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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检察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检察机关重建初期,即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工作站。在国外,美国是较早社区检察实践的国家,于1985年出现在纽约曼哈顿地区,美国检察官研究院还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对社区检察的理论、实践情况进行探讨。随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开始了对社区检察项目的实践,其中,澳大利亚的邻里(社区)司法中心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方面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社区检察室逐步建立,国内的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纷纷对社区检察工作作了报道。据了解,海南、天津、浙江等省市建立了社区检察工作室或联络站,但在具体的职能定位及工作运行中均存在很大差异。本文将从实践与理论结合的视角,对上海检察机关设立派驻社区检察室的背景、意义、职能定位进行阐述,并借鉴其他国外和其他省市社区检察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我国社区检察的概况和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出现了社区人口流动加速,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新老矛盾叠加交织。由于网络联系的紧密和公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围绕构建创新社会管理,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二十个字作了精准概况。笔者认为,社区检察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将法律服务功能下沉到社区,通过社区检察积极配合社区党的组织和政府部门,可努力减少社会问题发生,平衡各方利益,疏导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区检察的概念和特征
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研究表明,社区检察工作受到地域政治制度、法治文化、人文背景、社区架构等诸多因素影响,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中社区检察模式不尽相同。我国司法理论界关于社区检察研究的资料较为匮乏,我国对社区检察的实践也刚刚起步,本文将以上海社区检察工作为研究对象,以此来界定“社区检察”的概念和特征。
上海检察机关制定的派驻社区检察室发展规划等文件和工作实务手册中将社区检察定义为“是本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街道、乡、镇等社区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窗口和重要通道。”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 是基层检察院在社区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两所”(公安派出所和街镇司法所)刑事执法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法律监督;2. 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在基层的窗口单位,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综合管理的重要工作探索;3. 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共服务属性的有机统一,在参与法律服务、社区治理等工作中建立“官民合作、官民合治”的检察机关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体系。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社区检察是城市社区新的司法组织形式,“以城市社区为组织架构基础,立足监督职能,参与法律服务,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实行检力下沉的载体。”
(二)我国社区检察历史沿革
社区检察最早源于20世纪80年代,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试点设立检察工作站。高检院于1993年4月下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但乡镇社区检察工作开展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定的检察室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过宽、超越检察工作职能,甚至插手企业间经济纠纷、帮助企业讨债等,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始教育整顿时,高检院发文规定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编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以后各地基层检察院就已设立的乡镇检察室予以了调整,大部分被撤销,少部分保留的乡镇检察室也仅留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主要从事法制宣传、信访接待等工作。
直至2008年“乡镇检察室”再次纳入历史演变的进程。中政委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2010年10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要求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下沉检力,以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为此,各地基层检察院投入了重新开展新形势下社区检察的实践探索工作,但其职能定位与之前的乡镇检察室相去甚远。
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市试点开展社区检察工作后,对检察职能进行了重新配置,引入社区检察的概念而产生了派驻社区检察室。上海的司法系统在探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之前已经有了社区司法的概念和做法,虽然在科学性、系统性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也的确进行着如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法庭等社区司法的推进过程。社区司法是囊括犯罪预防、警务、派出法庭、矫正和社区检察等工作,而社区检察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这些组织形式不同,但核心指导思想,即为了维护社区的稳定,不仅要党委政府履职,而且司法职能部门要工作到位,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解决实际问题和潜在问题。
二、新形势下社区检察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中政委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是加强基础政权的需要,其探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
(一)是巩固基层基础政权的需要
