴熏蒸化为疠疫”[1],会对百姓的生活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尸横遍野的凄怆景象会严重影响军心士气,降低军队战斗力。因此,收瘗、掩埋阵亡士卒遗骸就成为战后亟待解决的重要工作。有宋一代,宋廷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战争频仍,伤亡众多,这更成为统治者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本文依据文献资料所载,对宋代收瘗、掩埋阵亡士卒的几种方式进行了考察,重点论述创于宋徽宗时、专门埋葬阵亡士卒遗骸的漏泽园的诸多问题,并借鉴已有的考古成果,对漏泽园的规模及其中军人墓穴的数量、规格、军种、番号、掩埋方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斧正。
一、北宋前期收瘗遗骸的方式
自宋朝建立伊始,就始终与周边政权征伐不断,战后妥善处理阵亡者遗骸,不仅可起到慰藉士卒心理、维护军队内部稳定的作用,亦可安抚当地百姓,提高统治者的公信力,“此古之帝王所以既用人之力,必恤人之身,非徒恤其生而必恤其死也”[2] 。是凡大战后,宋统治者总是在第一时间内发布诏令,收瘗士卒遗骸,并对其家属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告慰逝者,抚恤生者。
乾德三年(965)正月,北宋军队一举歼灭后蜀政权,宋太祖即诏令收瘗阵亡者遗骸,对后蜀士卒“死于兵及暴露原野者”,亦责令“所在州县官吏,速与收瘗”[3]。此举不仅安抚了宋军士卒,还赈恤了后蜀阵亡士卒,对于提高宋政权在蜀地的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后世诸君主对此项工作也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宋太宗即位后,于太平兴国四年(979)灭北汉,战后即下诏“命录死事将校子孙”,并收瘗阵亡士卒遗骸[4]。不仅及时责令所在州县收瘗遗骸,还派大臣亲临现场祭奠,以示朝廷的重视。淳化四年(993)二月,四川爆发大规模的茶农起义,宋廷派兵镇压,事态平息之后,宋太宗诏令“所在州府”,立即将“战阵亡殁,及饥馑疾疫致死,无主收瘗”者遗骸“捃拾埋殡”,并“遣使致祭”,以示皇帝“哀痛之意焉”[5]。
从上述论述中不难看出,宋统治者对收瘗阵亡士卒遗骸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史籍中有关太祖、太宗时期收瘗士卒遗骸之事只有只言片语的记载,仅可知此项工作是由“管内州县”的地方官来承担。自真宗后相关记载才逐渐增多。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而言,北宋前期收瘗、埋葬士卒遗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就地掩埋,祭奠亡灵
就是将阵亡者遗骸就地掩埋,“聚为坟垄”[6] ,并派朝廷官员亲赴墓地进行祭祀。“澶渊之战”后,宋辽两国罢兵,为了维护河北诸军州安定,安抚军民,宋真宗于景德二年(1005)正月下诏赈恤河北,派监察御史朱抟亲赴德清军,收瘗、掩埋“战没遗骸”并“致祭” [7],为了表示对此事的重视,还专设水陆斋会。庆历七年(1047)十一月,宣毅卒王则据贝州城而叛,但旋即被平定,事态平息后,北宋朝廷令所在官吏将战没者遗骸收葬,并分别在恩州旌忠寺、京城普安院“设水陆斋”为阵亡将士追福[8]。
神宗即位后“志在刷耻”,大举拓边西北,至熙宁六年(1073),熙、河、洮、岷、迭、宕已尽归宋所有,但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士卒死伤者不可胜计。熙宁六年(1073)十月,熙州大威德禅院、河州德广禅院“岁各赐钱五十万”,“设道场,为汉蕃阵亡人营福”[9]。河、岷、洮等州“诸处蕃部各怀震怖”,又经常受到官员的役使,致使人心不稳,为了维护这些地方的稳定,宋神宗下令禁止官吏“擅差及科配”番部[10],并派宦官“李舜举往彼多方究寻,如法收瘗”,专“作水陆斋会”来哀吊死难者,以期用这种方式安抚番部,防止叛乱的发生[11]。熙宁七年(1074)四月,宋军又与鬼章、杓摩雅克等蕃部战于踏白城,斩获甚巨,王韶领兵入城后,首要之事就是“葬祭阵亡将士”[12]。是年五月,又派熙河路走马承受长孙良臣代表皇帝前往熙州,“为踏白城阵亡将士作浮图道场七昼夜”[13]。
虽然宋廷在战后及时派专人到战场收瘗阵亡者遗骸,并设水陆道场为亡灵祈福,显示了对此事的重视,也确实为维护军队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一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明显的纰漏。首先,宋廷将阵亡者遗骸聚为“义冢”,但却缺乏相应的管理,岁月滋久,这些遗骸再次暴露于野。再者,遗体掩埋地点一般会在战场附近,这些地方不是与辽、西夏毗邻之地,就是诸番部汇聚之所,加之路途遥远,给家属祭拜带来一定的不便。最后,宋廷对该项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官员在甄别遗骸时并不认真。宋神宗就曾指出,虽然将阵亡将士遗骸“官为瘗埋,聚为坟垄”,却与“逆党京观相杂”[14]。(所谓京观,就是中国古代战争中胜利方用来封镇敌尸、纪念自己战功的一种标志性建筑[15]。)在宋神宗看来,将阵亡者与叛贼尸体混杂,“甚非所以旌别”,这是对英灵的不敬,也抹杀了他们英勇杀敌、为国捐躯的功绩,因此神宗下令“别为表识,所过以官钱致祭”[16]。
