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十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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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所谓“辩证法十六要素”并不是列宁有意识地主动建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的成果,而是对其哲学研读的收获所进行的归纳,并且仅仅是对关于主观辩证法(认识论)理论所得的一些小结。离开这个特定语境而人为地将其抽象拔高,特别是把“十六要素”直接作为客观辩证法的结构,并不符合列宁的初衷。
  关键词:列宁;黑格尔哲学;伯尔尼笔记;辩证法十六要素
  作者简介:张一兵(1956-),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科学研究基地重大课题“列宁的社会理论与当代社会主义实践”,项目编号:05JJD710128
  中图分类号:A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8)01-0027-09收稿日期:2007-11-20
  
  当列宁在“伯尔尼笔记”①中写下著名的辩证法和认识论“十六要素”时,他对黑格尔《逻辑学》一书的研读已接近尾声(其时列宁正读至全书的最后一章“绝对观念”)。此时,列宁在阅读中已获得了主观辩证法结构与认识结构(逻辑学)同一的认识成果,进而就想对自己一段时间以来的思考所得做一个总体的清理和归纳,以理清如何从主观上辩证地把握外部世界的唯物辩证法的各个方面。在这次对自己近来思想的回顾和整理中,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各个方面(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有了一轮粗略的思考,但这绝不是体系(结构)的理论表述。更重要的是,列宁在阅读后期已经完成的重大思想转变,即实践辩证法的逻辑在这个“十六要素”中竟然没有得到直接的反映。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文本结构的逻辑分析
  
  关于列宁的这个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十六要素”,我有三个新的想法:第一,这个“十六要素”的内容已经不仅仅是辩证法了,它还直接涉及大量有关认识论的重要内容。所以,我认为,应将“十六要素”前的定语修改为“辩证法和认识论”。第二, “十六要素” 不过是列宁对自己已经获得的关于唯物辩证法理论认识的归纳,而且仅仅是对其中关于主观辩证法的部分的归纳,而非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的整个理论体系的有意识建构。离开这一特设语境抽象地拔高“十六要素”,甚至将其直接作为客观辩证法的结构,是不符合列宁的原意的。第三,“十六要素”的内容大多是对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概括,而不是列宁自己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原创性表述。因此,那种试图以“十六要素”来正面建构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逻辑体系的观点之合法性是令人生疑的。
  在我看来,这个“十六要素”并不是列宁自主提出的用以建构唯物辩证法理论的逻辑模型,而只是他在研读黑格尔《逻辑学》的最后时段中,基于“绝对理念”平台所作的一次理论小结。事实上,在《逻辑学》最后一部分的第三章,也就是全书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中,黑格尔也对自己经过无数次概念转换和理论运演而达及的思想最高点——绝对理念,或者说是辩证方法进行了理论总结,进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原则。而列宁在通过阅读完成多次重要的思想飞跃后,也已经足以轻松自如地准确把握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要义了,所以,在阅读这一章时,列宁也借着黑格尔对辩证方法的总结,对自己所理解的主观辩证法逻辑作了一次思想实验性的说明。但这不足以成为一个体系式的定论性的东西,而仅仅是一个不成熟的思想构境实验。凯德诺夫从预设论出发,牵强附会地将“十六要素”说成是列宁在完成黑格尔《逻辑学》一书的阅读之后,打算写作辩证法专著的“第一个计划”[1](P330)。我认为,这完全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和伪构境。
  以我的理解,“十六要素”体现了列宁思想中存在的一个双层逻辑思考和构境的递升结构。当读到黑格尔关于“绝对认识”的辩证分析时,列宁先是用德文原文摘录了黑格尔的一段表述,并在这段话的两边划了粗粗的双竖线,在其左面标注了“辩证法的规定之一”[2](P189)。接着,他在一个未封口的分割性的方框中翻译了这段话:“这个既是分析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由于它〈环节〉,最初的一般性[一般概念]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自己的他物,——应该叫做辩证的环节”①,随即以一个大箭头将这段译文指向德文原文的右边。
  我们可以在文本原件的复制件上看到,列宁在这个方框的左端先写道:“规定是不明确的!”然后,列宁又概括了黑格尔在第三章的前面部分谈及作为概念逻辑结构的方法时提出的三个总体看法。凯德诺夫认为,列宁的对辩证法第一层次的这个概括直接来源于对以上这段摘录的分析和思考[3](P300),而我认为凯德诺夫这种解读是有偏差的。我的判断是,列宁在此处的思考中,除第三条系直接出自上述摘录外,前两条重要的概括都是对《逻辑学》“绝对理念”(第三章)中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的总体说明的概括。这是一个微观的文本细节。这也有三条总体性的概括,也是列宁这里的思想构境实验的第一个思考层次。
