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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华法文化源远流长且博大精深,《中华法文化要略》一书作为张晋藩先生的代表作,对中华法文化进行了深刻的阐释。“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价值理念,“治民先治官”的治理方略,以及理性务实、敦诚坚韧、以德化民、敦诚坚韧、忠孝尚和的民族精神,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相适应的内在规律,对当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刻的镜鉴价值。
关键词:中华法文化 法治建设 中华法系
古老的中华法律文化,在今天被世人重新瞩目,用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于法史研究中体悟现实,从传统当中汲取现代资源,对于法律史研究尤其是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来说,已经越来越重要。中华法律典籍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中华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对于当代青年法律史学子尤其是中国法制史学子来说,阅读一部理明义精、笔力独扛的学术著作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张晋藩先生所著的《中华法文化要略》[1]就是这样一部著作,该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收录了张先生近年来的十六篇鸿文,阐述中华法文化的镜鉴价值。
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对中华法系传统与价值的凝练阐释
中国位列于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列,不惟其古老而悠久的历史,更以其绵延性而独步古今。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泱泱大国,人口众多,正如梁启超曾经说过的:“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2]
既然在这样一个大国当中,民是国家的基础,也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如何把握其治理重心,就成为了历代治国理政者最为关心和重视的問题。《尚书》中说:“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3],就是告诫世人,祖先已有训诫,应当重视和亲近人民,决不能轻视和疏远人民,因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宁静太平,才能保持强盛。先生将此种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看作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心所在,也将其看作是中华法系的重心所在。
古人说:“治国无法则乱。”[4]纵观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深谙“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者也”[5],是故“治国者莫不有法”[6]。又说:“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一个国家只有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实现“人法相维,上安下顺”[7]。由此,中华法系也应运而生。因为中华法系产生于中国古代所固有的社会土壤之中,所以其自始至终都打下了中国古代的烙印,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中独树一帜。张晋藩先生将中华法系的固有传统归结为七个:即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纵向传承的法律传统;农业经济形态与农本主义的法律传统;专制制度与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伦常关系与伦理法传统;血缘地缘关系与习惯法传统;多民族的国家结构与多元一体的法律传统;儒家思想与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先生的归纳极为详尽,既涵盖了中华法系的固有特点,也阐释了这样一些固有特点特点与中国古代固有国情之间的密切联系,逻辑缜密,阐释凝练。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传统的中华法系被湮没进了历史的尘埃。但是,中华法系终究是伟大中华民族理性与智慧的结晶,雄辩地向世界证明了其自身所带给世界法律文明史的辉煌。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改革走上了西化的途径,然而,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同时,中国的法律改革实践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排异”现象,或者说是外来的西方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生活实际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性。由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西方法律文明也并非是尽善尽美,更非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今时代,包含了法文化在内的文化复兴受到高度关注。当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对待曾经璀璨且光照四邻的中华法系,应当同时抱有“温情”与“审慎”,既要“取其精华”,从中汲取弥足珍贵的法治经验,发掘宝贵的法律思想文化资源,又须“去其糟粕”,摒弃专制、皇权等封建意识。正基于此,先生引发了对中华法系价值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
重塑中华法系,我们应当以中国梦为指导,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传统法律文化加以辨别、甄选、改造和重建,唯有如此,才能使当代的中华法系以崭新的姿态重跻世界先进法系之林。
二.治民先治官:对中国古代治理方略的高度总结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8],就是在警醒世人,善法必须与良吏相结合,才能有效地维持国家政治秩序。管子曾说:“吏者,民之所悬命也”[9],韩非子也曾强调:“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10]。此论对于后世治国理政者影响极大,后世所谓的英明之主皆是先治理官吏而后再通过官吏来治民,是所谓“治民先治官”,这是对中国古代治理方略的高度总结。纵观中国古代,不难发现,对皇权、对封建统治秩序造成威胁、侵害的,往往都是“官”而不是“民”,因为“官”这样一个社会群体首先是由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且有智识的人员来构成的,他们手中也握有实质性的权力,甚至是掌握着国家的武装力量。这就使得封建统治者既需要依赖“官”来为其治“民”,因为皇权难以下放到民间,真正治“民”的还是大大小小的“官”。与此同时,封建统治者也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掌控、防范于“官”。
那么,在历代治国理政的历史实践当中,是如何落实“治民先治官”的呢?