2.责令寺僧进行收瘗
基于上述诸多弊端,熙宁八年(1075)三月,有臣僚言:“西福顺天王院旧有砖藏收瘗军士遗骸”, 建议“一岁度人为僧”,令其专门负责看守。神宗采纳此建议,但只允许“每三岁度一人” [17]。令寺僧收瘗遗骸的方法其实在真宗、仁宗时期就已出现,但当时只是收瘗“贫不能葬”者,或是无主者,并未指明收葬阵亡士卒。然而,据史继刚先生所论,这一做法可能引起了寺僧的不满,“便采取消极对抗的办法, 对送来的棺柩不及时安葬,而是将其长期寄留僧舍”[18],致使“旅寄棺柩”“岁久暴露”。于是,元丰二年(1079)三月,宋廷令河州“依太原府例”,“以城东北隅附山不食之地二顷作墓园,瘗蕃汉阵亡暴骸”,并“二年度僧一人”,令其专门“看管修葺”,并赐额“慈济”[19]。同时为了提高寺僧对该项工作的热情,宋廷又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 [20]。可以说,这一举措不仅杜绝了寺僧消极应付的情况,而且不占用寺院土地或耕地,很好地解决了人地关系。 3.赙赠椟,护送返乡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方式之外,仁宗时期,宋廷还曾赙赠阵亡者棺椁,护送家属返乡,令亡者落叶归根。皇五年(1053)二月,狄青率军平定侬智高之乱,战后,宋廷下令“凡战殁者,给椟护送还家”,而将“无主者”或遗骸无法识别者就地掩埋,并“葬祭之”[21]。文献中并未对此做明确的交代,但笔者认为这与士卒来源不无关系。战前,狄青曾向仁宗提及,侬智高所率士卒“便于乘高履险”,而宋军以步兵抗乘高履险之贼,故每战必败,他希望从西北番部中抽调士卒。枢密使高若讷也建议抽调西北骑兵,在他看来,“蕃落善射,耐艰苦,上下山如平地,当瘴未发时,疾驰破之,必胜之道也”。因此,仁宗下令从“延、环庆、泾原路择蕃落广锐军曾经战斗者”各五千人,各路并“遣使臣一员押赴广南行营”[22]。战后,若将这些阵亡的西北番部士卒就地掩埋,不仅是对亡灵的不敬,同时也怕引起诸番部的不满。但对宋廷来讲,所耗费的财力、人力却是巨大的,因此,文献中记载使用这种方式仅此一次。
二、漏泽园的修筑与士卒遗骸的收瘗
为了进一步对遗骸收瘗、掩埋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同时也是为了彰显朝廷施行仁政,体恤黎庶之意,崇宁三年(1104)二月五日,宋徽宗敕令各地“实广熙宁之诏”,将“四方人物繁庶州县城外贫无以葬者”, “或寄留寺舍,弃掷道旁”者,或“无人识认,孤骨无归”者,进行收瘗,责令“州俾择官私高原”进行集体掩埋,并定名为“漏泽园”,是为“取泽及枯骨,不使有遗漏之义也”[23],并将这一制度推广至全国。
1985年春,三门峡市文物工作者在配合甘棠路的修筑时,在向阳村东一片缓坡地上发现了一处分布密集、排列整齐的北宋土坑小墓。1993年和1994年春,文物工作者先后两次对该墓地进行了大面积的发掘,共发掘墓葬849座。这些墓葬均为单人葬,以陶缸作为葬具,并伴有砖墓志。考古工作者通过发掘研究,认定这片墓地就是北宋陕州地区的漏泽园[24]。
漏泽园制度在古代社会救济、军队抚恤等方面发挥了颇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成为学界的关注点。前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赡,特别是宁文阁先生的《从陕州漏泽园看宋朝的“招刺”“刺配”制度》 [25] 、崔松林先生的《从陕州漏泽园墓志看北宋兵士的劳役情况》[26]、今泉牧子先生的《从漏泽园墓志铭看国家和家族》[27],这三篇文章以陕州漏泽园出土的砖墓志为考察对象,对漏泽园所埋士卒的身份、军种、劳役、移屯等相关问题做了深入探讨。笔者试图通过对此墓地出土遗物的研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宋代漏泽园制度做一些探讨。
(一)漏泽园的规制
按照北宋制度规定:“应葬者,人给地八尺”,“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墓穴深九尺,如无棺椁,则由政府免费提供。对于应葬者,为其提供“方砖二口”,在上边镌刻死者相关信息[28]。对那些“无名不识者,别作一丛冢,庶无相混淆” [29]。下葬时根据埋葬时间,以“千字文为号”[30]。每三十“为坎,皆沟洫”[31],“沟广二尺,深六尺,乃相一低处,笕沟水出溪” [32]。墓地四周修建“墙栅”,“放牧者勿入,樵采者有禁”[33]。倘若死者家属想要改葬,“官为开葬验籍给付”[34]。对于漏泽园的整体情况,“各置图籍,令厅置柜封锁”[35],令寺僧“掌其籍”[36]。同时,为了加强漏泽园日常的维护工作,并让亡灵能“日闻法音演无量义,俾沉魂幽魄咸证善因,郁气滞冤往生乐土”,还在漏泽园一隅修建佛寺[37]。
