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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9年人民调解解纷数量变化状态可描述为“√”型轮廓,而非总体上呈现出“U”型回归的态势,考虑到人民调解解纷数量上升期的最大值与发展鼎盛期相比依然存有一定距离和社会转型期纠纷有多发的社会条件,推断整个时段内人民调解解纷数量处于总体的下降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人民调解员不愿意解纷,另一方面是人民调解员愿意解纷,但没有解纷能力,或者没有解纷对象。这些与经费难到位、人身安全无保障、工作成就感下滑、时间不允许、知识结构不允许、民间纠纷不允许、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流作用、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难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