  第一条确定了主观辩证法的前提,即客观地“考察事物本身”,同时也说明了这种辩证观察的总视角应有两个向度:“从事物的关系和事物的发展”去形成我们的认识。如果还原到《逻辑学》的文本语境中,这也是列宁对黑格尔关于辩证方法的那个第一原则的改造。黑格尔的原话是:“方法这样构成的东西,就是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关系。”[4](533)这是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他那里,概念即本体论的真正基础,也是认识的唯一对象。列宁在此将黑格尔的这种表述唯物主义地改造为对外部客观对象的考察,并强调从联系和发展的特性上去考察事物本身。这也自然是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出发点。传统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将“联系”与“发展”这两点设定为辩证法观念的总体特征。
  第二条说明了这种主观辩证法的实质,就是对“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的把握。这一条也是列宁对黑格尔方法论第二原则的改造。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是在论及作为辩证法开端的总体逻辑时,指认这种观念辩证法总体逻辑在其本身中就包含了差异和“相异东西的统一”的。而列宁对此立刻有了一定的发挥,他联想到矛盾作为整个辩证法的本质方面,“一切现象中的矛盾的力量和倾向”。结合后来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里将对立统一指认为是辩证法理论的“核心”和“本质”的说法,这个观点显然被过度强化了。
  第三条则阐明了这种辩证认识的全面性特性,即作为“分析和综合的结合”的特性[2](P190)。这一点,正是对我们刚刚看到的列宁所摘录的黑格尔那段表述的概括。列宁说:“大概这些就是辩证法的要素。”请注意,这里指的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客体辩证法的要素,而是在主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这一立足点上的理论逻辑要点。因为,“考察”与“分析和综合”等在主体上的认识论规定无论如何也是无法归属到本体逻辑中去的。
  写完第一个直接从黑格尔原文的语境中生发出来的总体表述后,列宁突然产生了新的想法,亦即在“也许可以比较详细地把这些要素表述如下”之后的那部分内容,从而也才有了所谓“十六要素”的第二层次的展开“表述”(而非“体系”建构)。根据笔记原件的复制件来看,这十六个“要素”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由两个不同的思考构境内在连接,并经多次思想实验才精心组织后完成的。
  紧接着上面三个总体概要,列宁几乎是一挥而就地写下了七条要点,这也是“十六要素”的第一个思考构境过程。这个思考主要是对上文提及的“总体概要”的直接和具体的展开。对于这一点,凯德诺夫的分析倒是正确的,他用了“三点扩展为七点”的小标题[3](P302)。其中(1)—(3)是第一条“概要”中两个要点的展开,而(1)又是对唯物辩证法的前提(“考察事物本身”)的进一步确定:“考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2](P190)。关于这一点,我的推测是:这是列宁对刚刚看到的黑格尔在同一页上的一段表述的改写。黑格尔的原话为:“必须考察自在自为的事物本身,一方面从事物的普遍性去考察,另一方面也不要迷失方向,去抓环境、例子和比较,而是要心目中唯有这些事物,并且把它们内在地引入意识。”[4](P537)现在看起来,列宁对黑格尔这个表述的改造是十分准确和精到的。
  (2)与(3)是关于第一个“概要”中唯物辩证法“总体特征”的两个向度(“事物的关系和事物的发展”)的具体阐发:“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以及“这个事物(或现象)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我觉得,从这两条开始,列宁才不再直接从黑格尔的文本语境出发,而比较自主地去表达他自己对辩证法的一般认识,当然,其中重要的观点绝大多数仍然来自于他已经读到过的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
  (4)到(6)是从三个层面展开的关于上文所述第二条“概要”的唯物辩证法矛盾的本质界定的分类描述。显然,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思想实验和理论构境过程。列宁先写道“(4)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以及“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在第四条中的括号里,列宁注了一个#号,根据手稿上呈现的语义分析和笔迹来看,这个符号实际上是列宁涂掉的一个错字[2](P192)。接着,列宁将后半句话划出来,界划成(5)。列宁为了在原来的第四条中分离出(5)来,也专门在(4)与(5)之间加了一个#号。(6)是“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7)则是对上面第三条的说明。在(7)中,他重复了第三条的内容,并在接着的一个破折号后写道:“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从手稿原件的复制件上我们看到,当写完这七条要素之后,列宁用笔在左端划了双线,标注着:“辩证法的要素”。这是一种特设性的理论标注。后来对这个文本的命名也是由此生成的。并且,列宁在每一个竖写的词上都划了双线作为强调。这是列宁此处的思想实验的第一个层次。