以陕州漏泽园出土情况来看,砖墓志上多刻死者姓名、年龄、军种、死亡地点、验尸时间、埋葬时间、籍贯等,至于文献记载的以“千字文为号”,有些出土的砖志是以干支与千字文相结合排序,如广勇右三指挥军人冯贵,埋葬时间为七月二十九日,编号为“甲子籍”。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避免重复。每30个坟墓“为坎,皆沟洫”,就是将30个坟墓作为一组,在每一组四周各挖一道沟洫,作为防止雨水浸泡墓穴的排水设施。也有学者认为“坎”应解释为“坑”,每三十为坎,就是将30具尸体集中放在一个坑内做成大墓。此说应不足取,从出土情况看,每一具遗骸都是放在陶缸中单独掩埋,并未出现集体掩埋的情况[38]。
1992年,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在三门峡市崤山路与209国道交叉处发现了长兴禅院崇公卯塔遗址,该塔应是长兴禅院的寺僧墓,修建时间为崇宁二年(1103)六月二十五日。推测长兴禅院应在此遗址附近不远,且该遗址仅距陕州漏泽园墓地大约1000米,因此,长兴禅院可能就是为看管漏泽园而专门修建的寺院[39]。
(二)陕州漏泽园所埋葬军人情况
在朝廷大力倡导之下,各地纷纷开始修建漏泽园。据统计,现已发掘、整理出土的宋代漏泽园墓葬约1000座,分布在全国8个省市,发现砖志约400块[40]。在这些已发掘的漏泽园遗址中,所埋葬者大部分为普通士卒。就目前考古发掘情况来看,陕州漏泽园是现存宋代最大、保存较好、使用时间最长的一处,共清理墓葬849座,出土砖墓志372块[41]。据《虢州卢氏县漏泽园记》碑所述,陕州漏泽园修建于崇宁三年(1104)十二月初一,修建工作由虢州卢氏县承担,经费以常平钱支破。碑文中还出现了“同管勾漏泽讲经论沙门宗莹”“管勾漏泽园讲经论赐紫沙门法”及琅莹,这三位僧人应该是负责遗骸收瘗、埋葬并管理、修缮漏泽园工作的。从发掘报告来看,墓穴一般长1.5~2米,宽0.5~0.8米,深1米左右,这些情况与《宋会要辑稿》中的记载大体吻合。从砖墓志的记载来看,能确定身份的有175座,其中军人120座,军人妻子两座,占确定身份者总数的68%强,因此笔者认为,陕州漏泽园是主要埋葬军人的宋代公墓。
在这120个亡卒中,有21人是可确认军人身份的“无名氏”,“由于脸上刺有字,和一般人有明显的区别”[42]。这120名亡卒以禁、厢士卒为主,年龄最大者为陕州“三门西山河匠指挥兵士翟政,年约八十一二岁”,年龄最小者为□进“保捷……指挥寄招熙河路……,年一十八九”。其中禁军士卒31名,仅4人为陕州士卒,其他27人均来自外地,而东京禁军士卒多达17人,这可能与宋代禁军移屯、就粮军的出现有关。按照宋朝军制规定,禁军移屯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就粮、屯驻、驻泊,所谓“就粮者,本京师兵,而便廪食于外,故听其家往”[43],“其出戍边或诸州更戍者,曰屯驻;非戍诸州而隶总管者,曰驻泊”[44] 。至宋真宗时,北宋各地方也陆续设置禁军,这些禁兵不再回驻开封,于是出现了就粮军。就粮军可出戍外地,而且按照惯例,“京东、西路就粮禁兵与在京诸军一处差拨出戍”[45] 。有大量外地士卒埋葬于陕州漏泽园,也证实了宋代这种军制的实行。 (三)漏泽园的弊端
漏泽园在北宋时迅速在全国推广,并延续成为南宋时期埋葬军人遗骸的主要方式,被视为“中兴之要务”[46]。然而,宋廷为彰显朝廷体恤黎庶之意,不顾具体实施效果,强制推广漏泽园,而地方官员、寺僧抓住漏洞,欺瞒朝廷,弄虚作假,使得漏泽园弊端丛生,以致后世学者对其评价并不高,如清代学者赵翼在提及漏泽园时就曾说,这一制度“不管活人,只管死尸”[47]。朝廷规定守园僧“以所葬多为最,得度牒及紫衣”,于是这些僧人“有析骸以应数者”,以冒领朝廷恩赏[48]。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完成朝廷下达的任务,将“无病及已葬人充者” [49]。
此外,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致使漏泽园被乱占的现象颇为严重。绍兴十四年(1144),边知白曾向朝廷反映,“漏泽园地多为豪猾请佃”,“而后死者失掩埋之所”,请朝廷加强对漏泽园的监管[50]。绍兴十八年(1148)八月,再次有臣僚向朝廷建议加强监察力度[51],可是到绍兴二十二年(1152)时,漏泽园土地“为人占佃”现象依旧存在。这反映出宋廷对漏泽园一直缺乏妥善管理、有效监管,致使乱占现象十分普遍。庆元二年(1196)正月,赵彦在《重建漏泽园记》中也提到,东阳县漏泽园由于年久失修,“阙然樊墙,莫逋为主。斧斤之所樵苏,牛羊之所践履,终风冻雨,骸骨累然,过者莫不为之酸鼻”,当地百姓宁可将亡故亲人火化,也不愿葬于此[52]。甚至在宁宗时,军官郭荣将一处漏泽园占为己有,“辟创立亭馆,种植花木以备游乐,及布种粟豆谋取微利,挥锄之际白骨纷如,过者伤心”[53] 。
三、结 语