首先,就是官吏的简拔任用,其法有三:其一,确定选贤使能的任官标准。孔子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11],就是在强调要简拔任用正直贤能的人,远离违法乱纪的人,才能使百姓信服;其二,以“明法律令”区分良吏、恶吏,违法失职者加以惩处。古人所谓“夫治世不得真贤,譬犹治疾不得良医也”[12]就是在强调要以真正懂得法律的贤能之士来为官治民,对于以身试法、知法犯法者要加以严惩;其三,治吏之贪邪,首重“大吏”。古人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3],就是在告诫世人,在治国理政的过程当中,“大吏”必须带头守法,是所谓“用法自大吏始,而后天下心服”[14]。 其次,制定官吏监察法。为治官而须察官,为察官而制定监察法,这是中国古代“治民先治官”的重心所在。中国古代的监察法,战国、秦汉时期就已形成,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在唐代成型,宋代进一步充实、完善,元朝时监察法更是一枝独秀,后至明清时期趋于法典化。
最后,加强廉政法制建设。中国历代治国理政者在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大致说来,张先生将其归纳为:一,以廉政舆论为先导,即将廉政作为官府政绩的核心价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以指导廉政法治建设;二,以惩贪立法为基石,即着眼于以刑事手段来整饬吏治,以保证廉政建设;三,以考课的方式实行惩贪与奖廉并举,宋代苏洵曾言:“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15],就是说,对于各级官吏都要加以考察,并以考察的结果作为赏罚、升降的依据。是所谓“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相反则是“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16];四,以监察作为维持廉政的防线,即以监察制度来对官吏的权力加以制衡,以促进廉政建设;五,俸禄制度为廉政建设的辅助手段,即通过较为优厚的俸禄来遏制贪腐的欲望,从而维护廉政建设。
三.中华魂:对中华传统法文化的重新领悟
班固道:“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17],就是说人与天地相通相似,心中怀有仁、义、礼、智、信的天性,耳聪目明,思维缜密,性情淳朴善良,是世间有生命的万物当中最具灵性的。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中华民族走过了数千年的文明历程,在顽强的奋斗历程当中,形成了优秀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凝聚和维系民族团结力和向心力,是民族向前发展的内心源动力,一个伟大的民族必然有自己的民族精神作为支撑。
这样一种民族精神,首先表现在理性务实上。中国古代的人们重“天”,崇拜“天道”,认为天道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以致于先秦时期的朝代更迭,莫不打出了“恭行天命”的旗号。在古代法律与刑罚理念之中,“天道”也占据着重要的一席,“致天之罚”、“则天象地”等,都是这方面的明证。但是必须看到,中国古代的“天道”崇拜与西方宗教中的“上帝”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在周之后,古人们把关注的焦点放到了人的身上,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18],就是在说上天是公正的,没有永远亲近的人,只赞助那些有德的人。孔子说:“敬鬼神而远之”[19],就是在说不能道德情感上可以尊敬鬼神,但是在理性层面,应当对远离鬼神。尤其是对于治国理政者而言,应当注重自己的德性、德行,孔子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20],就是在说治国理政者应当按照德的要求来治理国家,那么国家的人民就会如同满天星辰拱卫着北极星一样的依附着他、拱卫着他。这样一种理性务实的精神还表现在对官吏的任免与考核上。宋代苏洵曾言:“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21]这就是说,对于各级官吏都要加以考察,并以考察的结果作为赏罚、升降的依据。是所谓“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相反则是“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22]。古人说:“有司所守者,法”[23],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更是要严于律己,所谓“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24],就是告诫世人,“己不正,难正人”的道理。“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25],世人所称颂的贤能之士,必定有坚贞、信实的品质与操守。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就是指贤能之士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具有忠实于社会主义法律的品质与操守,“夫治世不得真贤,譬犹治疾不得良医也”[26]。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在考察识别干部的时候,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27]作为重要的标准和依据。孔子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28],同样也是在强调要简拔任用正直贤能的人,远离违法乱纪的人,才能使百姓信服。