  从手稿来看,列宁第一批写下的辩证法要素就是这七条。他曾用一条长长的横线将这一大段心得隔出来,可随后又自己抹掉了这根分隔的线条,并用粗笔在第七条的右下端划了一个小方框。在此处,列宁进行了第二次构境式的思想实验。
  在这个小方框中,列宁用粗笔重重地写道:“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2](P192)。请注意,历来的中文译本中都出了一个极重要的差错,即将这个处于第七条要素之后的方框错移到第十六条要素之后。这种做法的原意是想保持“要素”之间的完整性,可是这么一动,就严重地遮蔽了列宁的真实思路。我注意到,凯德诺夫倒是在他的研究中再现了文本的原初样态,即将这个方框加在了第七要素与第八要素之间[1](P330-331)。另外,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要素边上的双线,原稿上是划在左边的。我认为,这个小方框里的内容非常重要,它既反映出列宁对辩证法要素的上述两个层次的说明的核心作了突出阐述,也引出了围绕这个重心的第三层次的“说明和发挥”。为此,列宁才又写下了新的九条要素(即第八到十六条要素)。我认为,这第三层次的表述还可分为三个意义指向。
  首先,列宁在笔记本上(小方框的下面)先写下了现今被界划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文字,从直接的理论指向来看,这段文字是对第七条的进一步说明,因为在第二层次表述中,前两个要点都得到了较充分的展开,唯有辩证的认识视角这一点没有发挥。列宁写道:
  (11)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深化的无限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
  (12)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2](P191)
  这段文字十分重要,它正好说明了我在前文中已经指认过的一个观点,即“十六要素”不是对客体辩证法结构的说明,而是从主观辩证法的视角来界定辩证认识的特征。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列宁强调了主观辩证法这种认识深化的无限过程,强调了主观辩证法中“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转化,而这些规定是无法在客体结构中找到落脚点的。现象和本质,特别是“不甚深刻的本质”,也必须相对于主体(for us)而言才能成立。这是我们先前在研究列宁唯物辩证法思想时常常忽略掉的一面。也许,列宁后来又觉得这段表述过于冗长了,干脆把它的后半部分隔出来,单列为第十二条。根据文本分析,我发现,第八到十二条要素的序号都是后加的。列宁先写下了第十一和十二条,然后一气写完第八到十条。显然,完成之后,他是先注上了第八到十条的序号,随后才把第十条与第十二条用分号隔开,分立为两条。最后再为第十一和十二条加上序号的。
  其次,列宁随后一气写下了我们今天看到的第八到十条。这三条的意向是对辩证法三个要点的第二层次展开中所列具体论点的再一次个别“发挥”。具体而言,第八条是关于第二条联系特征的进一步展开:“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从文本上看,这是一个思想实验的新结果。列宁在前面的第二条中“多种多样”一词的上方划了一个叉,然后在第八条的开始处也划了一个叉,这就标志了一个逻辑链接,即第八条是对这个“多种多样”的补充性说明。而第九条是对第五条的发挥:“不仅是对立面的统一,而且是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过渡。”从文本上看,列宁先是在第五条中的“统一”一词的上方划了一个“#”字符,不过他并没有在第九条的开始时再加上这个“#”字链接符。第十条是对第七条的补充,而先写上去的第十一和十二条也是这一条的说明[2](P191)。
  最后,列宁还想对他已经先后三次展开的辩证法要素再做一点补充,便写下了第十三到十六条要素。这最后四条是加写上去的。第十三、十四条是对否定之否定特征的说明,分别加注在第七条后的小方框左侧和第十一条的上方。“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否定的否定)。”第十五条则加注在整个第八到十四条的前端。在这里,列宁用了双线来分隔,并且,这一条倒是在说明辩证法的范畴,“内容对形式以及形式对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 此时,最后的第十六条在笔记的下半页里已经没有落脚之处,只能被加写在第一层次总体表述的后面。这一条是质量互变的双向过渡:“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过渡。(15和16是9的实例)。”实际上,最后四个要素恰恰是列宁为了说明作为辩证法核心的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和不同侧面而加注的[2](P191)。
  
  二、“十六要素”中的辩证法和认识论思想
  
  关于文本的基本情况,上文已经作了比较充分的讨论,以下我们不妨来具体看看列宁的这个理论小结及其更深一层思考的基本逻辑,其中,我们还将回溯性地指涉到列宁在整个“伯尔尼笔记”中关于辩证法和认识论的理论心得。
