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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完善的民生政策体系,解决民生政策执行中的梗阻现象,为民生政策提供刚性保障,从而促使民生问题的彻底解决。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刺激和扩大消费的重要途径。为了应对持续疲软的经济,提振居民的消费信心,发挥消费需求在经济复苏中的积极作用,英国政府自2011年开始发起了新一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计划,其中部分举措已经开始实施,其它措施也将在2014年完成。英国的此轮行动,吸引了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的关注和借鉴。在我国,网购、金融、旅游、快递等领域的侵权事件近年逐渐呈现高发态势,如去年发生的“电商大战”、“信用卡全额罚息潜规则”、“三亚宰客事件”,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所以增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
一、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的主要举措
(一)简化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标准
2011年9月,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旧法相比,新法的最大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简化了繁琐的法律法规体系,整合了内容交叉、重叠的法规。此举很好地解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不明确和互相推诿问题;二是明确的质量标准来替代旧法的隐含条款。产品质量及责任方面,新法要求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违约补偿责任。如果产品在购买30天内出现不符合标准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在其中,特别强调了信息产品,要求产品质量必须与描述相一致,且满足消费者预期。如果消费者没有使用或安装,消费者有权在购买14日内退掉并获得全额退款。服务方面,新法要求消费者购买的服务必须在30天内开始提供,且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包括服务时间及价格。如果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商家必须免费重新提供整个服务或未完成的部分服务。
(二)逐步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个人消费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商家可以通过自身掌握的消费者信息来分析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然而消费者却很难利用到过去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来帮助其做出新的购买选择,这样导致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逐步扭转消费者的劣势地位,2012年英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名为Midata的自愿项目。未来几年,该项目将会强制实施。
Midata项目鼓励经营者将拥有的消费信息以统一的电子格式安全地发送给消费者个人,要求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进一步加工处理、便于携带,内容包括购买产品、时间、价格、税收、支付方式、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消费者利用这些数据了解自己的消费行为,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可以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目前,虽然该项目只是针对拥有消费者电子数据的企业,主要涉及能源、电信、金融部门,但未来范围会不断扩大。
(三)大力改革企业监管机构
为使消费者更容易获得信息和帮助,有效率地起诉违规企业,英国政府启动对监管机构的大幅度改革,此改革在2014年前完成。
为加强对企业监管,成立了竞争和市场管理局,改变了目前公平贸易办公室、贸易委员会和竞争上诉法庭三个机构共同负责监管所导致监管系统反应慢、低效率、职责交叉等问题。到2014年,英国政府将撤销贸易委员会和公平贸易办公室,将其功能转移到竞争和市场管理局。
(四)引入欧盟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进一步融入欧盟,积极推进整个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政府即将引入欧盟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2014年6月,该法将成为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重要部分。该法于2011年在欧盟成员国中一致获得通过,其典型特征是对现有远程销售和店外销售的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合共,保证当买卖取消或交易已经完成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达到一个责任平衡,最大程度降低商家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根据该法,商家销售(包括网络销售和电话销售)产品前应充分告知消费者完整的、真实的信息,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过多的额外费用。如果不是在店内销售,而是通过网络销售和上门推销,购买后消费者有14天的“冷静期”,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这期间有权退货,并可以得到全额退款。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扩内需战略,但主要是依赖政策推动,市场主导型的消费需求增长机制尚未确立。这其中的原因虽然复杂,但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不可忽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分散在多项法规中,如《产品质量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价格法》等,普通消费者难以掌握和理解。其次,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法律,也是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主要依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列举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权利范围过窄。最后,法规滞后、对新兴的消费领域涉及不足,如网络购物、金融及保险消费、医疗、快递、旅游等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频发。
(二)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
当消费者权益面临损害时,维权渠道是否畅通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5种途径维权,但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法及指导,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长此以往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另外,现行体制下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机构,但因其只是社团性质的组织,没有任何行政和强制职能,只能依靠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较为有限。
(三)维权成本与赔偿比例不对称
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不能承受之痛”。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消费者个人不得不寻求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于相关的专业检测机构较少、检测程序繁琐、检测费用高等问题,多数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另外,维权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与高维权成本不对称的是,赔偿比例偏低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赔偿金额为原来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两倍,即使是适用于食品的《食品安全法》也只是规定十倍的赔偿。而现实中消费者权益中的纠纷多数为小额纠纷,赔偿比例偏低往往容易导致消费者得不偿失,“赢了官司,赔了钱”。
(四)消费者的消费知识与维权意识淡薄