在中国古代军队抚恤制度中,对阵亡者及其家属的优恤最为重要,病故者、因战被伤者次之,现役将士又次之。而收瘗、掩埋死亡士卒遗骸是军队抚恤制度中颇为关键的一项举措,这不仅是对亡灵的慰藉,更能对安抚士卒、维护军队稳定、激励士气起到一定作用,这一点已经成为历代军事思想家、统治者的共识。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北宋前期对于战死士卒往往采取就地掩埋的方式,没有固定的地点,而漏泽园作为埋葬军人遗骸的固定公墓,始于徽宗时期,后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不断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延续成为南宋收瘗、埋葬死亡士卒的主要方式。虽然这一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弊端丛生,但在中国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方面,其影响是颇为深远的。
[1]宋·许翰:《襄陵文集》卷5《乞加恩死事疏》,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35《察军之情》,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3][5]《宋大诏令集》卷222《政事七十五·褒恤下》,中华书局,1962年。
[4][7][21]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61、127、234页。
[6][8][9] [12] [13] [14] [16] [17] [19][20][22][4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第6786、3906、6021、6179、6190、6786、6786、6364、7069、7217、4175、5820页。
[10] [1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之一》,中华书局,1957年。
[15]王亚林:《“京观”和“狱坟”》,《文化史知识》2010年4期。
[18]史继刚:《宋代助葬制度述略史》,《青海大学学报》1994年3期。
[23]明·张岱:《夜航船》卷2《地理部·漏泽园》,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4][33][37]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北宋陕州漏泽园》,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390页。
[25] 宁文阁:《从陕州漏泽园看宋朝的“招刺”“刺配”制度》,载《三门峡考古文集》,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
[26] 崔松林:《从陕州漏泽园墓志看北宋兵士的劳役情况》,载同[25]。
[27][42](日)今泉牧子:《从漏泽园墓志铭看国家和家族》,《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4年3期。
[28][34][35][49]同[10],《食货六八之一三一》。
[29]《全宋文》第141册,第182页。
[30][32][51]同[10],《食货六○之一○》。
[31][36]宋·徐度:《却扫编》卷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38][40]张新宇:《试论宋代漏泽园公墓制度的形成原因和渊源》,《四川大学学报》2008年5期。
[39]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三门峡市崤山西路发现三座古墓》,《华夏考古》1993年4期。
[41]宁会振,宁文阁:《从陕州漏泽园看北宋末年的陕州》,载同[25]。
[43]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2《两朝国史志》,中华书局,1986年。
[44]宋·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40,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46][50]同[10],《食货六八之一四○》。
[47]清·赵翼:《陔余丛考》,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577页。
[48]宋·施宿等:《会稽志》卷13《漏泽园》,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52]同[29],第242册,第199页。