从政治上看,社区检察室是巩固基层基础政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社区检察立足检察职能,在基层社区对“高危”人群实行监督管控,对影响本地区的突出刑事犯罪监督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对妨害群众利益的司法不公实行法律监督,运用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动基层矛盾化解,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二)是加强基层执法监督的需要
从法律上看,社区检察室在基层对执法一线开展监督,填补了法律监督的空白,改变了法律监督的弱项。社区检察主要是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由于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判决生效后的刑罚执行工作分别处于刑事诉讼的执法源头和末端,因此,社区检察的两项监督职能也可称为“两头”监督。过去,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我们缺少面对面的监督,源头监督是空白;而对于判决生效后的刑罚执行尤其是监外执行,有监督,但监督不力是薄弱环节。现在,由社区检察部门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两头”监督,加大了监督分量,可改变对源头监督的缺失,对末端监督的薄弱局面。社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是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区的需要
从社会管理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工作重心下沉、融入社会、服务社区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从此走进社区,置身人民群众之间,让群众了解检察工作,亲眼看到、直接面对执法监督,感受到司法公正,体会到权益得到保障。从而在群众中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增强公民懂法、守法的意识和责任。最终让法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老百姓可以依靠的对象。随着社区检察工作的全面铺开,会改变社会对检察工作一无所知的状态,让更多群众普遍地了解检察工作。
三、上海社区检察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运行模式
2010年6月,上海市院制发《关于本市检察机关在社区(街镇)设立检察室的意见》,要求全市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检察室;同年7月,宝山、长宁、杨浦、奉贤、崇明等院设立了第一批5家社区检察室。2011年4月,市院成立社区检察指导处,制定《上海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划(2011年-2012年)》,以及工作职责、工作细则、检察室管理办法、业务工作考核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启动了社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社区检察室按照“派驻一点,辖管一片”的原则设置,办公地点要选择在人口较多、信访总量大、治安问题较突出、对周边地区辐射作用较大的街镇,工作范围覆盖周边若干个街镇。全市社区检察室建立了统一的形象标识系统和规范化检察室标准,有统一的门头和色系,并要求新建检察室必须符合底层沿街、相对独立、面积达标(中心城区100平米、城郊200平米、郊县250平米),具有独立的接待、办公、会议区域,办公设备、技防、便民设施齐全,至少配5名干部的要求,对先前试点阶段设立的检察室以规范化标准予以改建。
建立上下三级工作机构,且均具有独立编制。市院成立社区检察指导处,负责全市派驻社区检察室的工作和业务指导。各基层检察院设立社区检察检察科(处),负责对本院各派驻检察室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下设2-6个派驻社区检察室,具体负责履行社区检察职能。各基层院都要按照先报批后设立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设置派驻社区检察室。在设立前应形成报告将设立理由、检察室名称、工作条件、人员配备等报请市院党组审批,经市院党组讨论同意正式批复后基层院才能挂牌设立。截至目前,全市已在17个基层院设立了41家社区检察室,工作范围覆盖218个街镇,对应监督301个公安户籍派出所。计划到2015年,在全市将设立53个规范化检察室。
四、上海社区检察部门主要职能
(一)派驻社区察室的主要职责
2010年10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上海检察机关根据自身特点,围绕法律监督的属性,确定了以下职能。
1. 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入所巡检、收集数据和情况、专项检察、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类问题和执法理念、执法规范中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进行监督。
2. 负责对街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矫正活动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信息交换、法律文书复核、查阅台账、约见谈话等方式监督监外服刑人员各项监管和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3. 负责受理社区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人员的自首。派驻社区检察室以专门的接待窗口为载体,通过接受社区群众的举报、报案、控告、申诉、咨询,建立与社区、街道、企业等单位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拓宽知情举报渠道,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同时,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宣传检察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案纪律及检察工作的成绩、查办的典型案例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
5. 其他在社区(街镇)开展的相关检察工作。
(二)派驻社区检察室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区分
派驻社区检察室职能是一个新部门,虽然职能界定比较明确,但由于它的职能都是从其他部门转移或派生出来的,所以必须要与原有部门有明确的切割,并建立一些相应的合作和衔接机制。
1.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侦查监督工作以个案办理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派出所日常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着重对公安派出所在讯问程序、随身物品处置方式、该立不立案件等方面开展监督工作。这种监督,从方式和内容看都有别于侦监部门的个案监督。侦监部门是静态的以案件为载体的审查式个案监督,是对审查批捕等诉讼环节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是动态的全过程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实行检察的工作监督,即针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类事关普遍性、典型性和执法思想、执法工作机制方面问题的监督。 2.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监所检察工作以墙内墙外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深入社区后,使监外刑罚监督工作关口前移,信息来源更丰富,工作更深入细致,更有利于监督法院、公安、监狱、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执法是否规范、衔接是否到位、日常监管和矫正是否落实。随着行刑社会化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区矫正法的即将出台,监外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将进一步丰富,派驻社区检察室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能更好利用社区资源,来加强诉讼末端监督。