在我国,消费知识缺乏并没有随着产品的不断丰富而明显改变,消费知识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别能力,加大了纠纷出现的概率。多数消费者缺乏商品知识,对产品质量和真假的鉴别能力有限。此外,维权意识薄弱也是消费者权益屡屡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维权意识使个人利益得不到维护,还助长了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例如,我国很多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或者认为金额小没有索要票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会索赔无据。
三、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法律类法规,向消费者赋权
一是拓展消费者权利范围。进一步拓展《消法》中规定的九项基本权利,明确细化问题商品召回、经营者主动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消费者隐私权、消费选择权和尊严权的规定,增加精神求偿权、后悔权、获取交易凭证权等方面的权利。二是拓宽法规覆盖领域。在现有法规覆盖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覆盖网购、医疗、金融保险、通讯、传媒等新兴消费领域,填补现有法规的空白。三是加大惩罚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形成威慑力。借鉴《食品安全法》中“损一赔十”的规定,小金额类惩罚性补偿提高到十倍,大金额类提高到二十倍以上。
(二)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一是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借鉴英、法等国小额诉讼经验,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制定小额纠纷的标准,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提高维权积极性。二是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资格,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群体权益诉讼中的作用。三是明确举证责任和费用,降低诉讼费用和检测费用,在诉讼费用问题方面向消费者倾斜。
(三)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
一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完善商品及服务准入机制,尤其是食品和药品的准入制度,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根源。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对生产与消费的两头进行严格把关,严厉打击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三是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引导经营者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观念,对负责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逐步推进企业维护消费者责任法制化,完善企业责任的监督机制。
(四)加强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
一是教育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消费知识教育体系,把消费知识教育纳入到初、中、高级教育课程之中,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社会的消费者维权活动。二是加强媒体在消费知识教育中的作用。引导新闻媒体曝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揭露行业各种“潜规则”,提高普通消费者对日常假冒伪劣产品的认识。三是扩大消费者协会在维权过程中的影响力。加强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力度,提高“打假”的频率和强度,配合行政部门加强维权信息宣传,积极调解消费纠纷。
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公平贸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
贸易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
九项基本权利全部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建立消费者组织权、监督权、受尊重权。
五种维权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地方工商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刺激和扩大消费的重要途径。为了应对持续疲软的经济,提振居民的消费信心,发挥消费需求在经济复苏中的积极作用,英国政府自2011年开始发起了新一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计划,其中部分举措已经开始实施,其它措施也将在2014年完成。英国的此轮行动,吸引了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的关注和借鉴。在我国,网购、金融、旅游、快递等领域的侵权事件近年逐渐呈现高发态势,如去年发生的“电商大战”、“信用卡全额罚息潜规则”、“三亚宰客事件”,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所以增加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
一、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的主要举措
(一)简化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标准
2011年9月,英国政府颁布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旧法相比,新法的最大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简化了繁琐的法律法规体系,整合了内容交叉、重叠的法规。此举很好地解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不明确和互相推诿问题;二是明确的质量标准来替代旧法的隐含条款。产品质量及责任方面,新法要求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违约补偿责任。如果产品在购买30天内出现不符合标准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在其中,特别强调了信息产品,要求产品质量必须与描述相一致,且满足消费者预期。如果消费者没有使用或安装,消费者有权在购买14日内退掉并获得全额退款。服务方面,新法要求消费者购买的服务必须在30天内开始提供,且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包括服务时间及价格。如果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商家必须免费重新提供整个服务或未完成的部分服务。
(二)逐步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个人消费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商家可以通过自身掌握的消费者信息来分析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然而消费者却很难利用到过去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来帮助其做出新的购买选择,这样导致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逐步扭转消费者的劣势地位,2012年英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名为Midata的自愿项目。未来几年,该项目将会强制实施。
Midata项目鼓励经营者将拥有的消费信息以统一的电子格式安全地发送给消费者个人,要求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进一步加工处理、便于携带,内容包括购买产品、时间、价格、税收、支付方式、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消费者利用这些数据了解自己的消费行为,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可以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目前,虽然该项目只是针对拥有消费者电子数据的企业,主要涉及能源、电信、金融部门,但未来范围会不断扩大。
(三)大力改革企业监管机构
为使消费者更容易获得信息和帮助,有效率地起诉违规企业,英国政府启动对监管机构的大幅度改革,此改革在2014年前完成。
为加强对企业监管,成立了竞争和市场管理局,改变了目前公平贸易办公室、贸易委员会和竞争上诉法庭三个机构共同负责监管所导致监管系统反应慢、低效率、职责交叉等问题。到2014年,英国政府将撤销贸易委员会和公平贸易办公室,将其功能转移到竞争和市场管理局。