[53]明·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185《去邪》,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
〔责任编辑:成彩虹〕
【摘 要】大战之后,收瘗、掩埋阵亡士卒遗骸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北宋前期有就地掩埋、责令寺僧收瘗和护送返乡等几种方式,至宋徽宗时开始建立专门埋葬阵亡士卒遗骸的园区——漏泽园。本文依据文献资料所载,对宋代收瘗、掩埋阵亡士卒的几种方式进行了考察,并借鉴已有的考古成果,重点论述对漏泽园的管理、监督及其数量、地点等问题,对漏泽园的规模及其中军人墓穴的数量、规格、军种、番号、掩埋方式等问题均有所阐述。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战争是人类暴力行为极端化的表现之一,其残酷性、破坏性是人类其他行为所无法比拟的。大战后战场上遗留下的大量阵亡士兵遗骸必须得到妥善的处理,否则不仅是对亡灵的不敬,“亦损天地之和气”,而且尸体经“春晴熏蒸化为疠疫”[1],会对百姓的生活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尸横遍野的凄怆景象会严重影响军心士气,降低军队战斗力。因此,收瘗、掩埋阵亡士卒遗骸就成为战后亟待解决的重要工作。有宋一代,宋廷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战争频仍,伤亡众多,这更成为统治者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本文依据文献资料所载,对宋代收瘗、掩埋阵亡士卒的几种方式进行了考察,重点论述创于宋徽宗时、专门埋葬阵亡士卒遗骸的漏泽园的诸多问题,并借鉴已有的考古成果,对漏泽园的规模及其中军人墓穴的数量、规格、军种、番号、掩埋方式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斧正。
一、北宋前期收瘗遗骸的方式
自宋朝建立伊始,就始终与周边政权征伐不断,战后妥善处理阵亡者遗骸,不仅可起到慰藉士卒心理、维护军队内部稳定的作用,亦可安抚当地百姓,提高统治者的公信力,“此古之帝王所以既用人之力,必恤人之身,非徒恤其生而必恤其死也”[2] 。是凡大战后,宋统治者总是在第一时间内发布诏令,收瘗士卒遗骸,并对其家属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告慰逝者,抚恤生者。
乾德三年(965)正月,北宋军队一举歼灭后蜀政权,宋太祖即诏令收瘗阵亡者遗骸,对后蜀士卒“死于兵及暴露原野者”,亦责令“所在州县官吏,速与收瘗”[3]。此举不仅安抚了宋军士卒,还赈恤了后蜀阵亡士卒,对于提高宋政权在蜀地的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后世诸君主对此项工作也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宋太宗即位后,于太平兴国四年(979)灭北汉,战后即下诏“命录死事将校子孙”,并收瘗阵亡士卒遗骸[4]。不仅及时责令所在州县收瘗遗骸,还派大臣亲临现场祭奠,以示朝廷的重视。淳化四年(993)二月,四川爆发大规模的茶农起义,宋廷派兵镇压,事态平息之后,宋太宗诏令“所在州府”,立即将“战阵亡殁,及饥馑疾疫致死,无主收瘗”者遗骸“捃拾埋殡”,并“遣使致祭”,以示皇帝“哀痛之意焉”[5]。
从上述论述中不难看出,宋统治者对收瘗阵亡士卒遗骸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史籍中有关太祖、太宗时期收瘗士卒遗骸之事只有只言片语的记载,仅可知此项工作是由“管内州县”的地方官来承担。自真宗后相关记载才逐渐增多。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而言,北宋前期收瘗、埋葬士卒遗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就地掩埋,祭奠亡灵
就是将阵亡者遗骸就地掩埋,“聚为坟垄”[6] ,并派朝廷官员亲赴墓地进行祭祀。“澶渊之战”后,宋辽两国罢兵,为了维护河北诸军州安定,安抚军民,宋真宗于景德二年(1005)正月下诏赈恤河北,派监察御史朱抟亲赴德清军,收瘗、掩埋“战没遗骸”并“致祭” [7],为了表示对此事的重视,还专设水陆斋会。庆历七年(1047)十一月,宣毅卒王则据贝州城而叛,但旋即被平定,事态平息后,北宋朝廷令所在官吏将战没者遗骸收葬,并分别在恩州旌忠寺、京城普安院“设水陆斋”为阵亡将士追福[8]。