  第一条,“考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这一点虽然直接依据了前文提及的黑格尔“绝对理念”一章中的相关语境,但它也是列宁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始终不曾动摇过的理论信念。关于此,黑格尔的原话是“概念本身的规定及其关系”,或者也可以根据黑格尔在第二版序言中的说法,叫做“事物的客观概念构成事物的实质本身”,辩证法的考察出发点“成为对象的,将不是事物(die Dinge),而是事情(die Sache),是事物的概念”[5](P13,17)。这是黑格尔在唯心主义逻辑中的一个自我指认,因为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理念自身运动的内在逻辑。可是,在列宁看来,辩证法并不是概念自身的逻辑,而是人们通过实践来认知和考察外部世界的科学方式。从这一要素的话语分析来看,在列宁的心中,唯物辩证法的逻辑视角首先就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考察,此即意味着这种理论逻辑的定位不是本体论的,或者说不是离开主体实践和认识的,而是一种从主体出发的认识论和逻辑学的规定。也就是说,唯物辩证法是一种学说[2](P90),它的诸种规定并不是对象的直接属性,而是我们观察外部世界的主观结果。在此列宁强调的是,这种辩证法思维发生的起点是观察的客观性,而非康德、黑格尔所说的先验构架或概念。
  这个观点是列宁研究黑格尔哲学的全程中一条始终不变的理论中轴线。在阅读《逻辑学》之初,列宁就反复强调了自己的这种唯物主义立场。在阅读序言时,他也明确提出,认识与逻辑不是直接从观念,而是要“倒过来”从自然生活中引申出来,辩证法的思维范畴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他不仅不同意黑格尔的上述唯心主义判断,而且将其改写为:“按照唯物主义的说法,不是事物,而是事物运动的规律”,或者按另一个地方的边注说明的,“事物本身、自然界本身、事件进程本身的辩证法”[2](P92)。研读进入导言之后,他倒是明确赞同了黑格尔对康德的评价,“康德的重大功绩就是他使辩证法脱离了‘随意性的外观’”[2](P82),继而又根据黑格尔的论述进一步将辩证法的理论起点表述为:要注意观察事物的客观的必然联系。到了“存在论”的阅读中,列宁又曾在一个大方框里写下:“客观地运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性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2](P91)。我在上文中说过,在这一点上,莱文作了一个正确的判断,他指出,列宁从来没有放弃过唯物主义。还要强调说明的一点是,即使在列宁的思想发生重大理论逻辑易轨和认识飞跃之后,他的思想仍然没有背叛唯物主义。
  第二条,“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认识和观察的全面性是列宁自始至终十分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列宁读书的过程中始终是与唯物辩证法关于客观世界的普遍联系观念相一致的。阅读序言部分时,列宁在说明逻辑就是发展规律的学说时,突出强调了它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2](P77)。接着,当他在《逻辑学》导言部分中看到黑格尔所提出的辩证法的两个重要原则:“联系的必然性”和“差别的内在发生”时,立即就将第一个原则具体表述为“现象的某一领域的一切方面、力量、趋向等等的必然联系、客观联系”[2](P82)。关于这一点,最重要的表述出现在列宁“本质论”第一篇的最后阅读(“根据”)中。在那里,他先是复述了黑格尔的一些论点,大意是说明作为事物根据的东西往往是指“事物的全貌”,或者是指“事物的一切方面”,用唯物主义的话来讲,这就是指“万物之间的世界性的、全面的、活生生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人的概念中的反映”。继而,列宁就举了那个著名的关于“水滴”的例子:
  一条河和河中的水滴,每一水滴的位置、它同其他水滴的关系;它同其他水滴的联系;它运动的方向、速度;运动的路线──直的、曲的、圆形的等等──向上,向下;运动的总和。概念是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水滴(=“事物”)、各个“细流”等等的总和[2](P122-123)。
  读到《小逻辑》第143节的一个附释时,列宁在方框中概括了黑格尔的这样一个思想:“现实的诸环节的总体、总和,现实在展开中表现为必然性”。《小逻辑》中黑格尔的原话是:“一个事物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取决于内容,这就是说,取决于现实性的各个环节的全部总和,而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6](P300)。而列宁将其改写为:“现实的诸环节的全部总和的展开(注意)=辩证认识的本质”[2](P132)。
  第三条,“这个事物(或现象)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列宁十分注重黑格尔关于事物自身运动的观点,因为这也是辩证法关于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内部矛盾动力驱动的重要基点。列宁早在阅读第一版序言时就注意到了黑格尔关于科学认识的运动的理论实际上是“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他赞同黑格尔关于事物的发展动因主要是事物内部的矛盾运动的看法。当他看到黑格尔在“本质论”中有关矛盾律的相关论述时,又以极大热情对之作了肯定。在黑格尔那里,“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并且这个观点“更加能表述事物的真理和本质”[5](P65)。黑格尔还认为,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是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5](P66)。正是就这一点,列宁热情洋溢地肯定道:“运动和‘自己运动’(这一点要注意!),自生的(独立的),‘变化’,‘运动和生命力’,‘一切自己运动的原则’,‘运动’和‘活动’的‘冲动’(Trieb)”,都是黑格尔哲学中必须拯救和揭示的东西[2](P117)。当然,事物自己运动的原因就是矛盾。
