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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这一表述清晰地指出了国有企业的人民性。然而,时下社会大众关于国有企业的认识并不统一,关于国有企业的议论很多。人民群众应如何看待和对待国企?国企应如何对待人民群众?回答这些问题,就要从根本上厘清人民群众与国企到底是什么关系。
人民群众与国企是何关系
首先,人民群众是国企的最终所有者。国企的资本由国家出资,积累起来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归根结底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企越发展,全国人民共同的财产积累就越丰厚,国家可以用来改善民生、促进公平、实现共同富裕、抵御各种风险的经济实力就越强。在这一点上,国企从根本上区别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资本来自个人,资产积累属于个人。私营企业的所有者,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可以明确地宣布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他个人所有,他可以自由支配,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权干预;但对国有企业,没有任何人能够宣称企业资产属于他个人所有,哪怕是掌管企业经营管理大权的经理人也不能觊觎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所有私自转移、侵吞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产权性质的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国民经济发展、人民就业增加和生活改善具有积极作用。但它同时也造成社会资产在少数人手中的集聚,成为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根源。这方面的副作用无论如何难以避免。国企的发展则完全没有这些副作用,因为人民群众归根结底享有着国企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支配权,国企的发展壮大意味着全体人民共有资产的壮大、共同利益的壮大,在很大程度上起着抑制两极分化的作用。
其次,人民群众是国企的客户。像其他任何处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和经济主体一样,国企也必须靠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实现盈利和资本增值。国企是部分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人民群众是其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在这一点上,人民群众与国企处于相对的地位,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利益关系上既有一致性又有分歧性。
最后,人民群众是组成国企的劳动者。国企和其他类型企业一样,需要使用劳动力并占有剩余劳动才能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所不同的是,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是纯粹的被雇佣者,国企中的劳动者一方面是被雇佣者,另一方面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的主人。国企使用劳动者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定就业岗位,在国企就业的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劳动为企业创造财富、获得收入,同时以主人的身份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国企越发展,在国企就业的人民群众的权益就越能获得更好的保障,同时能够为更多的人民群众提供就业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国企和作为劳动力供给者的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为绝大部分人民群众提供了就业岗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国企数量大幅缩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显著下降,与国企有劳动关系的人民群众的数量也显著下降,2011年末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为3908万人,只占全社会劳动者中的一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劳动关系在全社会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因为在劳动关系方面,国企无疑受着比私营企业更多的约束,不但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而且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为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创造更好条件。由于在国有企业中劳动有相对稳定、和谐的环境和较高的政治地位,加之近年来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改善、发展前景看好,国有企业重新成为有吸引力的就业场所,越来越多的青年和人才把国企作为就业的优先选择;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长,国企未来也将有能力吸纳更多的群众就业,人民群众与国企的劳动关系有扩大的潜力。
把人民群众与国企的上述三种关系综合起来看:在第一种关系即所有权关系上,国企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在第二种关系即消费者与供应商的关系上,国企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对立统一的,既有一致性也有分歧性;在第三种关系即劳动关系上,国企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根本一致的。总括起来完全可以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为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根本经济基础的企业,国企与人民群众是密不可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人民群众通过国企共同拥有财产并实现自主劳动、自我服务,国企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特别是与私营企业相比,国企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着最大的交集和一致性。国企不断发展壮大,最终获益的将是全体人民;如果国企受到压制、削弱而萎缩甚至消亡,最终受损的将是人民群众,特别是绝大部分不拥有资本、只靠提供劳动为生的普通群众。
国企充分体现人民性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正因为国企与人民群众有着如此根本、如此密切、如此全方位的关系,人民群众对国企才有着太多的期望和要求。而在现实中,国企的发展和管理还有诸多缺点和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相当差距,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批评甚至比较尖锐的指责。人民群众的种种期望及尚存的不满意,归根结底还是来源于上述三重关系。
在第一种关系即资产关系上,人民期望于国企的是:一是更多更快地赚取利润、积累资产,更大程度上实现国有资产同时也是人民共有资产的增值;二是以更高的比例、更多的途径、更直接的方式让人民分享国有资产增值的利益。在这方面人民群众不太满意的是:一些国企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好甚至亏损,销蚀了人民群众的共有资产;国企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比例还不够高,上缴利润的范围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国家对国企上缴利润的使用还不太透明,直接用于改善民生的份额还不够高,等等。
在第二种关系即供需关系上,人民期望于国企的是:一是确保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二是尽量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减轻人民的负担。在这方面,人民不够满意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国企特别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领域大型央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还不够低廉甚至偏高;二是一些国企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仍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企毫无疑问应实事求是、坚决有效地进行分析整改,凡是人民群众提得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意见,都应该诚恳地接受、持续地改进,在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价格,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在第三种关系即劳动关系上,人民期望于国企的是:一方面是为本企业的劳动者创造尽可能稳定、和谐、幸福的工作生活条件;另一方面是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既有国企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不尽合理的问题,也有国企特别是公共产品领域国企待遇水平普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问题,还有国企目前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十分有限、供给远远不敷需求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短期内需要国企深化内部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内部分配关系,同时合理控制收入水平,防止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拉大;长期内需要国企多途径增强吸纳就业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而要做到这一点,归根结底要靠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人民群众应该支持爱护国企
基于以上三重关系,人民群众应如何对待国企、国企又应如何对待人民群众呢?