其次,體现在德主刑辅,以德化民上。古人们“制礼作乐”。《史记·乐书》有:“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刑,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29],就是在说礼仪是用来劝导民心向善的,音乐是用来调和人们思想感情的情,政令是用来统一人们的行为举止的,刑罚是用来防止人们为非作歹的。礼仪、音乐、刑罚和政令,这四者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凝聚民众之心,实现天下太平。在德刑的关系问题上,古人们提出了“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主张,强调以德主刑,避免重蹈滥刑亡国的覆辙。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30]就是在强调应当坚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治国理政方针。孔子说得好:“道之以德,齐之以礼”[31],以德化民,恰似春风化雨,吕坤曾说:“我洁己而后责人之廉,我爱民而后责人之薄,我秉公而后责人之私,我勤政而后责人之慢”[32],就是在强调要做到自己先廉洁清正而后才能要求他人廉洁,自己关爱民众而后责备他人对民众的冷漠,自己秉公持正而后才能斥责他人的徇私舞弊,自己勤于政事而后才能指责他人的简慢。以德为率,才能够浸润人的内心,导人向善,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持国家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最后,体现在敦诚坚韧,忠孝尚和上。诚信不仅是个人立身之本,更是国家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古代法律权威的根源也在于敦诚守信。商鞅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徙木立信”,便是宣示法之必行,确立法律权威,敦诚守信的明证。《易》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中华民族自产生之日起,就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辛勤耕耘,锐意进取,铸就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使得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传承和创新的历程当中,虽历尽艰辛,依然顽强坚韧。中国古代家国同构,在儒家经义当中,既重视“亲亲”“尊尊”,又强调对国家的“忠诚”,即所谓“移孝作忠”。对于忠孝之行,国家进行褒奖激励;对于不忠不孝之人,国家法律予以严惩。忠孝观念给中华法文化打上了深刻的民族烙印。同时,中国古代的司法当中,也推崇“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样一种“无讼”思想深刻的影响了司法实践,其主要表现就在于通过调解以息诉讼,历代盛世常常“法致中和,囹圄常空”。
关键词:中华法文化 法治建设 中华法系
古老的中华法律文化,在今天被世人重新瞩目,用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于法史研究中体悟现实,从传统当中汲取现代资源,对于法律史研究尤其是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来说,已经越来越重要。中华法律典籍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中华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对于当代青年法律史学子尤其是中国法制史学子来说,阅读一部理明义精、笔力独扛的学术著作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张晋藩先生所著的《中华法文化要略》[1]就是这样一部著作,该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收录了张先生近年来的十六篇鸿文,阐述中华法文化的镜鉴价值。
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对中华法系传统与价值的凝练阐释
中国位列于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列,不惟其古老而悠久的历史,更以其绵延性而独步古今。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泱泱大国,人口众多,正如梁启超曾经说过的:“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2]
既然在这样一个大国当中,民是国家的基础,也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如何把握其治理重心,就成为了历代治国理政者最为关心和重视的問题。《尚书》中说:“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3],就是告诫世人,祖先已有训诫,应当重视和亲近人民,决不能轻视和疏远人民,因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宁静太平,才能保持强盛。先生将此种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看作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心所在,也将其看作是中华法系的重心所在。
古人说:“治国无法则乱。”[4]纵观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深谙“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者也”[5],是故“治国者莫不有法”[6]。又说:“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一个国家只有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才能真正实现“人法相维,上安下顺”[7]。由此,中华法系也应运而生。因为中华法系产生于中国古代所固有的社会土壤之中,所以其自始至终都打下了中国古代的烙印,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中独树一帜。张晋藩先生将中华法系的固有传统归结为七个:即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与纵向传承的法律传统;农业经济形态与农本主义的法律传统;专制制度与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伦常关系与伦理法传统;血缘地缘关系与习惯法传统;多民族的国家结构与多元一体的法律传统;儒家思想与德主刑辅的法律传统。