  第四条,“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第五条,“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第六条,“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列宁在导言中就赞成黑格尔将矛盾指认为“差别的内在发生”的说法,并进一步确认了“矛盾的必然性”,提出要注意“差别、两极性的演进和斗争的内部客观逻辑”[2](P82)。我已经引证过列宁那段名言,即辩证法就是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同一”和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学说[2](P89)。可是,这并不是列宁的原创想法,它的源头是黑格尔在“实有论”中的一段分析,在那里,黑格尔明确提出“思辨哲学的本性”就是在对立环节的统一中把握对立[5](P153)。
  第七条,“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第八条,“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 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这两条在逻辑上是内在关联的,认识论中分析与综合的全面性,恰恰依存于现实存在的普遍联系。在“本质论”的第一篇中,列宁读到了黑格尔关于“排中律”的论述,对此,列宁肯定性地提出了如下看法:“任何具体的东西、任何具体的某物,都是和其他的一切处于相异的而且常常是矛盾的关系中,因此,它往往既是自身又是他物”[2](P115)。列宁非常赞成黑格尔的这样一些断言,如“整个世界的必然联系”、“一切事物的相互规定的联系”等等。他还专门摘录过黑格尔在讨论“度”的规定性时所举的例子:“在发达的市民社会里,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个人,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之中。”[5](P360)故而,列宁才会那么肯定地写道:“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2](P166)。这实际上是第七条“要素”(认识论命题)的具体所指。
  第九条,“不仅是对立面的统一,而且是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过渡”。在“本质论”那一篇中,列宁读到黑格尔关于“自在之物”向“为他之物”转化的讨论时,肯定了黑格尔的分析中有“非常深刻的”地方,因为,“在生活中,在运动中,一切的一切总是既‘自在’,又在对他物的关系上‘为他’,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2](P90)。在读到黑格尔论矛盾自身的运动和否定性时,列宁又说:“普通的表象抓到的是差别和矛盾,但不是一个向另一个的过渡,而这却是最重要的东西”[2](P119)。不过,关于这一点最集中的讨论,还是在“概念论”的最后一篇“理念”中。正值列宁第二次重要思想转变中的第二个对比性认识完成的时刻,他重新翻开了《小逻辑》,其中第213节论证的正是“理念”。于是,列宁大段大段地摘录了黑格尔就理念所作的一些表述,他的思考主要还是集中在概念的实现只能发生在现实事物的“总和”以及发生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之中这一观点上[6](P398)。随后,列宁写下了两段很长的评论。其中,最有意思的是列宁替黑格尔作的一个总结性概括。他先是在文本的最左边提了一个问题,即“什么是辩证法”,接着在一个等号下又写道:
  概念的相互依赖
  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相互依赖
  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
  一切概念的毫无例外的过渡。
  概念之间对立的相对性……
  概念之间对立面的同一。[2](P167)
  最后,列宁用一条虚线指向文本的右面,并划了一个等号,然后写下:“注意每一个概念都处在和其余一切概念的一定关系中、一定联系中”[2](P167)。有趣的是,我们在列宁作这些标注时阅读的《小逻辑》第213节的这两页中却找不到与列宁的这几句概括相匹配的文本段落,如此看来,这里标注的倒是列宁自己进行的一个建构性的思想实验了,也就是说,列宁认为,在黑格尔的观念中其实存在着关于概念辩证法的逻辑结构。对此,他还严肃地写道:
  不用辩证法这个大字眼,大致可以这样说:黑格尔在一切概念的更换、依赖中,在它们的对立面的同一中,在一个概念向另一个概念的过渡中,在概念的永恒的更换、运动中,天才地猜测到的正是事物、自然界的这样的关系。[2](P166)
  第十条,“揭示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第十一条,“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深化的无限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严格来看,这两条“要素”的内容与辩证法学说并无直接关系,倒是指向认识的辩证运动,后者正是列宁的长项。实际上,这也是“伯尔尼笔记”中自始至终凸显为亮点的内容。在研读《逻辑学》之初,列宁就在最早的心得中指认了“真正认识的、不断认识的、从不知到知的运动的道路(据我看来,这就是关键所在)”[2](P73)。故而,当他在第二版序言里读到黑格尔对康德“自在之物”的批判时,自然大为赞赏。在一个大的方框中,列宁写下了自己的两点看法:
  (1)在康德那里,认识把自然界和人隔开(分开);而事实上认识是把二者结合起来;(2)在康德那里,自在之物的“空洞抽象”代替了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日益深入的活生生的进展、运动。[2](P76)
