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物的性质及其规范化管理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nyq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涉案款物管理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最难应对的“硬骨头”,要在执法办案中做到规范、科学、有效管理,应当提高对涉案款物的认识,包括对其类别及属性的认识。此外,对涉案款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成因及不良影响进行分析,继而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措施建议,能够促进有关主体不断改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从而实现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 案件管理 涉案款物 性质 规范化管理
  作者简介:李思,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王中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95-04
  一、涉案款物的分类及性质
  刑事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尽管职能不尽相同,但都属于犯罪及罪犯的追诉者,这一身份体现了司法机关作为诉讼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相应的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及法律监督权。而在行使相关权力的时候,面对的往往是两类对象,即“人”及“涉案款物”。人的问题包括相关主体(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等),以及这些主体相关权利义务的行使,在这类对象方面,无论是刑法还是刑诉法,规定是较为完善的,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更能看出这一点,当然也还存在不足需要完善。本文立足点在于第二类对象,即涉案款物,作为与人相关度最高,司法实践中最易被忽视的一类对象,涉案款物无论立法或司法都面临着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而对这一类问题的解决,就要求有科学理性的认识,包括其分类、性质等。
  (一)涉案款物的总体分类
  涉案款物在实践当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很多种划分,现将我国立法、司法相关规定做一简要梳理,从而更加清晰地认识我国现有规定的特点以及不足。
  1.立法上对涉案款物的分类:我国关于涉案款物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和“刑诉规则”)。首先《刑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犯罪物品的处理。例如,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要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其中的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此外,对于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对于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当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所明确规定的犯罪物品,指的是违法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工具、罚金等,应当属于涉案款物;此外,第五十九条则规定了没收财产这一财产刑的没收范围,包括了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或其一部分财产。这里的没收财产应当也属于涉案款物,只不过是在执行环节才有可能涉及到。
  其次,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涉案款物的规定更为详尽。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第五编第三章特别程序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等。又如,高检院刑诉规则第九章侦查程序中规定了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查询、冻结程序。
  2.以诉讼环节所做分类:在侦(捕)、诉、审诉讼阶段中,存在着不同的部门,侦查阶段有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审查起诉环节有检察机关,审判环节有法院和执行机关等等,在这些部门流转的款、物,虽然在外人看来有可能是同一笔或同一物,但是在诉讼程序中的不同阶段,由于各个部门规定不一致,认定的性质也不同,所以做出的处理要以最后法院判决为准。如涉案款,在公安机关看来,直接返还被害人比较有利,所以称为失窃财物,按照处理的规定,直接在侦查环节就返还被害人;而在检察院接受的被盗财物,一般是作为证据,由公安机关列为随案移送的物品,随案移送,并统一由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保管,这就使该款项在检察环节变成了证据;再如,到了法院, 这笔款可能最后要作为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认定,那么就要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所以单单以诉讼环节来划分涉案款物,只能依据各个办案机关的规定来认定,现以检察机关的视角来做一划分:一是侦查阶段的款物,根据“公安规定” 第二条包括四大类,二是审查起诉(或不起诉)阶段的涉案款物,2015年3月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包括两大类: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无论是哪类涉案款物,均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三是审判阶段,根据判决书的情况,法院主要存在着这么几类涉案款物,即罚金、没收的财产、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及孳息等。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是最终的裁判机关,审判依据必然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根据其性质,必然对涉案款物的处理要体现刑法之规定。
  3.以办案部门(机构)所做分类。以检察机关为例,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都有涉及移送涉案款物,可以分为实物和非实物资产。实物包括房产、汽车、名人字画等动产和不动产,而非实物资产范围更广,包括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以及债券证书等。而这些款物在移送时,所做的称谓可以说大相径庭。比如虽然是侵占所得,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所得往往被认定为犯罪所得,是赃款,应依法上缴国库或归还被害单位;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所得则视为被害人财物,应依法退回受害单位或个人。可见不同类别的案件在不同部门处理过程中,甚至相同的办案部门如公诉部门,最终处理上差别是很大的。
  4.以款物作用或功能所做分类。闫永黎教授认为,可以划分为“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和“作为保全之物”。一是作为犯罪之物,即实体法上的涉案财产,可以将其分为三大类,即“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和“违禁品”。 二是作为证据之物,是指与案件有关联能够作为证据的物品,主要包括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三是作为保全之物。依据诉讼保全的目的,又可分为证据保全、社会保全和财产保全,对于前两者,主要是指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和取保候审金。   (二)实践中检察环节相关涉案款物的分类
