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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生产权利是艺术生产主体在人类社会政治共同体中天然享有的从事艺术生产创作的一种自由或资格。从原子艺术到数字艺术,艺术的本质发生了重大嬗变,数字艺术的本体特征表征为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正是这一机制导致了艺术生产权利的扩大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艺术生产主体从原子艺术的精英主导转变为数字艺术的民主共享;二是艺术生产内容由以个人行为主导的加法递增(原子艺术)转变为以产业行为主导的乘法倍增(数字艺术);三是艺术生产工具由千差万别的原子形态(物理实体形态)转变为大同小异却能无限扩张的比特形态(人工智能形态)。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的极剧扩大一方面极大解放和提升了艺术生产力,大大增加了人类的审美机会和审美疆域;另一方面也对人类的其他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