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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从新生儿茁壮成长的过程,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滞后,使得分业监管模式下部分业务存在风险隐患。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结合目前所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创新、技术能力、良好的设计理念以及优质的客户体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翻天地覆的变化,以势不可挡的趋势成为当下投资的大热点。投资者在这一新兴领域的机会是不可计数的,当然高利润必然带来高风险,投资者必须理智分析风险与收益,监管者应该协调高效监管,稳定金融市场,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
截止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达约10万亿元。其中,P2P网贷规模2598亿元;支付业务规模9.22万亿元;众筹规模100亿元;网络小贷5000亿元;基金销售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2000亿元;财富管理100亿元。{1}具体以P2P网贷为例: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的交易规模总量为2598亿元,同比增长175.1%;{2}2015年全国P2P网贷平台总成交额达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数累计达到1983家,平台数从2013年底的692家增长到2014年底的1983家,年增长率达到187%。正常运营的平台约1575家,年度增长率达166%。其中问题平台从2010年的2家增加到2014年的288家。(见下图1){3}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容易确定。互联网环境下很多身份信息、财务数据等信息有造假嫌疑,部分互联网平台缺少长期数据积累,并缺少线下身份信息确认的具体环节,使信息不对称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普遍存在。贷款人的真实个人信息无法确认,导致无法追回贷款的风险普遍上升。如相关P2P平台获取资金后,并不对投资人进行兑付,而是非法占有,卷款跑路。这不仅给贷款人带来资金损失,也使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隐患。
(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以数据为核心资源的大数据时代,对数据分析可以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对于信息系统过度依赖,大数据里有庞大的包含使用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的所有个人信息、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资料,如果平台遭到黑客恶意攻击数据泄露,将会带来不可想象的风险。例如在使用二维码支付时,若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有不法分子乘机植入带有病毒的二维码,可能会造成用户银行卡信息及支付账户丢失或者盗用,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目前已经有消费者由于不当扫描有毒二维码导致信息泄露的例子。再者,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均由国外企业研发,此方面我国自主研发能力较为薄弱,科研成果匮乏。[1]外国软硬件企业是否在设备上留有不利于我国信息数据保护的“后门”不得而知。
(三)部分业务法律定位不明确
2016年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即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运营“人人投”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案,{4}可以看出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人人投”网站面对不特定人或超过200人注册会员募集资金,没有事先取得人民银行或证监会的批准、备案,有可能涉嫌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证券。此外本案中募集投资人人数达86人,有可能涉嫌违反《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上限规定。最后募集资金名义上为第三方托管,但事实上募集资金账户完全被股权众筹平台控制。股权众筹模式容易涉嫌非法集资,股权众筹平台关于身份认定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协调监管能力不足
互联网金融未来将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三会进行监管,整体监管策略将由央行主持,银证保配合相关制定。具体的,比特币等基于虚拟货币属性将由央行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含移动支付)由央行监管;类似余额宝的网络理财涉及第三方支付与基金业务,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监管;众筹融资则由证监会监管;网络保险由保监会监管。但以这种监管模式任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以支付宝为例:付款、转账由央行监管;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货币基金的购买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购买产品的保险例如运费险,由保监会监管;支付宝钱包的聊天功能由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监管;其他,如支付宝的财务制度由财政部监管;支付宝的价格行为,如打折、手续费等由工商总局监管。小小一个支付宝的监管需要横跨八大部门进行协调监管,如何进行高效协调监管,值得监管部门思考。
三、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目前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通过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对《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订,把新生互联网金融业务整合到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行为监管。例如美国《证券法》对于证券进行宽泛定义,使得把新生事物纳入到证券监管范围之内,美国把P2P按证券的功能纳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设定行业准入机制,例如在P2P网贷领域提高准入门槛,并对注册资本金额进行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目标监管模式,同时强化协同监管
应设立人民银行领导下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监管主体地位,并下设两个分支机构:一是金融审慎监管局,负责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并预防和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组成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微观业务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审慎监管局与行为监管局的工作。并以具体法律形式确定各部门的各项内容,包括工作规章、监管配合以及信息共享,以法律强制力保证监管有效运行。明确金融审慎监管局的信息收集权、跨行业以及地域等维度的宏观审慎监管决策权。明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协调权,负责多边合作和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建立分工与合作协调监管机制,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预防监管漏洞。明确监管风险预警、风险数据传递以及局部危机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防范和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同时加强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的横向监管协调,强化全国与地方的纵向监管协作。并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熟练掌握不同监管业务之间存在的专业差异,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人才交叉培训和交流机制,提高监管整体效率。 (三)强调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匿名性、虚拟性,隐藏了监管者所需要的关键信息,这给监管者带来了很大难题,所以有必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以真实、准确为原则,向利益相关方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运营、风险管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大数据”环境下,有效的对交易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审查以及公示,并形成合理的风险等级评估报告。为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以及交易资金的动向、用途等后期信息数据进行动态监控,确保其安全性与合法性。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确保金融消费者风险承担力与消费力相匹配,保证金融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购买最合适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时,平台上开展有关投融资金额较大(额度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金融活动,平台有义务向监管当局提前报告相关数据。若有违反,要求事后对该平台追责。同时对于各监管部门应该重视对于高级计算机技术人才的招聘,以及内部员工的计算机技术培训,主动提高其队伍对于计算机技术的掌握与专业性。