3.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控告申诉工作以受理窗口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效载体,是控告申诉部门设在基层联系群众的窗口,因此派驻社区检察室应具有与其他控告申诉接待窗口相同的职能。从业务流转来看,派驻社区检察室相对于其他单位和院内其他部门来讲,并不是一个独立对外的窗口,所受理的各类来信来访都应统一归口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分流处理。但派驻社区检察室可以发挥地处社区的优势,及时发现和收集涉法涉诉的不稳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协助职能部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关于上海社区检察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欧美社区司法蔚然成风,除了社区警务与社区矫正外,社区检察也渐成气候。其中最具典型的国家为美国,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经过40余年的发展,逐步涵盖社区法院、社区检察、社区警务、社区缓刑、邻里守望相助、除莠草与播良种、社区服务等形式在内的综合犯罪预防体系。我国的社区检察刚刚起步,拥有很大的空间,但基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检察机关属性的不同,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同,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笔者将以三年来上海试点经验为基础,借鉴国内外的实践,对社区检察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略作思考,以期共同商榷。
(一)上海社区检察应具有现代司法理念
转变传统观念,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司法理念比较,区别在于:一是重视提高公众参与司法的程度。现代司法理念认为,司法的权威性不是司法官员应当具有高高在上的威严的威慑力量,像封建衙门那样使公众感到恐惧,而应当使公众感到亲切和心理的认同。即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和途径,让社会公众与司法密切接触。二是体现司法在社区的服务功能。即便是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美国,法官也并非是只穿着法袍中立而消极地坐在审判席上坐视当事人辩论,而是经常“回归人群、服务社区”的,如美国有社区化程序,澳大利亚有调解日,日本有一边喝咖啡茶,一边证据交换等。三是积极推行司法本土化和谐。现代司法理念更注重与本土化和谐理念结合,强调职能司法向司法为民的转变。司法为民,其核心是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参与权,提高司法亲和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司法部门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便民、利民、亲民措施,实践探索社区司法。法律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天生与社会、民生结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司法过程应该是寻求公平、公正的过程,要把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法律和民意、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有机结合与转换。社区检察工作的方式和路径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契合,使得其大有作为、应有作为。
(二)上海社区检察工作应赋予一定的公诉权
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了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权既包含独立的诉讼权和监督权,也包含两者的有机结合,即通过诉讼来履行监督权。上海社区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基层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其是一种工作监督、类案监督、事后监督,并不依附个案的诉讼活动。而从国外社区司法和社区检察发展来看,主要是以适用于社区的非传统刑事诉讼或惩戒来取代坐牢,如美国社区检察的核心是构建检察官、执法部门、公私单位与社区间的伙伴关系,并采取形式各样的预防、干预以及执法方式来解决问题(采用非形式控诉的手段等)。
笔者认为,现阶段由于基层的执法办案数量较大,群众对基层执法的公信力还有待提高,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及行政司法部门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很有必要,也很有成效。但是,随着社区检察工作的深入,群众对社区司法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他们更看重于检察机关对滋生犯罪的社会、环境和其他社区状况的调控以及社区的安全感。显然社区检察部门纯粹的监督权没法满足这种需求,赋予社区检察官对社区犯罪的处置权,让检察官参与社区内问题界定并确定解决方案,以增强居民与检察官之间的信任感将成为一种强烈的需求。笔者了解到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在探索对发生在社区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原有的侦监和公诉部门分离出来,由乡镇检察室来办理,并采用捕诉一体的办案方式。其探索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检察室的平台,能更好地了解各方诉求,更快的修复社会关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都力争将很有限的司法资源留给更严重的罪行,因此,赋予社区检察官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公诉权,能更完整地履行好检察职能,更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规律。
(三)社区检察官亟需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
上海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的试点改革正逐渐深入。主任检察官试点改革的意义在于去行政化,其核心在于赋予检察官独立办案权。对上海社区检察部门,在区县院的运行模式为在派出院设置社区检察科对派驻社区检察室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而大多社区检察室都设置在远离本部的街镇,现行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而言,派驻社区检察室的主任及检察官都没有独立的法律监督处置权,任何一个执法行为都要层报科长及分管检察长的同意和认可,这种上报请示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相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成本。其次,对被监督单位而言,也会因为社区检察官的决策迟疑而降低对其信任感和尊重感,影响社区检察官执法的权威性。因此,在社区检察部门试点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准确界定和赋予社区主任检察官权责,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团队的力量,更能体现社区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更有利于增强社区检察工作的生命力。