  列宁清醒地认识到,范畴是我们“认识世界过程中的阶梯,是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2](P78)。在导言的最后部分,列宁读到了黑格尔关于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抽象的逻辑,也读到了那个著名的关于格言的例子。我们都知道,在黑格尔的体系之中,作为理念发生前史,《精神现象学》已经证伪了感性意谓的虚假合法性,因此,思辨逻辑的开端就已是“摆脱了一切感性具体性”[5](P42)的抽象(共相)。可是,黑格尔还要继续告诉我们,这种从抽象开始的逻辑观念将进展到具体历史规定性的抽象。用黑格尔自己的话说,即只是由于对其他科学有了较深刻的知识以后,逻辑的东西对主观精神来说,才提高为一种不仅仅是抽象的共相,而是在自身中包含了丰富的特殊事物的共相;正像一句格言,在完全正确理解了它的青年人口中,总没有阅世很深的成年人的精神中那样的意义的范围[5](P41)。
  列宁指出,黑格尔这里的说明是一种接近唯物主义的历史性比较。认识是随着人的生活阅历而不断深入的,这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进程。他发现,黑格尔正确地说明了认识过程中认知的有限性与无限性之间的关系[5](P125-157)。这就让他立即联想到自己在写作《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时关于物质概念不断深化的那处讨论,即“物质的深邃的无限性”[2](P76)[7](P271-275)。
  关于这个后来变得炙手可热的“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问题,列宁在之后读到“概念论”的时候,也留下过一个完整的集中表述。那是在列宁读到《逻辑学》“概念论”开篇部分的“通论”中,在那个文本语境里,黑格尔似乎是想对概念本身在全部“逻辑科学”中的地位做出说明。他声明,直观、表象之类的东西是自我意识的精神——其实,这是他在《精神现象学》里已经有所交待的内容,概念的出现是在抽象的思辨逻辑运动中,可是,概念却也还不是理念,因为理念是“概念和实在的统一”[4](P251)。列宁先是在一个很大的方括号中肯定性地复述黑格尔的这个观点,然后又超拔出文本的具体语境,提出了自己就此问题的完整看法:
  思维从具体的东西上升到抽象的东西时,不是离开——如果它是正确的(注意)(而康德,像所有的哲学家一样,谈论正确的思维)——真理,而是接近真理。物质的抽象,自然规律的抽象,价值的抽象等等,一句话,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自然。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辩证途径。[2](P142)
  列宁关于认识深化的最重要的研究心得,主要集中在阅读黑格尔《逻辑学》“本质论”的开篇所作的提要里。一上来,我们就看到列宁的一个呈现在文本摘录中的特殊思想实验:在《黑格尔全集》第4卷的正文第3页,列宁先看到了“存在的真理是本质”这句话,他马上批评道,“它听起来是彻头彻尾唯心主义的,是神秘主义的”,但是,“紧接着可以说是吹来一阵清风”:
  存在是直接的东西。因为知识要认识真理的东西,即什么是自在的和自为的存在,所以它不停留〈注意:不停留〉于直接的东西及其各种规定,却透过〈注意〉直接的东西深入〈注意〉进去,假定在这个存在的背后〈黑体是黑格尔用的〉还有着同存在不一样的东西,假定这个背后的东西构成存在的真理。[4](P3)
  就是在这个非常特殊的文本实验中,列宁用下划线标注了自己所关注的细节,原文中只有“自在的和自为的”与“背后”二词下的着重号是黑格尔注的,其他的着重强调符号均为列宁所加。我们能看到,列宁特别关注的是:认识“不停留”于直接的东西,“透过”直接的东西,“深入”到直接的东西的“背后”,去追求认识事物的本质。他赞成黑格尔的说法,即,这是一条从外在的“存在之外”进入到“存在之内”的路。他专门在此段文本摘录的右侧写下了“路”,并用下划双线表示重要。对这一点,列宁其实是十分熟悉的,他透彻地理解了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即现象正是本质的表现,并且他也同意黑格尔的一个说法,即本质与规律是同一序列的概念。他说,“规律和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等的认识同一类(同一序列的)概念,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同等程度的概念”。随后,列宁又在同一页的右边,用一个分叉的双线隔出一个三角,并在其中写下:“注意规律是本质的现象”[2](P127)。在接下去的一页上,列宁又对黑格尔的这句话“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 作了肯定①。这段文字下面的双线是列宁加划的,黑格尔的原文中只在“本质的关系”几个字下有着重号。然后,列宁在一个大括号里对此作了评论:“规律就是关系。对于马赫主义者、其他不可知论者以及康德主义者等等,这点是要注意的,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2](P128)。本质是共时性的,而规律则是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的本质关系,即历时性的本质之间的关系。在阅读“概念论”的第二篇“客观性”时,列宁又读到了黑格尔在“机械性”的一章中讨论规律的段落,此时列宁对规律又作过一个集中的概括:“规律这个概念接近下列一些概念:‘秩序’(Ordnung),同类性(Gleichf?觟rnigkeit),必然性。客观总体性的‘灵魂’,‘自己运动的原则’”[2](P155)。
  事实上,在此之前列宁已经肯定过这样一个观点,“规律的概念是人对世界过程的统一和联系、 相互依赖和总体性认识的一个阶段”。他还说过,范畴是人类认识外部世界的阶梯,或者叫“认识自然之网上的纽结”。而在这里,当列宁在《小逻辑》中读到黑格尔的“实体是观念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6](P313-314)一语时,干脆在一个方框中将其改写为“应读作:人类对自然界和物质的认识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2](P133)。值得关注的一个文本细节是,在黑格尔的原文中这句话下并未加着重号,而列宁在摘录它时特地在句子下面划上了单双线,以标识自己关注的思考焦点。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重要的认识在列宁实现认识飞跃之后,变得更加透彻和深邃起来。