  以上是对涉案款物在理论上的界分,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限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流程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是各地方省一级检察院针对本地区的客观情况,做出了指导性的通知,因而在操作中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在创新工作方式上,各地检察机关也在不断探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细节。现将笔者在东丽区院调研,了解到的在其办案实践中涉及到的涉案款物的类别做一简要介绍。
  1.普通刑事案件涉案款物的分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案款物,包括了上述所有法律规定中的涉案款物的类别,主要是公安机关承担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能,包括发现案件线索,追捕嫌疑人、侦查预审等,在工作过程中会遇到相关的涉案物品,需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要包括犯罪工具(如盗窃罪中的撬棍、T形锥,故意伤害罪中的刀具等)、犯罪所得及赃物(如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违禁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枪支,伪造货币罪中的假币,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等等)。
  2.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款物的分类。检察机关虽然在行使侦查权方面与公安机关类似,但由于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检察院内设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过程中,往往遇到的涉案款物主要有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如房屋等,动产可分为有形的动产如汽车、外币、金银珠宝等,以及无形动产如股票、基金、证券等。
  (三)涉案款物的概念及性质
  综上所述,立法上的粗疏极容易导致公检法等办案部门对涉案款物概念及性质的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影响涉案款物管理的规范,影响司法机关自身的规范化执法。因此有必要对涉案款物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有学者从保障公民财产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当对涉案款物作广义理解,此处的“案件”不应是已经发生的静态的犯罪事实,而应是动态的刑事诉讼活动。因此认为,进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财和物都属于涉案款物。又有学者基于实践中的涉案款物管理难题,立足于法律规定,认为有必要对涉案款物做进一步区分,具体而言,分为狭义的涉案款物和广义的涉案款物,狭义的涉案款物限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侧重于“财”;而广义的涉案款物的概念,不仅包括“财”,还包括“物”,即具有证据价值的物品文件。笔者倾向于对涉案款物作广义的理解,因为:第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当中,有些涉案财物兼具财和物的双重价值和作用,而且在外形上无法分割,如被抢夺的金项链或名牌钱包,既是被害人的财物,又是抢夺案件的重要证据,即物证。第二,从管理机构配置上看,作广义理解可以减少相应的机构设置,只设置一个涉案款物管理部门即可,最大程度节省人财物。第三,从工作习惯来看,公安司法机关已经习惯于将涉案款物放在一起管理,不作区分,很多单位、部门都设置了涉案款物保管室,而没有做更加细化的区分。
  二、检察机关涉案款物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广义的涉案款物管理包括:一是收集、提取、查封、扣押;二是保管;三是法律处置。在对涉案款物管理的这些职权中,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行使公权力的具体内容,其适用的对象、条件、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重要内容;法律处置是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归属裁决,如罚没、收缴、上缴国库、返还被害人等,这些活动与案件密不可分,也是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的重要内容。现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不起诉)阶段中涉案款物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作简单介绍。
  (一)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面对人民群众对涉案款物规范化管理的新期待新要求,检察机关要认真查找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完善涉案财物规范管理的对策建议。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避免对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移送、处理等出现不规范问题,而当前检察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在处理涉案款物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集中表现在职务犯罪涉案款物的处理方面。
  1.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随意性较大。例如,部分检察机关在查办腐败犯罪案件中,对收缴的违法所得在认识上存有分歧,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将腐败犯罪违法所得移交当地纪委处理,有的将违法所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有的自行处理。有的对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已结案件的扣押款物没有及时上缴财政。又如,有的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款物。有的长期扣押涉案款物,造成款物最终去向不明。再如,有的检察机关对涉案款物的移送还存有分歧:有的只将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凭证移交法院,而不随案移送相应的款物,待收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后再上缴国库,而有的只将起诉书认定的涉案款物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决并由法院没收上缴。有的将涉案款物全部移送法院,完全由法院依法处理。
