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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表面看虽是一个整体,但其内部各要件呈现条块,似乎是一种并列关系,逻辑不统一,缺乏层次性。在理论上也存在自相矛盾的不足,本文主要结合个案及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来探讨该理论可能存在的缺陷,为未来的创造性研究积累素材。
关键词 犯罪构成 实务考察 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根据我国通说犯罪构成理论,形式上符合罪状,实质上侵害法益,且可以归咎于个体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犯罪论体系应给予犯罪合理解释,从而提供妥当的性质认定标准。犯罪构成四要件在理论上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难以承载评价犯罪的使命,有待于深入研究与突破。
一、四要件体系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
在认识论上,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易形成“有或无”的刚性要求,强调四个要件是否“齐备”。对四要件是否齐备的考察,主要是一个对危害行为“作标签”的流水线操作过程,而非层层递进的过程。容易造成对犯罪构成成立与否的考察,演变对要件是否存在的形式化观察。如据于此方法进行判断,易得出有罪的几率大于无罪的可能性结论。
例如:张某最近看见一漂亮性感的少女胡某,整天想入非非,神魂颠倒,决意要强奸胡某,且多次告诉其室友李某。虽李某多次劝解张某,但张某执意要实施其强奸计划。李某见张某不听劝说,马上要出门去实施强奸行为,灵机一动,对张某说:“你最多乱摸她一下,过把隐就算了,别弄出事端来。”张某觉得说得有理,在作案现场果真只对胡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事后张某被抓获。毫无疑问,张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呢?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教唆故意,被教唆人张某确实也实施了教唆行为。根据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李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教唆犯。但这种结论可能出于形式化的看待行为概念而得出的。
涉及此类问题时,大陆法系的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就有所考虑。根据大陆法系的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提出的客观归责理论分析,在行为降低了法益风险的情况之下,不能进行客观归责。虽然降低法益风险的行为,也可能对法律保护的行为客体造成损害。但该损害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同时,正是因为该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小,才避免了较大损害发生。所以,对降低法益风险的行为,不应进行客观归责。李某教唆张某猥亵胡某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对胡某造成了损害,但其行为大大降低了胡某可能遭受的性侵犯的法益风险,因此,可以考虑对李某不进行客观归责。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强调“有或无”,容易陷于形式主义的困境。如果不对客观要件的重要性进行权衡,就难以得出实质的、显失公正的结论。对于客观归责问题,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构架下是难以进行讨论的。客观归责理论对现代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将重心转向到客观构成要件。而此转移对于保护法益具有决定性影响。
二、四要件体系重行为而轻法益的观念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只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相反,则无罪。一方面,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决定性条件。另一方面,通说又认为,在很多情形下,犯罪客体未受到损害,法益侵害的结果或危险未发生(如:危险犯),也可以成立犯罪。说明通说形式上重视法益保护概念,实质上并未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并未将客体要件理论贯彻到底。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拘泥于形式,基本缺乏实质的违法性判断问题,而考量实质的法益侵害就无从谈起。
例如:2010年4月5日,王某(35岁)伙同女青年肖某(23岁)准备外出以“放鸽子”名义骗钱。发现单身中年黄某可能易骗,便准备对其下手。二人苦于不认识黄某,王某出面找到人贩子孙某,对其谎称欲将女青年肖某卖出,事成之后给予2000元报酬。6日,孙某便带着王某、肖某二人,顺利将肖某以18000元“卖给”黄某。王某得款前付给孙某报酬后,立刻逃离现场。女青年肖某当晚欲逃,被抓回。孙某构成何罪呢?