先生的归纳极为详尽,既涵盖了中华法系的固有特点,也阐释了这样一些固有特点特点与中国古代固有国情之间的密切联系,逻辑缜密,阐释凝练。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传统的中华法系被湮没进了历史的尘埃。但是,中华法系终究是伟大中华民族理性与智慧的结晶,雄辩地向世界证明了其自身所带给世界法律文明史的辉煌。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改革走上了西化的途径,然而,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同时,中国的法律改革实践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排异”现象,或者说是外来的西方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生活实际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性。由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西方法律文明也并非是尽善尽美,更非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今时代,包含了法文化在内的文化复兴受到高度关注。当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对待曾经璀璨且光照四邻的中华法系,应当同时抱有“温情”与“审慎”,既要“取其精华”,从中汲取弥足珍贵的法治经验,发掘宝贵的法律思想文化资源,又须“去其糟粕”,摒弃专制、皇权等封建意识。正基于此,先生引发了对中华法系价值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
重塑中华法系,我们应当以中国梦为指导,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传统法律文化加以辨别、甄选、改造和重建,唯有如此,才能使当代的中华法系以崭新的姿态重跻世界先进法系之林。
二.治民先治官:对中国古代治理方略的高度总结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8],就是在警醒世人,善法必须与良吏相结合,才能有效地维持国家政治秩序。管子曾说:“吏者,民之所悬命也”[9],韩非子也曾强调:“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10]。此论对于后世治国理政者影响极大,后世所谓的英明之主皆是先治理官吏而后再通过官吏来治民,是所谓“治民先治官”,这是对中国古代治理方略的高度总结。纵观中国古代,不难发现,对皇权、对封建统治秩序造成威胁、侵害的,往往都是“官”而不是“民”,因为“官”这样一个社会群体首先是由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且有智识的人员来构成的,他们手中也握有实质性的权力,甚至是掌握着国家的武装力量。这就使得封建统治者既需要依赖“官”来为其治“民”,因为皇权难以下放到民间,真正治“民”的还是大大小小的“官”。与此同时,封建统治者也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掌控、防范于“官”。
那么,在历代治国理政的历史实践当中,是如何落实“治民先治官”的呢?
首先,就是官吏的简拔任用,其法有三:其一,确定选贤使能的任官标准。孔子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11],就是在强调要简拔任用正直贤能的人,远离违法乱纪的人,才能使百姓信服;其二,以“明法律令”区分良吏、恶吏,违法失职者加以惩处。古人所谓“夫治世不得真贤,譬犹治疾不得良医也”[12]就是在强调要以真正懂得法律的贤能之士来为官治民,对于以身试法、知法犯法者要加以严惩;其三,治吏之贪邪,首重“大吏”。古人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3],就是在告诫世人,在治国理政的过程当中,“大吏”必须带头守法,是所谓“用法自大吏始,而后天下心服”[14]。 其次,制定官吏监察法。为治官而须察官,为察官而制定监察法,这是中国古代“治民先治官”的重心所在。中国古代的监察法,战国、秦汉时期就已形成,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在唐代成型,宋代进一步充实、完善,元朝时监察法更是一枝独秀,后至明清时期趋于法典化。
最后,加强廉政法制建设。中国历代治国理政者在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大致说来,张先生将其归纳为:一,以廉政舆论为先导,即将廉政作为官府政绩的核心价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以指导廉政法治建设;二,以惩贪立法为基石,即着眼于以刑事手段来整饬吏治,以保证廉政建设;三,以考课的方式实行惩贪与奖廉并举,宋代苏洵曾言:“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15],就是说,对于各级官吏都要加以考察,并以考察的结果作为赏罚、升降的依据。是所谓“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相反则是“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16];四,以监察作为维持廉政的防线,即以监察制度来对官吏的权力加以制衡,以促进廉政建设;五,俸禄制度为廉政建设的辅助手段,即通过较为优厚的俸禄来遏制贪腐的欲望,从而维护廉政建设。
三.中华魂:对中华传统法文化的重新领悟
班固道:“夫人宵天地之貌,怀五常之性,聪明精粹,有生之最灵者也”[17],就是说人与天地相通相似,心中怀有仁、义、礼、智、信的天性,耳聪目明,思维缜密,性情淳朴善良,是世间有生命的万物当中最具灵性的。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中华民族走过了数千年的文明历程,在顽强的奋斗历程当中,形成了优秀的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凝聚和维系民族团结力和向心力,是民族向前发展的内心源动力,一个伟大的民族必然有自己的民族精神作为支撑。