  第十二条,“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从并存到因果性”,这似乎是在说明两种关系,前者是指事物外在的、松散的并存关系,而后者是因果性关系。在“伯尔尼笔记”的通篇中,因果关系是列宁所涉不多的问题之一。从文本中我们能看到,列宁在笔记中谈及因果关系时,大多数都是对黑格尔相关阐述的评论。当列宁读到《逻辑学》本质论第三篇“现实”中的论述时,他一边对黑格尔关于因果关系的部分论述进行摘录,一边也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评论,大致意思是:“世界联系的全面性和包罗万象的性质”,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果关系,仅是世界性联系的极小部分,“原因和结果只是各种事件的世界性的相互依存(普遍)和相互联贯的环节,只是物质发展这一链条上的环节”[2](P134)。列宁认识到,黑格尔所指的观念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客观世界之因果性的一种主观反映,“‘因果关系的运动’=实际上在不同的广度或深度上被捉摸到、把握住内部联系的物质运动以及历史运动”[2](P135)。列宁也注意到,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因果关系并不像在康德主义者那里那样被百般宠爱,甚至可以说相对于其他范畴而言,因果性是被黑格尔鲜少论及的。列宁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因果性只是普遍联系的规定之一,而他早已在自己的所有阐述中深刻得多和全面得多地把握住了这种普遍联系,并且从一开头就一直强调这种联系、相互过渡等等”[2](P137)。
  第十三条,“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第十四条,“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否定的否定)”。这两条其实只是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一个外部特征。我觉得,列宁对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始终不太能得其门而入。这一点,在他19世纪末刚刚开始接触黑格尔哲学时就表露无遗。譬如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一文中,在“存在论”的前面部分,当列宁最初遭遇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问题时,总是感到“抽象而费解”。直到写下“十六要素”之前的阅读中,他也还没有明确地认同黑格尔关于事物和现象的肯定与否定的基本规定和复杂关系[2](P89)。反倒是在此之后,当列宁读到《逻辑学》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时,关于否定之否定的讨论才略略打动了列宁。在那里,他先在一个大方框中指认了辩证的否定观:
  辩证法的特征的和本质的东西不是单纯的否定,不是徒然的否定,不是怀疑的否定、动摇、疑惑——当然,辩证法自身包含着否定的要素,并且这是它最重要的要素——不是这些,而是作为联系环节、作为发展的环节的否定,它保持着肯定的东西,即没有任何动摇、没有任何折中[2](P195)。
  列宁注意到,在黑格尔哲学中,这个所谓的辩证否定正是列宁所关心的由内部矛盾构成的事物自身运动的泉源,所以他才肯定地说,这正是“辩证法的精华”。可是,即便如此列宁对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仍然提不起精神,他至多只是对黑格尔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将整个科学的发展形容为一个“圆圈的圆圈”表示了矜持的认可而已[2](P201)。在后面的“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列宁也肯定了这一比喻。
  第十五条,“内容对形式以及形式对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最早,列宁是在第二版序言中看到黑格尔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的。在那里,黑格尔批评那种将思维形式仅仅附着于作为意识对象的“外在形式”的论调,主张形式恰恰是作为对象性内容的共相本质[5](P201),所以形式也正是内容的内在形式。列宁十分赞成黑格尔这个观点:“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形式”[2](P201)。其实,黑格尔所谓的形式,就是作为事物共相的概念本质,所以当后来黑格尔再次讨论到形式与本质的关系时,列宁也给予了肯定性的复述[2](P120)。
  最后一条,即第十六条,“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过渡(15和16是9的实例)”。在“存在论”开篇的阅读中,列宁起初只是简单地重复黑格尔对质所作的一些规定,如定在是具体的规定的存在,“规定已经是质”[2](P87),是“与他物有分别的质”。而到了第三章“自为之有”的最后,他却对黑格尔“从质到量的过渡”一说颇有微辞,指出“质是规定性、自为的规定性、被设定的东西,是一——这些东西给人一种非常勉强而又空洞的印象”[2](P97)。此外,黑格尔对量和度的论述,也同样遭到了列宁的质疑[2](P99-105)。