毫无疑问,王、肖二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由于孙某在诈骗罪上与王、肖二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因此,王、肖二人不可能和孙某形成诈骗罪共犯关系。表面上看,孙某有帮助王某拐卖妇女的意思,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应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但在本案件中,女青年肖某并不是真正被拐卖的妇女。客观上不存在刑法所要保护的妇女人身自由法益的侵害,且客观上法益侵害绝对不可能发生,对孙某进行归罪对于保护法益没有实际意义。此案中,孙某虽有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但在诈骗犯罪时,不能认为孙某行为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妇女人身自由法益,因此,可以考虑对孙某作无罪处理。但是,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具体犯罪时,并不将客体保护法益侵害等问题置于中心加以考虑,使得客体要件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三、小结
实际上,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实务中的缺陷远比此提出的要多,本文不可能全面揭示存在的不足,权且在此略提一二。虽然仅仅是揭示问题,并不是犯罪论体系研究的目的,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才是理论研究的归宿。□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著.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
[2]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3]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 犯罪构成 实务考察 缺陷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根据我国通说犯罪构成理论,形式上符合罪状,实质上侵害法益,且可以归咎于个体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犯罪论体系应给予犯罪合理解释,从而提供妥当的性质认定标准。犯罪构成四要件在理论上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难以承载评价犯罪的使命,有待于深入研究与突破。
一、四要件体系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
在认识论上,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易形成“有或无”的刚性要求,强调四个要件是否“齐备”。对四要件是否齐备的考察,主要是一个对危害行为“作标签”的流水线操作过程,而非层层递进的过程。容易造成对犯罪构成成立与否的考察,演变对要件是否存在的形式化观察。如据于此方法进行判断,易得出有罪的几率大于无罪的可能性结论。
例如:张某最近看见一漂亮性感的少女胡某,整天想入非非,神魂颠倒,决意要强奸胡某,且多次告诉其室友李某。虽李某多次劝解张某,但张某执意要实施其强奸计划。李某见张某不听劝说,马上要出门去实施强奸行为,灵机一动,对张某说:“你最多乱摸她一下,过把隐就算了,别弄出事端来。”张某觉得说得有理,在作案现场果真只对胡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事后张某被抓获。毫无疑问,张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呢?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教唆故意,被教唆人张某确实也实施了教唆行为。根据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李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教唆犯。但这种结论可能出于形式化的看待行为概念而得出的。
涉及此类问题时,大陆法系的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就有所考虑。根据大陆法系的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提出的客观归责理论分析,在行为降低了法益风险的情况之下,不能进行客观归责。虽然降低法益风险的行为,也可能对法律保护的行为客体造成损害。但该损害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同时,正是因为该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小,才避免了较大损害发生。所以,对降低法益风险的行为,不应进行客观归责。李某教唆张某猥亵胡某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对胡某造成了损害,但其行为大大降低了胡某可能遭受的性侵犯的法益风险,因此,可以考虑对李某不进行客观归责。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强调“有或无”,容易陷于形式主义的困境。如果不对客观要件的重要性进行权衡,就难以得出实质的、显失公正的结论。对于客观归责问题,在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构架下是难以进行讨论的。客观归责理论对现代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将重心转向到客观构成要件。而此转移对于保护法益具有决定性影响。
二、四要件体系重行为而轻法益的观念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只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相反,则无罪。一方面,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决定性条件。另一方面,通说又认为,在很多情形下,犯罪客体未受到损害,法益侵害的结果或危险未发生(如:危险犯),也可以成立犯罪。说明通说形式上重视法益保护概念,实质上并未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并未将客体要件理论贯彻到底。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拘泥于形式,基本缺乏实质的违法性判断问题,而考量实质的法益侵害就无从谈起。
例如:2010年4月5日,王某(35岁)伙同女青年肖某(23岁)准备外出以“放鸽子”名义骗钱。发现单身中年黄某可能易骗,便准备对其下手。二人苦于不认识黄某,王某出面找到人贩子孙某,对其谎称欲将女青年肖某卖出,事成之后给予2000元报酬。6日,孙某便带着王某、肖某二人,顺利将肖某以18000元“卖给”黄某。王某得款前付给孙某报酬后,立刻逃离现场。女青年肖某当晚欲逃,被抓回。孙某构成何罪呢?
毫无疑问,王、肖二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由于孙某在诈骗罪上与王、肖二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因此,王、肖二人不可能和孙某形成诈骗罪共犯关系。表面上看,孙某有帮助王某拐卖妇女的意思,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应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但在本案件中,女青年肖某并不是真正被拐卖的妇女。客观上不存在刑法所要保护的妇女人身自由法益的侵害,且客观上法益侵害绝对不可能发生,对孙某进行归罪对于保护法益没有实际意义。此案中,孙某虽有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但在诈骗犯罪时,不能认为孙某行为侵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妇女人身自由法益,因此,可以考虑对孙某作无罪处理。但是,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分析具体犯罪时,并不将客体保护法益侵害等问题置于中心加以考虑,使得客体要件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三、小结
实际上,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实务中的缺陷远比此提出的要多,本文不可能全面揭示存在的不足,权且在此略提一二。虽然仅仅是揭示问题,并不是犯罪论体系研究的目的,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才是理论研究的归宿。□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著.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
[2]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3]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