人民群众对国企应该爱护、支持、理解、监督。
国企作为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者,全体人民只有爱护它、支持它,这棵大树才能茁壮成长、枝繁叶茂,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遮风挡雨。否则,如果听信一些似是而非的谬论而听任这棵大树被侵蚀甚至被砍伐,最终受损失的将是全体人民特别是普通群众。
国企在改革发展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加快发展能够解决的问题。对国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人民群众一方面应予严责,另一方面应予理解,给国企发展完善创造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
国企掌握和使用的是全体人民的资产和资源,加强监督极端重要。只有严格的监督,才能促使国企更好地履责。
国企对人民群众应该忠诚、回报、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国企要把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作为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凡事多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考虑和处理。要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努力让国家、人民满意。
国企要以国有资本的不断增值以及利润上缴国家比例的逐步提高回报人民;要以上缴税金的不断增加回报人民;要以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回报人民;要以不断增加的就业岗位和稳步改善的工作生活条件回报人民。
国有企业必须正视自身管理中尚存的缺点和不足,必须严格自律,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在规范职务消费、严肃财经纪律、杜绝领导人员贪污腐化等方面有更严厉的措施和更显著的成效。
国企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人民的监督,习惯于在有力的监督下和透明度很高的环境中运行和发展。要把人民群众的批评作为改进自身工作的动力,多从自身找问题、找原因,不懈持续改进,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企业各方面的满意度。
国企本质上是人民共有、人民共享的特殊类型的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国梦的重要支柱。人民群众与国企只有走上更加良性的互动轨道,才能实现双赢,才能借助国企这个工具和载体实现高度繁荣、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
人民群众与国企是何关系
首先,人民群众是国企的最终所有者。国企的资本由国家出资,积累起来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归根结底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企越发展,全国人民共同的财产积累就越丰厚,国家可以用来改善民生、促进公平、实现共同富裕、抵御各种风险的经济实力就越强。在这一点上,国企从根本上区别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资本来自个人,资产积累属于个人。私营企业的所有者,不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可以明确地宣布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属于他个人所有,他可以自由支配,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权干预;但对国有企业,没有任何人能够宣称企业资产属于他个人所有,哪怕是掌管企业经营管理大权的经理人也不能觊觎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所有私自转移、侵吞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产权性质的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国民经济发展、人民就业增加和生活改善具有积极作用。但它同时也造成社会资产在少数人手中的集聚,成为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重要根源。这方面的副作用无论如何难以避免。国企的发展则完全没有这些副作用,因为人民群众归根结底享有着国企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支配权,国企的发展壮大意味着全体人民共有资产的壮大、共同利益的壮大,在很大程度上起着抑制两极分化的作用。
其次,人民群众是国企的客户。像其他任何处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和经济主体一样,国企也必须靠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才能实现盈利和资本增值。国企是部分社会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人民群众是其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在这一点上,人民群众与国企处于相对的地位,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利益关系上既有一致性又有分歧性。
最后,人民群众是组成国企的劳动者。国企和其他类型企业一样,需要使用劳动力并占有剩余劳动才能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所不同的是,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是纯粹的被雇佣者,国企中的劳动者一方面是被雇佣者,另一方面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的主人。国企使用劳动者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定就业岗位,在国企就业的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劳动为企业创造财富、获得收入,同时以主人的身份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国企越发展,在国企就业的人民群众的权益就越能获得更好的保障,同时能够为更多的人民群众提供就业岗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国企和作为劳动力供给者的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为绝大部分人民群众提供了就业岗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国企数量大幅缩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显著下降,与国企有劳动关系的人民群众的数量也显著下降,2011年末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为3908万人,只占全社会劳动者中的一小部分。但是,这部分劳动关系在全社会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因为在劳动关系方面,国企无疑受着比私营企业更多的约束,不但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而且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为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创造更好条件。由于在国有企业中劳动有相对稳定、和谐的环境和较高的政治地位,加之近年来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改善、发展前景看好,国有企业重新成为有吸引力的就业场所,越来越多的青年和人才把国企作为就业的优先选择;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长,国企未来也将有能力吸纳更多的群众就业,人民群众与国企的劳动关系有扩大的潜力。
