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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意外让一位九旬老奶奶和一个11岁小男孩分别成了原告、被告。而这场意外,在两人口中有着不同的描述。
2019年3月12日下午,時年89岁的唐秋在湖南省株洲荷塘区一小区内摔倒受伤,之后家属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报警。唐秋这一下摔得不轻,她在医院住了21天,伤情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同年10月,唐秋将11岁的小浩诉至株洲荷塘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7.8万元。
唐秋诉称,2019年3月12日中午,她在荷塘区一小餐馆吃完馄饨,准备坐轮椅独自横过马路时,恰巧被小浩看到。小浩出于好玩,推着轮椅飞快地跑了起来,这一举动吓到了唐秋和路旁的行人。唐秋多次疾呼小浩停下,路人也纷纷叫小浩停下来,小浩才停下。当唐秋从轮椅上下来站起来,小浩又推着轮椅玩了起来,一下子把唐秋给撞倒了。
根据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唐秋称是小浩推倒了她的轮椅,造成了她的骨折。此后,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唐秋一方主张6万元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而事件中的另一方,11岁的小浩描述的事情经过则是另外一个版本:事发当天他不是在调皮,而是在帮助老奶奶过马路。
小浩说,当时,自己是在去上学的路上,当时他听到唐秋“帮忙推我过马路”的呼叫声,出于助人为乐,小浩上前帮唐秋推轮椅,从石板路推到了马路对面。
“是她叫我推的,还有对面超市阿姨帮忙一起推的,我一个人推不动。”小浩说,当时也是唐秋起身扶着树站起来后,小浩帮她把轮椅推上台阶,结果唐秋自己摔了“摔倒后,药店的老板看到了,还帮助我一起把她扶了起来,我就去上学了,我没有碰到她。”
为了证明小浩是个不错的孩子,小浩的妈妈王某拿出了他的学籍基本信息、学生素质报告手册,证明小浩在学校表现良好。
尽管王某在唐秋治疗过程中支付了5000元,但对于唐秋的起诉她仍然不能接受。在小浩父母看来,小浩作为一个小学生,热心帮助有困难的老人,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表扬,而非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先后于2019年11月8日、11月25日到事发地点了解相关情况,但未能找到能够证明事发经过的相关证人。同时,法院向事发地点附近的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调取当天天鹅支行门前朝向事发地点的摄像头拍摄的监控视频,但该行回复称,天鹅支行监控主机录像资料有效保存时间为90天,超过90天以上将会覆盖,无法调取相关视频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目前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唐秋是被小浩直接撞倒,唐秋要求小浩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显示,即使根据小浩推唐秋过马路的事实以及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派出所的记录,推定是小浩在帮唐秋推轮椅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唐秋,也属于小浩在为唐秋提供救助过程中的接触。当时,唐秋行动不便,乘坐轮椅出行,身边无人陪护,小浩推其过马路,是一种助人为乐的救助行为,应予以鼓励。
小浩作为未成年人,在与唐秋接触过程中,可能会因方式把握不当给唐秋造成一定损害,但这属于救助行为所致,在没有证据证明小浩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评价为侵权行为。
小浩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自愿支付给唐秋1万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唐秋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3月12日下午,時年89岁的唐秋在湖南省株洲荷塘区一小区内摔倒受伤,之后家属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报警。唐秋这一下摔得不轻,她在医院住了21天,伤情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同年10月,唐秋将11岁的小浩诉至株洲荷塘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7.8万元。
唐秋诉称,2019年3月12日中午,她在荷塘区一小餐馆吃完馄饨,准备坐轮椅独自横过马路时,恰巧被小浩看到。小浩出于好玩,推着轮椅飞快地跑了起来,这一举动吓到了唐秋和路旁的行人。唐秋多次疾呼小浩停下,路人也纷纷叫小浩停下来,小浩才停下。当唐秋从轮椅上下来站起来,小浩又推着轮椅玩了起来,一下子把唐秋给撞倒了。
根据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唐秋称是小浩推倒了她的轮椅,造成了她的骨折。此后,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唐秋一方主张6万元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而事件中的另一方,11岁的小浩描述的事情经过则是另外一个版本:事发当天他不是在调皮,而是在帮助老奶奶过马路。
小浩说,当时,自己是在去上学的路上,当时他听到唐秋“帮忙推我过马路”的呼叫声,出于助人为乐,小浩上前帮唐秋推轮椅,从石板路推到了马路对面。
“是她叫我推的,还有对面超市阿姨帮忙一起推的,我一个人推不动。”小浩说,当时也是唐秋起身扶着树站起来后,小浩帮她把轮椅推上台阶,结果唐秋自己摔了“摔倒后,药店的老板看到了,还帮助我一起把她扶了起来,我就去上学了,我没有碰到她。”
为了证明小浩是个不错的孩子,小浩的妈妈王某拿出了他的学籍基本信息、学生素质报告手册,证明小浩在学校表现良好。
尽管王某在唐秋治疗过程中支付了5000元,但对于唐秋的起诉她仍然不能接受。在小浩父母看来,小浩作为一个小学生,热心帮助有困难的老人,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表扬,而非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先后于2019年11月8日、11月25日到事发地点了解相关情况,但未能找到能够证明事发经过的相关证人。同时,法院向事发地点附近的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调取当天天鹅支行门前朝向事发地点的摄像头拍摄的监控视频,但该行回复称,天鹅支行监控主机录像资料有效保存时间为90天,超过90天以上将会覆盖,无法调取相关视频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目前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唐秋是被小浩直接撞倒,唐秋要求小浩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书显示,即使根据小浩推唐秋过马路的事实以及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派出所的记录,推定是小浩在帮唐秋推轮椅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唐秋,也属于小浩在为唐秋提供救助过程中的接触。当时,唐秋行动不便,乘坐轮椅出行,身边无人陪护,小浩推其过马路,是一种助人为乐的救助行为,应予以鼓励。
小浩作为未成年人,在与唐秋接触过程中,可能会因方式把握不当给唐秋造成一定损害,但这属于救助行为所致,在没有证据证明小浩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评价为侵权行为。
小浩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自愿支付给唐秋1万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唐秋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