(朱文波、顾晓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一、我国社区检察的概况和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出现了社区人口流动加速,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新老矛盾叠加交织。由于网络联系的紧密和公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围绕构建创新社会管理,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二十个字作了精准概况。笔者认为,社区检察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将法律服务功能下沉到社区,通过社区检察积极配合社区党的组织和政府部门,可努力减少社会问题发生,平衡各方利益,疏导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区检察的概念和特征
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研究表明,社区检察工作受到地域政治制度、法治文化、人文背景、社区架构等诸多因素影响,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中社区检察模式不尽相同。我国司法理论界关于社区检察研究的资料较为匮乏,我国对社区检察的实践也刚刚起步,本文将以上海社区检察工作为研究对象,以此来界定“社区检察”的概念和特征。
上海检察机关制定的派驻社区检察室发展规划等文件和工作实务手册中将社区检察定义为“是本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街道、乡、镇等社区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窗口和重要通道。”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 是基层检察院在社区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对“两所”(公安派出所和街镇司法所)刑事执法活动和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法律监督;2. 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在基层的窗口单位,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综合管理的重要工作探索;3. 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共服务属性的有机统一,在参与法律服务、社区治理等工作中建立“官民合作、官民合治”的检察机关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体系。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社区检察是城市社区新的司法组织形式,“以城市社区为组织架构基础,立足监督职能,参与法律服务,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实行检力下沉的载体。”
(二)我国社区检察历史沿革
社区检察最早源于20世纪80年代,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在人口相对集中、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试点设立检察工作站。高检院于1993年4月下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但乡镇社区检察工作开展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定的检察室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过宽、超越检察工作职能,甚至插手企业间经济纠纷、帮助企业讨债等,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始教育整顿时,高检院发文规定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编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以后各地基层检察院就已设立的乡镇检察室予以了调整,大部分被撤销,少部分保留的乡镇检察室也仅留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主要从事法制宣传、信访接待等工作。
直至2008年“乡镇检察室”再次纳入历史演变的进程。中政委在深化司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2010年10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要求高度重视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下沉检力,以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为此,各地基层检察院投入了重新开展新形势下社区检察的实践探索工作,但其职能定位与之前的乡镇检察室相去甚远。
2010年,上海检察机关在全市试点开展社区检察工作后,对检察职能进行了重新配置,引入社区检察的概念而产生了派驻社区检察室。上海的司法系统在探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之前已经有了社区司法的概念和做法,虽然在科学性、系统性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也的确进行着如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法庭等社区司法的推进过程。社区司法是囊括犯罪预防、警务、派出法庭、矫正和社区检察等工作,而社区检察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这些组织形式不同,但核心指导思想,即为了维护社区的稳定,不仅要党委政府履职,而且司法职能部门要工作到位,通过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解决实际问题和潜在问题。
二、新形势下社区检察实践探索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检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中政委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是加强基础政权的需要,其探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
(一)是巩固基层基础政权的需要
从政治上看,社区检察室是巩固基层基础政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社区检察立足检察职能,在基层社区对“高危”人群实行监督管控,对影响本地区的突出刑事犯罪监督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对妨害群众利益的司法不公实行法律监督,运用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动基层矛盾化解,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二)是加强基层执法监督的需要