把人民群众与国企的上述三种关系综合起来看:在第一种关系即所有权关系上,国企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在第二种关系即消费者与供应商的关系上,国企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对立统一的,既有一致性也有分歧性;在第三种关系即劳动关系上,国企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根本一致的。总括起来完全可以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为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根本经济基础的企业,国企与人民群众是密不可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人民群众通过国企共同拥有财产并实现自主劳动、自我服务,国企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特别是与私营企业相比,国企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着最大的交集和一致性。国企不断发展壮大,最终获益的将是全体人民;如果国企受到压制、削弱而萎缩甚至消亡,最终受损的将是人民群众,特别是绝大部分不拥有资本、只靠提供劳动为生的普通群众。
国企充分体现人民性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正因为国企与人民群众有着如此根本、如此密切、如此全方位的关系,人民群众对国企才有着太多的期望和要求。而在现实中,国企的发展和管理还有诸多缺点和不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相当差距,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批评甚至比较尖锐的指责。人民群众的种种期望及尚存的不满意,归根结底还是来源于上述三重关系。
在第一种关系即资产关系上,人民期望于国企的是:一是更多更快地赚取利润、积累资产,更大程度上实现国有资产同时也是人民共有资产的增值;二是以更高的比例、更多的途径、更直接的方式让人民分享国有资产增值的利益。在这方面人民群众不太满意的是:一些国企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不好甚至亏损,销蚀了人民群众的共有资产;国企向国家上缴利润的比例还不够高,上缴利润的范围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国家对国企上缴利润的使用还不太透明,直接用于改善民生的份额还不够高,等等。
在第二种关系即供需关系上,人民期望于国企的是:一是确保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二是尽量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减轻人民的负担。在这方面,人民不够满意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国企特别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领域大型央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还不够低廉甚至偏高;二是一些国企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仍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企毫无疑问应实事求是、坚决有效地进行分析整改,凡是人民群众提得合理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意见,都应该诚恳地接受、持续地改进,在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降低价格,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在第三种关系即劳动关系上,人民期望于国企的是:一方面是为本企业的劳动者创造尽可能稳定、和谐、幸福的工作生活条件;另一方面是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复杂,既有国企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不尽合理的问题,也有国企特别是公共产品领域国企待遇水平普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问题,还有国企目前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十分有限、供给远远不敷需求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短期内需要国企深化内部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内部分配关系,同时合理控制收入水平,防止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拉大;长期内需要国企多途径增强吸纳就业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而要做到这一点,归根结底要靠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人民群众应该支持爱护国企
基于以上三重关系,人民群众应如何对待国企、国企又应如何对待人民群众呢?
人民群众对国企应该爱护、支持、理解、监督。
国企作为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者,全体人民只有爱护它、支持它,这棵大树才能茁壮成长、枝繁叶茂,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遮风挡雨。否则,如果听信一些似是而非的谬论而听任这棵大树被侵蚀甚至被砍伐,最终受损失的将是全体人民特别是普通群众。
国企在改革发展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加快发展能够解决的问题。对国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人民群众一方面应予严责,另一方面应予理解,给国企发展完善创造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
国企掌握和使用的是全体人民的资产和资源,加强监督极端重要。只有严格的监督,才能促使国企更好地履责。
国企对人民群众应该忠诚、回报、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国企要把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作为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凡事多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考虑和处理。要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努力让国家、人民满意。
国企要以国有资本的不断增值以及利润上缴国家比例的逐步提高回报人民;要以上缴税金的不断增加回报人民;要以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产品和服务回报人民;要以不断增加的就业岗位和稳步改善的工作生活条件回报人民。
国有企业必须正视自身管理中尚存的缺点和不足,必须严格自律,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在规范职务消费、严肃财经纪律、杜绝领导人员贪污腐化等方面有更严厉的措施和更显著的成效。
国企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人民的监督,习惯于在有力的监督下和透明度很高的环境中运行和发展。要把人民群众的批评作为改进自身工作的动力,多从自身找问题、找原因,不懈持续改进,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企业各方面的满意度。
国企本质上是人民共有、人民共享的特殊类型的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国梦的重要支柱。人民群众与国企只有走上更加良性的互动轨道,才能实现双赢,才能借助国企这个工具和载体实现高度繁荣、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