  2.管理不规范、移送不顺畅等。例如,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制约机制,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公开、处置滞后、救济缺位等问题非常突出,甚至民间还有查办贪腐案件“纪委最肥、检察院次之、法院油水最少”的说法,严重影响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此外,缺乏制约导致的管理不规范还表现为: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与移送涉案款物不同步,往往出现案件已经移送到法院,而涉案款物却还未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案件审结后,个别承办人未及时办理赃证物出库、移送手续,通知管理人员移送相关物品;提起公诉时,起诉书未认定的款物、被法院退回的款物,经管理人员多次催促,个别承办人较长时间仍未按规定处理;有的并不复杂的案件久拖不决,涉案款物就长期扣押,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效率。   (二)涉案款物管理出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自高检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部署,确保全员参与、“不留死角”,成效明显。当前之所以面临上述涉案款物管理方面的突出矛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法律规定仍然不够明确。这里主要指涉案款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法纪不尽完善、操作性不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对涉案款物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均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了公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规范、不一致的现象,甚至有规避法律规定、违规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做法。
  2.执行规定出现偏差。一方面,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出现偏差。正是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公检法等各家对“违法所得”等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标准不一,导致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处理措施。另一方面,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不强。原因一是有的干警执法为民意识不强,特别是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的认识不到位,存有“重人轻物”的错误观念。例如,不主动加强学习,对高检院制定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规定把握不准;制作涉案款物文书不规范,查封、扣押清单列举不详,适用法条不完全、不准确。二是严格执法意识落伍,认为涉案款物处理的程序有点瑕疵无关紧要。三是只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熟悉财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既懂得法律法规又懂得财经专业的干警相对来说少之又少。
  3.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 作为监督机关,在涉案款物的处理上, 也容易出现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的查办尤其对涉案款物的处理上, 受到的外部监督较少。现实中产生涉案款物处理的不规范问题, 主要原因就是监督不力。而监督不力的原因首先在内部机制上,即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主体, 监督者缺位。例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措施,只要检察长就可以决定;又如,对涉案款物中的违法所得的处理就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多样性,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追缴, 进入诉讼程序后案件没有处理结果的也可以追缴, 有时还以追缴违法所得作为结案的依据。其次,外部监督机制缺位。检察机关具有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决定了其做出的决定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的检验,而在涉案款物的管理上却没有进行人民监督,这是一种遗憾。
  三、完善涉案款物管理的相关建议
  就检察机关而言,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坚持对涉案款物的正确处理,不仅有利于反腐肃贪,维护好国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但是,由于涉案款物的处理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司法形象, 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要求背道而驰。鉴于此,应当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借鉴先进地区检察机关以及其他部门的经验,努力实现涉案款物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
  (一)立法方面的建议
  针对立法不明确问题,建议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在立法环节进行解决。细言之,公检法司等公安司法部门可考虑在人大立法提案中联合或单独提出议案,建议立法机关修改与涉案款物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将涉案款物的概念予以明确、分类予以细化,使得各执法部门在理解把握和管理操作上能够实现统一标准,整齐划一。
  (二)执法方面的具体对策建议
  1.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比较弱,主要的原因在于“检察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要求各个部门要服务办案、服务整体工作、注重协调配合,而忽略互相督促。建议由本级纪检部门牵头,派驻检查工作组,以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涉案款物规范化管理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涉案款物管理方面滞留的问题,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行动,对所有涉案款物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摸清底数,做到案结物清。探索建立贵重款物发还后的跟踪回访、问查制度,对业务部门和计财装备部门发还涉案款物的情况进行回访,并将结果记入干警的廉洁信用档案。
  2.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比如,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中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又如,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可考虑在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系统中增加对涉案款物管理信息查询的功能,发挥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监督作用,这样做拓展了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倒逼”规范司法。
  3.不断进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方式创新。比如,东丽区检察院案管办在规范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及市院工作要求,不断总结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工作调研,不断进行工作机制与方法的创新,严把涉案款物管理关,探索完善“一案、一帐、一物、一码”制度,做到“单独学习、两项设置、三本台账、四方协调”,努力实现涉案款物精细化管理。
