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提高公诉案件汇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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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正式规定了“专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这一制度决定了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多次的讨论研究才能决定下来。案件承办人要向检委会汇报案情,汇报的方式会直接影响检委会成员的决定。因此,案件汇报不能以小事小节视之,它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公诉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最后一道环节,其办案质量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汇报好公诉案件,保障疑难案件的质量,更是具有重大意义。
  达县检察院一直将检委会研究案件的质量放在重要的地位,近年来购置了投影仪等多媒体设备对检委会会议室的硬件进行升级,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审查报告,全面保障案件汇报的质量。但是,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案件承办人往往只顾埋头办案,对汇报案件这一细节问题重视不够,直接影响了检委会研究案件的质量。因此,对案件汇报方式的改进显得尤为必要。下面,笔者就结合办案经验谈谈如何提高公诉案件汇报的质量。
  一、目前案件汇报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主题隐晦内容繁复
  承办人汇报案件一般是以案件审查报告为依托,由于案件审查报告须全面反映整个案件详细情况,包括卷宗材料中的所有证据,所以有的承办人汇报案件时往往照本宣科,完全照搬审查报告,不能去繁就简,汇报内容过于冗长,缺少对案情及证据的归纳梳理,导致与会人员听不出案件的焦点和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刻意回避观点意见
  有的承办人因为受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只介绍案件的分歧意见,忽略或回避自己审查后的倾向性观点,给检委会委员造成观点不明确,问题不突出的印象,不敢大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直接影响了案件汇报的效果和检委会委员的决断。
  (三)阐述说理含糊不清
  有的承办人照本宣科、就事论事,简单地罗列事实和证据,不是围绕证明要求和罪名之间的区分标准,从法理的高度阐明和论证自己的观点。以致案件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不能为案件的正确决断提供参考性意见。有的承办人汇报中遗漏重要事实、关键证据或细节等内容;有的隐瞒、遗忘与相关单位的请示、沟通情况,汇报后检委会委员仍需反复补充提问,造成案件讨论时间延长,效率不高.
  (四)临时翻卷准备不足
  有的承办人汇报前没有吃透案情做好准备,被委员询问时临时翻卷仓促回答,甚至不知所云或者沉默不语,不仅造成检委会议事质量不高,同时使承办人的业务能力受到质疑。
  二、提高汇报案件质量的能力
  (一)树立两种意识把握三大原则
  首先要树立两种意识:一是问题意识,要做到由问题引导汇报,抓住问题的焦点,吸引听者的注意力。二是证据意识,要做到审查判断的事实一定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其次要坚持三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重点突出原则和详略得当原则;再次是把握好四项注意。一要注意开门见山提出问题,二要注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紧密相连,三要注意法理分析要与案件事实、证据紧密相连,四要注意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采用不同方式汇报,规范口头汇报案件;最后要规范书面汇报。对于书面汇报,力求达到“摘录要全、逻辑要严、分析要透”的十二字要求。
  (二)培养汇报案件的个人能力
  1、承办人应具备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学会客观地分析事实,冷静地回答问题。汇报案件时神情应自然,姿势端正,吐字清晰,陈述案情时尽量用当事人的原话,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承办人意见尽量用法言法语,少用口头语和土语。要避免心慌胆怯,对自己的观点要有充分的自信,学会清楚、透彻地摆明事实和证据,勇敢、自信地论证自己的观点。
  2、在汇报案件时吐字要清楚流利,分清主次,语气连贯。汇报案件时应将主要案情说清楚,对定罪量刑影响不大的一笔带过,汇报案件要连贯,一气呵成,不能东一棒槌,西一榔头,让检委会委员听得一头雾水。
  3、平时多学习多充电,扩大知识面和信息量,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不仅要掌握和更新与检察业务有关的法律知识,还要熟悉和了解与办案有关的其他知识。
  4、有意培养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汇报时做到有条不紊、明白晓畅地说明自己的观点,克服说话颠三倒四、拖泥带水、重复累赘的毛病,使听取汇报的委员们觉得条理分明、观点鲜明、论证有力,争取最佳的汇报效果。
  三、提高汇报案件的质量应当注意的要点
  (一)做好汇报案件的准备工作
  1、准确把握案情。在去检委会汇报案件前,一定要将案情吃透,对案情复杂或被告人多的案件,对公安移送的侦查卷应多阅几次,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及结果这五个要素牢记在心,对二个以上被告人的案件,还应记清几个被告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按照案情发展顺序汇报,并将有关证据说清楚。在汇报案件时还应注意一点,即用词准确。如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件中,用刀“扎”和“划”之间有明显区别,扎几刀扎在哪个部位都应说清楚,因为这些情况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尽量不用“可能”、“大概”之类含糊其辞的说法。
  2、大胆建议,小心论证。承办人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或者是否起诉应大胆提出建议。同时,仔细查找讨论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准备相关法律资料从而为支撑自己的观点寻找坚实的事实依据和法理支撑。
  3、根据证据完善材料。具体材料包括:(1)移送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2)对于移送审查起诉后又有补充侦查情况的案件,需汇报补充侦查的理由、次数、时间及补充侦查报告;(3)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4)审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准确把握汇报案件的主要内容
  汇报的主要内容和案件审查报告是一致的。一般包括以下四点。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提出汇报的目的和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发案经过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对量刑有重要影响的其他情况应汇报清楚。这些情况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本身而在量刑时又必须考虑的其他情况,或者虽然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但在评定刑事责任轻重时会再一次作为评价因素的情况。例如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累犯、自首、立功等等。
  同时,汇报人员也要正确传达来自各方面的处理意见。要分层次讲明发案单位的意见、办案单位的意见、业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政府或党委的意见等。如果有关部门的意见不一致,要讲明分歧的焦点和各自的理由。汇报处理意见应说明依据的法律和政策及其出处。需要继续查证的,要讲明下步工作意见。
  (三)严格遵循汇报案件的基本要求
  汇报案件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一个必要而关键的步骤。除了忠实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人民利益等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凭证据说话,按法定程序办事。在汇报案件时,笔者认为应以审查报告的内容向检委会汇报,这种汇报方式不仅内容明确,还可以确保承办人的汇报是经过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得出的结论,同时又能备查。其原则是以书面报告为基础,填写《刑事案件议案报告表》交检委会,同时将审查报告复印多份,在研究案件前三日交检委会成员审阅,使检委会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使各位检委会成员在研究案件时也能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做出正确的判断,为检委会作出决定提供理论依据,也为公诉部门所提交研究的案件做出法律上的保障。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机关不变的追求,每一名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决定了全院的整体执法水平,无论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还是案件汇报,都是干警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表现,都需要干警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对待,不断积累和总结。只有在日常办案中,注重遵循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规律,从最基础、最实用、最常见的办案能力素质抓起,才能不断提升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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