神宗即位后“志在刷耻”,大举拓边西北,至熙宁六年(1073),熙、河、洮、岷、迭、宕已尽归宋所有,但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士卒死伤者不可胜计。熙宁六年(1073)十月,熙州大威德禅院、河州德广禅院“岁各赐钱五十万”,“设道场,为汉蕃阵亡人营福”[9]。河、岷、洮等州“诸处蕃部各怀震怖”,又经常受到官员的役使,致使人心不稳,为了维护这些地方的稳定,宋神宗下令禁止官吏“擅差及科配”番部[10],并派宦官“李舜举往彼多方究寻,如法收瘗”,专“作水陆斋会”来哀吊死难者,以期用这种方式安抚番部,防止叛乱的发生[11]。熙宁七年(1074)四月,宋军又与鬼章、杓摩雅克等蕃部战于踏白城,斩获甚巨,王韶领兵入城后,首要之事就是“葬祭阵亡将士”[12]。是年五月,又派熙河路走马承受长孙良臣代表皇帝前往熙州,“为踏白城阵亡将士作浮图道场七昼夜”[13]。
虽然宋廷在战后及时派专人到战场收瘗阵亡者遗骸,并设水陆道场为亡灵祈福,显示了对此事的重视,也确实为维护军队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一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明显的纰漏。首先,宋廷将阵亡者遗骸聚为“义冢”,但却缺乏相应的管理,岁月滋久,这些遗骸再次暴露于野。再者,遗体掩埋地点一般会在战场附近,这些地方不是与辽、西夏毗邻之地,就是诸番部汇聚之所,加之路途遥远,给家属祭拜带来一定的不便。最后,宋廷对该项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官员在甄别遗骸时并不认真。宋神宗就曾指出,虽然将阵亡将士遗骸“官为瘗埋,聚为坟垄”,却与“逆党京观相杂”[14]。(所谓京观,就是中国古代战争中胜利方用来封镇敌尸、纪念自己战功的一种标志性建筑[15]。)在宋神宗看来,将阵亡者与叛贼尸体混杂,“甚非所以旌别”,这是对英灵的不敬,也抹杀了他们英勇杀敌、为国捐躯的功绩,因此神宗下令“别为表识,所过以官钱致祭”[16]。
2.责令寺僧进行收瘗
基于上述诸多弊端,熙宁八年(1075)三月,有臣僚言:“西福顺天王院旧有砖藏收瘗军士遗骸”, 建议“一岁度人为僧”,令其专门负责看守。神宗采纳此建议,但只允许“每三岁度一人” [17]。令寺僧收瘗遗骸的方法其实在真宗、仁宗时期就已出现,但当时只是收瘗“贫不能葬”者,或是无主者,并未指明收葬阵亡士卒。然而,据史继刚先生所论,这一做法可能引起了寺僧的不满,“便采取消极对抗的办法, 对送来的棺柩不及时安葬,而是将其长期寄留僧舍”[18],致使“旅寄棺柩”“岁久暴露”。于是,元丰二年(1079)三月,宋廷令河州“依太原府例”,“以城东北隅附山不食之地二顷作墓园,瘗蕃汉阵亡暴骸”,并“二年度僧一人”,令其专门“看管修葺”,并赐额“慈济”[19]。同时为了提高寺僧对该项工作的热情,宋廷又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 [20]。可以说,这一举措不仅杜绝了寺僧消极应付的情况,而且不占用寺院土地或耕地,很好地解决了人地关系。 3.赙赠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方式之外,仁宗时期,宋廷还曾赙赠阵亡者棺椁,护送家属返乡,令亡者落叶归根。皇
二、漏泽园的修筑与士卒遗骸的收瘗
为了进一步对遗骸收瘗、掩埋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同时也是为了彰显朝廷施行仁政,体恤黎庶之意,崇宁三年(1104)二月五日,宋徽宗敕令各地“实广熙宁之诏”,将“四方人物繁庶州县城外贫无以葬者”, “或寄留寺舍,弃掷道旁”者,或“无人识认,孤骨无归”者,进行收瘗,责令“州俾择官私高原”进行集体掩埋,并定名为“漏泽园”,是为“取泽及枯骨,不使有遗漏之义也”[23],并将这一制度推广至全国。
1985年春,三门峡市文物工作者在配合甘棠路的修筑时,在向阳村东一片缓坡地上发现了一处分布密集、排列整齐的北宋土坑小墓。1993年和1994年春,文物工作者先后两次对该墓地进行了大面积的发掘,共发掘墓葬849座。这些墓葬均为单人葬,以陶缸作为葬具,并伴有砖墓志。考古工作者通过发掘研究,认定这片墓地就是北宋陕州地区的漏泽园[24]。
漏泽园制度在古代社会救济、军队抚恤等方面发挥了颇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成为学界的关注点。前期的研究成果较为丰赡,特别是宁文阁先生的《从陕州漏泽园看宋朝的“招刺”“刺配”制度》 [25] 、崔松林先生的《从陕州漏泽园墓志看北宋兵士的劳役情况》[26]、今泉牧子先生的《从漏泽园墓志铭看国家和家族》[27],这三篇文章以陕州漏泽园出土的砖墓志为考察对象,对漏泽园所埋士卒的身份、军种、劳役、移屯等相关问题做了深入探讨。笔者试图通过对此墓地出土遗物的研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宋代漏泽园制度做一些探讨。
(一)漏泽园的规制
按照北宋制度规定:“应葬者,人给地八尺”,“军民贫乏,亲属愿葬漏泽园者,听指占葬地,给地九尺”,墓穴深九尺,如无棺椁,则由政府免费提供。对于应葬者,为其提供“方砖二口”,在上边镌刻死者相关信息[28]。对那些“无名不识者,别作一丛冢,庶无相混淆” [29]。下葬时根据埋葬时间,以“千字文为号”[30]。每三十“为坎,皆沟洫”[31],“沟广二尺,深六尺,乃相一低处,笕沟水出溪” [32]。墓地四周修建“墙栅”,“放牧者勿入,樵采者有禁”[33]。倘若死者家属想要改葬,“官为开葬验籍给付”[34]。对于漏泽园的整体情况,“各置图籍,令厅置柜封锁”[35],令寺僧“掌其籍”[36]。同时,为了加强漏泽园日常的维护工作,并让亡灵能“日闻法音演无量义,俾沉魂幽魄咸证善因,郁气滞冤往生乐土”,还在漏泽园一隅修建佛寺[37]。