(四)引入欧盟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进一步融入欧盟,积极推进整个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政府即将引入欧盟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2014年6月,该法将成为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重要部分。该法于2011年在欧盟成员国中一致获得通过,其典型特征是对现有远程销售和店外销售的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合共,保证当买卖取消或交易已经完成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达到一个责任平衡,最大程度降低商家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根据该法,商家销售(包括网络销售和电话销售)产品前应充分告知消费者完整的、真实的信息,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过多的额外费用。如果不是在店内销售,而是通过网络销售和上门推销,购买后消费者有14天的“冷静期”,这意味着消费者在这期间有权退货,并可以得到全额退款。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扩内需战略,但主要是依赖政策推动,市场主导型的消费需求增长机制尚未确立。这其中的原因虽然复杂,但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不可忽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分散在多项法规中,如《产品质量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价格法》等,普通消费者难以掌握和理解。其次,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法律,也是消费者主张权益的主要依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列举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权利范围过窄。最后,法规滞后、对新兴的消费领域涉及不足,如网络购物、金融及保险消费、医疗、快递、旅游等领域,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频发。
(二)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
当消费者权益面临损害时,维权渠道是否畅通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5种途径维权,但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方法及指导,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长此以往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另外,现行体制下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机构,但因其只是社团性质的组织,没有任何行政和强制职能,只能依靠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较为有限。
(三)维权成本与赔偿比例不对称
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不能承受之痛”。出现产品质量纠纷时,消费者个人不得不寻求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于相关的专业检测机构较少、检测程序繁琐、检测费用高等问题,多数普通消费者望而却步。另外,维权还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与高维权成本不对称的是,赔偿比例偏低加剧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赔偿金额为原来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两倍,即使是适用于食品的《食品安全法》也只是规定十倍的赔偿。而现实中消费者权益中的纠纷多数为小额纠纷,赔偿比例偏低往往容易导致消费者得不偿失,“赢了官司,赔了钱”。
(四)消费者的消费知识与维权意识淡薄
在我国,消费知识缺乏并没有随着产品的不断丰富而明显改变,消费知识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别能力,加大了纠纷出现的概率。多数消费者缺乏商品知识,对产品质量和真假的鉴别能力有限。此外,维权意识薄弱也是消费者权益屡屡受损的一个重要原因。维权意识使个人利益得不到维护,还助长了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例如,我国很多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或者认为金额小没有索要票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会索赔无据。
三、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法律类法规,向消费者赋权
一是拓展消费者权利范围。进一步拓展《消法》中规定的九项基本权利,明确细化问题商品召回、经营者主动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消费者隐私权、消费选择权和尊严权的规定,增加精神求偿权、后悔权、获取交易凭证权等方面的权利。二是拓宽法规覆盖领域。在现有法规覆盖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覆盖网购、医疗、金融保险、通讯、传媒等新兴消费领域,填补现有法规的空白。三是加大惩罚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形成威慑力。借鉴《食品安全法》中“损一赔十”的规定,小金额类惩罚性补偿提高到十倍,大金额类提高到二十倍以上。
(二)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一是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借鉴英、法等国小额诉讼经验,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制定小额纠纷的标准,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提高维权积极性。二是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资格,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群体权益诉讼中的作用。三是明确举证责任和费用,降低诉讼费用和检测费用,在诉讼费用问题方面向消费者倾斜。
(三)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
一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完善商品及服务准入机制,尤其是食品和药品的准入制度,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根源。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对生产与消费的两头进行严格把关,严厉打击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三是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引导经营者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观念,对负责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逐步推进企业维护消费者责任法制化,完善企业责任的监督机制。
(四)加强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
一是教育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消费知识教育体系,把消费知识教育纳入到初、中、高级教育课程之中,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与社会的消费者维权活动。二是加强媒体在消费知识教育中的作用。引导新闻媒体曝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揭露行业各种“潜规则”,提高普通消费者对日常假冒伪劣产品的认识。三是扩大消费者协会在维权过程中的影响力。加强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力度,提高“打假”的频率和强度,配合行政部门加强维权信息宣传,积极调解消费纠纷。
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公平贸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
贸易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
九项基本权利全部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建立消费者组织权、监督权、受尊重权。
五种维权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地方工商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