(四)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
以保护放款人为核心,确立投资者制度,设置个人投资者投资限额,单笔贷款最大限额等。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线下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详细个人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信息透明、对称。建立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禁止网络借贷平台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平台应成立消费者保护基金,当风险发生时,使用消费者保护基金进行责任赔偿。并且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提高处罚力度,加强约束力。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使消费者能正确、理性的认识高风险与高收益的对立性,提高消费者对金融风险的意识、维护自身权力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有效避免“羊群效应”等非理性行为。
(五)互联网金融公司做好网络信息安全
建立首席信息安全官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高管人员担任首席信息安全官的职责,落实和统筹网络信息安全需求、建设、运行、检查等相关职责。同时,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系统纳入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下。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对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动向建立信用数据库,完善横向信用制度,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线下与银行合作,实现无利益相关方的资金第三方托管。建立多方位的金融大数据动态监测体系,利用计算机大数据技术,即对金融领域的多维数据进行尽量全面的动态监控[3],并有效防范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发展趋势下,对风险控制以及稳定金融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及时完善新型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动态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为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把发育不成熟的非正规金融领域纳入到法律监管框架之内。完善监管模式,同时强化协同监管效率,并在互联网金融有效发展的前提下,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从而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http://efinance.cebnet.com.cn/2015 0210/101133478.html。
{2}数据来源:全球领先的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数据挖掘和整合营销机构艾媒咨询。
{3}数据来源:专业互联网金融数据中心,零壹研究院。
{4}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 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6-01-18/ content-1172709.html。
参考文献
[1]张文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级监管探析[J].时代金融,2015.
[2]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
[3]潘柱廷.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安全[J].中国经济信息,2015.
[4]翁英超.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研究[J].福建法学,2015.
[5]杨彬.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J].西部金融,2015.
[6]陈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及其发展路径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5.
[7]吴慧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对策[J].知识经济,2015.
[8]朱曦.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
作者简介:张泽卉(1991-),女,汉族,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投融资理论与务实。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创新、技术能力、良好的设计理念以及优质的客户体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翻天地覆的变化,以势不可挡的趋势成为当下投资的大热点。投资者在这一新兴领域的机会是不可计数的,当然高利润必然带来高风险,投资者必须理智分析风险与收益,监管者应该协调高效监管,稳定金融市场,有效防止系统性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
截止2014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达约10万亿元。其中,P2P网贷规模2598亿元;支付业务规模9.22万亿元;众筹规模100亿元;网络小贷5000亿元;基金销售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2000亿元;财富管理100亿元。{1}具体以P2P网贷为例: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的交易规模总量为2598亿元,同比增长175.1%;{2}2015年全国P2P网贷平台总成交额达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数累计达到1983家,平台数从2013年底的692家增长到2014年底的1983家,年增长率达到187%。正常运营的平台约1575家,年度增长率达166%。其中问题平台从2010年的2家增加到2014年的288家。(见下图1){3}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容易确定。互联网环境下很多身份信息、财务数据等信息有造假嫌疑,部分互联网平台缺少长期数据积累,并缺少线下身份信息确认的具体环节,使信息不对称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领域普遍存在。贷款人的真实个人信息无法确认,导致无法追回贷款的风险普遍上升。如相关P2P平台获取资金后,并不对投资人进行兑付,而是非法占有,卷款跑路。这不仅给贷款人带来资金损失,也使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隐患。
(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以数据为核心资源的大数据时代,对数据分析可以解决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对于信息系统过度依赖,大数据里有庞大的包含使用过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的所有个人信息、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资料,如果平台遭到黑客恶意攻击数据泄露,将会带来不可想象的风险。例如在使用二维码支付时,若在数据传输过程中有不法分子乘机植入带有病毒的二维码,可能会造成用户银行卡信息及支付账户丢失或者盗用,造成消费者资金损失。目前已经有消费者由于不当扫描有毒二维码导致信息泄露的例子。再者,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均由国外企业研发,此方面我国自主研发能力较为薄弱,科研成果匮乏。[1]外国软硬件企业是否在设备上留有不利于我国信息数据保护的“后门”不得而知。
(三)部分业务法律定位不明确
2016年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即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运营“人人投”平台之间的合同纠纷案,{4}可以看出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人人投”网站面对不特定人或超过200人注册会员募集资金,没有事先取得人民银行或证监会的批准、备案,有可能涉嫌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证券。此外本案中募集投资人人数达86人,有可能涉嫌违反《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人数不能超过50人的上限规定。最后募集资金名义上为第三方托管,但事实上募集资金账户完全被股权众筹平台控制。股权众筹模式容易涉嫌非法集资,股权众筹平台关于身份认定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协调监管能力不足