这样一种民族精神,首先表现在理性务实上。中国古代的人们重“天”,崇拜“天道”,认为天道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以致于先秦时期的朝代更迭,莫不打出了“恭行天命”的旗号。在古代法律与刑罚理念之中,“天道”也占据着重要的一席,“致天之罚”、“则天象地”等,都是这方面的明证。但是必须看到,中国古代的“天道”崇拜与西方宗教中的“上帝”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在周之后,古人们把关注的焦点放到了人的身上,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18],就是在说上天是公正的,没有永远亲近的人,只赞助那些有德的人。孔子说:“敬鬼神而远之”[19],就是在说不能道德情感上可以尊敬鬼神,但是在理性层面,应当对远离鬼神。尤其是对于治国理政者而言,应当注重自己的德性、德行,孔子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20],就是在说治国理政者应当按照德的要求来治理国家,那么国家的人民就会如同满天星辰拱卫着北极星一样的依附着他、拱卫着他。这样一种理性务实的精神还表现在对官吏的任免与考核上。宋代苏洵曾言:“夫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有官而无课,是无官也;有课而无赏罚,是无课也”。[21]这就是说,对于各级官吏都要加以考察,并以考察的结果作为赏罚、升降的依据。是所谓“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相反则是“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22]。古人说:“有司所守者,法”[23],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更是要严于律己,所谓“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24],就是告诫世人,“己不正,难正人”的道理。“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25],世人所称颂的贤能之士,必定有坚贞、信实的品质与操守。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就是指贤能之士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具有忠实于社会主义法律的品质与操守,“夫治世不得真贤,譬犹治疾不得良医也”[26]。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在考察识别干部的时候,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27]作为重要的标准和依据。孔子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28],同样也是在强调要简拔任用正直贤能的人,远离违法乱纪的人,才能使百姓信服。
其次,體现在德主刑辅,以德化民上。古人们“制礼作乐”。《史记·乐书》有:“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刑,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29],就是在说礼仪是用来劝导民心向善的,音乐是用来调和人们思想感情的情,政令是用来统一人们的行为举止的,刑罚是用来防止人们为非作歹的。礼仪、音乐、刑罚和政令,这四者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凝聚民众之心,实现天下太平。在德刑的关系问题上,古人们提出了“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主张,强调以德主刑,避免重蹈滥刑亡国的覆辙。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30]就是在强调应当坚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治国理政方针。孔子说得好:“道之以德,齐之以礼”[31],以德化民,恰似春风化雨,吕坤曾说:“我洁己而后责人之廉,我爱民而后责人之薄,我秉公而后责人之私,我勤政而后责人之慢”[32],就是在强调要做到自己先廉洁清正而后才能要求他人廉洁,自己关爱民众而后责备他人对民众的冷漠,自己秉公持正而后才能斥责他人的徇私舞弊,自己勤于政事而后才能指责他人的简慢。以德为率,才能够浸润人的内心,导人向善,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持国家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最后,体现在敦诚坚韧,忠孝尚和上。诚信不仅是个人立身之本,更是国家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古代法律权威的根源也在于敦诚守信。商鞅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徙木立信”,便是宣示法之必行,确立法律权威,敦诚守信的明证。《易》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中华民族自产生之日起,就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辛勤耕耘,锐意进取,铸就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使得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传承和创新的历程当中,虽历尽艰辛,依然顽强坚韧。中国古代家国同构,在儒家经义当中,既重视“亲亲”“尊尊”,又强调对国家的“忠诚”,即所谓“移孝作忠”。对于忠孝之行,国家进行褒奖激励;对于不忠不孝之人,国家法律予以严惩。忠孝观念给中华法文化打上了深刻的民族烙印。同时,中国古代的司法当中,也推崇“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样一种“无讼”思想深刻的影响了司法实践,其主要表现就在于通过调解以息诉讼,历代盛世常常“法致中和,囹圄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