从法律上看,社区检察室在基层对执法一线开展监督,填补了法律监督的空白,改变了法律监督的弱项。社区检察主要是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由于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和判决生效后的刑罚执行工作分别处于刑事诉讼的执法源头和末端,因此,社区检察的两项监督职能也可称为“两头”监督。过去,对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我们缺少面对面的监督,源头监督是空白;而对于判决生效后的刑罚执行尤其是监外执行,有监督,但监督不力是薄弱环节。现在,由社区检察部门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两头”监督,加大了监督分量,可改变对源头监督的缺失,对末端监督的薄弱局面。社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是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区的需要
从社会管理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工作重心下沉、融入社会、服务社区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从此走进社区,置身人民群众之间,让群众了解检察工作,亲眼看到、直接面对执法监督,感受到司法公正,体会到权益得到保障。从而在群众中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增强公民懂法、守法的意识和责任。最终让法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老百姓可以依靠的对象。随着社区检察工作的全面铺开,会改变社会对检察工作一无所知的状态,让更多群众普遍地了解检察工作。
三、上海社区检察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运行模式
2010年6月,上海市院制发《关于本市检察机关在社区(街镇)设立检察室的意见》,要求全市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检察室;同年7月,宝山、长宁、杨浦、奉贤、崇明等院设立了第一批5家社区检察室。2011年4月,市院成立社区检察指导处,制定《上海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规划(2011年-2012年)》,以及工作职责、工作细则、检察室管理办法、业务工作考核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启动了社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社区检察室按照“派驻一点,辖管一片”的原则设置,办公地点要选择在人口较多、信访总量大、治安问题较突出、对周边地区辐射作用较大的街镇,工作范围覆盖周边若干个街镇。全市社区检察室建立了统一的形象标识系统和规范化检察室标准,有统一的门头和色系,并要求新建检察室必须符合底层沿街、相对独立、面积达标(中心城区100平米、城郊200平米、郊县250平米),具有独立的接待、办公、会议区域,办公设备、技防、便民设施齐全,至少配5名干部的要求,对先前试点阶段设立的检察室以规范化标准予以改建。
建立上下三级工作机构,且均具有独立编制。市院成立社区检察指导处,负责全市派驻社区检察室的工作和业务指导。各基层检察院设立社区检察检察科(处),负责对本院各派驻检察室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下设2-6个派驻社区检察室,具体负责履行社区检察职能。各基层院都要按照先报批后设立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设置派驻社区检察室。在设立前应形成报告将设立理由、检察室名称、工作条件、人员配备等报请市院党组审批,经市院党组讨论同意正式批复后基层院才能挂牌设立。截至目前,全市已在17个基层院设立了41家社区检察室,工作范围覆盖218个街镇,对应监督301个公安户籍派出所。计划到2015年,在全市将设立53个规范化检察室。
四、上海社区检察部门主要职能
(一)派驻社区察室的主要职责
2010年10月高检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指导意见》,上海检察机关根据自身特点,围绕法律监督的属性,确定了以下职能。
1. 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入所巡检、收集数据和情况、专项检察、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类问题和执法理念、执法规范中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进行监督。
2. 负责对街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矫正活动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信息交换、法律文书复核、查阅台账、约见谈话等方式监督监外服刑人员各项监管和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3. 负责受理社区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人员的自首。派驻社区检察室以专门的接待窗口为载体,通过接受社区群众的举报、报案、控告、申诉、咨询,建立与社区、街道、企业等单位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拓宽知情举报渠道,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同时,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宣传检察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案纪律及检察工作的成绩、查办的典型案例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
5. 其他在社区(街镇)开展的相关检察工作。
(二)派驻社区检察室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区分
派驻社区检察室职能是一个新部门,虽然职能界定比较明确,但由于它的职能都是从其他部门转移或派生出来的,所以必须要与原有部门有明确的切割,并建立一些相应的合作和衔接机制。
1.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侦查监督工作以个案办理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公安派出所日常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着重对公安派出所在讯问程序、随身物品处置方式、该立不立案件等方面开展监督工作。这种监督,从方式和内容看都有别于侦监部门的个案监督。侦监部门是静态的以案件为载体的审查式个案监督,是对审查批捕等诉讼环节的监督。派驻(社区)检察室是动态的全过程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实行检察的工作监督,即针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类事关普遍性、典型性和执法思想、执法工作机制方面问题的监督。 2.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监所检察工作以墙内墙外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深入社区后,使监外刑罚监督工作关口前移,信息来源更丰富,工作更深入细致,更有利于监督法院、公安、监狱、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执法是否规范、衔接是否到位、日常监管和矫正是否落实。随着行刑社会化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和社区矫正法的即将出台,监外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将进一步丰富,派驻社区检察室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能更好利用社区资源,来加强诉讼末端监督。
