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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等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和政府规制的融合是规制放松进程中的内生现象,二者在相关领域内的互补和替代关系,将提高政府产业监管的效率。在国企垄断结构和行为被法律和法规部分豁免的条件下,要扭转“强垄断者、弱规制者”的格局,必须围绕竞争性市场结构的重组、规制权力的协调性和制约性配置,以及监管组织的独立性等三个问题,逐步形成以激励性规制和反垄断法为基础的产业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