  列宁在笔记中已经涉及到,但没有概括进来的关于辩证法的重要问题有: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可能与现实的关系、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有限与无限的关系、绝对与相对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度的概念、根据的概念等等。至于未被列宁纳入这个关于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十六要素”的概括中,但却在其笔记的它处有过一些深入研究和讨论的认识论问题,就更多了。
  
  三、对“伯尔尼笔记”的评论
  
  我已经提到过,在前苏联学者凯德诺夫那里,这个“十六要素”成了列宁为写作唯物辩证法论著而作的“第一个计划”。前苏联《哲学史》第5卷的作者则认为,列宁的“十六要素”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对辩证法各个方面或要素的最充分和多方面的简要论述”[8](P185)。对这些说法,我基本上是不赞成的。从前面的讨论中已经可以看到,这个“十六要素”只是列宁对自己从研究黑格尔哲学的过程中直接获得的有关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印象所进行的一个并不全面的概括,而不像前苏东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列宁建构辩证法体系逻辑的“计划”,或者是列宁关于辩证法理论的多方面的“最充分”的论述。
  此处还有一个疑点,即为什么列宁在这个小结式的理论概述中,完全没有涉及自己在研究和思想实验中已经发现的新东西,即实践的逻辑。我注意到,国内学者丛大川在自己的研究中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丛先生将列宁的“十六要素”与马克思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作了一个比较性研究①。他从哲学对象、哲学基本问题和逻辑基石、逻辑轴心、认识论、世界观和历史观、思维方式六个方面出发,对两个提纲进行了具体的对比和分析,发现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语概之,马克思的提纲是“实践唯物主义”,而列宁的“十六要素”则是“物质本体论的辩证唯物主义”。他认为,列宁的“十六要素”中恰恰缺少了马克思“提纲”中阐发新世界观时所强调的实践和社会历史存在。我认为丛先生的这个结论是基本准确的判断。可是,列宁在这个对辩证法的总体概括中未曾涉及自己已经自觉到的实践逻辑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丛大川的答案是:恰恰因为列宁持有“物质本体论思维方式”,才导致他不可能在“十六要素”中引入实践的观点[9]。对这个的结论,我们不敢苟同。丛大川没能发现笔记中列宁哲学思想所发生的重大改变,所以他固然也敏锐地注意到了“十六要素”中存在的这个问题,但却未能真正解答它。我的判断是:正因为这个小结并不是列宁有意识地为自己正面建构唯物辩证法理论体系而作的写作计划,而只是简要地概括自己在读书进程中印象最深的心得,特别是在辩证法(和认识论)方面的基本观点而已,所以也就没有再进一步提出辩证法和认识论的实践基础问题。可以想见,列宁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自己所作的这个“十六要素”的读书总结竟然直接成为后人建构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体系的重要逻辑构架。
  读完《逻辑学》一书后,列宁得出了一个与他刚开始读黑格尔哲学时几乎正好相反的结论:“黑格尔逻辑学的总结和概要、最高成就和实质,就是辩证的方法——这是绝妙的。还有一点:在黑格尔这部最唯心的著作中,唯心主义最少,唯物主义最多。‘矛盾’,然而是实事!”[2](P202-203)这段话对一些不懂辩证法的西方学者来说,自然是无法理解的,他们自然不能也不愿相信列宁可能从黑格尔的书中读出唯物主义来[10](P145)。可是,列宁最终读懂了恩格斯的这句话:“黑格尔的体系是颠倒过来的唯物主义”[2](P202)。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并不是在词句上颠倒回来的黑格尔, 而是从实践主体出发的逻辑地颠倒回来的“黑格尔的体系”。显而易见,这个心得与列宁在研读的早期指称黑格尔哲学“十分之九都是些外壳、皮屑”[2](P129)的态度,已经有了天壤之别。
  
  参考文献
  [1] 凯德诺夫.论辩证法的叙述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2] 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 凯德诺夫.列宁《哲学笔记》的研究[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4.
  [4] 黑格尔.逻辑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
  [5] 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
  [6] 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 列宁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8] 敦尼克等.哲学史,第5卷[M].北京:三联书店,1976.
  [9] 丛大川.关于列宁《哲学笔记》的理论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1997,(4).
  [10] 威特尔.辩证唯物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责任编辑 李小娟付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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