以陕州漏泽园出土情况来看,砖墓志上多刻死者姓名、年龄、军种、死亡地点、验尸时间、埋葬时间、籍贯等,至于文献记载的以“千字文为号”,有些出土的砖志是以干支与千字文相结合排序,如广勇右三指挥军人冯贵,埋葬时间为七月二十九日,编号为“甲子籍”。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避免重复。每30个坟墓“为坎,皆沟洫”,就是将30个坟墓作为一组,在每一组四周各挖一道沟洫,作为防止雨水浸泡墓穴的排水设施。也有学者认为“坎”应解释为“坑”,每三十为坎,就是将30具尸体集中放在一个坑内做成大墓。此说应不足取,从出土情况看,每一具遗骸都是放在陶缸中单独掩埋,并未出现集体掩埋的情况[38]。
1992年,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在三门峡市崤山路与209国道交叉处发现了长兴禅院崇公卯塔遗址,该塔应是长兴禅院的寺僧墓,修建时间为崇宁二年(1103)六月二十五日。推测长兴禅院应在此遗址附近不远,且该遗址仅距陕州漏泽园墓地大约1000米,因此,长兴禅院可能就是为看管漏泽园而专门修建的寺院[39]。
(二)陕州漏泽园所埋葬军人情况
在朝廷大力倡导之下,各地纷纷开始修建漏泽园。据统计,现已发掘、整理出土的宋代漏泽园墓葬约1000座,分布在全国8个省市,发现砖志约400块[40]。在这些已发掘的漏泽园遗址中,所埋葬者大部分为普通士卒。就目前考古发掘情况来看,陕州漏泽园是现存宋代最大、保存较好、使用时间最长的一处,共清理墓葬849座,出土砖墓志372块[41]。据《虢州卢氏县漏泽园记》碑所述,陕州漏泽园修建于崇宁三年(1104)十二月初一,修建工作由虢州卢氏县承担,经费以常平钱支破。碑文中还出现了“同管勾漏泽讲经论沙门宗莹”“管勾漏泽园讲经论赐紫沙门法”及琅莹,这三位僧人应该是负责遗骸收瘗、埋葬并管理、修缮漏泽园工作的。从发掘报告来看,墓穴一般长1.5~2米,宽0.5~0.8米,深1米左右,这些情况与《宋会要辑稿》中的记载大体吻合。从砖墓志的记载来看,能确定身份的有175座,其中军人120座,军人妻子两座,占确定身份者总数的68%强,因此笔者认为,陕州漏泽园是主要埋葬军人的宋代公墓。
在这120个亡卒中,有21人是可确认军人身份的“无名氏”,“由于脸上刺有字,和一般人有明显的区别”[42]。这120名亡卒以禁、厢士卒为主,年龄最大者为陕州“三门西山河匠指挥兵士翟政,年约八十一二岁”,年龄最小者为□进“保捷……指挥寄招熙河路……,年一十八九”。其中禁军士卒31名,仅4人为陕州士卒,其他27人均来自外地,而东京禁军士卒多达17人,这可能与宋代禁军移屯、就粮军的出现有关。按照宋朝军制规定,禁军移屯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就粮、屯驻、驻泊,所谓“就粮者,本京师兵,而便廪食于外,故听其家往”[43],“其出戍边或诸州更戍者,曰屯驻;非戍诸州而隶总管者,曰驻泊”[44] 。至宋真宗时,北宋各地方也陆续设置禁军,这些禁兵不再回驻开封,于是出现了就粮军。就粮军可出戍外地,而且按照惯例,“京东、西路就粮禁兵与在京诸军一处差拨出戍”[45] 。有大量外地士卒埋葬于陕州漏泽园,也证实了宋代这种军制的实行。 (三)漏泽园的弊端
漏泽园在北宋时迅速在全国推广,并延续成为南宋时期埋葬军人遗骸的主要方式,被视为“中兴之要务”[46]。然而,宋廷为彰显朝廷体恤黎庶之意,不顾具体实施效果,强制推广漏泽园,而地方官员、寺僧抓住漏洞,欺瞒朝廷,弄虚作假,使得漏泽园弊端丛生,以致后世学者对其评价并不高,如清代学者赵翼在提及漏泽园时就曾说,这一制度“不管活人,只管死尸”[47]。朝廷规定守园僧“以所葬多为最,得度牒及紫衣”,于是这些僧人“有析骸以应数者”,以冒领朝廷恩赏[48]。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完成朝廷下达的任务,将“无病及已葬人充者” [49]。
此外,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致使漏泽园被乱占的现象颇为严重。绍兴十四年(1144),边知白曾向朝廷反映,“漏泽园地多为豪猾请佃”,“而后死者失掩埋之所”,请朝廷加强对漏泽园的监管[50]。绍兴十八年(1148)八月,再次有臣僚向朝廷建议加强监察力度[51],可是到绍兴二十二年(1152)时,漏泽园土地“为人占佃”现象依旧存在。这反映出宋廷对漏泽园一直缺乏妥善管理、有效监管,致使乱占现象十分普遍。庆元二年(1196)正月,赵彦
三、结 语