3. 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与控告申诉工作以受理窗口为界。派驻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基层、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有效载体,是控告申诉部门设在基层联系群众的窗口,因此派驻社区检察室应具有与其他控告申诉接待窗口相同的职能。从业务流转来看,派驻社区检察室相对于其他单位和院内其他部门来讲,并不是一个独立对外的窗口,所受理的各类来信来访都应统一归口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分流处理。但派驻社区检察室可以发挥地处社区的优势,及时发现和收集涉法涉诉的不稳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协助职能部门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关于上海社区检察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欧美社区司法蔚然成风,除了社区警务与社区矫正外,社区检察也渐成气候。其中最具典型的国家为美国,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经过40余年的发展,逐步涵盖社区法院、社区检察、社区警务、社区缓刑、邻里守望相助、除莠草与播良种、社区服务等形式在内的综合犯罪预防体系。我国的社区检察刚刚起步,拥有很大的空间,但基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检察机关属性的不同,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同,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笔者将以三年来上海试点经验为基础,借鉴国内外的实践,对社区检察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略作思考,以期共同商榷。
(一)上海社区检察应具有现代司法理念
转变传统观念,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司法理念比较,区别在于:一是重视提高公众参与司法的程度。现代司法理念认为,司法的权威性不是司法官员应当具有高高在上的威严的威慑力量,像封建衙门那样使公众感到恐惧,而应当使公众感到亲切和心理的认同。即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和途径,让社会公众与司法密切接触。二是体现司法在社区的服务功能。即便是民主法治化程度较高的美国,法官也并非是只穿着法袍中立而消极地坐在审判席上坐视当事人辩论,而是经常“回归人群、服务社区”的,如美国有社区化程序,澳大利亚有调解日,日本有一边喝咖啡茶,一边证据交换等。三是积极推行司法本土化和谐。现代司法理念更注重与本土化和谐理念结合,强调职能司法向司法为民的转变。司法为民,其核心是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参与权,提高司法亲和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司法部门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便民、利民、亲民措施,实践探索社区司法。法律问题是个社会问题,天生与社会、民生结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司法过程应该是寻求公平、公正的过程,要把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法律和民意、法律和风俗习惯进行有机结合与转换。社区检察工作的方式和路径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契合,使得其大有作为、应有作为。
(二)上海社区检察工作应赋予一定的公诉权
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了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权既包含独立的诉讼权和监督权,也包含两者的有机结合,即通过诉讼来履行监督权。上海社区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对基层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其是一种工作监督、类案监督、事后监督,并不依附个案的诉讼活动。而从国外社区司法和社区检察发展来看,主要是以适用于社区的非传统刑事诉讼或惩戒来取代坐牢,如美国社区检察的核心是构建检察官、执法部门、公私单位与社区间的伙伴关系,并采取形式各样的预防、干预以及执法方式来解决问题(采用非形式控诉的手段等)。
笔者认为,现阶段由于基层的执法办案数量较大,群众对基层执法的公信力还有待提高,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及行政司法部门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很有必要,也很有成效。但是,随着社区检察工作的深入,群众对社区司法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他们更看重于检察机关对滋生犯罪的社会、环境和其他社区状况的调控以及社区的安全感。显然社区检察部门纯粹的监督权没法满足这种需求,赋予社区检察官对社区犯罪的处置权,让检察官参与社区内问题界定并确定解决方案,以增强居民与检察官之间的信任感将成为一种强烈的需求。笔者了解到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在探索对发生在社区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原有的侦监和公诉部门分离出来,由乡镇检察室来办理,并采用捕诉一体的办案方式。其探索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检察室的平台,能更好地了解各方诉求,更快的修复社会关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都力争将很有限的司法资源留给更严重的罪行,因此,赋予社区检察官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公诉权,能更完整地履行好检察职能,更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规律。
(三)社区检察官亟需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
上海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的试点改革正逐渐深入。主任检察官试点改革的意义在于去行政化,其核心在于赋予检察官独立办案权。对上海社区检察部门,在区县院的运行模式为在派出院设置社区检察科对派驻社区检察室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而大多社区检察室都设置在远离本部的街镇,现行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而言,派驻社区检察室的主任及检察官都没有独立的法律监督处置权,任何一个执法行为都要层报科长及分管检察长的同意和认可,这种上报请示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相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成本。其次,对被监督单位而言,也会因为社区检察官的决策迟疑而降低对其信任感和尊重感,影响社区检察官执法的权威性。因此,在社区检察部门试点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准确界定和赋予社区主任检察官权责,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团队的力量,更能体现社区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更有利于增强社区检察工作的生命力。
(朱文波、顾晓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