  实践中,我院深刻意识到涉案款物管理是案件管理中的“硬骨头”,相对于案件流程监控等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做出规定的背景下,涉案款物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我院严格把关涉案财物的移送、接收、保管、处理等,避免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方面出现不规范问题。
其他文献
摘 要 “辱母杀人案”关乎法理与情理界限与冲突,引发广泛关注。正确厘清与分析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十分必要。本文旨在立足于刑法基本理论知识,结合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权的实际应用情况,正确界定特殊防卫权与防卫过当之界限,从法条基本概念与立法精神出发,综合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于欢行为的性质,提出笔者对本案的些许看法。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限 “辱母杀人案”  作者简介:赵学敏,北京化工大学
摘 要 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关系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符合人们群众的新期待。法律监督能力具有个人属性、检察属性和政治属性三种属性,本文针对法律监督能力的三重属性,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三重途径,即个人层面、检察层面、政治层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 法律监督 能力 建设 检察  作者简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课题组,课题组组长:孙敏英,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课题组成员:马志颖、盛斌、
摘 要 在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农村、乡镇中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移动。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其管理与民生以及城乡关系息息相关,同时也影响着我国城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转型。其中,对于初入城市的新生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尤为重要,他们刚从农村进入城市,对城市生活尚未完全熟悉和适应,也没有稳定的合适的住处和工作,属于无组织管理和帮助的动荡时期。但是由于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思想落后体制僵化
摘 要 一项制度的自我辩护与价值证成必须从其正当性的论证做起。没有义务而干涉他人事务却没有构成侵权行为,法律甚至将其列为阻却违法事由,无因管理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到底是什么?在意思自治、私法神圣的民法领域,却出现了主动干预他人事务的价值倾向,又该如何理解这两种价值冲突?本文首先对“正当性”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通过追溯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探求其起源的历史正当性,同时又结合近现代关于无因管理制度价值与
摘 要 案例教学法引入我国刑法教学后虽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更能锻炼和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模拟法庭教学法由于教学考核、制度设置、课时设置等现实问题的制约,也没有在刑法学教学活动中常态化应用。本文尝试将两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成为刑法分论教学的常态化教学方式,本文结合“于欢案”对这种教学方法进行了具体的应用研究。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 应用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财经大学教
摘 要 自法国孟德斯鸠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便为了实现这一政治理想而不断努力着。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由此可见,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并不完全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是这一制度的最显著表现。这样看来,在我国实现三权分立有其制度上的难度。然而,在这里所要论述的“司法独立”,与“三权分立”不
摘要公共权力的监督不能仅凭当政者的个人意志或是间断性的政治运动来解决,而是需要更为稳定的制度层面的保障,这就涉及到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从冲突与合作的逻辑起点入手,通过对人的有限理性和道德相对主义的分析,本文认为,良好的政治制度设计是对权力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冲突 合作 制度设计 有限理性  对公共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一直是学术研究和政治实践的重要课题,当论及公共权力监督的方法和途径时,历史
摘 要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司法行政的一个重要部门,为生活困难的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为他们提供了渠道,引导和帮助他们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逐渐成为一个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本文对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做了综合研究,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的初步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 法律援助 社会矛盾 司法行政  作者简介:王莉,黑龙江省鸡东县党
摘 要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都是实务中赌博罪常见表现形式,两者存在一定的共性,如为赌博行为提供场所,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具等特征,但是二者在實践中还是有一定区别,社会危害性也有所区别,这也导致二者量刑出现较大差别。本文拟从笔者办案中遇到的一起案件为例,藉以分析对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行为之区别,如何准确认定,以期为基层院办理类似赌博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赌博罪  作者简介:王伟波,
摘 要 当商业秘密包含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信息时,法律是应该继续保护商业秘密,还是应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本文主要从美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制度简要论述上述情形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问题。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保护 边界问题  作者简介:杜子馨,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1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22  社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