在中国古代军队抚恤制度中,对阵亡者及其家属的优恤最为重要,病故者、因战被伤者次之,现役将士又次之。而收瘗、掩埋死亡士卒遗骸是军队抚恤制度中颇为关键的一项举措,这不仅是对亡灵的慰藉,更能对安抚士卒、维护军队稳定、激励士气起到一定作用,这一点已经成为历代军事思想家、统治者的共识。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北宋前期对于战死士卒往往采取就地掩埋的方式,没有固定的地点,而漏泽园作为埋葬军人遗骸的固定公墓,始于徽宗时期,后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不断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延续成为南宋收瘗、埋葬死亡士卒的主要方式。虽然这一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弊端丛生,但在中国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方面,其影响是颇为深远的。
[1]宋·许翰:《襄陵文集》卷5《乞加恩死事疏》,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135《察军之情》,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3][5]《宋大诏令集》卷222《政事七十五·褒恤下》,中华书局,1962年。
[4][7][21]元·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61、127、234页。
[6][8][9] [12] [13] [14] [16] [17] [19][20][22][4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第6786、3906、6021、6179、6190、6786、6786、6364、7069、7217、4175、5820页。
[10] [1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之一》,中华书局,1957年。
[15]王亚林:《“京观”和“狱坟”》,《文化史知识》2010年4期。
[18]史继刚:《宋代助葬制度述略史》,《青海大学学报》1994年3期。
[23]明·张岱:《夜航船》卷2《地理部·漏泽园》,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24][33][37]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北宋陕州漏泽园》,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390页。
[25] 宁文阁:《从陕州漏泽园看宋朝的“招刺”“刺配”制度》,载《三门峡考古文集》,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
[26] 崔松林:《从陕州漏泽园墓志看北宋兵士的劳役情况》,载同[25]。
[27][42](日)今泉牧子:《从漏泽园墓志铭看国家和家族》,《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4年3期。
[28][34][35][49]同[10],《食货六八之一三一》。
[29]《全宋文》第141册,第182页。
[30][32][51]同[10],《食货六○之一○》。
[31][36]宋·徐度:《却扫编》卷下,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38][40]张新宇:《试论宋代漏泽园公墓制度的形成原因和渊源》,《四川大学学报》2008年5期。
[39]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三门峡市崤山西路发现三座古墓》,《华夏考古》1993年4期。
[41]宁会振,宁文阁:《从陕州漏泽园看北宋末年的陕州》,载同[25]。
[43]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2《两朝国史志》,中华书局,1986年。
[44]宋·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40,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46][50]同[10],《食货六八之一四○》。
[47]清·赵翼:《陔余丛考》,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577页。
[48]宋·施宿等:《会稽志》卷13《漏泽园》,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52]同[29],第242册,第199页。
[53]明·杨士奇等:《历代名臣奏议》卷185《去邪》,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
〔责任编辑:成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