互联网金融未来将仍然按照业务属性分别由一行三会进行监管,整体监管策略将由央行主持,银证保配合相关制定。具体的,比特币等基于虚拟货币属性将由央行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含移动支付)由央行监管;类似余额宝的网络理财涉及第三方支付与基金业务,由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监管;众筹融资则由证监会监管;网络保险由保监会监管。但以这种监管模式任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以支付宝为例:付款、转账由央行监管;借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货币基金的购买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购买产品的保险例如运费险,由保监会监管;支付宝钱包的聊天功能由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监管;其他,如支付宝的财务制度由财政部监管;支付宝的价格行为,如打折、手续费等由工商总局监管。小小一个支付宝的监管需要横跨八大部门进行协调监管,如何进行高效协调监管,值得监管部门思考。
三、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目前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通过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对《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订,把新生互联网金融业务整合到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行为监管。例如美国《证券法》对于证券进行宽泛定义,使得把新生事物纳入到证券监管范围之内,美国把P2P按证券的功能纳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设定行业准入机制,例如在P2P网贷领域提高准入门槛,并对注册资本金额进行规定。
(二)建立和完善目标监管模式,同时强化协同监管
应设立人民银行领导下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监管主体地位,并下设两个分支机构:一是金融审慎监管局,负责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并预防和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组成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微观业务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审慎监管局与行为监管局的工作。并以具体法律形式确定各部门的各项内容,包括工作规章、监管配合以及信息共享,以法律强制力保证监管有效运行。明确金融审慎监管局的信息收集权、跨行业以及地域等维度的宏观审慎监管决策权。明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协调权,负责多边合作和负责具体的协调运作。建立分工与合作协调监管机制,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预防监管漏洞。明确监管风险预警、风险数据传递以及局部危机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防范和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同时加强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的横向监管协调,强化全国与地方的纵向监管协作。并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熟练掌握不同监管业务之间存在的专业差异,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人才交叉培训和交流机制,提高监管整体效率。 (三)强调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匿名性、虚拟性,隐藏了监管者所需要的关键信息,这给监管者带来了很大难题,所以有必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网络借贷平台应该以真实、准确为原则,向利益相关方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运营、风险管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大数据”环境下,有效的对交易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审查以及公示,并形成合理的风险等级评估报告。为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交易过程以及交易资金的动向、用途等后期信息数据进行动态监控,确保其安全性与合法性。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确保金融消费者风险承担力与消费力相匹配,保证金融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购买最合适自己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时,平台上开展有关投融资金额较大(额度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金融活动,平台有义务向监管当局提前报告相关数据。若有违反,要求事后对该平台追责。同时对于各监管部门应该重视对于高级计算机技术人才的招聘,以及内部员工的计算机技术培训,主动提高其队伍对于计算机技术的掌握与专业性。
(四)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
以保护放款人为核心,确立投资者制度,设置个人投资者投资限额,单笔贷款最大限额等。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线下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详细个人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信息透明、对称。建立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禁止网络借贷平台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平台应成立消费者保护基金,当风险发生时,使用消费者保护基金进行责任赔偿。并且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提高处罚力度,加强约束力。另一方面,建立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使消费者能正确、理性的认识高风险与高收益的对立性,提高消费者对金融风险的意识、维护自身权力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有效避免“羊群效应”等非理性行为。
(五)互联网金融公司做好网络信息安全
建立首席信息安全官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高管人员担任首席信息安全官的职责,落实和统筹网络信息安全需求、建设、运行、检查等相关职责。同时,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系统纳入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下。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对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动向建立信用数据库,完善横向信用制度,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线下与银行合作,实现无利益相关方的资金第三方托管。建立多方位的金融大数据动态监测体系,利用计算机大数据技术,即对金融领域的多维数据进行尽量全面的动态监控[3],并有效防范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发展趋势下,对风险控制以及稳定金融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要及时完善新型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动态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为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把发育不成熟的非正规金融领域纳入到法律监管框架之内。完善监管模式,同时强化协同监管效率,并在互联网金融有效发展的前提下,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从而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http://efinance.cebnet.com.cn/2015 0210/101133478.html。
{2}数据来源:全球领先的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数据挖掘和整合营销机构艾媒咨询。
{3}数据来源:专业互联网金融数据中心,零壹研究院。
{4}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 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6-01-18/ content-1172709.html。
参考文献
[1]张文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级监管探析[J].时代金融,2015.
[2]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
[3]潘柱廷.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安全[J].中国经济信息,2015.
[4]翁英超.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研究[J].福建法学,2015.
[5]杨彬.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J].西部金融,2015.
[6]陈成.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及其发展路径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5.
[7]吴慧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对策[J].知识经济,2015.
[8]朱曦.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
作者简介:张泽卉(1991-),女,汉族,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投融资理论与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